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专业复习相关资料《民法总论》鄢一美 民一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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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原理(一)授课教师鄢一美目录第一编民法绪论局部2第一章 什么是民法(民法的意义)2第一节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特点2第二节 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5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性和文化源6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那么7第四章民法的渊源、适用效力9第二编民法总论10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0第六章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12第一节自然人12第二节法人21第九章法律行为26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法律事实26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27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8第四节法律行为的分类29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和生效要件31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33第十章代理制度38第一节

2、代理制度的意义38第二节代理的种类38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与限制40第十一章诉讼时效43第一节时间在民法中的意义43第二节时效的概念与意义43民法的适用效力指民法在时间、空间、对人、对事的适用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一般规那么是:1、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2、民事立法不具有溯及力;3、自规定失效之日起失效;4、未规定废止之日的,对同一行为的调整规那么,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那么。(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效力1、我国民法以属地法为原那么,在中国的一切领域内(领土、领海、领空)有效。2、全国性的民事法律适用全国,地方性民事法规使用特定区域。(三)民法对人的适用效力适用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人:本国

3、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例外情况:身份行为,适用属人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四)对事项的适用效力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绪论局部思考题1、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是什么?2、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区别?3、为什么说民法是私法?其特点是什么?4、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那么的意义?5、说明意思自治原那么的特点。6、我国民法对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特点是什么?第二编民法总论民法总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即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义务)、客体,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消灭以及实现和保护。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概

4、述一、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 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对概念的理解: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中形成的相互关系是社会关系;并非一切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并非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民法(私法)特点的关系(横向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由民法规范规定和调整;(2)存在于身份平等的当事人之间;(3)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4)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3、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是民法的核心概念,是研究民法学理论的起点,是法院和仲裁庭确定纠纷性质的基础。二、民事法律关系的

5、主要类型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基础法律关系和救济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构成要素)1、主体要素:人;2、内容要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客体要素:物、行为、智慧产品、人身非财产利益。四、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1、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法律事实的特征:(1)是一种客观现象。(2)是能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3、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2)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分类体系(自己画图思考)五、法律事实的总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

6、的法律事实的构成,称为 法律事实的总和。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间的联系:法律规范是准那么,是法律关系存在的模式,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表达,是法律事实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体系:(总论内容)(自己总结)本章思考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3、如何理解绝对关系与相对关系?4、什么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特点?法律事实的类型?5、什么是法律事实的构成?第六章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第一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概念(一)什么是自然人?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对自然人概念的理解1、具有自然法

7、、伦理学意义:是基于自然规律产生并依靠自然环境生存的理性人。2、具有法律意义:是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的人。用“自然人”概念表示民事主体说明:现代立法将自然意义上的人与法律意义上的人合为一体,人生而为“人”(主体),既源 于人的自然属性,又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是对把人不当人制度的否认。自然人的概 念说明人的无差异性。(二)自然人与公民概念的区别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自然人。1、自然人是私法上主体的概念,其范围广,包括本国公民与非本国公民,具有开放性。2、公民是公法上主体的概念,与国籍和政治有关,其范围窄,仅指一国公民,具有封 闭性。我国民法通那

8、么中的“公民” 一章,适用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体资格)(一)权利能力的意义1、概念: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也称为“人格”。罗马法人格学说的几点启示:(1)生物意义的人与法律意义的人是不同的概念;(2)生物意义的人要成为法律上的人须具备人格;(3)人格具有法律属性,法律可以确认生物体为主体,也可以确认非生命体为主体。2、权利能力概念的价值:1)是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的标志。2)是享有具体权利承当具体义务的前提。3、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1)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2)权利能力包括权利与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3

9、)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别离,所以权利能力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 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别离。(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时开始。2、出生时间确实定。以实际出生时间为准。证据证明: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3、确定出生时间的法律意义。权利能力的开始(主体资格),享有接受遗产、接受遗赠、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能 性。4、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未出生的胎儿无权利能力,但各国立法均规定,胎儿出生后可能享受的利益法律均以保 护。(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民法上

10、死亡分为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1、自然死亡(生理死亡,自然死亡)(1)自然死亡的判断。事实死亡(心脏、呼吸停止)。(2)时间确定:以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为准;非正常性死亡,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死亡 证明书的时间为准。(3)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的情况。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亡;如果各个死亡人都有继承人,如果 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各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 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4)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权利能力终止。继承开始、遗嘱生效、婚姻关系终止、死者人身保险请求权效力发生,死者家属 发生抚恤金请求权等。2、宣告死亡(推定死亡)法院通过一定

11、方式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种制度。三、自然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民法规定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意义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有利社会秩序的稳定。(-)宣告失踪制度1、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2、宣告失踪的要件: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的事实;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两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踪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须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3、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财产

12、代管人权限:完税偿债(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4、撤销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撤销的后果:财产代管人取消,财产管理权复归本人。(三)宣告死亡(也称拟制死亡、推定死亡)1、概念:是指自然人失踪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审判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 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2、宣告死亡的要件:(1)被宣告死亡的人须是失踪人。(2)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时间从失踪次日起计算)。一般失踪,满4年;意外事故失踪,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失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最高法院解释,申请

13、人有一定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学者对此提出 质疑)(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3、宣告死亡的效力:推定失踪人死亡,以被宣告死亡人原来住所地、居所地为中心产生自然死亡的效力。(1)空间后果:仅及于其原来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如果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私法效果:消灭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非公法关系。4、死亡宣告的撤销。(1)条件: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受顺序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宣告

14、死亡撤销后的效力:财产关系的效力:返还财产,保护善意第三人。(民法通那么25条)(民通意见39、40 条)人身关系的效力:婚姻、收养关系(民通意见37、38条)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 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 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那么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第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 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 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第39条,

1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 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第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 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5、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效力关系。(1)死亡时间上: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以自然死亡时间为准。(2)法律效力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那么以 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第36条)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

16、异同(1)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法律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rrft o(2)不同点: 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的保护,宣告 失踪那么无); 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自然死亡 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根据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 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

17、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那么应当宣告死亡。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意义1、概念: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资格)。2、行为能力的制度价值:对人的权利能力的保护,维护交易秩序的需要。3、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以意思能力(对事物的认识力、判断力和行为后果的预见力) 为基础。准确的判断方法是个案审查,但不具操作性。故对一般人采抽象判断标准:年龄+智力 (是否正常)。对智障人采个案审查制。(-)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分类(画表、自己总结)1、完全无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3、无行为能力人注意法律的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

18、和无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 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 效。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 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三)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的宣告宣告要件(民法通那么第19条):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1、概念: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负责任的能力;2、

19、责任能力的判断:以具有基本意思、识别能力为准;3、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4、责任能力与财产能力.民法通那么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 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 承当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当民

20、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 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侵权责任法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 过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 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五、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意义1、概念。是为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以保护其财产和人身 权益的法律制度。2、监护制度的价值功能。是对自然人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二)监护类型(图表)自己总结1、法定监护(当然

21、监护、约定监护、指定监护)2、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3、无因监护(自愿监护)4、单独监护、共同监护。5、自然人监护,团体监护(单位是监护人)1、法定监护是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民法通那么16、17条)未成年人:父母(亲权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无上述监护人时为团体监护人。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无上述监护人时为团体监护人。(2)顺序效力:先顺序人优于后顺序人担任;顺序可依协议变更;同顺序多数人为共同监护人,也可依协议由局部人担任。(3)取得法定监护人的条

22、件:A、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人;B、有监护能力;C、不存在指定的遗嘱监护人(有遗嘱的先于法定);(4)法定监护人的设立A、当然设立(法定监护人无争议时为当然监护)B、约定设立(有争议时依协议改变,约定监护)C、公立机关依法选任设立(协议不成指定监护)D、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5)法定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监护 人间有变更协议等。法定监护中应注意的问题:1、法定监护人依顺序,先顺序人优于后顺序人2、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 定监护人的协议;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

23、协议。3、约定监护不成,先由有关单位制定,未经指定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受理。(民通 意见第16条)。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 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民通意见第17条)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 护人承当监护责任。(民通意见第18条)4、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 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 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民通意见第21条)监护权不得放弃,任意取消,取消条件:对被监护人有犯罪行为,虐难行为

24、或者对孩子 明显不利,人民法院可取消监护人的监护权。5、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切断了亲生父母的亲权。(收养法第23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 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 养的权利。孩子父或母仍为监护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委托监护人。2、意定监护是由当事人的意志产生的监护。(1)委托监护 是通过委托合同设立委托监护人。父母为未成年人委托;法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另托他人。(注意:委托人通过委托协议

25、委托的仅是监护职责,不是监护权。受托人不是法定监护 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2)职责范围:全权委托或特定委托。(3)根据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局部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 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当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当,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 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3、遗嘱监护: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人做监护人的监护。 亲权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均可实施。除具备遗嘱要件外,尚需被指定人同意。4、无因监护无因监护是无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担任监护人且经主管机构同意而成立的监护。无因监护人设立要件:1)须无法定、意定监护人;2)须无因人是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

26、亲属或朋友;3)须无因人申请;4)须经主管机关同意;5)被监护人有局部意思能力时,须征求其意见。(三)监护人的要求和职责1、监护人要求:监护人可为一人(单独监护),可为数人(共同监护),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团体 监护人。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即身体状况良好;经济条件允许;与被监护人生活联系密切。2、监护人的职责:(1)人身利益监护;(2)财产利益监护;(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4)对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承当侵权责任。(四)监护的撤销:被监护人恢复行为能力后,可撤销监护。(五)监护权的性质:监护权是身份权的补充和延长。六、自然人的住所(-)住所的概念1、概念。是法律确认的自然

27、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2、住所确实定。(民法通那么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 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3、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唯一、居所不唯一.(二)住所的法律要件1、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的中心场所。2、固定性、唯一性、公示性。(三)住所的制度价值失踪的空间标准、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债务履行地,继承开 始地等。参考书: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总那么,中国政法大学

28、出版社;5、(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主要参考法律文件:1、民法通那么;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3、合同法;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用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民法学的结构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自己画图思考)第一编民法绪论局部民法绪论主要研究的内容是: 什么是民法?民法部门法的特点是什么? 民法的历史与文化价值。民法的基本原那么。民法的适用效力。第一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意义)要弄清什么是

29、民法,须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入手。提出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民法调 整的是哪局部社会关系呢?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第一节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特点(四)住所的种类:意定住所(与迁徙自由有关);法定住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拟制住所(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七、自然人的人格权一、概念: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二、特征:专属性、绝对性、开放性、非财产性。三、类型: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说明自然人人格的权利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 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八、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资格

30、(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概说。(二)个体工商户1、概念: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2、法律特征:自己出资、自己经营,财产自己所有,责任自负。3、取得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要件:申请人资格的要求,依法登记,须从事法律允许的工商业 经营,须业主经营。(三)农村承包经营户1、概念:以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社员及家庭。2、法律特征:农村集体经营的一个经营方式。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具备的法律要件:须为农村社员;须依承包合同;以社有土地经营权为基础从事农业经营,须履行合作社 的承包义务。(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

31、营户的责任民法通那么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 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当。“两户”的责任为无限责任,即责任承当不以出资额为限,须以其全部财产承当责任。(五)个人合伙(非法人团体)1、概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劳动,经营共同事业的联合形 7( O合伙分为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 组织。2、法律特征:(1)依合伙合同形成;(2)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3)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

32、4)合伙可以有名称、字号、场所;(5)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当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本节思考题:1、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2、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3、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财产能力的区别。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5、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的区别。6、住所与居所的区别。第二节 法人一、法人的意义(-)法人观念的产生和开展 法人,简而言之:具有人格的团体。 由人集合而成的团体:社团由财产组成的团体:财团 法人:团体+人格1、社团法人的形成与开展家族合伙一契约合伙一公司 (营利法人)以公司为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2、财团法人的形成(公益法人)对捐助财产赋予人格。3、公法人

33、国家利用法人的形式实现管理职能。(二)法人的制度价值社团法人的制度价值1、集资优势;2、分险优势;3、管理优势;4、存续优势。财团法人的制度价值1、公益价值;2、管理价值。(三)法人的本质1、法人拟制说;2、法人否认说;3、法人实在说。我国理论采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具有社会的实体性(社团、财团)。法人实质上是 自然人有目的的创造体,自然人利用法人的形式实现不同的目的需要。(四)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法人是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由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那么第36条)2、法人的法律特征(四个独立)(1

34、)法人须有独立的财产。(2)法人须能独立的承当财产责任。(3)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活动。(4)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二、法人的分类自己总结分类(画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分类:法人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本国法人又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私法人依成立基础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依活动目的分: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私法人中注意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设立的法人。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设立的法人。两者的区别:1、设立基础不同;2、设立目的不同;3、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4、设立行为不同;5、有无意思机关不同;6、设立方式不同。两者的共同要件:要有

35、章程、要有必要的财产、要有机关(财团法人无须意思机关,但须有意思表示机关)、 须依法成立。特别要件:社团法人须有成员和意思机关。财团法人须有捐助财产,以公益为目的。我国民法通那么的法人分类(表)我国民法通那么对法人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本国法人再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分为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三、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民法通那么37条)一个团体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那么第37条规定:(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一

36、)“依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理解:1、法人设立(准备行为)与法人的成立(产生)不同。2、依法成立的内容包括:1)实质要件合法(符合实体法要求):A、设立有规范基础;B、有设立人;C、有章程;D、设立目的须合法。2)形式要件合法(符合程序法要求):A、符合法人设立原那么;B、符合法人的设立方式;C、需要依法登记的,须登记。(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与法人的经营规模和业务活动的内容相适应的财产,是法人进 行民事活动的物质保障。在理解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时,应注意:1、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财产来源不同。2、公司法人的必要财产,法律要求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数额。3、非营利法人

37、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指国家拨给它们的经费数额须能维持其存在并进行 业务活动。(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1、法人的名称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特定化的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表示出法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法人名称的使用和变更须经登记;法人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法人对自己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法人的名称是无形资产,可以转让、出卖。2、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是代表法人实现法人(团体)意志的职能机构(包括法人机关、法人业 务活动机构)。法人的核心机构是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是依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产生,无需特别委托授权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 责法人的生产和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38、是形成法人意思,并 指挥法人活动的领导机构。法人机关的特点: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局部,不能独立于法人单独存在。法人机关与法人的成立同时产生。法人机关的产生方式主要是:法定产生;选举产生;委派产生。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注意:法人机关、法人机关的担当人、法人代表机关的担当人、法人的代理人、法人的 工作人员是不同的概念。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指挥系统、领导机构。法人机关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的担当人:法人机关的成员。法人代表机关的担当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代理人:受法人机关委托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代表法人为法律行为。法人的工作人员:是与法人订有劳动合同的人。3、法人的场所和住所。法

39、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法人的住所是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法人能独立承当财产责任能够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和经费承当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四、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能够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资格。2、特点。1)依法成立时产生,清算完结时终止。2)法人不能享有和承当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3)法人权利能力的实现受其行为能力限制。性质限制、目的限制、法律限制。(二)法人的行为能力1、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法人在法定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能力。2、特点。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2)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范

40、围一致。3)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人机关或法人的代理人或法人的工作人员实现。(三)法人的责任能力1、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法人对其违法行为应承当责任的能力。2、法人责任能力的要件。1)法人须有行为;2)须是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3)须具备责任构成要件;4)法人责任是对外民事责任。内部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五、法人的变更与消灭()法人的变更1、法人的分立(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1)创设性分立;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2)存续性分立:原法人存续,但分出一局部财产设立新的法人。分立后的效力。创设性分立:消灭原法人,设立新法人,因分立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 法人承受

41、。存续式分立:原法人存续,其权利义务关系由分立合同或章程规定。2、法人的合并(两个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1)创设性合并;两个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消灭。(2)吸收式合并。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被归并的法人消灭,存 续的法人主体资格仍存在(兼并)合并后的效力。因合并后消灭的法人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新设的法人和存续的法人概 括承受。(二)法人的消灭(民法通那么第45条)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三)法人的清算(分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依破产法的清算程序清算,破产还债。法人清算完毕,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注意:清算中的法人还具有权利

42、能力,能进行清 算范围内的活动)法人权利能力终止时间为法人清算完结之日。六、法人与非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非法人团体的特点:1、合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2、有自己的设立目的;3、有一定的组织机构;4、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5、不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非法人团体的主要类型(-)合伙(法人与合伙的主要区别)1、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法人成立复杂。2、合伙财产是共有财产,法人是独立财产。3、合伙责任是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是独立责任。4、合伙是不具权利能力的团体,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二)其他非法人企业和社会团体;(三)无权利能力

43、社团;(四)法人的分支机构;(五)设立中的非法人团体。本节思考题:1、法人的特征是什么?2、合伙与法人的区别?3、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的区别?4、何为法人人格否认?5、法人成立的要件?6、法人的设立与法人成立的区别?7、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8、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特点?9、什么是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承当责任的特点?第九章法律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法律事实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法律事实研究法律行为,首先需明确作为法律事实之一的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间的联系。思考(复习)问题:民法中的法律事实类型体系?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占何地位?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间有何关系?为什么专

44、门研究法律事实之一:法律行为?一、民法中的法律事实类型表(复习)二、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三、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法律关系为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动通常简称为权利的变动(权利取得、变更和 消灭)。(一)权利的取得(权利的发生)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依据,独立取得权利。(举例说明)2、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以他人继存的权利为依据取得权利。(举例说明)(-)权利的变更权利本身存在,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效力发生变化。(三)权利的消灭权利与主体别离,原权利主体丧失权利。权利的消灭分:1、绝对消灭:权利不再存在。如权利标的物灭失。2、相对消灭:权利本身存在,只

45、是权利主体变更。四、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从上述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的相互关系可知:法律行为是主体形成法律关系的主要手段,是连接主体与权利的桥梁和纽带。即:主体一通过行为-取得权利,享有权利。没有行为,主体与权利脱节,法律关系 也不可能形成。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法律行为是德国式近代民法的标志性概念,为德国民法首创,是德国法学家抽象思维的 精华。一、法律行为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1、是民法分那么中各具体行为的一般规那么;2、是民法总那么中的基础与核心内容;3、是一个国家民法典体系形成的逻辑基础。二、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功能法律行为制度是法律赋予主体自由创设法律关系的手段。是实现

46、私法自治的工具。人人可依其所想要到达的私法效果,自由创设法律关系,称之为私法自治。人各自按照其自由意志取得其所期望到达的权利义务,也是意思自治原那么的表达。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民法通那么第54条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学理解释: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旨在发生私法效果的一 种法律事实。二、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的当事人将心中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行为。 意思:产生某种私法效果的内在意思(效力意思); 表示:将内在的效果意思通过外在方式表示出来。说明:法律行为的成立,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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