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V带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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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11-16公布 2006-12-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4)5.1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5.2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4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6 证书和标志 (11)6.1 证书

2、(11)6.2 标志(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8 收费 (13)9 工作人员守则 (14)10 附则(14)附件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5)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汽车V带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汽车V带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

3、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汽车V带产品。汽车V带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按类别分为4个产品单元见表1。表1 汽车V带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规格型号1包边V带型号:AV10、AV13、AV15、AV17、AV22;2切边V带型号:AV10、AV13、AV15、AV17、AV22;3汽车多楔带PK型4汽车同步带ZA型、ZB型、ZH型、YH型、ZR型、YR型、ZS型、YS型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橡胶制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1)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2)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3)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4)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5)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6)推荐拟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7)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8)

5、配合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管理体系;(9)完成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6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010-84885418传 真:010-84885009电子信箱:hgscb5009联 系 人:陈瑞英 刘玉泉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

6、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石油和化学工业新材料与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郑州路53号78信箱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青岛科技大学院内)邮政编码:266042电 话:0532-88692018传 真:0532-88692019联 系 人:李健检验产品范围:包边V带、切边V带、汽车多楔带、汽车同步带化学工业乳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东环北路株洲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邮政编码:412003电 话:0733-2495120传 真:0733-2494158联 系 人:汤胜修

7、检验产品范围:包边V带、切边V带、汽车多楔带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8、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规格型号;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

9、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达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10、。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核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核查组应当按照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应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4.2.3 核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核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部应当自接到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

11、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核查组根据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汽车V带产品

12、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

13、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

14、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包边V带GB 12732-1996汽车V带GB/T 133

15、52-1996 汽车V带尺寸GB/T 13490-1992 V带均匀性规范和试验方法 中心距变化量法GB/T 3686-1998 V带拉伸强度和伸长率试验方法GB/T 11545-1996 汽车V带疲劳试验方法切边V带GB 12732-1996汽车V带GB/T 13352-1996 汽车V带尺寸GB/T 13490-1992 V带均匀性规范和试验方法 中心距变化量法GB/T 3686-1998 V带拉伸强度和伸长率试验方法GB/T 11545-1996 汽车V带疲劳试验方法汽车多楔带GB 13552-1998汽车多楔带GB 13552-1998汽车多楔带汽车同步带GB 12734-2003汽车

16、同步带GB/T 10716-2000 汽车同步带物理性能试验方法GB/T 18183-2000 汽车同步带疲劳试验方法 附录A5.2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3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3-1 包边V带:序号工序名称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备注1配合称量设备2炼胶开炼机或密炼机比重仪、可塑度仪、硬度计等快检设备和拉力试验机等物性检验设备可委托加工3压延或浸涂压延机或浸涂胶机可委托加工4底胶压出挤出机或压型机5线绳浸胶浸胶装置6包布裁断裁断装置7成型成型机(配有芯绳张力装置)8硫化硫化罐或平板硫化机9成品检验汽车V带测长机、拉力试验机(高负荷)、高温试验箱、

17、低温试验箱、三轮功率疲劳机若缺三轮功率疲劳机,必须有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对企业申报的每种型号产品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委托检验报告3-2 切边V带:序号工序名称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备注1配合称量设备2炼胶开炼机或密炼机比重仪、可塑度仪、硬度计等快检设备和拉力试验机等物性检验设备可委托加工3压延或浸涂胶压延机或浸涂胶装置可委托加工4压片压延机或开炼机等5成型成型机(配有芯绳张力装置)6硫化硫化罐7脱模脱模机8切割切割机9测量打磨测量研磨机10成品检验汽车V带测长机、拉力试验机(高负荷)、高温试验箱、低温试验箱、三轮功率疲劳机若缺三轮功率疲劳机,必须有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生产许可证

18、检验单位对企业申报的每种型号产品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委托检验报告3-3 汽车多楔带:序号工序名称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备注1配合称量设备2炼胶开炼机或密炼机比重仪、可塑度仪、硬度计等快检设备和拉力试验机等物性检验设备3压延或浸涂胶压延机或浸涂胶装置可委托加工4压片压延机或开炼机等5成型成型机(配有芯绳张力装置)6硫化硫化罐7脱模脱模机8磨楔、切割磨楔机、切割机9成品检验汽车多楔带测长机、拉力试验机(高负荷)、高温试验箱、低温试验箱、三轮功率疲劳机(带恒温装置)若缺三轮功率疲劳机,必须有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对企业申报每种型号产品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委托检验报告3-4 汽车同步带:序号工

19、序名称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备注1配合称量设备2炼胶开炼机或密炼机比重仪、可塑度仪、硬度计等快检设备和拉力试验机等物性检验设备3压延或涂胶压延机或浸胶装置可委托加工4压片压延机或开炼机等5成型成型机(配有双鼓芯绳张力装置)6硫化硫化罐7磨背磨背机8脱模脱模机9切割切割机10成品检验汽车同步带测长机、游标卡尺、拉力试验机(高负荷)、拉力试验机(有曲线绘制功能)、高温试验箱、低温试验箱、硬度计(邵尔A型)、齿剪切装置、两轮功率疲劳机、耐臭氧试验机若缺两轮功率疲劳机和耐臭氧性能试验机,必须有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对企业的ZA型产品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委托检验报告5.3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

20、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由核查组负责组织抽封样品,抽样人员不少于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抽样。抽样工作应在核查组实地核查合格后实施,若有现场检查项目,应对所抽样品整体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好现场检查结果记录,有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确认签字后,随抽样单一同递交检验单位。5.4.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样品应自抽样日起六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5.4.1.3 抽样基数:为使抽得的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每个产品单元抽取一个型号的样品。每种型号的抽样基数为至少500条

21、样品,并可以代表企业至少两个批次的产品。5.4.1.4 样品数(1)包边V带:样品数量为其有效长度范围是950mm1600mm的同规格、同材质、同级别的V带12条(包括主检样和复试样),并封存另外6条V带留企业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在企业中保存四个月,过期后由企业自行处理。(2)切边V带:样品数量为其有效长度范围是950mm1600mm的同规格、同材质、同级别的V带12条(包括主检样和复试样),并封存另外6条V带留企业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在企业中保存四个月,过期后由企业自行处理。(3)汽车多楔带:样品数量为其有效长度范围是850mm1000mm的同规格、同材质、同级别的多楔带(型号为3PK)

22、16条(包括主检样和复试样),并封存另外8条多楔带(型号为3PK)留企业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在企业中保存四个月,过期后由企业自行处理。(4)汽车同步带:样品数量为其有效长度范围是800 mm1500 mm的同规格、同宽度、同材质、同级别的同步带(型号为ZA型,带宽为19mm)32条(包括主检样和复试样),并封存另外16条同步带留企业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在企业中保存四个月,过期后由企业自行处理。5.4.1.5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一式三联),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一联交申证企业,一联由核查组与核查材料一起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一联随所抽样品寄送检验单位。5.4.1

23、.6 所抽样品由抽样人员捆扎整齐后,贴好封条并加盖封样章。5.4.1.7 注意事项,本次生产许可证发放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后,申证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送到检验单位;当需要寄送备用样品时,申证企业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将备用样品寄送到检验单位;产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不合格处理。5.4.1.8 样品验收,检验单位检查样品和抽样单是否符合4.4.1的规定,且标记、封条完好,检查无误后,及时安排检验。表4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受 检 单 位取 样 目 的样 品 名 称产 品 单 元规 格 型 号产 品 标 准生 产 日 期产 品 批 号出 厂 等 级样 品 基 数抽 样 时 间抽

24、样 地 点抽 样 总 数 备 样 数 量检验单位名 称受检单位生产地址地 址电 话电 话邮 编联系人企业领导签 名抽样人员签名公章备 注: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5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产品单元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标准包边V带外观质量GB 12732-1996GB 12732-1996有效长度偏差GB/T13352-1996GB/T13490-1992露出高度中心距变化量全截面拉伸强度GB/T3686-1998参考力伸长率耐高温性能GB 12732-1996耐低温性能疲劳寿命GB/T11545-1996产品标志GB12732-1996切边V带外观质量GB 12732

25、-1996GB 12732-1996有效长度偏差GB/T13352-1996GB/T13490-1992露出高度中心距变化量全截面拉伸强度GB/T3686-1998参考力伸长率耐高温性能GB 12732-1996耐低温性能疲劳寿命GB/T11545-1996产品标志GB 12732-1996汽车多楔带外观质量GB 13552-1998GB 13552-1998有效长度偏差拉伸强度参考力伸长率耐低温性能疲劳寿命产品标志汽车同步带外观质量GB/T 10716-2000GB 12734-2003有效长度偏差带宽偏差供货状态下:带背硬度(邵尔A)、拉伸强度、齿体剪切强度、包布粘合强度、芯绳粘合强度GB

26、/T 10716-2000GB 12734-2003(1102)70h耐高温后:带背硬度(邵尔A)、拉伸强度、齿体剪切强度、包布粘合强度、芯绳粘合强度(1002)22h耐1号油后:带背硬度(邵尔A)、拉伸强度、齿体剪切强度、包布粘合强度、芯绳粘合强度100(开水)3h,(255)(水)30min后:带背硬度(邵尔A)、拉伸强度、齿体剪切强度、包布粘合强度、芯绳粘合强度耐臭氧性能耐低温性能疲劳寿命产品标志5.4.3 检验与判定5.4.3.1 检验单位对每个产品单元的汽车V带样品,依据规定的检验依据,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该企业该产品单元为合格;若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

27、该企业该产品单元为不合格。5.4.3.2 对每个产品单元的产品,先用主检样品进行检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再用复试样品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1)每个产品单元的物理性能和尺寸偏差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另取双倍试样对该项进行复试,复试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为不合格。(2)每个产品单元的疲劳寿命试验,先对一条样品进行检验,若该条样品合格则判定该项合格;若该条样品不合格,则另取一条样品进行复试,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不合格。(3)在每个产品单元所抽取的样品中取5条进行外观质量和产品标志检查,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5.4.3.3 对每个产品单元按上述规定分别进行检验和判

28、定,并分别做出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5.4.4 检验报告及汇总5.4.4.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每个品种一式三份,一份寄至申请取证企业,二份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5.4.4.2 检验单位负责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橡胶制品审查部。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例:汽车同步带 ZB型。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

29、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

30、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

31、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

32、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24-。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2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应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与企

33、业名称、产品商标和规格型号一起标注在汽车V带的上顶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如果在产品上无法标注,必须标注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

34、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

35、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36、。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

37、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9.4 恪尽职守,有计划

38、、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0 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附件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

39、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0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

40、”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5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 合格o 一般不

41、合格o 严重不合格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o 合格o 不合格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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