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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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8-12-02公布 2008-12-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和发证(5)4.5 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5.4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6 证书和标志(9)6.1 证书(

2、9)6.2 标志(10)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8 监督检查 (11)9 收费 (12)10 工作人员守则 (12)11 附则 (13)附件一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4)附件二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4)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为了做好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

3、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验配眼镜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验配眼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验配眼镜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验配眼镜,验配眼镜是指包括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镜片,磨边装配,检验及校配整个过程生产出来的产品。1.4 连锁企业总公司和其所属企业(以下称连锁店)应采用相同的管理体系,其所属企业的性质可分为子公司、分公司、直属连锁店和联营联销等。连锁企业的总公司、连锁店类型分为“完整验光配镜(A类)”、“统一加工(B类)”和“配镜加工场所(C类)”三种。完整验光配镜(A类):验光、配镜加工均可在本

4、店中完成的场所;统一加工(B类):在本店进行验光、但配镜加工由连锁企业统一安排的场所;配镜加工场所(C类):没有验光,仅为本连锁企业进行配镜加工的场所。1.5 单独申请的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验光配镜条件。1.6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动态修订和补充,不断完善本实施细则。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

5、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邮政编码:100740电 话:010-8

6、3559070,83559071,83559072传 真:010-83559075电子信箱:optics联 系 人:葛宗瀛、刘华春、戴维平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对获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验配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一。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

7、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

8、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填写“眼镜”,“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均填写“验配眼镜”。统一申请的连锁企业应同时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验配眼镜连锁企业执照明细(见表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应按各店顺序填写。4.1.1.2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连锁企业应提供所有一起申请的连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开在商厦并与商厦具有联营

9、联销性质而无法取得单独营业执照的分店,应提供联营联销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效的联营联销合同复印件,并同时加盖连锁企业总公司和联营联销方的公章。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1 表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验配眼镜连锁企业执照明细编号连锁企业总公司、连锁店名称营业执照住所实际住所加工地址营业执照类型企业类型联营合同有效期所属省份联系人电话备注012345678填表说明:1. 编号为0的一行填写连锁企业总公司的信息。2. 营业执照住所:按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3. 实际住所:连锁企业实际办公或连锁店实际营业的地址。4. 加工地址:只适

10、用B类店,所有的B类店在此栏中填写实际加工的地址,如有一处以上加工地址的,应全部填写在同一栏内。5. 企业类型:填写A、B、C,有关定义详见1.4。6. 联营合同有效期:只适用于联营联销性质的连锁店。7. 所属省份: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省。8.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信息。当企业提出增加连锁店、变化连锁店的性质等时,可在此栏中注明情况:新增、关闭、变化类型(如A类变为B类等)。属于联营联销的应注明。3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

11、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的能追溯产品的凭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

12、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验配眼镜产品“批批”的定义为:开始生产的首批产品为一批,以后生产产量每达到90副或时间跨度达到二个月内生产的产品总量为一批。4.2 企业实地核查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2审查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连锁企业一起申报的连锁店实地核查时,对于A类和C类的场所全部进行核查;对于B类场所进行抽查,即当B类场所的总数不超过5家,全部核查;当B类场所的总数为625家,随机抽查5家;当B类场所的总数超过25家,随机抽查8家。抽查中应注意直属和联营联销连锁店的比例。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14、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4.2.8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连锁企业同时申报的连锁店有一家审查不合格,判为本次连锁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

15、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四),统一申请的连锁企业仅对A类和C类进行抽样。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已受理的企

16、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

17、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4.5.1 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的连锁店,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连锁店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连锁店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连锁企业总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连锁店与连锁企业总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连锁企业总公司法人注册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连锁企业总公司法人注册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连锁店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地

18、核查。连锁企业总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二)表二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标准号产品标准名称相关标准名称备 注1GB 13511-1999配装眼镜/所有企业必备2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所有企业必备3QB 2506-2001/光学树脂镜片承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必备4GB 10810.2-2006/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承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必备5.2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三)表三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

19、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必备的设备注1,注2检测仪器注3检影镜或电脑验光仪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量具(测厚装置,精度要求0.1mm)验光镜片箱或综合验光仪视力表或投影仪瞳距尺或瞳距仪定中心仪模板机或全自动磨边机半自动磨边机镜片倒边机钻孔机开槽机烘热器注1:使用检影镜的验配眼镜店应具备适合检影检查的环境条件;注2:具有必备设备是指能达到要求的功能,如综合验光仪通常具有验光镜片箱、投影仪、瞳距尺等的功能;全自动磨边机通常具备模板机、半自动磨边机、镜片倒边机等功能,特殊时还能具备钻孔、开槽等功能;投影仪有视力表的功能等等。注3:上表中的焦度计适用于单独申请企业和连锁企业中 A类、C类

20、店的最终检验;量具适用于有镜片进货验收职能的验配眼镜店。5.3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二)5.4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登记表5.4.1.1 抽样人员应按照验光处方(可以是客户处方,也可以由抽样人员提供),现场至少制作2副样品,抽样总数为3副。抽样基数为现场已完成制作,可以待提交给客户的全部验配眼镜的数量。5.4.1.2 为了充分反映企业配镜加工的能力,抽查的3副样品都应包含柱镜。在现场制作眼镜的光度范围为3.75DS8.00DS/1.00DC2.00DC,一副使用全框架、一副使用半框或无框架。5.4.1.3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

21、登记表,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联交受检企业,一联随样品封存,一联提交抽样派出机构。所有抽查的样品必须附有包含全部加工制作参数的单据(可以是加工单、定制发票或电脑单等,但不仅限于此),并有完整包装。表四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 .XXXXXXX 发证 增项 迁址 其他申请书登记号:YJ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抽封样情况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出厂日期/批号123序号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抽样方式123序号包装方式封条数量抽样样品合计包装单元抽样日期1(以贴封条的包装单元计)23送样检验单位名称送样地址抽样抽样组人员(签字)抽样组织机构(盖章)企业在

22、场人员(签字)(企业盖章)样品验收封条状况样品状况样品接收 完好 破损 完好 损坏 件 其它: 接收 退样(原因: )接收人: (检验单位盖章) 接收日期:备注: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4.2.1 验配眼镜检验项目为GB13511-1999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5.4.2.2单项不合格数大于单项合格判定数(Ac),则判该产品不合格。表五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检 验 项 目标准条款标准要求或标准值检验数单项合格判定数(Ac)1镜架外观质量GB 13511 5.1GB 13511中 5.1规定312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GB 13511 5.2以基准点为中心,直径为30

23、mm区域内,镜片的表面或内部都不应出现可能有害视觉的各类疵病,在此鉴别区域外,可允许孤立、微小的内在或表面缺陷。303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D)GB 13511 5.2GB10810.1中5.1.2.1规定304主子午面二球镜顶焦度偏差(D)GB 13511 5.2GB10810.1中5.1.2.1规定305柱镜顶焦度偏差(D)GB 13511 5.2GB10810.1中5.1.2.1规定306光学中心水平偏差(mm)GB 13511 5.3.1GB13511表1 规定307光学中心水平互差(mm)GB 13511 5.3.2308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GB 13511 5.4.1GB1

24、3511表2 规定309光学中心高度(mm)GB 13511 5.4.1GB13511中5.4表2规定3010柱镜轴位偏差( )GB 13511 5.5GB13511表3规定3011镜片基准点的最小厚度(mm)QB2506中4.5.21.0(树脂镜片)3012色泽GB 13511 5.8两镜片测量的色泽应基本一致3113装配质量GB 13511 5.9GB 13511 5.9.15.9.6规定3014整形要求GB 13511 5.10GB 13511 5.10.15.10.5规定3115标 志GB 13511 8 包装上表明处方参数及生产单位或附上定配单31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25、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为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中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连锁店的名称、连锁店的生产地址以及各店类型(完整验光配镜、统一加工、配镜加工场所),对于证书副本上的联营联销连锁店,应予以注明。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

26、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应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6.1.4 连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连锁店或改变连锁店类型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符合条件的,增加或改变许可证副本中连锁店的信息,但证书的有效期不变。6.1.4.1连锁企业的总公司名称或住所发生变化,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

27、,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4.2连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连锁店、变化连锁店类型、类或类连锁店迁址,应当按4.1.1款要求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联营连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首页的“申请类别”,当增加连锁店时选“增项”、变化连锁店类型时选“其它”、连锁店迁址时选“迁址”,三种类别在一份申请书中也可同时选。当增加的连锁店为A类或C类、连锁店类型由B类变化为A类或C类、类或类连锁店迁址,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当增加的连锁店为B类、连锁店类型由C类变化为A类或B类时,由

28、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在所申请增加或变化的店中,依4.2.3款中B类店的要求组织实地核查抽查,不再进行产品检验。当连锁店类型由A类变化为B类或C类时,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4.3连锁店的名称或住所变化、B类店的加工地址在已获得批准的加工点(已列入连锁企业证书副本中的)之间变更,连锁企业总公司应自变化之日半年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变更许可证副本中连锁店的信息,但证书的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

29、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4.4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联营联销连锁店,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连锁企业相同;联营联销合同期满时,如继续经营应及时续签合同;如不再经营,应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在证后监管中,对联营联销连锁店,应同时检查生产许可证和其联营联销合同的有效期。6.1.4.5 连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B类连锁店单独与连锁企业总公司一起重新申办许可证时,连锁企业应出具为这些B类连锁店进行加工的连锁店名称(必须是连锁企业内获得生产许可证的A类或C类连锁店)及加工连锁店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现场核查通过后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并在其证书中表明为这些B类连锁店进行加工的连锁店名称

30、、住所、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该新申请的B类连锁店证书有效期应以为其加工的连锁店证书的有效期为准。6.1.5 单独申请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发生地址迁移,企业应当在迁移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原有的生产许可证证书。6.1.6 单独申请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或住所发生

31、变化(不涉及实质性迁址),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32、企业,并说明理由。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的能追溯产品的凭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6-005-。其中,括号内的()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单独申请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33、连锁店),其产品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的能追溯产品的凭证上应当标注获证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连锁店和连锁企业总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的能追溯产品的凭证上分别标注连锁企业总公司和连锁店的名称、住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连锁企业总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验配眼镜的委托加工备案是指企业将包括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镜片,磨边装配,检验及校配整个验配加工过程委托给其它企业的备案。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

34、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

35、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8.1查验光室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检影镜应有暗室(无太阳和照明灯光直接照射)、使用投影仪的验光场所能否确保接受验光人

36、员的视距与投影距离一致、使用灯箱验光视距是否满足5米。8.3 查验光和加工人员资质:是否至少各有一名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四级或以上的验光员和定配工;8.4 查检验人员的应知应会:核查每班是否有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是否会操作焦度计、是否能按标准正确检测验配眼镜,是否能将检测数据正确填写在出厂检验登记表中,是否能判定验配眼镜合格与否。8.5查外协磨边装配的控制:外协磨边装配的验配眼镜在原始凭证上是否可追溯外协加工方;是否与所有外协加工方签订质量协议、是否所有外协加工方都已列入批准的合格供方名录;每个外协加工方使用的所有镜片或镜架是否有登记,是否为获得许可证的产品;如何判定外协加工方所使用镜片或

37、镜架为已列入采购控制的产品。 8.6抽查近期(一年内)的配镜单中所使用的或商店库房中待用的镜片或镜架的供应商是否在供方名录中;8.7查出厂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相关的验配单是否保存至少一年,每付眼镜是否有出厂检验记录并能追溯到配镜原始凭证;8.8查验配眼镜的包装标志:是否标有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的执行标准(GB135111999)、企业名称、加工地址等标注是否符合细则规定;8.9查客户投诉:是否有投诉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可追溯到投诉人。如果无投诉记录,核查12315等相关部门,是否有投诉的历史记录;8.10 针对连锁企业中的联营联销连锁店,查其联营联销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8.11企业获得生产

38、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连锁店、变化连锁店类型,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1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8.13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8.14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连锁店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

39、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9.4 连锁店和连锁企业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连锁店以及连锁企业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

40、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10.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10.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10.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

41、室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附件一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1)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东华大学五号楼C区二层邮政编码:201620电 话:021-67792921、67792923、62379548传 真:021-67792922、67792925、62379399联 系 人:张仁康、孙环宝、张尼尼(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邮政编码:100029电 话:010-84623811传 真:010-84654179联 系 人:毕永金(3)黑龙江

42、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司徒街99号邮政编码:150036电 话:0451-82303193传 真:0451-82304368联 系 人:韩 威(4)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邮政编码:150036电 话:0451-82318953传 真:0451-82314447联 系 人:陈丽霞(5)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370号邮政编码:130022电 话:0431-85374714传 真:0431-85374707联 系 人:孙 平(6)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2电 话:024-25898777传 真:024-25898718联 系 人:苏锡辉(7)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邮政编码:116021电 话:0411-84643675传 真: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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