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司法表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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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安全”司法表达金融平安的司法表达 The Judicial Expression of Financial Security 作者:黄韬作者简介:黄韬,法学博士,浙江高校光华法学院探讨员。原文出处:法学家(京)2020 年第 20204 期 第 68-82 页内容提要:金融平安虽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在我国法院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裁判文书中始终被广泛运用,其缘由在于:其一,法院须要确认自身作为国家整体政治(政权)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法院正值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三,为创制金融法律规则供应外部条件。由此,金融平安的话语表述成为现实中的司法润滑剂,同时也肯定程度上展示了我国金融司法的

2、主要运行特征:首先,金融平安话语在某些场景中有可能弱化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约束;其次,除了涉及政策性的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之外,金融平安话语现实中并不构成司法领域中全部制卑视的基础;最终,金融平安话语持续扮演着公共政策向司法政策转化过程中桥梁的角色,但也埋下了以司法稳定性为代价的隐忧。期刊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10 期 关键词:金融平安/金融监管/金融争议/司法行为/司法改革 包括法律领域在内的各种话语场景中,金融平安在我国俨然已成为一个热词。我们自然会关切,金融平安话语的流行对我国现实法律制度的运行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本文探讨发觉,相较于成文立法,我国司法部门对于

3、金融平安话语的运用频率要高得多。为此,本文将围围着金融平安这一尚无明确成文法律界定的话语表述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以何种形式出现并发挥哪些现实功能这一核心问题而绽开。一、问题的提出(一)金融平安的政治表达近年来,随着总体国家平安观的提出,金融平安在各场合被提及的频率明显增加。2016 年 1 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及金融平安事关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全局;2017 年 4 月,中共中心政治局以维护国家金融平安为主题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提出金融平安是国家平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金融平安纳入治国理政重要工作的范畴;2017 年 7 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多次提及金融平安,强调要着力完善金融平安防线

4、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二)金融平安的立法表达由上述政治场景可以推断,金融平安已经或者正在成为我国金融管理领域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法律层面,这一公共政策在现有的成文金融立法中有多大程度的反映呢?笔者检索了我国全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期发觉中心层面的法律规范在什么状况下会出现金融平安这一表述。检索结果发觉,目前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部法律中,尚未出现金融平安的表述。在行政法规层面,有两部条例提及了金融平安。2000 年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第 12 条规定: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金融平安应当刚好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干脆向国务

5、院报告。2005 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则将生产关系金融平安和通信质量平安的产品的企业列入适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范围。在部门规章层面,中国银监会于 2017 年颁行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方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方法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方法要求这三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满意国家金融平安要求的信息科技架构、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系统。有意思的是,2003 年起先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 1 条将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平安设为立法目标;而 2006 年修订后,维护金融平安不再被提及,代以维护金融秩序。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中,金融平安表述的出

6、现仍非常零星、不系统、缺乏明显规律。一个可能的说明是:立法有时滞效应,政策转化为法律须要肯定过程,终归金融平安尚未进入现有的基础性金融立法,因此也无法借此影响下位法立法时条文语言表述的选择。(三)发觉金融平安的司法表达一个合理的推断是,与金融立法相比,在省却了繁复的立法程序之后,我国的司法部门或许有将公共政策转化法律规则的更为主动看法。为验证这一推断,有必要对我国法院在其各项职权行使过程中诉诸金融平安话语的情形作一个系统性的分析总结,以揭示金融平安的司法表达是什么样的,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其实,在多年之前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许霆案中,广东高院的二审裁定就已经将金融平安写入司法裁判,认定许霆的

7、行为损害了金融平安,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试图全面展示我国法院在司法权力行使过程中诉诸金融平安话语的各种情形,揭示其外在特征与内在机理,从而更好地理解法院在处理金融法律争议时的行事特征与思索逻辑。为此,笔者运用的实证资料主要包括:(1)全部包含金融平安字段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文件。为更全面地理解司法部门的权力行使特征,这里的司法文件并不限于那些严格形式意义上的文件,下文对此有具体说明;(2)目前可以检索到的全部包含金融平安字段的我国四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二、司法文件和司法裁判文书中的金融平安话语(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各类司法文件检索的发觉要了解一国

8、司法行为规律,考察其裁判文书是一个普适的进路。在我国,除了个案裁判,各类司法文件(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们是整个国家的文件政治逻辑在司法场景中的详细表现。经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全部业已公开的司法文件的检索,笔者发觉包含金融平安内容字段的司法文件共32 份:司法说明 5 份,通知看法等正式司法文件 12 份,会议纪要工作报告等非正式意义的类司法文件3 份,司法官员讲话 8 份,其他文件4 份。详细如下:表 1 包含金融平安字段的最高人民法院各类司法文件 类型 数量 名称(发布年份)司法说明 5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 年);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

9、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0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2012 年) 通知和看法 12 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供应司法保障的若干看法(2007 年);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平安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供应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看法(2008 年);关于仔细贯彻中心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供应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2008 年);关于正确

10、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2009 年);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供应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看法(2010 年);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动金融改革发展供应司法保障的指导看法(2012 年);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 年);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供应司法保障的指导看法(2014 年);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看法(2014 年);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供应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看法(2016 年);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供应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看法(2016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

11、判工作的若干看法(2017 年)司法官员讲话 8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更新观念、深化改革、为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而奋斗(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国部分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上的讲话(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供应有力司法保障(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12、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供应司法保障(2007 年);司法官员讲话 8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主动应对,共克时艰,为维护国家金融平安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供应有力司法保障(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详细问题(2015 年)会议纪要和工作报告 3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 年);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状况的报告(2010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 年)其他司法文件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其次庭 2006 年民商审判工作要点(2006 年);2009 年人

13、民法院工作要点(2009 年);2016 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0 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动供应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 年) 纵览上述 32 份司法文件,2008 年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平安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供应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看法和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主动应对,共克时艰,为维护国家金融平安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供应有力司法保障干脆在名称上出现金融平安的表述,其余 30 份司法文件皆在内容中不同程度地运用了金融平安一词。上述 32 份司法文件的发布时间在两个时间段相对密集:200

14、8 年至 2012 年间共有 12 份;2015 年至今共有 7 份。出现这一现象的合理推断是,2008 年发生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并影响到我国的经济金融发展,而在 2015 年之后我国金融领域进入了强调风险治理和严格监管的新周期阶段,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更多地出现金融平安的表述也是很自然的结果。这也初步证明白我国的司法部门对于公共政策可能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对上述司法文件做更加细微环节性统计可以发觉,其中 27 份司法文件在运用金融平安的同时都特殊指向或者涉及了某类金融法律争议案件,次数较多的金融案件类型分别是:金融犯罪案件(6 份司法文件),金融借贷/金融债权纠纷案件(5 份司法

15、文件),不良金融债权案件(4 份司法文件),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案件(4 份司法文件),民间借贷案件(3 份司法文件),外汇管制案件(3 份司法文件)。上述司法文件重点提及的案件类型也与历年来我国法院处理的较为集中的金融案件类型大致吻合。(二)对四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文书检索的发觉上述 32 份诉诸金融平安话语的司法文件可以看作是我国的最高司法当局对金融法律问题在抽象意义上给出规则适用的要求或者指引,它们更像是一种立法权力行使的结果。与之相比,我们或许更加关切作为发挥定纷止争功能的核心愿义上的司法权力是如何介入金融平安的。为全面了解并理解中国法院在各类金融案件处理过程中运用金融平安话语的状况,笔者在

16、可能的范围内检索了全部含有金融平安字段的四级法院的司法裁判文书,以期形成一个基于全样本基础上的探讨。不过,这里的全样本只是肯定范围内的全样本,即是已经公开的各级法院的司法文书。尽管 2014 年 1月 1 日起,中国裁判文书网起先统一公布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但总体上我国法院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公开的工作目前还有待改进,并不是全部的生效裁判文书都能刚好上网供检索。但裁判文书中出现金融平安字段的情形并非个例,也没有集中于特定的案件类型,因此即便是打了折扣的全样本依旧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此外,本项探讨的数据检索对象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各级法院的公开出版物(例如商事审判指导)、北

17、大法律信息网、无讼网以及部分省市法院的官方网站等。经过检索并解除重复数据之后,共发觉有 678 份公开裁判文书的内容中含有金融平安字段。其中 15 份裁判文书来自最高人民法院,67 份裁判文书来自高级人民法院,208 份裁判文书来自中级人民法院,其余的388 份文书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经过对 678 份裁判文书的逐一阅读,笔者进一步解除了 436 份可被视为无效样本的裁判文书。缘由是裁判文书的内容中尽管含有金融平安字段,但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并非把金融平安作为一种事实或者法律的依据,详细来说是以下几种状况:第一种,也是最多的一种情形是,作出裁判的各级法院并没有在本院认定的事实或者所持的法律适用观点中

18、运用金融平安的表述,而是被动地或者说是客观地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了当事人所陈述的立场和理由。较常出现的一种状况是,商业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强调诉讼结果将会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平安,但这一理由未见有法官在裁判中接受,即便最终判决商业银行胜诉亦非援引金融平安。与之类似的是,二审或者再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客观援引了一审或原审法院裁判的内容,含有金融平安的表述,但作出终审或者再审裁决的法院本身却并没有干脆将金融平安话语纳入裁判的内容中。对于这些裁判文书,笔者视其为无效样本而予以解除,因为它们并不反映作出裁判的法院的干脆立场和观点。其次种情形是,裁判文书中提及的某项证据材料的名称或者内容含有金融平安字段。例如,在卢立

19、明、郝秋生等与郝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内容中提及了一份名称为金融平安保卫文件汇编的证据材料。还有一种个别情形仅出现在刘瑶与青岛康桥金融平安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该案当事人之一的名称中含有金融平安字段,事实上这个案件与金融争议并无任何联系。 上述三种情形导致的无效样本数量一共为 436 份,解除后剩下的有效样本数量是 242 份,其中最高院 10 份,高院 22 份,中院 73 份,基层法院 137 份。这 242份裁判文书均反映了作出裁判的法院在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实质性地诉诸了金融平安话语,因此可被用来推断司法文书背后的行为动机。从案件类型的集中度上来看,有两类案件出现

20、的频率最高,分别是涉及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民事案件(共41 个样本)以及涉及骗取贷款罪的刑事案件(共 77 个样本)。关于这一统计现象的出现,下文将试图给出说明。从裁判文书的时间分布来看,绝大多数的样本产生于 2014 年之后(这要归因于裁判文书网 2013 年下半年上线的事实),少部分裁判文书制作的时间是 2014 年之前,最早的一份含有金融平安字段的司法文书产生于 2006 年的张国华诉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三、金融平安话语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复合功能经过对 32 份司法文件和 242 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完整阅读,全部的司法文件和裁判文书均未出现金融平安的法律定义,甚

21、至可以说法院和法官也几乎没有试图将金融平安这一非法律话语通过某种方式来转化为法律人通用的权利义务责任话语模式的尝试。举例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7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看法一共 6 次提及金融平安一词。详细来看,前两次是为了说明出台该司法文件的政治背景和政策目标。金融平安第三次出现是作为文件第三部分的小标题(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平安);第四和第五次出现是与详细案件类型联系在一起的,文件要求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金融债权的影响,依法妥当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平安的传导与冲击以及加强对一带一路’战略下跨境投资的金融

22、平安与金融风险问题的探讨应对,但并没有说明何谓对金融平安的传导与冲击以及跨境投资的金融平安问题,更没有说明怎么样的法律适用方法算是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或者应对。金融平安一词的第六次出现是涉及强化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在重要案件上的合作机制问题。在处理详细个案的裁判文书内容中,也没有任何一份裁判文书给出了金融平安的含义或者给出金融平安的推断标准,而是径直把这个词当作是全部人(包括当事人以及裁判文书的各种可能读者)词典中共有的概念认知,尽管事实上每个人对金融平安的理解可能并不相同。笔者发觉,法院和法官对金融平安这一非法律术语的运用严格说来也并非是一种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而较多地表现为一种对已经确立的

23、司法立场或观点在修辞意义上予以强化的导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文件和司法裁判文书中引入金融平安的表述纯粹是为了起到一种装饰性的作用或者是在做表面文章。在对上述样本系统分析、对比和总结后,笔者发觉,司法部门在实践中诉诸金融平安话语有其内在深意,在不同场景中可以分别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现实功能。(一)确认法院作为国家整体政治(政权)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表面上,这一功能好像不须要特殊提及,因为没有一个现代国家会否认法院是其整体政治(政权)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法院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很大程度上是这个国家的司法部门自我争取来的,只不过争取的方式千差万别。以现在通常认为司

24、法权非常强大的美国为例,法院也并不是从一起先就那么强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早办公地点只不过是在国会大厦地下室的一个角落,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院在建国初期被汉米尔顿描述为既无钱,又无剑的弱势部门,(11)直到 1803 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2)确立司法审查制度之后,司法权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中才渐渐挺起腰杆。我国人民法院的权威不是依靠所谓的三权分立来维系的,法院本身也并不寻求政治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中国的法院和法官要甘于给予自身从属性的政治定位,相反,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在司法文件或者司法裁判中凸显自身权力行使的重要性,选择更多地运用金融平安这一非法言法语也

25、是为了与权力中枢在话语上尽可能保持一样。从社会语言学(sociolinguistics)的角度来看,语言模式的选择反映了一种阶层渴望(class aspiration),即人们的语言表述会趋近于他们希望自身所进入的那个阶层的语言表述模式,甚至会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形。(13)一个或许不大恰当的类比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不少人在公众场合讲话时会刻意带上一些港台腔,以显得更为高级。法院有时倾向于运用政治权威能够更加简单认同的非法律术语,而不是拘泥于法律概念和专业术语的体系之中进行话语表达,或许就是现阶段司法领域的港台腔。(14)现实地看,金融平安的司法表达可以营造一种更加庄重的氛围,把个案纷争解决这一

26、常规工作擢升到一种具有社会意义和国家意义的重要工作层面。例如,在许英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金融托付理财合同纠纷案(15)中,裁判主文中给出了这样的表述:为强化专业金融机构履行爱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维护国家的金融平安和稳定,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这起民事纠纷源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同执行,从规则层面来说处理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精确适用法律来说明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实并不属于有重大法律意义的个案。然而,当法官引入金融平安话语之后,案件好像就不是一桩简洁的民事争议,而是关乎国家利益了。简言之,尽管有关金融平安的立法表述基本上付之阙如,但法院和法官仍有主动性将通用的政治话

27、语转化为部门的司法话语,将普遍的公共政策转化为个案的司法政策,这符合司法部门的特定利益取向,而不是把法官讲政治的缘由简洁归结于长期教化之后的习以为常。(16)(二)正值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成文金融法律规则在司法适用环节往往会受限于条文本身精确性和指向性的不足,因此处理个案的司法部门必定要行使自由裁量权,说明成文法律,来完成法律适用工作。但同时,法院和法官也须要向外界说明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正值性。一般来说,法院和法官的正值化论证主要面对两类对象:第一类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和法官须要劝服他们案件的裁判是正确的,哪怕裁判结果对其不利,这是案结事了的要求。其次类对象是上级法院。下级法院的法官须要尽可

28、能确保自己作出的判决在上诉审环节不被推翻,否则会影响自身的业绩考核,因此裁判结果的论证也是垂直司法系统内部的行事逻辑。笔者发觉确有一部分法官是通过诉诸金融平安的话语来凸显对成文法律说明的合理性,以此正值化自由裁量权行使。或许可以说,法官之所以要常常说金融平安,因为这样可以让他们更加平安。 在原告严秀诚与被告刘明影、江苏美芝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17)中,法官的裁判重点是对于私募基金和个体投资者互有过错的情形下,如何合理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26 条,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从而减轻甚至免除私募基金的赔偿责任。为此,法官在判决中选择了诉诸金融平安话语来说明其为何认为过失

29、相抵的规则在本案中不应适用:为强化专业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履行爱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念,维护国家的金融平安和稳定,本案不应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定,被告美芝凌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担当全部的赔偿责任。在该案的裁判内容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法官说明为何这样一起投资者与私募基金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会与国家的金融平安联系在一起,也没有说明作为只对合格投资者开放销售的金融产品,私募基金法律规则中通行的买者自负(caveat emptor)原则为何不应得到适用。不管怎么说,金融平安的表述的确可以起到肯定程度地正值化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作用,提高了案件当事人或者上级法院挑战该判决正确性的难度,甚至肯定程度上掩

30、盖和抵消法院金融法律专业学问和说理实力不足的缺陷。再看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利百代投资询问有限公司、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二审案。(18)该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界定,行为人的行为必需符合情节严峻的条件。本案法官的论证基础之一就是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严峻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平安,并由此作出有罪判决。该案通过把金融平安与情节严峻要件联系在一起,这一非法律概念对于法官正值化自由裁量权有重要的价值。有必要说明,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监管法律都

31、没有把这类问题上升到金融平安的层面;金融平安这一话语也从未出现在我国的证券法律规则中。上述所举的案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案件无法简洁地通过三段论式的成文法条说明来解决,而这些难办案件(hard cases)处理过程中,法官其实是在不自觉地进行一种立法性质的推断。(19)区分于适用法律意义上的司法,立法是一个政治性过程,金融平安这一更多在政治场合出现的用语进入司法裁判活动的逻辑就可以讲通了。(三)创制金融法律规则的倾向理论上,金融市场法律规则的供应有两处:一是成文立法,二是法官造法。考虑到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属性以及各种金融创新发生的高频率,希望事前的立法者能够充分预见到将来金

32、融市场有可能的法律争议并给出有针对性的规则,唯恐不切实际。由此,事后的司法造法对于现代金融市场规则体系的健全与发展有着重大的价值。较之大陆法传统的地区,一般法系的法官在创制金融法律规则方面扮演着更加主动的角色,这也肯定程度上影响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发展状况。La Porta 等经济学家的实证探讨发觉,在世界范围内,一般法系的法域有着更高的投资者爱护水平以及最为发达的资本市场。(20)这一现象可以从多角度说明,一般法法官的判决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这种敏捷的法律创制机制更能适应市场环境的改变,并快速地回应经济环境对合约的须要,从而实现爱护投资者的目标并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John Cof

33、fee 教授认为,即便缺乏明确的成文规则,一般法的法官仍旧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来约束可能侵害投资者权利的公司内部人的行为,这是一种一般法系特有的气味试验(smell test)方法,有助于法官嗅出那些对外部投资者不公允的行为。(21)中国的法官在个案中创制规则的权力是不被台面上的法律所承认的,但我国成文金融立法的供应不足以及法律滞后于市场发展是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法院为处理特定的金融案件,必要时扮演规则创制者的角色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行为逻辑。本文所涉样本中,也确有司法文件和裁判文书通过诉诸金融平安话语来为造法行为开路的情形。例如,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国部分中、高级人民法院审

34、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针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尚未成型,而当时问题券商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形,确认了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实行的三中止政策的合法性,(22)其所给出的一个正值化依据就是保障金融平安。对进入行政处置程序的金融机构实行三中止’的司法爱护政策是在特殊立法难以刚好出台的状况下,人民法院为协作国家整顿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平安、维护社会稳定而实行的重要措施。在个案裁判方面的例子则有淦作义与深圳前海会丰嘉誉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23)该案中,法官的裁判扩展了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范围,从而为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发行审核的规定

35、以及在特定交易场所交易的要求)的适用供应了依据: 涉案的这种交易模式事实上是将艺术品实物进行虚拟的等额拆分,拆分后投资人按份额享有的权益以类似证券交易系统的形式进行公开交易关乎国家经济金融平安和社会稳定,故应当经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审批,并在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的定义较为狭窄,上述争议案件所涉及艺术品份额交易没有纳入证券法律监管范围。在该案中,法官在金融平安的大旗下创建性地在个案裁判中扩大了证券的定义,认定艺术品份额交易是一种以证券化的方式完成的交易,因此须要以获得国家审批为前提。尽管裁判文书在语言表述上是克制的,没有干脆挑战现有的法律规则,但事实上法官通过

36、个案裁判在客观上做了创制金融法律规则的工作,推动了中国证券法律规则的与时俱进。四、管窥中国金融司法的若干核心问题本文探讨并非指向中国金融司法运行的全部维度,但从金融平安这一关键词动身,我们有机会视察中国法院和法官在处理金融争议时的所思、所想和所行。上文总结了法院和法官诉诸金融平安话语所能实现的复合功能,在此基础上,不妨尝试去揭示和剖析当下中国金融司法运行的某些核心特征问题。(一)司法权力的外部约束问题上述司法文件和司法裁判文书中的金融平安话语具有极大的内容弹性与含义的不确定性:大到外汇管制、非法经营金融业务、金融机构破产、骗取银行贷款,小到银行卡盗刷、理财产品合同、住房按揭,司法文件和司法裁判

37、文书中的金融平安话语极其广泛地分布于各种类型的金融争议案件。我们无法视察出,在形形色色的金融法律争议案件中,法院和法官认为哪些是最为攸关国家安全的。在进行个案处理时,不同的法官对金融平安的理解构成了一道特别宽的光谱。例如,尽管人们通常从国家整体利益层面去理解金融平安,但在赵 a 与赵 c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4)中,法官在推翻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时,理由是损害了银行的金融平安。明显,这里表述的金融平安只是合同第三人这一特定私法主体的权利或利益的代名词。在该案中,假如把金融平安的相关表述完全删去,好像也并不影响司法论证。其实,法官只需干脆援引合同法第 52 条即可确认合同无效,而法官诉诸主

38、观性极强的金融平安话语,将其置于含义明确的成文法律规则之上,不免画蛇添足。上文已经提及,本项探讨全部的样本中没有给出金融平安的定义或者推断标准,而是径直运用了这个大词。假如仅考虑法律适用中司法论证的须要,多数场景中法院与法官所运用的金融平安完全可以被金融稳定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更为常用且已被不少金融立法所接受的用语所替代。例如,有数起票据争议案件涉及商业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方法的贴现行为是否会导致票据持有人权利丢失的问题,各级法院运用了金融平安的话语表达。例如,在恒丰银行烟台南大街支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5)中,法官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系从

39、金融平安、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动身而制定的部门规章,贴现行为违反此规定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过失’。 其实,这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特别清楚,援引票据法理论中票据无因性或者票据流通性等已具有明确共识的概念或原则(法言法语)即可以完全满意个案裁判的须要;上升到金融平安层面来进行司法论证未免有杀鸡用牛刀之感,同时也可能降低了司法裁判文书的专业性。从词义上来讲,金融平安在金融学领域主要出现在金融平安网(financial safety net)概念之中,(26)其含义着重于中心银行对金融系统的流淌性支持,功能在于缓解相关机构的财务逆境。(27)我国的政治场景中,金融平

40、安的含义要比上述国际金融话语体系中金融平安网概念的指向要宽泛得多,并不局限于中心银行的流淌性支持问题,而更多的是从国家平安的角度强调金融体系的稳健与可控。更进一步,我国司法场景中金融平安一词是在更加宽泛和弹性的含义上被频繁运用的,这会产生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与约束的担忧,尤其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成文金融立法往往不足以满意现实金融市场的须要,司法部门在处理金融争议案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很难避开的。例如,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乐清市爱玛服饰有限公司、大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案件(28)中,法院的裁判援引了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平安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供应

41、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看法中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这一原则规定,据此作出了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的裁定。然而,这个裁定的作出是在 2014 年,距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应对金融危机而发布的上述司法文件已经过去了 6 年,此时地方法院接着慎用保全措施的合理性是否充分值得商榷。这一案例虽然不能代表我国全部的金融争议案件,但折射出司法部门在金融平安话语掩护之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与正值性问题。(二)不同全部制主体的同等司法爱护问题我国司法部门对不同全部制性质的主体能否做到同等爱护,是一个受高度关注的问题。详细到本文的主题,一个可能的

42、疑问是,当法院诉诸金融平安话语时,是不是埋下了对不同全部制主体差别对待的潜台词,可能示意某些更为重要的全部制主体应当获得倾斜性的待遇。2018 年 6 月中共中心、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看法,开篇表述国有金融资本是推动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平安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内理论界有观点认为,防止金融领域私有化倾向是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平安的必要手段。(29)在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确有把国有金融债权的特殊爱护作为保障国家金融平安的详细司法政策之一。(30)由此引致的一个问题是:在我国的司法场景中,金融平安是否会成为不同全部制主体获得差异化待遇的政

43、治正确基础,以至于让一些体制外的金融市场主体遭遇更为严苛的司法环境。基于样本案例分析,笔者发觉,绝大多数情形下法院和法官运用金融平安的表述并不带有全部制色调。笔者视察到一个常见的现象:国有商业银行有时会在诉讼过程中强调,假如商业银行败诉或者执行商业银行的财产会导致国家金融平安受到威逼。不过,在全部样本案例范围内,未见法院在裁判中对这样观点予以认可,即便最终判决商业银行胜诉也无关金融平安。甚至,在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上诉人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31)中,法官反过来认为,自称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并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国农业银行,应严格履行职责,维护金融平安,由

44、于在日常经营中却疏于审核和管理,导致债权丢失诉讼时效的责任与后果应自行担当。在诸多司法文件中,对非公经济主体的同等爱护也时常被提及,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供应司法保障的指导看法更是把依法同等爱护非公经济视为与维护金融平安同等重要的司法工作目标。但特例也是存在的,在国有银行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案件中,金融平安有可能成为法院区分对待不同全部制主体的正值性依据。在 2009 年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32)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基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向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了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债权的事实,

45、均裁判解除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协议,但最高院的再审否定了上述裁判,主要理由是涉及政策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是不能简洁地等同于一般的债权让与行为,因它事关国家金融平安。在 2018 年胥培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33)中,针对受行政部门托付处置不良金融债权的金融机构在报刊上发布催款公告的行为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维护国家金融平安职责的理由,论证了要赐予资产管理公司的催收行为以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之所以在涉及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的案件中,各级法院会把金融平安作为实行倾向性的司法政策,肯定程度上放弃对不同全部制主体的同等爱护,这是有特定历史

46、背景的(34):国务院在 1999 年通过组建四家政策性资产管理公司来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为了确保资产管理公司最大化地实现回收不良债权,最高院从 2001年起发布了一系列司法文件,对这项政策性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债权转让、担保、诉讼时效、诉讼费用缴纳等法律问题作出了特别支配。不过,这些司法文件的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即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35)因此带有明显的特事特办色调。最高院 2009 年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重申,相关司法政策只能适用于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

47、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在华信天成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洪同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36)中,针对当事人要求法院适用上述纪要进行案件裁判的恳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予以明确拒绝,理由是案件所涉交易发生在一般商事主体之间,无关金融平安,不应适用纪要。2008 年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平安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供应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看法中,最高院说明了这种对特定主体予以倾向性爱护的政策依据: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供应司法保障。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法律和司法说明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爱护国有金融债权。面对外界的质疑时,最高人民法院主见:数以万亿元的国有金融

48、债权的剥离与处置,决不仅仅是简洁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私权处分,而是巨额国有资产的流淌与利益再安排问题单纯地以意思自治为由并以爱护私权处分的名义来评断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是有失偏颇的。(37)基于探讨样本发觉,全部制与金融平安在我国司法场景中并没有被简洁地关联;但在特定的环境下,法院又会以金融平安的理由放弃该目标而倾斜性爱护。这种状态也呈现了当下我国司法体系运行的外部制度环境。(三)公共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的问题探讨样本发觉,金融平安扮演了国家公共政策与司法政策之间桥梁与纽带的角色,即法院借由这一非法律术语,通过各种形式把公共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诸多司法文件的名称即反映了国家公共政策干脆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话语体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供应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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