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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公共设施管理方法xx县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 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 2021)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城镇新建小区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配套非营利性公 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 和建设非营利性公建设施,保障居住服务品质,结合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XX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居住社区非 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
2、、移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指城市居民社区 配置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等保障民生需 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 筹不同层面的各类公服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预留建设空XX县加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工作推进机制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 96号)文件要求,以及XX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 建设相关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推进我县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工
3、作实际, 制定我县居住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管理工作的推进机制。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96号)要求,结合我 县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等工作要求, 坚持注重实效、及时落实、自查自促,切实保障我县非经营性 公共设施科学合理配建,有效推进我县高质量社区建设。二、成立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同 志任副组长,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房管和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管理工作推进领导
4、小组。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部门。县住建部门主要领 导兼任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推进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三、主要职责负责统筹领导、协调、推进我县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 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一)会议机制。领导小组原那么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成 员会议或根据特殊情况召开工作会议。听取我县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工作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需联席会研究解决的问题或者事项。(二)学习培训机制。对国家、部委、省、市出台的非经 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组织成员单位的相关 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领会贯彻上级政策精神,统一成
5、员单位的 政策把握。(三)催促检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一次 政策措施抽查,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居住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应被抽查单位,对抽 查发现的问题,催促被抽查单位及时认真整改。(四)政策会审机制。对拟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XX 县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策起草 部门与其他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可提请领导小组进行会 审,由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协调。(五)联络通报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 由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 单位责任处室间加强日常工作对接,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对我 县非经营性公
6、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工作的推进情况 进行报告;对未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非经营性 公共设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间;在专项规划中要落实行业开展要求,细化教育、文化、卫 生健康、体育、养老、便民市场等设施建设内容,明确建设目 标、时序和控制要求;在详细规划中落实上位规划要求,细化 明确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新建住宅工程规划条件 时,要依据详细规划对配套建设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内容、位 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发布居住工程土地使 用权出让公告时,要将规划条件和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 设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纳入招
7、拍挂交易文件,明确出让用地 中需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第六条既有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套由属地政府明 确部门按照居住社区规模分类和建设标准,遵循规划匹配、建 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那么,统筹划定和调整居住社 区范围,确定居住社区补短板的实施单元,结合老旧小区改造, 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实施 改造。第七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审定住宅工程修建性 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将建设、教育体育、文化和旅 游、卫生健康、民政、发改、行政审批、气象、通信等部门作 为规划方案审查的联审部门,对居住社区配建的各项非经营性 公共设施的设计、名称、位
8、置和规模进行联合审查,提出意见。第八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其中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应在首期进行规划许可。第九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时,查验各职能部门是否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转让的,非经营性公共设 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非经营性 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第十一条由建设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质 量、平安、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管,对
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第四章验收移交管理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 交和使用协议样本;并在土地出让后,统一组织接收单位与土 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 协议,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 条件、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养护管理和违约责任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原那么上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协议 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教育设施(学校、幼儿园)、体 育设施移交至属地教育部门;文化设施移交至属地文化广电和 旅游部门;医疗卫生设施移交至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生活垃圾 收集和转运、公
10、共厕所等设施移交至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社区 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除外)、养老设施移交至属地镇(乡、 办)政府;消防站移交至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司法所移交至属 地司法行政部门;派出所移交至属地公安部门;物业管理用房 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 区居委会;通信设施提供给通信企业使用,由通信企业负责维 护。其他特殊情况接收单位由各乡镇政府制定。第十三条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定验收工作规那么,牵头组织住 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民政、 卫生健康等行业管理部门对竣工工程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 的按照规定出
11、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督 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约 定同步竣工的设施,可实施分期验收,全部建设后进行综合验 收。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 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 案。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竣工 验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接收单位申请接收, 并办理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到达交付条件的, 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
12、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到达接收条件的, 接收单位催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后移交。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前,由 建设单位对公共设施实施养护、管理。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移交后,建设单位承当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移交后 超过质量保修期的,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由县住建局组织有关 单位接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房屋质量平安、设施维护。接收 单位应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规定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 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第十七条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不动产权登记到接收 单位名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未配建或
13、擅自改变所建配套设 施工程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工程位置等降低建设标准问 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由各 职能部门督导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整改,到达移交标 准后方可移交。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公建配套设施或移交面积 缺乏等行为整改不力或逾期不移交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全县 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各相关部门对其启动联合 惩戒机制。第十九条接收单位无故不接受或接收后不履行管理职责的, 由各职能部门催促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应由接收单位依法 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条住建部门应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公示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设计方案。对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
14、催促限 期整改。第七章附那么第二H一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县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工作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 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城镇新建小区教育、医疗卫 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建设和 使用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保障居住服务品质,结合工作实际, 建立我县居住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 度。一、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 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
15、字(2021) X号),XX市 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推进XX县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 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工作,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形成监管合力。(三)分析研判XX县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 设、移交和使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 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由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综合行 政执法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组成。县住建部门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政府主管城建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住建 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
16、联席 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建部门,联席会议设联络 员,由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三、工作规那么(一)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原那么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 员会议,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并可根据特殊情况临时召开 专题会议。研究具体事项时,可视情召集局部成员单位参加会 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会议。(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或其他部门提出的要 求,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或者事项,由召集人审定会议议 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主持召开。(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 相关成员单位并抄报县政府,重大事项需按程序报县政府。四、工作要求
17、(一)县住建部门要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 项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非经 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工作的有关问题,按照 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及分工任务,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二)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联动,确保信 息互联互通,实现多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监管事项的要及时 通报。(三)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主动将本部 门职责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审批监管情况、工作部署情 况及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五、附那么(一)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