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22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按照国家要求,2022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基准日、承接主体(一)划转范围.将全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
2、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除外.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22)的通知(国统字2022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22309号)有关规定执行.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22170号)予以明确.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
3、业.(二)划转对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市(州)、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本实施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主管部门.(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四)划转基准日.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22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
4、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末作为划转基准日.(五)承接主体.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集中持有,由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并委托该公司对我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三、划转程序(一)审核确认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确保应划尽划.其中:省属企业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市县
5、所属企业由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二)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和承接主体
6、.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同时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三)办理国有股权划转手续.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企业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承接主体.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
7、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四)企业财务调整及信息披露.国有股权划转到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报告国有股权划转实施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报送省政府,同时报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四、承接主体对国有资
8、本的管理(一)资本管理.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业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和我省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划
9、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用于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考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核报省政府确定.五、工作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负责提出所监管金融机构拟划转国有股权的建议方案;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拟划转国有股权的建议方案;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
10、监督.(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国有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实施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的监督工作.(三)省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国有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划转手续;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国有股权的建议方案;负责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四)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国有股权的建议方案;负责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做好国有股权划转工作;负责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五)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全省税务系统落实国有股权划转税收支持政策.(六)承接主体负责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单独核算,独立运营,接受考核和监
11、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六、组织实施(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担当.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部门要建立高效协商工作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各有侧重、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加强考核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工作.(二)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三)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税费处理、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具体事宜按照财政部等5部委制定的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执行.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