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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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本行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促进科学管理和防范风险,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章程,制定本工作规程。其次条本行设立的合规内审岗及合规风险部其他人员,是本行的审计主体。本行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帮助审计主体完成特定的审计工作或审计有关的工作。第三条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和经济责任,是本行的审计客体。审计对象包括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第四条审计人员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内部限制制度和有关业务技

2、术标准、原理衡量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和经济责任。第五条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可以实行现场审计方式,非现场审计方式和审计调查方式。第六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项目,实行审计责任制度。审计项目下设审计组,配备适当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七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履行审计职责的有效性负有责任,对审计对象未接受或未充分接受审计建议而导致的风险或损失不负责任。 其次章审计原则 第八条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原则。(一)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审计人员不及参加其所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和有关涉及经济责任的活动。(三)审计人员自主

3、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不应受到他人影响。(四)审计人员执行审计项目,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审计组长的回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上一级领导确定,其他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组长确定。第九条审计应遵循重要性原则。(一)审计人员应当亲密关注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活动中的重要事项。(二)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确定和安排审计事项的重要性水平。第十条审计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运用适当的审计技巧和专业推断,对审计对象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能性保持警惕和关注。审计人员应当把检查和审核工作进行到合理的程度,严格执行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步骤。审计人员持

4、有证据怀疑审计对象有不正值行为时,必需向本行的适当权力机构报告,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跟踪审计。审计人员不能对审计对象存在重大风险事项与否赐予肯定保证。第十一条审计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审计行为公正,根据客观的审计依据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和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分析、评价和报告。第十二条审计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时,应当以审计事项与审计目标的关联程度大小为标准,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第三章审计机构 第十三条本行审计职能隶属合规风险部,专设合规内审岗,管理与实施全行的审计工作。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对于重要事项实行办公会议议事制度。第四章审计

5、人员 第十五条从事审计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熟识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驾驭审计、会计、信贷及其他相关专业的学问; (二)敬业爱岗,具备审计、会计、信贷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工作经验,受过专业训练; (三)具有较强的调查探讨、综合分析和写作实力和肯定的人际沟通和沟通实力; (四)坚持原则、品德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第十六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从事审计工作:(一)有违反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情形的; (二)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受到司法机关、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或者受到的党纪、政纪处理尚未撤消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峻的不良影响的。第十七条

6、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的看法和立场,在履行审计职责时要解除来自自身和外部的干扰,保持职业审慎看法,严谨、稳健、负责地履行职责。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驾驭人际沟通和沟通技巧,与组织内部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能清晰和有效地表达审计目的、审计发觉、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当自我约束,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保守隐私,维护诚信和正直的职业形象。其次十条审计部门应当保持肯定数量的、有较高专业实力的核心审计人员,保证高效和优质地履行审计职责。其次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刚好进行客观评价,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第五章审计职责 第一节审计范围 其

7、次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范围。依据本行各项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开展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授信业务、负债业务、投资业务、存放和拆借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现金业务以及内部财务收支的审计; (二)大宗物品选购、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大修、营业网点及办公场所装修、监控设施的审计; (三)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密押的运用管理等重要部位的审计; (四)内部其他资产及全部者权益的核算与管理的审计; (五)高级管理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的审计; (六)其他各项审计。其次条审计目标 其次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披露审计事项的真实性。真实性目标应符合客观、完整、准确的原则。审计人员持有的审计证据,能够证明审计事项与其实际存

8、在或发生状态一样的,审计人员应当确认其真实牢靠。其次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披露审计事项的遵循性。遵循性目标应符合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原则。审计人员持有的审计证据,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全部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内部限制制度、业务规范和经济活动原理的,审计人员应当确认其合法、合规、合理。其次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披露审计事项的效益性。效益性目标应符合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原则。审计人员持有的审计证据,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经济利益或节约的成本费用,达到安排、预算、经济合同规定,或与历史对比有所改善的,审计人员应当确认其有效。第三节报告职责 其次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向本行的适当机构报告工作:审计部

9、门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指导,并报告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向本行经营管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次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报告关系,无保留地报告审计发觉和供应客观的审计分析、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和其他审计信息,刚好报告审计工作安排的执行结果。第四节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其次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财经、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探讨全行内部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规划。(二)依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主动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三)制止和订正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审计中发觉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章问题,向董事长、行长和监

10、事会监事长提出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处理看法。(四)建立完善监控预警制度。在开展全面审计监督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全行业务活动的重点部位、问题多发部位等进行动态监控;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刚好发出预警信号。(五)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报告应当刚好报送董事长室、行长室和监事会监事长室。(六)建立健全审计责任制度。审计人员必需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尽职尽责地做好审计工作,对审计监督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以加强对审计风险的管理和限制。(七)对完善内部限制系统、改进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出管理建议。第六章审计权限 其次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具有如下知情权:有权知

11、悉审计对象的财务、经营和管理目标、政策、标准、程序以及各阶段结果; 有权要求审计对象报送有关资料; 有权要求审计对象反馈审计建议的落实状况; 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参与或列席有关会议。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应具有如下检查权:(一)有权检查审计对象全部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 (二)有权现场调阅和要求报送全部以可读和可视形式形成的信息记录载体; (三)有权查验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以及重要物品; (四)有权调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人员及其他事项; (五)有权现场视察无记录载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具有如下取证权:有权向审计对象索取证明材料; 有权复制证明材料; 有权向有关单位函询

12、; 有权以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取证人员必需就取证事项供应证明材料,并在审计对象声明、调查记录、访谈记录以及记载审计证据的工作底稿上签章。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具有如下临时处置权:对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峻违反财经法规、严峻损失奢侈行为,或在取证过程中,有证据认为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和毁弃现金资产、实物资产、会计资料以及其他审计证据载体的,审计组报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有权协同有关部门封存账册、封存资产、冻结账户、勒令终止非法行为,紧急状况下审计组可以经授权独立行使临时处置权; 对阻碍审计工作、拒绝报送和供应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责令审计对象订正违规行为; 审计对象拒绝订正违规

13、行为,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审计部门有权撤回审计组,出具拒绝发表审计看法的审计报告。第三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具有如下建议权:(一)有权对完善内部限制系统、改进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出管理建议; (二)有权对订正违规行为、追究违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有权在本行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有权对审计看法的落实状况进行追踪监督、评价和报告。第三十六条内审岗应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和报告职责。第七章审计程序 第三十七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依据人行、银监局的部署及本行实际状况,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拟定工作安排,向董事长或有权人提交审计方案。方案应包括被审计

14、的单位、审计的目的、内容、期限、方式、依据、步骤及工作要求等。(二)依据董事长或有权人的批示,发出审计通知书,成立项目审计组,并对审计组成人员作相应的分工,根据审计方案的内容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或非现场审计。(三)依据审计查证的主要问题及事实向被审计的单位提交审计事实确认书。(四)审计终结后撰写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觉的问题,要提出整改看法,有重大事项的应刚好向董事长或有权人汇报。(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的相关制度规定,认定违规违纪种类,提出审计处理看法或建议,报送行长审定后,由合规风险部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看法书和审计处理确定书并监督执行。第三十八条被审单位及人员,对处理看法有异议的

15、,可在十五日内向行长办公会议提出申诉。行长办公会议应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确定,予以订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确定,应照常执行。第八章审计纪律 第三十九条国家法律爱护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禁止打击、报告和陷害审计人员。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应当遵守审计规章制度,依法执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隐私,无保留地报告审计工作。第四十一条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协作审计工作,为审计组供应必要的工作及相关条件,不得限制和拒绝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审计人员玩忽职守的; (二)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 (三)审计人员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的; (四)审计人员回避、隐瞒或掩盖审计发觉的; 第四十三条审计对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审计对象供应虚假信息的; (二)审计对象拒绝、拖延供应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 (三)审计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信息记录或其载体,或转移、隐匿、虚拟资产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的。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由*负责说明和修订。第四十五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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