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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开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分学期版)最新国开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说明题库(分学期版) 说明:资料整理于2021年6月30日,收集了2007年1月至2021年1月中心电大全部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2021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托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7.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18.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 19.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
2、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气,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 16.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17.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需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或者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利,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需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做合一确定。18.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肯定的行为。19.特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
3、用的特别程序。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别类型的案件特地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解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解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17.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18.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证明后依旧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不利裁判后果。19.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4、16.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托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17.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18.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19.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气,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
5、讼参加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17.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18.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恳求权而参与诉讼的人。19.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16.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7.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别类型的案件特地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解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解除了诉讼当事人以
6、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18.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与诉讼的人。19.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7.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别类型的案件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解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解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18.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是对原
7、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恳求权而参与诉讼的人。19.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16.共同管辖: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17.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各债权人恳求之间相互竞争与排斥,权利难以获得全部满意的状况。18.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19.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
8、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做出的判决。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7.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别类型的案件特地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解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解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18.元独立恳求权其次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与诉讼的人。19.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16.
9、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别类型的案件特地由特定的法院管辖。17.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18.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证明后依旧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不利裁判后果。19.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17.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18.地域管辖:是指同
10、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根据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19.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与诉讼的人。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16.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7.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18.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
11、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与诉讼的人。19.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证明后依旧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不利裁判后果。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根据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17.被告:是指被原告知称侵扰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18.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19.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气,在负有义
12、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2014年7月试题及答案 16.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其他人参加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为解决民事纠纷,爱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17.反诉:是指在已经起先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恳求。18.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19.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肯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法律制
13、度。2014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17.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扰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吵,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18.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实行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19.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状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2013年7月试题及答案 16.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17.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扰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
14、争吵,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18.质证: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实行询问、分辨、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19.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状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2013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17.反诉:是指在已经起先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恳求。18.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其他人参加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为解决民事纠纷
15、,爱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19.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肯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法律制度。2012年7月试题及答案 16.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在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范。17.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18.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19.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状况下强制被告
16、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2012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主要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歼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17.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案件的详细状况和须要,依职权确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18.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肯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法律制度。19.质证: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实行询问、分辨、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201
17、1年7月试题及答案 16.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17.级别管辖:就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8.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见的证据,逾期不提出证据的,将担当证据失权的不利后果。19.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恳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行为。2011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反诉:是指在已经起先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恳求。17.陪审
18、制度:是审判机关汲取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加案件审判的制度。18.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恳求权,或虽然没有独立的恳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19.缺席判决:是指在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2010年7月试题及答案 1.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汲取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加案件审判的制度。2.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
19、合并审理的诉讼。3.其次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4.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仍无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2010年1月试题及答案 1.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2.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见,由供应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担当的败诉责任。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所适用
20、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4.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芜毕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2009年7月试题及答案 1.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其他人参加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为解决民事纠纷,爱护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全部活动,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2.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其中的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的当事人则不参与诉讼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仍旧及于全体的诉讼。3.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见,有供应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
21、在无法证明时,要担当败诉责任。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2009年1月试题及答案 1.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一般由3名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或者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2.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远高于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恳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诉讼爱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第三方当事人。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2008年7月试题及答案 1.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
22、可享有并支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2.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3.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爱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扰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4.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扰,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恳求法院予以审判爱护的诉讼行为。5.申请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而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2008年1月试题及答案 1.民
23、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2.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3.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4.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5.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见,有供应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担当的败诉责任。2007年7月试题及答案 1.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2.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24、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3.第一审一般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基础性程序,在其他审级的审理中也是广为适用的。4.抗诉:是人民法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恳求。5.执行:又叫做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2007年1月试题及答案 1.辨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官的主持下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说明自己主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反对对方的看法和主见。2.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恳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恳求权,但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3.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恳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行为。4.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5.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所采纳的方式。方法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