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化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化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化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依据中共中心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化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看法和教化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化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方法>的通知(教督20201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法。其次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化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四
2、条督导评估原则 (一)科学规划。各地根据自治区学前教化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学前教化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和年度安排,统筹推动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二)坚持标准。严格坚持国家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牢靠。(三)公开透亮。加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四)注意实效。通过客观评估各地学前教化普及普惠工作的实际成效,督促引导各地政府主动发展学前教化。第五条督导评估时间: 20202030 年期间完成全区所属县域学前教化普及普惠的督导评估,并通过国家认定。 其次章督导评
3、估内容 第六条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状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状况三个方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化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督导评估。 第七条 普及普惠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 85%。(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 80%。(三)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 50%。第八条 政府保障状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一)党的领导坚毅有力。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学前教化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县域学前教化专项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4、,列入本地区限制性具体规划。(三)学前教化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依据人口规模和适龄儿童数量,农村、牧区每个乡镇(苏木)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依据实际状况举办流淌幼儿园、季节班等。(四)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方法。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运用;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由当地政府统筹支配办成公办园或托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五)财政投入到位。落实自治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足额支配应担当的资金;
5、落实对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根据规定运用学前教化发展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化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六)刚好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方法进行认定,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要刚好认定,并做好动态管理。认定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在当地教化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七)收费合理。公办幼儿园收费严格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化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得超过内蒙古自治
6、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方法规定的上限标准。全面落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八)老师工资待遇有保障。落实公办园老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老师工资刚好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参照公办园老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老师工资收入。(九)平安风险防控机制健全。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看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教化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防范建设三年安排;县域内幼儿园评估认定前 2 年内无重大平安责任事故。(十)监管制度比较完善。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落实幼儿园基本
7、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建立 35 年一轮覆盖全部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民办园无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第九条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状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一)办园条件合格。根据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工具的标准执行,幼儿园园舍条件、户外活动场地设置、玩教具、活动器械数量、幼儿图书配备和设施设备普遍达到规定标准;2017 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二)班额普遍达标。县域内 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三)老师配足配齐。根据教化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
8、工;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或长期运用代课老师的状况;县域内幼儿园专任老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 1:15。(四)老师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健全幼儿园老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老师持老师资格证上岗制度;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老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化、考评、奖惩机制;县域内幼儿园评估认定前 2 年内无严峻师德师风问题。(五)落实科学保教要求。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化指导纲要和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嬉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第三章督导评估程序第十条县级自评。旗县(市、区)教化督导机构对本地区学前教化
9、普及普惠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于当年 4 月底前报盟市教化督导机构初核。第十一条盟市初核。盟市教化督导机构和学前教化管理机构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驾驭状况和旗县(市、区)自评状况,进行初核。初核达到要求的,由盟市级人民政府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当年 5 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督导评估。第十二条自治区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化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各盟市级人民政府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的学前教化普及普惠县进行督导评估。程序如下:(一)指标审核。组织专家评估组对盟市学前教化普及普惠县初核工作进行审核,审
10、核申报的县是否达标,审核盟市督导评估工作标准是否明确、方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客观等。(二)社会认可度调查。对申报的旗县(市、区)开展学前教化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评估的旗县(市、区)社会认可度必需高于 85%。(三)实地核查。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实地核查主要实行听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状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听取当地群众的看法、明察与暗访等方式,随机抽查肯定比例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评估,全面考察了解当地学前教化发展状况,并形成评估看法。(四)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评估看法。(五)实地督导评估后
11、,督导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示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告、公示中包括国务院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举报电话。在自治区督导评估过程中,凡评估的旗县(市、区)有不合格的项目、群众对学前教化投诉举报多、负面反映剧烈、数据弄虚作假等严峻问题的,当年终止对该旗县(市、区)的督导评估。专家评估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化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盟市申报的旗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的项目全部合格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化督导委员会审核后,于当年 9 月底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国务院教化督导委
12、员会办公室进行认定。第十三条国家认定。国务院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驾驭的数据、资料、举报状况、实地核查状况对申报县形成最终评估认定结论,提请国务院教化督导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国家学前教化普及普惠县名单。第十四条 监测与复查。国务院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盟市教化督导机构建立普及学前教化监测和复查机制,对全区学前教化普及普惠状况进行监测。对学前教化普及普惠水平下降、体制机制保障程度降低、幼儿园保教质量下滑的县,报请国务院教化督导委员会取消其国家学前教化普及普惠县称号。 第四章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通过国家认定学前教化普及普惠县名单
13、和各盟市全部学前教化普及普惠县名单及占比。第十六条 学前教化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结果是对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化职责评价和教化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将各盟市学前教化普及普惠状况纳入对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化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如期完成学前教化普及普惠县督导评估目标的盟市,遴选典型阅历宣扬推广,并报国务院教化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宣扬推广;对履行学前教化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盟市、旗县(市、区),实行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指责等方式予以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盟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实施方法制定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及所辖各旗县(市、区)2030 年前接受督导评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安排,并开展督导评估工作。第十九条 本实施方法公布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要依据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修订。其次十条 本实施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