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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尺寸:A4字体:仿宋 标题字号:20正文字号:12】【合同范本】2022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合同编号: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22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 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 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 单纯进行二次或屡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 除外。第一局部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
2、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 那么,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及性质:(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 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 施;(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线的时间、 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
3、及内容:并 对资料真实性负责;(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 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 验的时间: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他 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相应费用:(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8.2 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局部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 的内容:并承当相应费用。8.3 发
4、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第9条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 设计成与工程配套设计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报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发包人承当此项费用的计算:(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 时间:(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和维 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平安保卫,其具体要求: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筑物施工
5、,设置非夜间 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平安保卫,其具体要求:(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环境 保护和平安生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因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 担;对施工场地各种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 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当: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其他 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等工程 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
6、人不得随意改11变作法;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 必须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 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荷载、随意改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成品保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 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当。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的特殊保护 要求及费用的承当:(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
7、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 人的有关损失。第10条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在收到后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 法说明的时间,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10.2 承包人必须按T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T,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 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 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12 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
8、条款。第11条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 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 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 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 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 应顺延工期。第12条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
9、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 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 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当发生的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3条工期延误1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
10、图纸及作法说明和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 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 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 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14条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
11、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的,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 为合同文件组成局部。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采取的 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第15条工程质量与样板15.1 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14 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15.2 双方约定在 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
12、的规定制作,经工程师验收 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当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 担。第16条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 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局部,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撤除 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 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当撤除和重新施工
13、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 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 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 承当C16.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中问验收的部位:对上述15 部位到达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 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 和
14、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 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成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图纸及作法说明等的要求, 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18条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 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当 由此发
15、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承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9条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备及设备管线工程 的范围相一致。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O19.2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 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 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 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6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
16、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参加试车,应成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 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 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发包人承当修改设计、重新维修、 拆改及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的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 置或修理,承包
17、人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当修 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 发包人承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 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并承当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试车费用除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外,试车费用另由发包人承当的计算: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7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
18、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第20条平安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房屋修缮及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 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 平安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 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 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0.3 平安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 段附近
19、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 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当平安防护措施 费用。21.3 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当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8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
20、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 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 内约定。23.2 经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但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价款调整方法约定为:(2)本钱加酬金合同。有关本钱加酬金的构成及计算方法:(3)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以下内容及调整方法:(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的合同价款;(B)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调整;(C)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21、8小时;(D)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3 双方约定采用可调合同价款的,在双方约定的调整因素发生后14天内, 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 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 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24条工程预付款24.1 双方约定工程预付款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及比例:24.2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19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
22、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元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六、合同文件的组成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合同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及作法说明()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 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同期 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第25条工程量确实认25.1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师接到 报告后7天内按图纸及作
23、法说明核实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 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 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 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工程师不予计量。25.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和时 间:按本合同条款第24.1款约定时间,发包人
24、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 程款(进度款)同期进行。26.2 本合同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 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 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20 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 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当违
25、约责任。26.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经双方商定,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规定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一览表内(附件二)作为本合同附件。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由承包人泥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 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丧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丧失损坏由发包 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
26、包人应根据以下情 况分别承当责任: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当所有差价;(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 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 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21 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局部运出施工场地;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当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 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
27、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当。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7.7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 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 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
28、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 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撤除或重新采购,并承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 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 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第29条材料的样品及样本2229.1 双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采购或提供的以下材料均需提供样品或样本:29.2 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需提供指定的式样、色调和规格的 样品或样本:29.3 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认定验收后共同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
29、竣工验 收的实物标准。不符合样品或样本标准的,由供货方承当责任。29.4 材料试验30.1 双方约定对以下材料必须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响及其他试验(包括防 水、冻溶、强度测试等):属应作防火阻燃试验的材科:(2)属应作毒性反响试验的材料:其他应作试验的材料及试验内容:30.2 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上述各类材料试验,但不具备专业测试条件的可 委托 进行试验,试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30.3 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施工 场地的,应立即退货或由采购方运出施工场地,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由采 购方负责。由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经测试不合格,由发包人承当由此而 产
30、生的全部费用。30.4 工程设计变更3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修缮、装修标准或范围时,发包人应报有关 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作法说明。承包人按23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以下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 期相应顺延。31.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
31、生 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 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 时,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致使发包人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收益, 所发生的费用分担和利益的提供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31.4 工程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主动办理变更洽商手续。承包人应按变更洽商 的要求实际履行。第32条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 商解决
32、。第33条确定变更价款24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 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 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第二局部合同条款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第1条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以下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
33、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 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 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 表。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 级证书的单位。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 级证书的单位。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
34、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 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 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当的经济支 出。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 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
35、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 相对的日期。L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 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 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 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 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36、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 承当的责任。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当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 情况。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 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 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 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
37、方约定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 释顺序如下;中标通知书本合同合同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 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 定处理。2.3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语言文 字时双方另行商定)。3.2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 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
38、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规定:3.3 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1)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地方性标准、规范:3.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局部有:应由发包人在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当。第4条图纸及作法说明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
39、、时间及套数: 承 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4.2 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 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元,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假设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 应承当一切损失赔偿。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 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 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4.4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当:4.5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 检查时使用。第5条双方
40、的一般权利和义务5.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职务:其职权主要内容:发包人在实施监理 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 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职务:(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第6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4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 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 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 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 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 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 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 经理在
42、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 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 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 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 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 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
43、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 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当延 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 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6.5 工程经理7.1 承包人委派的工程经理的姓名: 职务: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 工程师在回执上
44、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工程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 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 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 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工程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经理职权, 履行前任工程经理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第8条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