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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犬类免疫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犬类免疫管理,有效预防犬类发生狂犬病 感染人等公共平安事件的发生,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 防疫条例等法律,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区内所有单位、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 接种狂犬病疫苗,城区养殖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凭有效免疫证 明向犬类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采 用政府组织为主和鼓励第三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动物诊疗 机构、养犬业主自主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组织实施犬类狂犬 病免疫接种,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业主防疫主体 责任,防止犬类狂犬病发生与传播,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二、工作要求1、明确责任,落实管理。对区内单
2、位和个人养殖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免费免疫。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 接种,免疫接种时犬只饲养人应做好犬只保定工作,协助防 疫人员顺利完成免疫接种。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后佩戴标识 和核发狂犬病免疫证。各镇(街道)要按“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强制 免疫原那么开展犬类狂犬病免疫工作,以镇(街道)的防疫员 到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实施免疫接种为主,政府免疫接 种点和养殖业主自主开展为辅助的方式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类的 检疫,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和免疫标识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 测以及犬类养殖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确定并公布犬类免疫 接种点,对免疫接种点进行
3、监管等工作;对各动物诊疗机构 对犬类违法免疫接种的监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 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流浪 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2、精心组织,保证质量。各镇(街道)要开展犬类免疫宣传工作,将其列入重大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内容,每年在春秋二季组织集中免疫,督 促所在地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开展养犬调查并派员协助 做好饲养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工作。在集中免疫阶段,可以在 居委会、社区设立集中免疫点和对农村地区的犬只上门实施 免疫接种。非集中免疫时间段,由养犬业主主动申报免疫, 自主到免疫接种点实施犬只免疫接种。
4、养殖业主可根据自己 的意愿选择集中免疫和到政府指定的免疫点开展免疫。对免疫接种点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提供政府采购兽用 狂犬病疫苗和给予注射补贴。流浪犬收容中心和犬类养殖场 由所在镇(街道)提供政府采购的兽用狂犬病疫苗,在执业 兽医师(兽医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自主开展犬类狂犬病免疫 接种。镇(街道)防疫员要防范犬类伤害和感染人畜共患病, 在防疫中受伤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医治,其治疗费用和误工 补贴参照工伤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在犬类狂犬病免疫中受 伤,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执行医治和补贴。3.认真负责,严肃问责。狂犬病免疫是犬类检疫和登记的必备条件,镇(街道) 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犬类免疫工作,对调查不详细、免
5、疫 密度不合格的,将责令整改。对不履职、不作为、工作不到 位等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的单位和 个人,将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分,饲养的犬只 未按规定免疫接种狂犬病且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单位 和个人,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对死亡犬进行无害化 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处置病死犬只 及其产品。三、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的管理(一)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1、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服务站、畜牧 兽医服务中心);2、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可申请取得“犬类狂犬病 免疫接种点”(以下简称“免疫接种点”)
6、资格。(1)内开设在社区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一年以 上的动物医院或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二年以上的动物 诊疗所;(2)当前正在实施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诊疗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与宠物诊 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附件2)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由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免疫接种点”并发放资 格证书。”免疫接种点”由镇(街道)管理,其实施的犬类 狂犬病免疫接种纳入镇(街道)动物强制免疫管理范围。一个社区原那么上限设一个“免疫接种点”,同一社区的 申请单位以开展诊疗许可时间、规模、专业技术力量等指标 择优选定。镇人民政
7、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商圈密度和居 民人口在同一个社区内再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增设1-2个 “免疫接种点”。3、“免疫接种点”的时效。“免疫接种点”实施每年 “一审核一公布”制度。2022年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5日, 此后“免疫接种点”及新申报“免疫接种点”的动物诊疗机 构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并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签订服务协议后,区农业农村局于次年1月向社会公布。 “免疫接种点”在服务协议期间,被取消资格或者中途自主 退出,由区农业农村局公布。(二)“免疫接种点”的管理与职责1、按规定对区内饲养的犬类开展免疫接种。“免疫接 种点”取得资格后向所在街道申请政府提供的狂犬病疫苗、 免疫
8、标识和狂犬病免疫证及免疫注射用品,按规定的免 疫程序对犬只开展狂犬病免疫。2、按规定做好免疫接种记录。“免疫接种点”完成免 疫接种后按照要求认真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和狂犬病免疫 证并发放免疫标识,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凭免疫证明向 所在地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或检疫。3、做好犬类狂犬病免疫的宣传。”免疫接种点”要做 好犬类狂犬病免疫的宣传工作,要将“免疫接种点”的资格 证书放在明显的位置,要向前来的养犬业主宣传政府免费接 种狂犬病疫苗的政策。4、及时统计上报免疫接种数据。”免疫接种点”要按 月按免疫接种数量汇总上报给所在地镇(街道),并由所在 镇(街道)上报区畜牧兽医所。5、开展免疫检测抽样与送样。为有效
9、考核免疫效果,“免疫接种点”必须接受区畜牧兽医所的业务指导并按规定 开展免疫检测抽样与送样。(三)劳动报酬补贴按关于印发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 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区财政给“免疫接种点” 使用合格的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获劳动报酬补贴10元/只。 由“免疫接种点”填报“犬类狂犬病指定免疫接种点补助经 费申请表”(附件3),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发放,补贴 资金从所在镇(街道)的年度“镇(街道)动物防疫检疫工 作经费”列支。(四)对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的规定,不按要求开展 免疫接种的“免疫接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制止 或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举报。
1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取消其当年“免疫 接种点”资格,中止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书;2、倒卖或变相倒卖政府采购的疫苗;3、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方法规定累计达2次以上的;4、遗失免疫证或免疫报表不按规定报送累计2以上的;5、主动申请终止免疫点服务的。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过程中,“免疫接种点”不得虚报 免疫接种数量领取报酬的行为,轻那么追回劳动报酬补贴并取 消免疫接种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