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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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精品目 录 第一章总则 . 1其次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1第三章建筑容量 . 2第四章建筑绿地 . 5第五章建筑间距 . 6第六章建筑退让 . 11第七章建筑高度 . 13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 . 15第九章居住区规划 . 19第十章公共配套设施 . 21第十一章其他 . 23第十二章附则 . 24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录一名词说明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最新课件 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

2、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限制性具体规划执行;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历史文化爱护区、文物爱护单位及其爱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其次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金华市区建设用地.依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3、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别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最新课件 一)。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运用.应遵循土地运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限制性具体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限制性具体规划执行。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涉及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限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依据批准的限制性具体规划执行;限制性具体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

4、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限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实行单独编制地块限制性具体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 500 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 1000 平方米;最新课件 (三)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 2000 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 3000 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状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一)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限制.的确无法与

5、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二)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三)危房修建、改造等。第九条建筑物的修缮、危急房屋的修建不宜超出原有建筑物的产权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建设。(一)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爱护规定; (二)确因特别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平安的.在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第十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限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制指标为上限(非低层的居住建筑容积率限制指标原则上大于等于 1.0).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

6、筑基地.其建筑容量限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限制指标换算综合限制指标。最新课件 表一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限制指标表 建筑类型 旧城改建 新区建设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20 0.5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0 0.9 28 0.8 居住建筑 多层 28 1.8 26 1.6 高层 20 3.0 20 3.2 一般办公建筑、酒店、 宾馆 多层 40 2.5 35 2.2 高层 30 5.0 25 5.0 商业建筑 多层 55 2

7、.8 50 2.5 高层 40 6.0 35 5.0 地块内单栋商 住、商务综合楼 多层 45 2.8 40 2.5 高层 35 5.0 30 5.0 工业建筑、仓库 按金华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适建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限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容量限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或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第十二条激励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保证现有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平安运用。(二)商业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交通枢纽设施以

8、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的地块的地下空间.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最新课件 第四章建筑绿地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建筑基地绿地率限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表二建筑基地绿地率限制指标表 项目类别 代号 最小绿地率 工业、仓储 M、W 按金华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适建标准执行 行政办公 C 30% 大中专学校、科研、 医院等 C 35% 金融、商业、文化消遣、宾馆、商住(务)楼 C 15% 居住区 R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旧城改建不宜低于 25% 第十四条旧城改建难以达到建筑基地绿地率限制指标表(表二)规定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绿

9、地率可以比建筑基地绿地率限制指标表(表二)规定降低二至五个百分点。第十五条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编制具体规划确定总绿地率和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在符合总绿地率限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本规定建筑基地绿地率限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一个街区的绿地可按总绿地率限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整个街区绿地指标在符合规定的前提最新课件 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按建筑基地绿地率限制指标表(表二)规定平均分布。第十六条市区一环线范围内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60 米.市区一环线与二环线之间的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

10、不小于 120 米.市区二环线以外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 150 米;局部拆迁改造区段绿化带宽度可酌情减小。其他溪流、水体两岸的绿化带不宜小于 15 米。第十七条规划一环线道路两侧新建地块绿化带不宜小于20 米.规划二环线道路两侧新建地块绿化带不宜小于 50 米;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地下建筑顶板标高相对室外地坪标高不高于 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 1 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地面积的 70%.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 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 1 米.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 50%计算。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 30 厘米, 以灌木及

11、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 30%计算(铺装地摆盆花不计绿地率)。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爱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其次十条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大寒日日照不少于 3 小时的标准。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最新课件 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被遮挡居住建筑大寒日原有日照少于 3 小时标准的.新建建筑对其遮挡日照不得加剧影响。居住建筑日照分析计算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执行。其次十一条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朝向为南北向

12、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º 以内(含 45º )(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旧城改建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16 米。(二)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 45º 以内(不含 45º )(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1 倍;旧城改建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16 米。其次十二条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13、16 米。(二)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 0.8 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16 米。(三)本条第(一)、(二)款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 米;对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最新课件 多层居住建筑限制。其次十三条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45º 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限制。(二)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 45º 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限制。(三)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其次十四条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建

14、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意其次十条规定外.应同时满意以下规定:(一)面宽大于 42 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8倍;旧城改建地段不小于 0.7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24 米。(二)面宽在 24 米(含 24 米)与 42(含 42 米)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旧城改建地段不小于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24 米。(三)面宽小于 24 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15、24 米。(四)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24最新课件 米。其次十五条在一类居住用地上新建低层居住建筑的.其用地内部南北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4 倍。其次十六条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2 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8 米.且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 12 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 1.2 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多层

16、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0.7 倍且不小于 14 米;且建筑间距不小于 24 米。其次十七条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新建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立的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其次十八条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6 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4 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 米。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上款规定执行;相对居住建筑山墙设阳台时山墙间距适当加大。最新课件 其次十九条医院

17、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多层建筑的.旧城改建地段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二)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建筑的.除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意其次十四条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三十条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18、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 18 米。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不小于 13 米。(二)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不小于 10 米。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最新课件 不小于 10 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依据遮挡关系.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限制.且不小于 13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限制.但最小不少于 6 米。(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上述非

19、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限制。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限制。非居住建筑(其次十九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居住建筑在满意自身退让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可按第三十条规定限制。第三十二条工业、仓储、市政、特别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限制。沿城市重要道路、广场按城市规划布置公共建筑物时.其间距应听从街景的要求。第六章建筑退让 第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非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城市公共绿地)的建筑.其退离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其次十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退让.但最小不得小于消防间最新课件 距;边界外为居住建筑须同时满

20、意其次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 3 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7倍.且其最小值为 3 米。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表三限制执行。表三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D)建筑高度(h)交叉口 h≤24 米 24 米h≤60 米 60 米h≤100 米 后退距离 D≤24 米 4 6 8 10 24 米D≤40 米 5 8 10 12 D40 米 6 10 12 15

21、 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以建筑物地上一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交叉口后退距离已经包括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含不规则的交叉口).后退距离按较宽路限制。交叉口的后退距离遇立交时.按立交预留用地限制。交叉口范围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相应加大.详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10 米;具体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最新课件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公共绿地建筑物后退

22、距离不少于 10 米.沿铁路两侧建筑物应预留 30 米以上防护绿带(以铁路边沟外缘起算).建筑物后退马路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城市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意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表四)的要求。表四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米 电压等级 (千伏)一般地区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 最大风偏时 一般状况 1-10 5 1.5 3.5 35 10 3 7.5 110 10 4 10 220 15 5 15 500 20 8.5 20 第三十八条历史文化爱护街区

23、和文物爱护单位、建筑爱护单位四周建设限制地带.市中心商业区及旧城改建地块.在满意消防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第七章建筑高度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最新课件 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四周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限制要求。第四十一条在历史文化爱护街区和文物爱护单位、建筑爱护单位四周的建设限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限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爱护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或具体规划执行。第四十二条沿城市主次

24、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限制高度.除具体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限制在 H≤1.5(W+S) 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 (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限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 30 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竣工后.一般不得加层。确需加层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加层后应满意关于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消防设计的限制规定;最新课件 (二)符合城市环境、景观的要求; (三)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同资质以上建

25、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平安的证明材料。第四十四条对住宅建筑平屋顶改建坡屋顶的.在满意自身建筑结构平安和其次十条日照标准.其坡屋顶坡度按小于等于1:2 限制.坡屋顶最高点限制在 3.0 米以下。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 第四十五条建筑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3000 平方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 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7 米;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 米。第四十六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6、:(一)应在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支配。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根据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依次支配; (二)距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计算起应不小于 70 米.距城市支路、小区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以适当削减。第四十七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纳地下车库、立体最新课件 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露天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 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 2530 平方米集中支配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随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第四十八条停车场(库)每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

27、表五、六)的规定。表五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 停车场类别 露天 (m2 /车位)室内 (m2 /车位)路边 (m2 /车位)机动车停车场 25-30 30-35 16-20 注: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表六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 停车场类别 自行车(m2 /辆)露天 1.51.8 室内 1.82.0 路边 1.01.5 第四十九条旅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住小区必需配建或增建相应停车场、停车库.其配建指标按(表七)规定限制。表七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配建标准 序号 类 别 单位 指 标最新课件 机动车 非机动

28、车 1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 或别墅 停车位/户 1.5 2 144m2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 2停车位/户 1.2 1.5 3 90m2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m 2停车位/户 0.7 2.0 4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2停车位/户 0.3 3.0 5 机关行政办公楼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7 3.0 6 其他办公楼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5 4.0 7 建筑面积≥10000m2 的商业建筑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7 10.0 8 10000m2 建筑面积≥1000m 2的商业建筑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29、 0.5 7.0 9 建筑面积1000m2 的商业建筑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25 3.0 10 建筑面积≥10000m2 的大型超市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9 12.0 11 农贸市场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3 10.0 12 专业市场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7 8.0 13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1.3 5.0 14 星级宾馆 停车位/每客房 0.5 1.5 15 一般旅馆 停车位/每客房 0.3 1.5 16 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4000)停车位/每百座 3.5 25

30、.0 17 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4000)停车位/每百座 2.5 25.0 18 消遣性体育设施 停车位/每百座 1.5 20.0 19 剧场、市级影剧院 停车位/每百座 3.0 30.0 20 会议中心 停车位/每百座 4.0 23.0 21 一般影剧院 停车位/每百座 1.5 25.0 22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5 5.0 23 展览馆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7 5.0 24 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5 5.0(停车位/每最新课件 序号 类 别 单位 指 标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住

31、院部 停车位/每床 0.1 100m2 建筑面积)25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3 5.0(停车位/每100m2 建筑面积)住院部 停车位/每床 0.08 26 疗养院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4 1.0 27 大专院校 20.0(停车位/每百位教工)60.0(停车位/每百位师生)28 中学 10.0(停车位/每百位教工)70.0(停车位/每百位师生)29 小学 10.0(停车位/每百位教工)20.0(停车位/每百位师生)30 主题公园 停车位/每 100m2巡游用地面积 0.15 10.0 31 城市公园 停车位/每 100m2巡游用地面积

32、 0.07 15.0 32 旅游区、渡假区 停车位/每 100m2巡游用地面积 0.2 0.2 33 工业厂房区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2 4.0 34 仓库区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0.4 2.0 注:单身公寓机动车停车位一般按每 100m2 建筑面积 0.33 个机动车位指标进行限制。星级宾馆、一般旅馆中配套的餐饮、消遣、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表中停车位指标为下限指标。第五十条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小于等于 100 个时.应设置不少于 1 个双车道或 2 个单车道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大于 100 个且小于等于 300 个时.应设置不少于 1 个双车道和 1 个单车道出最新课件

33、入口。出入口的宽度双车道不应小于 7m.单车道不应小于 5m。第五十一条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途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记和交通平安设施。第九章居住区规划 第五十二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限制规模应符合居住区分级限制规模(表八)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纳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表八居住区分级限制规模 居住区分级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

34、-3000 第五十三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限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限制指标(表九)的规定。表九居住区用地平衡限制指标(%)序号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 住宅用地(R01)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7.5-18 5-15 3-6 - 居住区用地(R)100 100 100 第五十四条人均居住用地限制指标应符合人均居住用地最新课件 限制指标(表十)的规定。表十人均居住用地限制指标(平方米/人)居住规模 层数 规划区用地指标 居住区

35、低层 30-43 多层 19-27 多层、高层 17-26 小区 低层 28-40 多层 19-26 中高层 15-22 高层 10-15 组团 低层 23-32 多层 15-22 中高层 13-18 高层 8-11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 3.2 人计算。本表所列低层层数为 13 层.多层层数为46 层.中高层层数为 79 层.高层层数为 10 层及 10 层以上。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

36、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3‰。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最新课件 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 80 米。第五十七条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20 米;小区道路路面宽度 6.09.0 米;组团道路路面宽度 3.05.0 米;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 120 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 12 米×12 米的回车场地;当为高层住宅时需满意大型消防车回车要求.应设不小于 15 米

37、×15 米的回车场地。第十章公共配套设施 第五十八条市级、区级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具体规划确定。第五十九条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建设要配建教化、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商业服务(含金融邮电)和行政管理等七类公共服务设施。第六十条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一般按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规模配置.也可依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第六十一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内容和规模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表十一执行。当居住人口规模达

38、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根据表十一的规定配置本级及本级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两者之间时.除按最新课件 低一级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依据须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旧城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酌情减小配套规模。表十一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 (m2 )居住区 居住 小区 组团 1 小学 18 班 51178917 1096824300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2、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改变趋势.地形地貌及交通条件.实行规模办学 3、应符合专业设计规

39、范要求24 班 663511355 1871629160 30 班 786213820 2166836450 36 班 935315382 2494937260 2 初中 18 班 687311800 1523135100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2、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改变趋势.地形地貌及交通条件.实行规模办学 3、应符合专业设计规范要求 24 班 882514660 2005144400 30 班 1090017988 2905255500 36 班 1304720843 3354459400 3 寄宿制中学 24 班 2724228418 4953254000 1、结

40、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改变趋势.地形地貌及交通条件.实行规模办学 2、应符合专业设计规范要求 30 班 3287835465 5977861500 36 班 3822941532 6950770200 48 班 5147753987 9359494080 60 班 6126866497 111396117000最新课件 4 幼儿园 6 班 18022242 22873215 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一般幼儿园建设标准限制9 班 25653187 33104655 12 班 32664042 42806010 5 社区卫生 服务站 300 500 11.5 万人设一处6 居民健身 设施 宜结

41、合绿地支配7 社区服务 中心 10001500 宜与街道办事处结合设置 8 社区居委会 200400 社区居委会包括办公室、服务站、文体活动室等9 配电室 60120 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10 10kv 开闭所 100 10kv 供电半径不宜大于30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11 公共厕所 80150 平均按 35 座/ km2 设置 12 垃圾中转站 800-3000 工业区按每 3 km2 设一处. 生活区按每1.5km2 设一处 13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70m.宜采纳分类收集 注:1、公共服务设施在具体规划中明确的.应按具体规划执行; 2、表中

42、为必需设置的项目; 3、表中为宜设置的项目。第十一章其他 第六十二条沿街建筑物外装修方案应与四周环境相协调.并对环境有所改善。第六十三条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高层公共建筑应作外最新课件 墙灯光设计。第六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技术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调等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沿街新建、扩建、改建含商业功能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店招类广告位置。第六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款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六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应统一

43、设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第六十七条市区村(居)民住宅建设标准按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方法执行。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且在其有效期内的.可按原规定执行。第七十条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 2008 年 11 月1 日起施行。2003 年 10月 17 日发布的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最新课件 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 名称 范围 大 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邻居、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

44、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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