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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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 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2、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 处五项原那么。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平安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 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 行使管辖的权利。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成认,在对外关

2、系中承当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6、双重犯罪原那么:又称相同原那么,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 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到达判处假设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 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分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 国的行为。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 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10、先

3、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平安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 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局部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局部之间的海峡继 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R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 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存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开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 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

4、承包方进行开发。14、条约的保存: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管措辞或 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假设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15、条约的解释:条约当事方或其授权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规那么对有分歧的条约条款或其他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16、报复:又称报仇,是指一国为制止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或寻求补救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二、简答题1、简述国家主权豁免理论及其开展(1)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司法豁免权,即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国家主权平 等的 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平等原那么。 传统上的绝对豁免主义,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

5、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 后期出现限制豁免主义理论,又称相对豁免主义,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统治行为(主权行为) 与商业行为(非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4)目前国际法上有效的仍然是国家主权绝对豁免。2、简述外交保护的行使条件外交保护,指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 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行使条件: 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的,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 责任。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所在国家对侵害行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受害者所在国无权行

6、使 外交 保护。 “国籍继续原那么”。即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用尽当地救济原那么”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 救济方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母国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3、简述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局部,受沿海国主权支配,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按照主权原那么沿海国在其领海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领空权;(3)沿海航运权;(4)制定有关维护国家平安和经济利益的 法律、法令和规定的权利,对违法、不法和违章者有权予

7、以相应的制裁;(5)紧追权;(6)国家保卫权, 即采取平安措施以保卫国家利益;(7)无线电监督权;(8)管辖权,沿海国在领海对一切人和物享有民事 管辖权,对领海内犯罪的人享有刑事管辖权;(9)海上礼节;(10)战时中立权;(11)无害通过权。4、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规定,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的限制,领海中的无害通过权 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所有船舶。0“通过”是指为了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是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或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2 “无害”是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

8、平安;3 外国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章和习惯,我国不允许外国军用船舶在 我国领海无害通过;4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5 “危险妥为公布”,沿海国应将领海内的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予以适当公布。5、简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海域。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在领海外部界限水下向海的自然延伸局部。区别:(1)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水域的一局部,其外部界限不得超过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大陆架是海洋下 覆底土的一局部,其外部界限的区间值为领海基线量起的20035()海里,实际宽度由沿海国地理意义的大陆

9、 架宽度所确定。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 生 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6、简述条约必守原那么及其例外情况(1)各当事方必须遵守条约,成认条约对其各当事方的拘束力。(2)各当事方必须遵守所有对其有效的条约。凡根据缔约程序到达生效条件并且在有效期内的条约 均为有效条约。因出现“条约无效”的原因而自始无效或撤销同意的条约以及效力终止的条约,没有法律 拘束力,都不存在遵守的问题。(3)各当事方必须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善意的履行,是指老实、公正和合理的履行,这就要求在履 行 条约时,既

10、要按照条约的文字规定的含义,又要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折不扣地履行条约义务。(4)各当事方不得以国内法或国际组织的规那么为由而不遵守条约(5)例外情形:不平等条约;已失效的条约;情势变更;缔约方提出保存7、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之规定,简述外交特权与豁 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区别(-)使馆、领馆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区别(1)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不得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休息区域以及馆长的私人官邸;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能进入的仅包括领馆的工作区域;遇 紧急情况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确有必要时可征用

11、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然而 应给予补偿(2)通讯自由使馆的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领馆的邮袋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假设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 送地(二)外交代表、领事代表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区别(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得侵犯,除非为防止或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享有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可侵犯:犯严重罪行,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可逮捕或拘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时,须到管辖机关出庭(2)管辖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享有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领事官员享有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为执行领事职

12、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受管辖,但以下两类民事诉讼 不能免除管辖: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契约发生之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航空器 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3)作证义务的免除外交人员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官员一定限度免除作证义务:除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法律 提供证言外,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8、简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和拘留。接受国应以应有的尊重对待他们,并采取一切适 当步 骤防止他们的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13、;享有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私有不动产 之 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 讼; 主动起诉而被反诉)。(4)作证义务免除。无论在刑事还是民事案件中;但假设不涉及使馆,经派遣国同意,那么可作证。 免纳捐税。一般原那么是免征直接税(不包括遗产税),而不免征间接税。(6)免除关税和查验。但接受国当局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有非免税物品或有接受国法律禁止的进出口物品或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等情况时,可在外交人员或其代理人在场时查验。 其他特权和豁免。如: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方法;免除军事募捐、征用 等军 事义务。9、简述国际

14、法院的管辖权(一)诉讼管辖权。其涉及“对人管辖”很“对事管辖”(1)对人管辖,即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联合国的会员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又非规约当事国,但依据宪章第35条的规定,事先向法院书记官初交存一份声 明,说明该国愿意根据宪章和规约及其规那么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成为国际 法院的诉讼当事国。(2)对事管辖,即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自愿管辖,指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协定管辖,指争端当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对本国有拘束力的条约的规定,将特点的争端或事 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任择强制管辖,即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声明某些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成认国 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订立特别协议。我国未作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二)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 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开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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