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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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的主要精 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务院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国发201616号)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 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以高校大学作为所有权 人的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 成果。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许可、转 让、作价投资以及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

2、用、推广直 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 动。第三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 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四条学校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 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的基本原则,既要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又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第六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

3、组, 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统筹成果管 理、技术转移、相关资产经营管理及法律等事务。第七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自然科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管部 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技术转移工 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促进与企业 联合实施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按上级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转 化年度报告制度。科学技术处负责建设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利用 “高校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和“高校大学科学技术中心”,通 过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市场化运 作,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充分调动校内外人员参与学校科 技成果研发与转化的积极性。高校大学技术转移中

4、心设立一定数量的流动岗位,聘请有 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 作,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专、兼职的成果转化工作人员, 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 和技术转移队伍。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高校大学校友会、地方(专业)研 究院、行业组织等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依托其构建技术交易、投融资等支撑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开发 和市场需求对接、科技成果和风险投资对接,形成市场化的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营体系,培育打造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 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第八条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形式转化的,由高校吉大控股 有限公司、科技园发

5、展中心和高校吉大孵化器有限公司等经学 校授权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作为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第九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 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 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按以下规程办理:(一)定价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二)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的申报受理单位是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提供成果信息并 对相关风险做出承诺,所在中层单位出具审核意见或承诺。涉及作价投资的,实施单位应提供作价投资的相关信息和 意见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或预评估

6、报告。以其它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参照上述方式申报。(三)公示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 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应不 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审批程序,公示有异议的 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异议处理,异议问题消除后进入审批程序。 涉及纪检、监察的异议由科技处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四)审批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根据公示 结果向相应审批决策机构报批;审批通过后,由科学技术处代 表学校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根据公示结果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 向相应审批决策机构报批。审批通过后,由实施单位负责实 方也O(五)备案

7、科技成果的转让与许可由相关科研团队完成技术合同登 记、备案和专利局备案等工作。作价投资实施单位在作价投资完成后,将相关材料报科学 技术处备案,同时,负责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关备案 工作。第十一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三级管理决策,并参照 “三重一大”相关文件精神实行集体决策。(一)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在300万元以下的,校国有资产 管理委员会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 (财务、资产、法律等)论证审批;(二)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在300万(含本级)2000万元 的,校党委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委 员会授权科学技术处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三)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在2

8、000万元(含本级)以上的, 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科学技术 处论证,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主管校长和科学技术处每年终提请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 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全年科技 成果转化情况。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扣除可能发生的中介费 等)纳入学校总体预算,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员和 转化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以及用于学校技术转移体系建 设、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工作。预算安排的奖励和报酬参照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入额度, 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奖酬I。(一)对无后续责任或义务的技术转让或许可项目,技术 团队分配收益不低于总额度的50%,省

9、内转化项目技术团队分 配收益不低于总额度的70%,具体分配额度由学校、相关中层 单位和技术团队三方协商确定。剩余部分学校和相关中层单位 平均分配。技术团队获得的转化收益可以一次性用于奖励。(二)对有后续责任和义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学校 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权分配由实施单位与相关技 术团队及其所在中层单位等转化实施主体协商确认,其中用于技术团队奖励的份额不低于50%,省内项目用于技术团队奖励 的份额不低于70% (含股权、出资比例等)。(四)技术团队的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获得奖励的份额不 低于奖励总额的50%,团队内其他人员具体收益分配比例由负 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

10、贡献多少确定,并报所在中层单位主要 负责人审议批准。(五)学校和中层单位可以使用不超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的3%,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团队的奖励。第十三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 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 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第十四条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接受科研团队委托,提供有关 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报批与备案、财务办理及知识产权规划 与管理等服务的,可以从成果转化毛收入中提取一定费用,用 于平台运行、聘用人员工资及技术经纪人奖酬等支出,收费标 准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学校科技工作者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的前提下,经征得所

11、在中层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 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 人事关系。科学技术处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共同建立相关 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工作者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工作者 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 管理办法办理手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 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 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 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

12、技成果的主要完 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 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 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 成果转化收益。公示内容应包括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 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 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 内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 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第十八条学校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 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将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校内单位及科技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 内容和依据。第十九条校内职工未经单位允许,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协 议、约定,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 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 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 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学校相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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