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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星关区2018年微型企业“3个15万元” 扶持措施工作规范评审细那么(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七星关区微型企业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 节,提高行政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 省扶持微型企业开展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 168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和培育微型企业 加快开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 38号)、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助力脱贫攻坚的通 知(黔府办函201849号)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2016年扶持微型企业发 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七星府办通2016)第176号)、毕 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2、加强扶持微型企 业开展工作的通知(七星府办通(2017) 74号)等文件精 神,鼓励微型企业吸纳贫困群众就业,微型企业带动建档立 卡贫困户1人以上就业的,优先纳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和农村集体企业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纳入扶持 范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工作细那么。一、评审范围七星关区辖区申请办理微型企业,享受“3个15万元”扶 持措施全部程序。二、评审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开展和改革局、区城乡规划局、(5)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情况。未带动建档立卡 贫困户就业得0分,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1人得20分, 带动建档立
3、卡贫困户就业2人得25分,带动建档立卡贫困 户就业3人及以上得30分,量化标准总分按30分计算。(6)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过剩产能行业分流职工自主 创业或吸纳分流职工就业情况。非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分流 职工自主创业或吸纳分流职工就业得。分,钢铁煤炭煤电等 行业分流职工自主创业或吸纳分流职工就业得5分,量化标 准总分按5分计算。(7)行业质量、经营规模、开展前景等。一般得5分, 良好得8分,优秀得10分,量化标准总分按10分计算。2 .禁止扶持范围。(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2)未 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3 .择优原那么。依据当期扶持指导计划,以重点扶持范 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
4、数、营业规模、开展前景等指标 为重要参考因素,制定量化打分标准,进行量化式择优遴 选。本期未选上的微型企业流入下一期排名评审,直至本年 度微型企业开展任务指标完成。(四)财政资金补助阶段牵头部门:区微企办审批部门:区财政局、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 机构审批事项:区财政局:财政资金补助审查及兑现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财政补助资金拨10 付前核查。具体流程: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匹配到位,由区微 企办通知各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对评审通 过微型企业进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前核查,核查按照“谁扶 持、谁核查”的原那么进行,核查时地址与原经营地址不一致 的,由原扶持乡镇街道进行
5、核查。(1)核查企业正常经营,符合扶持拨付条件的,由乡 镇街道将名册提供给微企办,微企办汇总微型企业拨付名册 (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额度等),向区 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支 付规定处理,在规定时限内拨付到位。(2)核查企业未正常经营,不符合扶持拨付要求的, 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企业负责人取消企业扶持资格,并注明 取消扶持资格原因。告知完成后,乡镇街道将拟取消扶持资 格名单提供区微企办,区微企办汇总后,通过七星关区阳光 党务政务网进行取消扶持资格前公示,公示完成后由区微企 办将拟取消名单报区扶持微型企业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取 消扶持资格。区扶持微型企业评审
6、委员会决定取消扶持资格 的,由区微企办通过七星关区阳光党务政务网进行取消扶持 资格公示,公示结束后,正式取消企业扶持资格,企业不再 享受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政策。(五)税收贡献激励阶段牵头部门:区微企办11审批部门: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乡镇街道 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微型企业税收贡献激励资金核算 及审核;区财政局:税收贡献激励资金审核及兑现;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税收贡献激励资 金拨付前核查。具体流程:由区微企办按年度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 册提供给区税务部门,区税务部门完成税收贡献激励资金核 算工作并制定清查后,由区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部
7、门进行 会审后共同盖章确定兑现清册内容。税收贡献激励兑现清册确定后,由区微企办通知乡镇街 道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进行税收贡献激励资金拨付 前核查。核查按照“谁扶持、谁核查”的原那么进行,核查时 地址与原经营地址不一致的,由原扶持乡镇街道进行核查。(1)核查时正常经营,符合拨付条件的,由乡镇街道 将名册提供给区微企办,区微企办汇总微型企业拨付名册 (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金额等),向区 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税收贡献激励资金申请,由区财政部门按 照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处理,在规定时限内拨付到位。(2)核查时未正常经营的,由乡镇街道将名册提供区 微企办,区微企办汇总后将情况上报区扶持微型企
8、业评审委 员会处理。(六)银行贷款支持阶段12牵头部门:区微企办审批部门:农商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及其他银行 审批事项:“黔微贷”贷款支持具体流程:(1)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贷 款支持。区微企办按月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承 贷银行(农商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承贷银行根据名 册进行客户认定,按照贷款管理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投放, 完成贷款情况及时反应区微企办。(2)单独贷款间接扶持。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直接 向承贷银行申请贷款支持,承贷银行及时对符合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划型规定、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就业的微型企业
9、进行审贷,并按月将获得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数据报区微企 办备案。(七)变更注销阶段牵头部门:区微企办审批部门:区微企评审委员会、区市场监管局审批事项:微企的变更注销具体流程:(一)2016年1月1日后获得扶持的微型企业 变更或注销登记原那么上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二)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 扶持的微型企业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供 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资金补助13 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审计报告结论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注 销的意见,并进行公示。评审委员会同意注销的企业,按公 司法
10、、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四、审批要求(一)实行分工负责制。各部门审批要对各自审批环节 负全责,建立相应的内部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并将责任落 实到分管领导、职能窗口和经办人员,确保审批工作正常运 转。(二)坚持政务公开。凡纳入审批的审批部门,要按照 政务公开要求,要将本部门办理事项、办理程序、承办时限 等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三)集中联合核查。微型企业现场核查并联审批由各 乡镇街道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组织联合核查,由牵头部门 负责联系审批人员参加,在核查结束后,即向牵头部门提出 书面意见,否那么视为同意,并承当相应责任。(四)统一召开区微企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各乡镇街道 微型企业开
11、展工作机构推荐的微型企业集中评审,以及在并 联审批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或疑难问题,可分别由区微企办 主持召开联审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在接到会议通知后, 应当委派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会议,无故不 参加评审会议的视为同意会议形成的审查意见,应当给予办 理相关手续并承当相应责任;评审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由微企办印发。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会议议定事项和承诺 的办理时限执行。14(五)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部门务必严格落实扶 持程序和标准,规范权力运行,筑牢“制度铁笼”。特别是 现场核查环节,务必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决杜绝“吃 拿卡要”等行为。对核查人员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务必按
12、 要求回避。对扶持微型企业开展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 为,将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五、审批考核监督对实行并联审批的企业申请登记阶段、初审受理登记阶 段、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 银行贷款支持、变更注销,区微企办政务中心窗口和乡镇街 道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要定期公布评审情况,并作为区微 企办政务中心窗口和乡镇街道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窗口 人员绩效考评的内容。根据每个评审工程的不同情况进行事 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督查、行政问效。要建立定期通 报制度,对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制度和集中评审制度,不 依法行政、延缓审批时间、以权谋私、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 制度的,要依照有关规定
13、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对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要 加强对并联审批和集中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15 区环境保护局、区农牧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 区金融办、区扶贫办、乡镇街道扶持微企开展工作机构。三、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分为受理申请登记、受理初审登记、评审委员 会集中评审、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 变更注销共7个阶段办理。(一)受理申请阶段牵头部门:七星关区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以下称:区微企办)。协审部门:区工能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社部 门、区扶贫办、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市场 监管分局。区微企办:入驻
14、七星关区政务服务中心微企窗口,做好 扶持微型企业受理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工作。区工能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核发意见书;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出具近三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 减免税证明;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 员就业及除投资者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审查(包括对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及就业情况审查);区扶贫办: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 证明材料。2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向申请者提供相 关表格(贵州省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 员情况表、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人
15、员登记表、承诺书)等样表, 并做好企业咨询、资料受理、现场核查等相关工作。市场监管分局:1.按照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企业, 2012年2月8日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 3个月以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个人 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村集体企业 章程)材料审查(原件);2.对投资证明审查(货币出资应 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 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3.经 营场地证明审查(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部门出 具的有效证明);4.申报的主营行
16、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 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审查;企业此阶段需要提交资料要求:一是所有复印件均需写 上“与原件一致“法人签字,注明日期,盖上企业公章;二 是所有提交资料如有修改,须注明更正人并签名,修改处须 修改人按手印确认;三是材料日期应注意时间逻辑;四是所 有提交的非A4纸资料均须粘贴于A4纸上,以便规范归档。 需要提交材料如下:1、贵州省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2、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员情况表;3、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登记表;4、承诺书(企业负责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企业公章);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 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
17、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投资者的房屋产权证或投资者签 署的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8、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附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 件);9、投资者或者带动就业人员为重点扶持人群的证明资 料(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提供村 委会证明、复员退伍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失业人员提供失 业证、贫困户提供近期扶贫办出具的贫困户建档立卡证明、 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分流职工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材料);10、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核发意见书(工能局出具并加盖 公章);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2、上一年度年度报告(非当
18、年成立的企业需提交);13、企业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提供合伙 协议、个人独资企业提供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农民专业合 作社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村集体企业提供企业章 程);(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需加盖 税务部门公章);(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 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办理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到辖区乡镇街道提交申 请,乡镇街道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 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予以受理的,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 申请者一份、档案资
19、料一份);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式,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 申请者一份、档案资料一份),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二)受理初审登记阶段牵头部门: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协作部门:乡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人社部门及其他 涉及相关部门。办理程序: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自受理 微型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 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勘查。乡 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对符合初审条件的微型 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填发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的 微型企业扶持初审推荐通知书,并将所有资料报区扶持 微型企业开展评
20、审委员会集中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发放不予提交评审通知书(一式两份,企业一份,档案 一份)。场勘要求: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作机构应组织 2个以上单位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必须见人见工程, 现场勘查时要求书式资料与现场核查情况相一致,并对微型 企业经营场地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摄影或摄像。现场勘查人员 必须如实填写微型企业初审事项记录表并亲自签字确认, 如实填写七星关区扶持微型企业开展现场勘查记录表, 记录表上拍摄人、现场勘查人员本人亲自签字确认。拍摄的 照片应包括企业名称招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经 营事项、从业人员等要素。拍摄完毕后将冲洗或打印好的图 片贴于七星关区扶持微型企
21、业现场勘查记录表指定位置。 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同时审查企业向贫困户发 放工资证明材料(包括员工工资发放清册、工资转账凭证 等),并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初审完成报评审资料如下: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原件;2、银行开户许可证、3、投资证明(以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需以投 资人或股东的名义存入企业对公账户;以固定资产、知识产 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 的相关证明);4、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投资者的房屋产权证或投资者签 署的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5、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员情况表;6、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登记表(人社部门签署意见、 签字并加盖
22、公章);7、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8、企业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同后附工人身份 证复印件);9、营业执照复印件;10、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 议,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设立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农 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村集体企业提供农村集体企业章程。(需到营业执照办理单位复印原始资料,资料需加盖市场监 管部门档案查询章);11、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需要加盖 税务部门公章);12、行政许可证明(主营行业需取得许可的提交);13、上一年度年度报告(非当年成立的企业需提交);14、投资者或者带动就业人员为重点扶持人群的证明资 料(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3、、返乡农民工提供村 委会证明、复员退伍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失业人员提供实 业证、贫困户提供近期扶贫办出具的贫困户建档立卡证明、 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分流职工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材料);15、建档立卡贫困户近三个月工资发放证明(加盖企业 公章);16、受理通知书(乡镇街道出具并加盖公章);17、初审事项记录表及图片;18、同意推荐通知书(乡镇街道出具,分管领导签字并 加盖公章);19、毕节市七星关区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核发意见书(工 能局出具并加盖公章);20、申请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审核流程表(受理、初审环 节需加盖乡镇街道公章)。(三)集中评审牵头部门:区微企办协审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
24、业经济和能源局、 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开展和改革局、区 城乡规划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农牧局、区国家税务局、区 地方税务局、区金融办、区扶贫办。办理程序:区微企办收到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开展工 作机构推荐意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在七星关区阳光党务 政务网上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资料 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区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 后,将评审结果在七星关区阳光党务政务网上进行不少于3 天的公示。评审方法:区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 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预先通知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即可召开会 议,假设
25、评审委员会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评审会议, 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成员参加,书面委托材料须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评审人员应对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真实性负责。评审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出席会议的 成员及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根据微型 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1.重点扶持范围。(1)重点扶持行业。现代山地高效 农业、医药养生制造、新型建筑建材制造业、特色食品生产、 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电子商务、快递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文化旅游业、批发业、零售业和餐饮 业,不属于重点行业得10分,属于县级重点得12分,属于 省级重点扶持行
26、业得15分。量化标准总分按15分计算。(2)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 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精准扶贫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不属于量化标不属于量化标各类孵 微型企 未入驻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重点扶持人员得15分,属于重点扶持人员得20分。 准总分按20分计算。(3)重点扶持区域。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 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微型企业成长示范基地、 业“两园一村一街”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重点扶持区域得15分,入驻重点区域得20分。量化标准总 分按20分计算。(4)就业人数。带动就业人数,带动就业人数3人得5 分,带动就业人数4-5人得8分,带动就业人数6人以上得 10分,量化标准总分按10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