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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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 围,根据以下三个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一)X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假设干意见的通知(XX府发2007 12号);(二)x市医疗保险局、x市教育委员会、x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 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假设干意见的实施细那么 (xx 医保200761 号);(三)x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xx医保中心2007 17号)。第二条本实施方法适用的保障对象为:(一)在xx注册接受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高职学生;(二)在xx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三)在xx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 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这三类属于本实施方法规定的保障对象的人员,以下简称“大第三条 本实施方法不适用于在复旦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历教育,或者在xx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普通门诊应回校医院就诊;居住地在本市郊区或外省市的学生,可就 近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学生垫 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第六章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第三十四条大学生的以下医疗费用应到校医院申

3、请报销结算:(一)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大病医疗 费;(二)在本市发生的急诊费和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三)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第三十五条 大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外省市住院医疗费或门诊大 病医疗费后,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 离校手续前),凭校园卡、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 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到校医院申请报销。第三十六条校医院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地住院费或门诊大 病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 息。然后按月汇总后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医保中 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学校。第三十七条 学

4、校收到区医保中心拨付的费用,并经过校医院逐 一确认并及时通知学生后,财务处负责将报销的费用划入大学生的银 行帐户。第三十八条大学生个人垫付急诊和转诊医疗费,以及外省市普10 通门急诊医疗费后,应及时凭校园卡、转诊凭证(仅适用于转诊医疗)、 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向校医院申请报销。核定后的医 疗费用,除个人自负2096以外,其余予以报销,并由财务处负责在 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卡支付给大学生。第三十九条校医院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时,对于以下费 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额由大学生个人自理:(-)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 发生的费用;(二)经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

5、费用及住院费用等超出大学 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费用;(三)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四)超过转诊有效期的就诊医疗费用;(五)寒暑假、国定节假日期间的学生在外就医的中医、中药费、 慢性病检查费和治疗费,以及非急诊住院的费用;(六)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七)属于X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工程范围的费 用: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 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工程、各种健康体检、 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工程等;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 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八)超过报销截止日期及遗失的医疗费原始收据上记载的费11用。第四十条 各类医疗费原始收据报销截止日期为:(一)外地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 结束后的6个月;(二)本市急诊和转诊,以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 的报销截止期为收据开具日后的次年三月底。第七章其他第四十一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老实守信,严格遵守大学 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外借或冒名使用“校园一卡 通”、谎报医药费等行为,一经查实,按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妥善保管从校医院领取 的住

7、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因保管不当或遗失后被他人冒 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当。第四十三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 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第四十四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去港 澳台地区,必须按规定办理必要的商业医疗保险。在境外和港澳台地 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当或者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解决,不按 本方法报销。12第四十五条 为向个人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大学生提供帮助,学 校设立“XX大学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医疗帮困基金的帮困对象和使 用方法,按XX大学学生医疗帮困基金管理方法执行。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六条本方法由财务处和总务处负责

8、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13XX大学学生医疗帮困基金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基金的设立为贯彻执行X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 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大学生给予 帮助,根据以下三个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立“XX大学 学生医疗帮困基金”(以下简称“学生医疗帮困基金”)。(一)X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 度假设干意见的通知(XX府发2007 12号);(二)x市医疗保险局、x市教育委员会、x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 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假设干意见的实施细那么 (xx 医保200761

9、 号);(三)复旦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法(试行)。第二条基金的来源学生医疗帮困基金的来源一是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社 会各界提供的专项捐赠资金,三是其他资金。第三条基金的帮困对象学生医疗帮困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在xx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 制度实施方法规定的保障范围内,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大学生和个人 自负医疗费过大的大学生。不在XX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法规定的保障范14 围内的学生不属于本基金的帮困对象。第四条基金的管理学生医疗帮困基金是学校帮困助学体系的组成局部。由学生工作 部(以下简称“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校 医疗机构、对外联络与开展处(以下简

10、称“外联处”)和财务处负责 管理。(一)学工部、研工部负责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确定对符 合条件的大学生的补助金额;配合外联处对外争取社会各界为学生医 疗帮困基金提供捐赠赞助;(二)校医疗机构负责核定本基金帮困对象自行承当的,需要本 基金给予补助的医疗费用;(三)外联处负责对外争取社会各界为学生医疗帮困基金提供捐 赠赞助;(四)财务处负责安排本基金的预算;根据学工部和研工部的通 知,向大学生支付补助金;核算本基金的收支。第五条 基金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但凡经学工部或研工部认定为经济困难,且属于XX大学学生基 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法规定的保障对象的大学生,其按规定发生 的以下医疗费用,由本基金

11、予以资助:(一)在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 诊及转诊医疗费用,个人自负的局部先由学生垫付后,凭相关资料送 至校医疗机构核定,经学工部、研工部确认后予以资助。15(二)在本市住院及外省市(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 社会调查、因病等休学等期间)住院时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 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 元、一级医院50元)及以下局部医疗费用,其个人自负局部先由学 生垫付后,凭相关资料送至校医疗机构,由校医疗机构及所属区医保 中心核定,经学工部、研工部确认后予以资助。第六条 基金对个人自负医疗费过大的学生的资助凡属于XX大学学生基

12、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法规定的保障对象 的大学生,按规定接受住院、门诊大病和急诊治疗的情况下,确因病情 需要发生的非医保范围承当的医疗费用,数额巨大且给学生造成经济困 难的,其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凭相关资料经校医疗机构核定、学工部、 研工部确认后,由本基金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资助。第七条基金的支付方式本基金对学生补助的支付,一律由财务处通过学校统一发给学生 的银行校园卡支付。第八条 本方法由学工部、研工部商校医院、对外联络与开展处、 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16第四条 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为:(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XX大学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按

13、本实施方法的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二)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 止按本方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 本方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第五条大学生医疗保障分为住院医疗保障、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和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三类。各类医疗保障具体的用药、诊疗工程和 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参照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和诊疗工程的分类自负方法除外)。第六条 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 是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同时,根据不同的校区分布,学校选择下 列三所医院作为大学生医疗保

14、障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 院):校区定点医院邯郸/江湾校区长海医院枫林校区中山医院张江校区曙光医院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分管校长担任组长,分 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总务处、财务处、教务 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留学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 部门和校医院负责人参加的“XX大学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XX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工 作。第八条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校医院具体负责办理与 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各项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是:(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二)办理校内门诊

15、的诊疗及收费;(三)校外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四)按时将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X市医疗保 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 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做好学生信 息的留档工作;(五)按需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领X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 障住院结算凭证和X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下分别简称“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并负责保 管、登记、签发与核销申领来的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六)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 的报销申请,向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七)审

16、核报销大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和外地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A)协助财务处管理医疗保障资金。第九条总务处主要承当以下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职责:(一)协助校医院做好与实施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 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工作;(二)保障校医院实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资源配置。第十条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和医疗帮困资金的管理与会计核 算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职责是:(一)向x市财政申请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 称“补助资金”),并在每年年终与X市财政进行年终清算;(二)在学校预算中安排用于大学生医疗保障和医疗帮困的资 金;(三)负责向大学生支付普通门急诊报销费用和从学校所属区医 保中心

17、收到的学生外地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费用,以及向贫困学生支 付医疗帮困资金;(四)完成医疗保障资金和医疗帮困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年度决算 工作。第十一条教务处、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协助校医院,完成可享受 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具体 职责是:(一)每学年开学后的10月31日(含)前,将新增的属于本办 法规定保障对象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校医院,由校医院在11月30日前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 集中登记手续;(二)对于集中登记后属于本方法规定保障对象的入学、转学或 退学的大学生,应在其办完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的书 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8、以及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 式提供给校医院,由校医院在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 心办理补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三)每年的8月31日(含)前,将上报x市教委的毕业生人 员信息,同时提供给校医院,以便校医院及时核实被市医保中心集中 注销的人员情况。第十二条学工部、研工部主要承当以下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 关的职责:(一)在各自分管的学生范围内,与校医院共同做好学生医疗保 障制度的宣传工作;(二)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对并具体负责对个人自负医疗 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学 生给予帮助;(三)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并负责各自分管的学生的

19、 商业保险理赔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第三章住院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第十三条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包括门诊住院、急诊住院和急诊观 察室留院观察。其中,本市门诊住院必须按本方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事先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第十四条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 围之内的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局部的住院医疗费由大学生个人负 担;起付标准以上局部的住院医疗费由X市为大学生设立的住院及门诊 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承当。大学生住院医疗 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三级医院300元;(二)二级医院100元;(三)一级医院50元。第十五条大学生在本校的定点医院住院,应凭定点医

20、院出具的 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校园卡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 在自住院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到定点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在办 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将住院结算凭证的第一联(医疗机构结算联) 交至定点医院,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第十六条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保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校医院在开具 的住院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第十七条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 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地门诊住院时,应征得校 医院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 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

21、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第十八条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 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 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第四章门诊大病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第十九条 大学生的门诊大病医疗是指以下大病的门诊治疗: (一)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 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 要的相关检查;(三)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 强迫症、精神发育缓慢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 病);(四)血友病;(五)再

22、生障碍性贫血。第二十条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 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第二十一条大学生在本校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 凭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校园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到 校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后学生每次就医挂号和付费记账时 向定点医院出示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和本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证件。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第二十二条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保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并 由校医院在开具的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第二十三条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

23、省市开展教育 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进行门诊大病医 疗时,征得学校校医院同意后,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 诊大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第 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第五章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的普通门急诊是除住院和大病门诊以外的 疾病治疗。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 以下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一)属于本方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学 校承当90%,个人承当10%;(二)属于本方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在符合规定的校外医院门急诊 就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当80%,个人承当2

24、0%;(三)不属于本方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可在校医院门诊就医,费 用由个人全额承当。第二十六条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必须先到校医院就诊,并利用校 园卡支付个人负担的10%医疗费。第二十七条因病情需要转到学校定点医院或非定点医院就医 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在病史上注明转诊建议,到校医院开具转诊 凭证后,在转诊凭证的一个月有效期内到指定的转诊医院就诊。第二十八条转诊一般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个科,同一种病 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除外)。如转诊的医保定点医 院在治疗过程中开具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工程,大学 生需持检查单回校经接诊医生、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进行检 查。第二十九

25、条大学生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学生 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用,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担。第三十条 大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拨 打120急救中心或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 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第三十一条 如急诊后需要复诊、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向校医院 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医生审核后办理相关转诊手 续,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第三十二条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 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接受普通门诊 医疗时,在征得校医院同意后,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 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第三十三条 寒暑假及国定假日期间,居住地为本市的大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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