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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廠申請CAS標章食米類驗證評審標準CAS標章食米類(以下簡稱CAS食米類)驗證評審標準依工廠之作業環境及加工管理,區分成廠區環境、廠庫設施、機械設備、品管設備及人員、品質管理、衛生管理等六大項。生產CAS良質米工廠(營運主體)使用礱穀機設備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各廠區均應納入驗證管理範圍:1. 礱穀機與精米機等設備同時設於同一廠區。2. 同時擁有二個廠區,其中一個廠區未設置礱穀機,只設置白米加工設備,其糙米原料係由另一廠區礱穀後提供。3. 未設置礱穀機者,應與糙米原料來源工廠簽訂代工契約,且持有明確合約書。生產CAS胚芽米或發芽米工廠,原料糙米由他廠供應者,應與供應廠商簽訂供貨契約。1. 廠區
2、環境1.1 廠區四週環境應保持清潔,避免成為污染源;應有適當之綠化及防塵土飛揚等措施。1.2 排水系統應保持暢通不積水,以防止有害病媒孳生。1.3 廠區內禁止飼養禽、畜或其他寵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需專區管理。1.4 廠區內保持空氣清新,不得產生有害氣體(氨、氯氣等)、不良氣(異)味或煤煙等污染。2. 廠庫設施2.1 應具有工廠登記證及糧商營業執照。2.2 廠庫之各項建築物應堅固耐用,易於維修及維持清潔並保持通風良好。2.3 倉庫之構造應能使儲存保管中之原料稻穀、糙米及成品之品質劣化減低至最小程度,並防污染源。2.4 倉庫應有配合營運量所需足夠之倉容,及儲存稻穀之冷藏設施。2.5 倉庫應儘量設
3、置棧板,使儲藏之稻米距離壁、地面均在5公分以上,以利空氣流通和計量搬運。3. 機械設備3.1 加工廠之設計和構造應符合高性能及現代化原則,易於清淨、檢查和管理。3.2 機器排列應有合理配置,使進料、加工及包裝作業順暢,並避免污染。3.3 加工廠設備力求密閉式自動化,用於測定、控制或記錄之測量器或記錄儀,應能適當發揮其功能及準確度。3.4 生產CAS良質米(糙米及白米)相關設備如次:3.4.1 礱穀機(可分設於不同廠址):性能優異,每小時碾製糙米之加工能力應在3公噸以上。3.4.2 碾米機:必須為性能優異之新型碾白設備,每小時碾製白米(碾白率85)之加工能力應在3公噸以上,並有白米儲藏庫(或槽或
4、桶)一座以上,容儲總量在10公噸以上。3.4.3 粗選機:以能選清去除線繩、粗雜物、廢物等為準。3.4.4 選(拔)石機:以能選清去除沙石、混凝土、金屬、塑膠等固形物為準。3.4.5 屑米選別機:以能選別去除屑米含量至規定標準以下。3.4.6 碎米分離機:應以能選至成品之含碎量不得超過規定標準。3.4.7 色彩選別機:配合碾米機加工能量,裝設規格形式相當之色彩選別機,務使有色之被害粒完全清除或在規定標準下。3.4.8 淨米裝置:必須能將白米表面糠層完全洗清。3.4.9 除塵設備:必須能將礱榖及精米過程中產生之粉塵有效吸除,並不得外洩污染環境。3.4.10 小包裝自動定量包裝機:應裝設能使淨重之
5、負誤差在1.5以內之高性能自動計量機及包裝機。3.4.11 真空包裝機:應裝設性能良好之真空包裝機。3.5 胚芽米加工設備如次:3.5.1 胚芽米碾米機:必須為性能優異之胚芽米碾米機,碾製時可去除糠層並保留胚芽者,每小時加工能力應在0.5公噸以上。3.5.2 其餘參照第3.4節所列設備。3.6 發芽米工廠應具生產設施如次: 3.6.1原料冷藏室(筒):應具46恆溫及濕度調節功能,可有效保護原料糙米之發芽活性。3.6.2 發芽培育設施:3.6.2.1為確保發芽環境衛生安全,應設置獨立之發芽培育設施,其規模為可每批處理2.5公噸以上之糙米發芽。3.6.2.2 入口處應設置清潔隔間,以利員工進入作業
6、場所前洗手消毒使用。洗手消毒設施包括電眼式或肘動式水龍頭、液體洗潔劑、烘乾機或擦手紙巾等,並應設置換鞋設施。3.6.2.3 應有良好之空調設施,隨時保持廠內空氣新鮮,防止異味之產生。3.6.2.4 空調設施之進風口宜裝設空氣過濾設施,且易於拆下清洗或換裝。3.6.2.5 應有良好之排水系統,排水斜度宜在1/100以上。3.6.2.6 排水溝出口處應具有防止老鼠及其他有害生物侵入之設施。3.6.2.7 地面應平而不滑且用不透水之材質構築,易於清洗消毒,潮濕作業區排水斜度宜在1/100以上。3.6.3 周邊設備:3.6.3.1 水質淨化設備:需能有效去除水中細菌、氯氣及雜質等。3.6.3.2 糙米
7、洗淨設備:可有效洗去附著於糙米表面之細菌等微生物。3.6.3.3 恆溫水浴設備:應具有1055恆溫水浴及計時功能,以提供發芽米浸泡發芽。3.6.3.4發芽米清洗設備:配合產能,可有效清洗發芽完成後之發芽糙米。3.6.4 恆溫乾燥設備(非燃油式):應與產能匹配,且水分能乾燥至產品所訂規格標準。3.6.5 高溫滅菌設備(濕式發芽米必備):滅菌溫度應可達121以上。3.6.6 小包裝自動定量包裝機:應裝設能使淨重之負誤差在1.5以內之高性能自動計量機及包裝機。3.6.7 真空包裝機:應裝設性能良好之真空包裝機。4. 品管設備及人員4.1工廠應設有檢驗室俾供例行之品管檢驗。4.2 檢驗室主要設備如下:
8、4.2.1外觀品質檢驗設備:應包括水分檢定器、電子天秤(0.01g)、試驗篩(應備二種篩網,其篩孔大小分別為邊長1.7mm及1.4mm之正方形孔篩。)、黑色或藍色分析板、黑色米盤、小型礱穀機、小型精米機等。生產胚芽米及發芽米工廠應另設置簡易胚芽檢測器。4.2.2稻米成份檢驗設備:4.2.2.1 食味計:生產CAS良質米工廠宜設置食味計,檢測項目包括米粒之水份、蛋白質、直鏈性澱粉、脂肪酸等含量及稻米食味分數。4.2.2.2 發芽米工廠宜設置-胺基丁酸檢驗儀器設備。4.2.3 微生物檢驗設備(發芽米工廠應設置):包括無菌操作台、恆溫培養箱、恆溫水浴槽、高壓滅菌釜、菌落計數器、顯微鏡、微生物實驗用之
9、玻璃及塑膠器皿、微生物檢驗用之化學試劑等。4.2.4 稻米品質檢驗試劑:4.2.4.1 良質米工廠應備有稻米新鮮度酸鹼值檢定試劑。4.2.4.2 發芽米工廠應備有種子活性檢定試劑。4.3 必要時,工廠得委託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檢驗等機構單位代為檢驗無法自行檢測之項目。4.4 每家工廠應有一人以上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訓練考試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之米榖品質檢驗人員。4.5 生產發芽米工廠應同時有經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食品衛生檢驗訓練班結業並領有結業證書之衛生檢驗人員至少一人。5. 品質管理5.1良質米5.1.1生產CAS良質米之工廠,應使用政府推薦之良質米品種稻榖為原料,且必須要有稻穀生產源頭管理計畫,內容
10、包括:契作田區、農用資材共同採購、集團代耕及共同作業、農藥安全使用栽培及合理化施肥栽培等措施。5.1.1.1 為確保原料稻穀來源品質,工廠必須與農戶集團契作生產,契作面積需相鄰達50公頃以上,並須與契作農戶不定期辦理說明及研討會。5.1.1.2應依稻作生育時程填寫水稻生產履歷表(附件一)。5.1.1.3工廠應主導統一採購農藥及施藥管理。5.1.1.4工廠每一期作須提送契作田區之土質、水質及稻穀檢驗報告。5.1.1.5如有排灌水、污染源、病蟲害等異常狀況,應報請當地農業改良場提供支援共同防治。5.1.2 CAS良質米之原料稻榖應為適栽區所生產者,且必須儲存於低溫冷藏設施中。5.1.3 工廠應收購
11、在適栽區種植生產之良質米品種稻穀,並以低溫乾燥技術執行乾燥,以獲得最佳之稻米品質。5.1.4 以稻穀烘乾機乾燥過程中,應維持良好烘乾條件,以免烘乾溫度過高及使用不當之燃料油而導致米粒碎粒過多及異味。5.1.5 CAS良質米之原料稻榖應依品種、期作別分倉保管,或分置保管,並切實注意妥善之倉儲管理,以防劣變。5.1.6 工廠應於收穫期結束後10天內,將收購之良質米稻穀品種、數量、堆儲位置及各品牌預定行銷通路等填製於CAS良質米工廠收購良質米稻穀數量統計表(附件二),報轄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或CAS驗證機構。5.2 胚芽米及發芽米5.2.1 生產CAS胚芽米及發芽米之工廠,
12、得任選國產稻榖作為加工原料。5.2.2 工廠採購作為生產胚芽米及發芽米之原料糙米,其品質應符合CNS一等標準。5.3 工廠製銷之CAS食米類產品品質須符合規定標準。5.4 碾製技術人員應切實注意碾製作業技術,並善用加工過程中之各種機械設備去除砂石、夾雜物、碎粒、被害粒、金屬片、異型粒、灰塵等,藉以提升CAS食米之純淨度及整粒率。5.5 品質檢驗人員應按日按批抽驗品質並記錄於CAS食米類工廠品質自主管理紀錄簿(附件三-1、2、3、4)。6. 衛生管理本項管理以達成製銷符合CAS食米類衛生標準之良質米、胚芽米及發芽米為主要目的,其應注意辦理事項如次:6.1 為切實執行衛生管理,應設有專任或兼任衛生
13、管理人員,每週並至少記錄一次CAS食米類工廠衛生管理紀錄簿(附件四)。6.2 嚴禁將污染區或可疑地區生產之稻榖加工為CAS食米類產品販售,如有發現或疑為污染之米榖,應切實依政府相關規定處理。6.3 收割、乾燥、購銷、運輸、保管、加工、包裝等過程應符合規定,俾免影響清潔衛生之良好狀況。6.4 工廠生產胚芽米及發芽米所採購之各批原料糙米,每批均應附有政府或經政府認可檢驗機構之衛生安全品質檢驗證明,檢驗項目應包括農藥。6.5 工廠產製發芽米,應注意原料糙米及成品之清潔,嚴格控管發芽過程中浸泡水之生菌數不得超過105 CFU/mL,並將控管情形確實紀錄於發芽米浸泡水生菌數監測紀錄簿(附件五),以確保產品衛生安全。6.6 廠區內道路宜隨時保持清潔,路面並保持良好維修,不積水。6.7 排水溝應保持通暢,不得有淤泥蓄積,如有廢棄物須作妥善處理。6.8 廠庫內地面應隨時保持清潔、乾燥。屋頂、天花板及牆壁等宜定期清掃,如有破損時,應立即加以修補。6.9 廠庫內之固定物及其他設施保持良好之衛生狀況,不必要之器材、物品、雜物禁止堆積,以防止有害生物之滋生。6.10 清掃、清洗和消毒用機具宜有專用場所妥善保管。6.11 用於加工製造、包裝、儲運之設備及器具隨時保持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