《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若干法律问题42220.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若干法律问题42220.doc(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登记理强行撤消营业执照的现象在理中非常普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因违背?登记理?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如参加年度检验而被工商行政理强行撤消营业执照的情况。然而由该常见的行政处分行为所引发的诸多善后法律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以致于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涉及此类情形下的有限责任案件时常常陷入非常被动甚至束手无策的场面。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有限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对股东权益的合理维护。有鉴于此笔者特选择其中假设干个最具代表性而又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略陈见以对同仁们考虑解决同类问题有所裨益。一、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有
2、限责任的民事诉讼资格问题包括有限责任在内的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其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如何这历来都是个有争议问题。只是由于有限责任相对于其他类型的遭遇被强行撤消营业执照的情况过于频发;相对于其他非制企业其法人组织更加严经营运作方式更具性(较少有在诉讼中能被否认其法人资格而代之以诸如创办、主部门作为被告情形出现-笔者注)而使得涉及有限责任的同类问题尤为彰显突出。综合目前学术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系行政对企业施行的行政处分行为该行政处分行为不影响其法人资格的存在其仍然享有以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和行为才能。但也有同志认为为防止行政行为与行为不必要的冲突不应当允许被撤消营业
3、执照的有限责任以企业的名义继续参与民事诉讼而应当以对负有清算责任的义务主体-全体股东来参与民事诉讼。虽然在诉讼理中这两种观点都存有现实的合理性和不同程度的积极意义然而仔细推敲这两种观点赖以产生的理由都不能发现其中均存有不尽如人意的瑕疵之处。前一种观点将行政行为与行为截然分开认为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其企业法人地位不受影响这显然与法人构成理相悖。众所周知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法人成立法定要件有四: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可以承当民事责任。而如有限责任这样的企业法人还应具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消费和经营活动的才能。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其直接的后果是
4、其经营活动才能已被全面制止依法成立的前提已经丧失(依法登记所领取的以说明其企业法人合法身份的营业执照已被撤消)。此时假如无视该行政处分的影响仍然将其视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的社会组织-法人显然从理上难以自圆其说。而后一种观点那么将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推向极致从而从根本上剥夺了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有限责任公人人格权利主张让负有清算义务的全体股东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那么很可能在审讯理中导致对有限责任的财产法人所有制度和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破坏进而出现两种与现代法人制度设立宗旨相违犯的后果:一是本应属于所有财产的在未经清算前被者瓜分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是本属承当的有限清偿责任演变成股东个人的无限清偿
5、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诉讼制度设计上的倒退。因此有必要在分析两种观点利弊的根底上寻求更为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更为可靠的理支持。为了防止理上的为难同时便于理中的操作笔者在考虑解决这一问题时主张借鉴民法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的法律分类将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有限责任称作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法人。其民事行为才能的被限制在为清算所必须的事务范围之内。至于哪些行为属于清算必须事务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成立清算组织所进展的相关事务;2、为维护权益所参与的诉讼活动;3、为履行债务所参与的民事诉讼活动。这样的提法实际上不仅仅是解决民事诉讼资格问题而且还解决了为顺利清算所涉及的相关民事活动行为才能问题。笔
6、者认为其既具备理上的合法性也具备理中的合理性。首先从公的理来看撤消营业执照属于有限责任被强迫解散的一种形式。解散只是构成公人地位消灭的原因而人消灭的结果。有限责任只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后才能走完归于消灭的全过程。从?登记理?第六章的注销登记的规定来看登记理对原的注销登记只有在清算完毕前方可进展此时原才算真正的终止。因此赋予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一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实有其公上的理根据。其次从理运作的情况来看允许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享有一定的民事行为才能具有理上的合理性。其一有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包括收回债权对不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等实际上间接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笔者在理中就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7、审理时作为原告的某有限责任的营业执照存在但在执行阶段因其未参与年度检验而被工商行政撤消了营业执照被执行人以该有限责任已失去法人资格不能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回绝按原履行义务。以致于该案的执行颇费了一番周折。假如我们从理上答复了该有限责任的民事诉讼资格问题显然此问题极易解决。其二有助于有限责任的债权人以追索债权为目的的诉讼活动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假如赋予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以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那么使得债权人的起诉容易得多。对剩余财产的保全及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也简便得多。从而为胜诉后的债权利的兑现打下了坚实的根底。总之无是从理上的合理性角度还是从理的需要性角度以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法
8、人来界定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的法律地位都较之前两种观点更显缜。二、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清算程序问题已述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属于公上强迫解散的情形之一。解散的法律发生之后那么必然导致的清算。这不仅是注销登记的法定步骤要求同时也是法人有限责任原那么之必须。然而对于被强迫解散的有限责任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现行的?公?规定得比拟模糊无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责任被强迫解散后特别是因逾不参加年度检验而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迟迟无人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兑现(哪怕是部兑现)社会经济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按照?公?91条的条文表述其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清算
9、组成员由股东组成逾不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等内容均是指自愿解散下情形的清算程序而对强迫解散情形下的清算那么不适用。?公?92条虽然规定了强迫解散情形下的清算“由有关主组织股东、有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的内容但该条文既未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的详细时间也未规定拖延成立清算组后法律措施致使该条文成了毫无约束力的弹性条款。不仅如此该条文在相关概念表述上亦让人难以捉摸如“由有关主组织成立清算组该有关主指哪些不得而知从而为行政互相推诿提供的藉口。法律规定的“先天缺乏自然使得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工作开展成了现实中的一大难题。债权人面对着早已歇业但无人清算的“空
10、壳往往无从下手索债无门。即使是诉诸受理案件后的裁判亦是五花八门有的判给付有的判有关主部门承当清算责任有的那么判股东承当清算责任但无哪种判决最终进入执序后都陷入了僵。判给付的往往是缺席判决、送达执行时该有限责任早已人去楼空无法下手即便找到股东股东亦以其并非承当无限责任而回绝承当给付责任。判决主部门或者股东承当清算责任的义务人拒不清算亦无法强迫其清算。大量涉及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作为债务人的判决实际上成了“空调白判。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除了严重损害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外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根本于事无补。笔者认为改变这种被动场面的唯一方法必须从立法上来彻底解决。在立法尚未对?公?作出修改之前应尽快出台
11、一些相关的解释以应对涉及该领域的审讯和执行工作之亟需。笔者主张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弥补立法上的缺乏:1、明确清算的组织。本着“谁主谁负责的原那么哪个作出强迫解散的由哪个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详细到本文所及的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应由工商行政理组织有限责任的股东工商、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以及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同时赋予债权人的救济权允许债权人在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迟迟不进展清算的有限责任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其进展清算。人民应当在上述人员范围内及时指定清算组开展工作必须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拨付。2、明确清算组成
12、立的时间。参照?公?91条的规定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有关主应当在登记撤消营业执照发生法律效力和其他强迫解散事由发生后的十内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该进展清算逾不成立的由人民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相关人员成立。同时对清算组的完成清算工作的时间亦提出明确要求。3、明确股东拒不清算的责任。对于有限责任的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拒不配合其他清算组成员开展工作致使清算工作无法进展的组织清算的主有权责其限参加清算并可对其个人进展经济处分。不按照人民生效判决如履行清算义务的人民可按照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表现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因有限责任股东在有关主或者人民指定的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
13、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人民应当裁定其对债权人承当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责任的范围笔者主张在无法清算没有准确的财务资料情况下可以该有限责任最近年度参加工商年检时资产负债表为根据裁定该的股东在上述资产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在执行涉及该有限责任作为 被执行人的案件时可以变更有限责任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应承当的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其个人财产对债权人进展清偿。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对拒不参加清算的股东行使了惩戒同时也防止了对公人有限责任原那么的无序打破从而也较公平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当然因有关主的渎职导致债权人财产损失的债权人亦有权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向其主张赔偿责任。三、被撤消营业执照的
14、有限责任自身权益的维护问题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其自身的权益如何维护?这同样不仅是关系到有限责任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是关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有限责任只有尽可能地使其自身利益得到维护尽可能地使财产实现保值、增值才有可能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和股东个人的利益。从理来看其自身权益的维护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1、有限责任资格权利的维护;2、有限责任债权的收取和债务履行的抗辩;3、有限责任渎职侵权行为的追究。我们首先来讨一下有限责任的资格维护问题。所谓的有限责任资格维护是指有限责任在受到行政以及其他执法的法律处分时而所采取的旨在维护其生存资格的行为。就本文所及的选题来说主要是指其所根据?行政复议法?、?行
15、政处分法?、?行政诉讼法?而履行的法律救济行动。登记理所采取的撤消企业营业执照行为从本质上属于行政处分行为因此在该处分行为作出后法定限内有限责任当然应该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理中工商行政理违背法律程序违背法律规定滥用途分权利轻率撤消有限责任营业执照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也是引发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数量不断上升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当发挥行政复议和人民行政审讯的职能作用对有限责任不服行政行政处分的案件认真加以审理限度地保护有限责任合法的生存权。其次是的民事权利的维护问题。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必然涉及到其债权债务的清理一方面要尽可能地保证实现其债权;另一方面又要
16、保证其对不当的债务行使合法的抗辩权。因此在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赋予其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平等的诉讼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已成立清算组织的在参与民事诉讼中清算组织可以代表行使民事权利未成立清算组织的也应当允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参加民事诉讼使其民事权利得到及时、合理的保护。但要注意的是在没有成立清算组之前对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所获取的财产要加强监以防止未清算前财产的灭失或被私分。笔者认为对于通过诉讼渠道所获取的财产应由人民暂时代为保对于通过其他渠道所获得的财物应由有关主指定人员保待清算组成立后移交清算组织。这里要重点讨的是最后一个问题即有限责任的维权问题。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
17、执照原因很多但其中有一方面的原因是股东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有的表现为的董事滥用权利进犯利益而导致经营难以为继有的那么表现为股东越权处分财产导致财产损失而致失去了经营才能。此时如不赋予有限责任股东维护利益的诉讼权利那么致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在清算完毕后再也无法得到弥补;而假如允许股东以自己名义进展诉讼那么胜诉后的利益归属又成为问题因为股东胜诉利益并非归于其个人而是属于有限责任未清算时的财产应属于多个共同主体。笔者在理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某有限责任(明信)董事长赵某(额占76)需出国学习和图谋拓展海外业务赴美学习两年临走前赵某委托成员之一李某(其股资占资本8)负责处理日常事务。2002年9月赵某
18、学习满回国后发现赵某出国间李某利用掌理日常事务的便利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低价将该设备、厂房全部转让别人(昌达)且对债权债务未加清理。该有限责任亦因未如参加年度检验而被工商行政撤消了营业执照。赵某回国后面对此情此景愤然起诉要求判李某与别人签订的财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承当给该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在如何处理该案上发生了严重分歧一种认为原告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主要理由是原告不是该案所争议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所有人系明信在该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利益应属四股东所有原告无权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任何侵权诉讼由此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种认为应追加另外两股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19、由三股东共同起诉财产的损害人即本案的被告要求被告承当赔偿责任。因明信营业执照被撤消后利益受到损害后直接导致股东利益受损而施行损害的又是另一股东故三个被害股东应起诉被告要求其赔偿。然而无是按照上述哪一种处理从法理的角度去分析都存在明显的破绽。假如以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显然要追究侵权股东的民事责任只能以有限责任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而此时包括在内的以说明身份的证件均控制在侵权行为者手中该诉讼又何以发动?假如按照第二种处理以三股东为共同原告提起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又同样面临着法理上的障碍其一有限责任在未清算前的财产并非仅属于股东还应包括(所欠税收)、其他员工(所欠工资)、普通债权人等多个权利主体
20、共同所有仅以股东系财产所有人为由而行使诉讼权利显然不正确;其二假如按照原告的起诉恳求作出侵权股东对原告赔偿的判决那么势必造成的部股东将本属于有限责任的财产通过合法的形式而私分占有这显然又是债权人所不愿看到的结果。那么如何正确地处理该案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借鉴于股东代表诉讼理。所谓的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相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的利益而根据法定程序代提起诉讼。其特征有:1、代位性。股东代表诉讼在客观上表现为少数股东为了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利益的侵权人或债务人提起诉讼。其诉讼原因并非属于作为构成成员的股东自身而是属于整体;胜诉的效果表现为利益的获得
21、或者损失的防止而这种结果又间接地使股东、债权人和职工享受到各自应有的利益。2、代表性。由于的股东除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外还存在其他股东这就产生了原告股东的起诉行为的效力是否及于和其他股东问题。对此世界各法均本着制止和防止多重诉讼而采取肯定的做法即成认原告股东起诉行为的代表性分析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条件大致有如下几点:1、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该合法的股东。2、股东在诉前向提出过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或其他债务人的书面恳求。3、回绝或怠于行使对责任人或债务人诉权。对照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条件作为有限责任的合法股东为了维护利益追究侵权者其首要条件是具备的但后两个条件由于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人格缺损致使理中无
22、法考量。笔者认为鉴于有限责任营业执照被撤消后人格缺损的实际状况应允许从理上将有限责任因人格缺陷不能行使的诉权推定为其回绝或怠于行使诉权从而为被撤消营业执照情形下的有限责任股东代表诉讼铺平道路。回过头来再来分析前述案例该案中原告赵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确认赵某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及要求承当相关赔偿责任的诉讼恳求是的权益受到损害所行使的股东权利即股东代表诉讼权在被撤消未清算前起诉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的清算法人承当和享有。为了便于对胜诉后财产的集体监防止新的侵权行为发生同时也有利于的顺利清算诉讼过程中应被告以外的其他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当然其不愿参加并不影响原告赵某股东代表诉讼的效力。即赵某可以代
23、表其他股东进入诉讼诉讼后果由有限责任的清算法人享有和承当。此类案件审理时应当明确以下概念:1、股东之一所提起诉讼是旨在维护利益其本人可能间承受益但并非能直接从诉讼中受益其胜诉的结果首先表现为维护了利益其次再表现为维护了包括原告在内的股东利益同时维护了有限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只有的利益得到了限度的维护尤其在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其财产的保全程度越高清偿才能越高债权人的利益丧失的风险才越低。2、它是对传统的民事侵权理的打破。传统民法理上财产受到损害财产所有人自己或者法定或委托的代理人才能以财产所有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在此类诉讼中原告既非该财产的所有人亦非受财产所有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原告作为股东之所以
24、可以提起诉讼是公原理的特殊要求。即资本确定原那么的延伸性要求以及股东行使权利正当性使然本文所举的案例系原有限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起诉其他股东只是一个特例理中更多的是表达为普通股东通过起诉董事或大股东从而到达对握有经营权的董事或者大股东的权利遏制之目的。3、作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施行者不仅限于股东也包括以外的第三人既包括民事主体也包括行政只要其对的利益施行了损害的股东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向其提起侵权诉讼。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将股东代表诉讼理运用于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情形下的自身权利维护其理中的意义远远大于在正常运营过程中的价值。首先它越过了有限责任人格缺损前提下的起诉资格问题的争;其次它更有效地便于遏制
25、重要股东的权利滥用因为即使赋予了被撤消营业执照情形下的有限责任的诉讼资格但由于其施行进犯利益的侵权者来源于而且多为的重要股东掌包括在内的重要凭证假如其有意阻挠以名义形成诉讼显然难以如愿但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那么不受限制。这样就极大地方便了对侵权行为者诉讼的提起。再次在不打破公人有限责任原那么的前提下可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限度的维护。同时在按照所及的追及相关股东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时也更能表达出公平对利用权利损害、侵吞财产的可以判其用其个人财产承当赔偿责任但又不累及无辜股东从而更有利于促进我国有限责任制度的开展与完善。内容总结(1)有限责任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登记理强行撤消营业执照的现象在理中非常普遍(2)规定得比拟模糊无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责任被强迫解散后特别是因逾不参加年度检验而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迟迟无人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3)判给付的往往是缺席判决、送达执行时该有限责任早已人去楼空无法下手即便找到股东股东亦以其并非承当无限责任而回绝承当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