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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通知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平安有序复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实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本市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本市建设工程平安有序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卫健、防疫、城管、经信、交通等部门进行联管联防,成立建设工程复工工作专班。(二)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由建设单位统筹管理负责。各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复工管理和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包括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内设专职卫生员、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对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属地街道(乡镇)政府。二、组织申请 自2020年2月21日24:00起,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受理复工申请。详细供应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及其复工承诺。(详见附件1、2) (二)健全防控组织体系,包括:疫情防控指挥体系、各参建主体工程项目复工管理应急方案。(三)用工人员明细表:包括:管理层、作业层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3、、职务(或工位)、联系电话等。(四)施工现场封闭集中管理、有独立的职工食堂并供应照片。(五)施工现场有员工进出检测通道并设有隔离用房。(六)供应购买消毒、体温检测、口罩等物品的发票。(保证1天两次消杀、两次体温检测、每个务工人员两次/天口罩更换的储备量。) (七)申报施工现场、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门岗、职工食堂、餐饮区、卫生间等重点区域的消杀面积。 供应以上资料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报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审查,各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根据“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刚好组织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进行现场核查,三方核查同意后方可复工,合格一家复工一家,并定期对施工
4、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再次申请。 三、人员管理 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防疫防控工作要求,严格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居住地筛查,根据有组织的运用、有组织的运输、有组织的管理的原则,做好劳务人员接纳工作,确保用工人员健康状况良好。必需实行专车或包车的方式“点对点”运输劳务人员有序到工地现场。必需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封闭集中管理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复工报告和承诺。四、物资储备 施工单位应做好防疫防控物资的保障和储备,配备足够的消毒、体温检测、口罩等物品。拓宽建筑材料供应渠道,做好建筑材料等物资的供应保障,为复工创建必要条件。五、复工管理 企业复工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5、根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各项防控举措,确保复工工作平稳推动。(一)须要在2月21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应听从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错峰复工安排,有序错时复工,并尽可能进一步延迟复工时间,为疫情防控工作创建有利条件。(二)企业应做好离堰员工推迟返堰的组织工作,确保其在未接到企业正式通知前不提前返堰。(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招录员工。(四)对以审批通过的复工企业,每天将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定时报送企业的疫情检测和人员信息,统一报送市建管处平安站。(五)对以审批通过的复工企业根据原建设规模施工,不得扩大原有建设规模(已审批的为准),同时必需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
6、施。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复工、扩大规模、未按要求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属地住建部门将实行相关措施,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六)疫情解除后另行通知。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联合督导。市建管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仔细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部门,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工程项目平安有序复工。根据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劳务人员管理、建筑材料供应、防疫物资筹集、建筑垃圾消纳等相关内容,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检查,保障建设工程平安有序复工。(二)信
7、息互通,科学防控。各建设单位应刚好向工程所在村(社区)报到,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施工现场各类疫情防控信息刚好、精确报送。一旦发生疫情,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马上封闭施工现场,严禁人员进出工地,协作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调查、对亲密接触者排查,对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调查登记,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看法严格落实各项防控隔离措施。(三)全面监管,从严惩罚。市建管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疫情防控和平安生产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疫情防控和平安生产状况达不到复工条件擅自开工的、发觉疫情隐瞒不报的、不协作当地疫情防控管理工作要求的项目参建单位,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
8、据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平安监督动态扣分管理方法(试行)扣减企业信用分,或纳入“黑名单”,情节严峻的,依法依规从严惩罚。附件:1、十堰市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申请表 2、十堰市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承诺书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附件1: 十堰市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辖区及社区)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开工面积() 区域消杀面积 () 拟运用人员(人) 合计 管理层 施工层 作业层 餐厨人员 消杀人员 体温检测人员
9、消杀物资 体温检测仪(个) 口罩(个) 消毒液(公斤) 其他消杀设备 复工申请日期 批准复工日期 检查内容 检查状况(是/否) 备注 1 是否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建立防控管理体系,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职责分工 2 是否编制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及职责 3 用工明细表 4 供应购买消毒、体温检测、口罩等物品发票。 5 是否实施全封闭管理,短暂不用的出入口是否进行封闭和围挡 6 是否设置施工管理人员和个人进行实名登记、测温通道 7 是否有独立的职工食堂 8 是否建立了与社区沟通对接,是否明确联络人员和联络电话 9 起重设备、施工机具、深基坑、脚手架、高切坡、模板等是否符合平安生产条件 项
10、目检查总体结论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看法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政府看法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看法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各管理部门进行复核,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或一家不同意复工则不得复工,核查结论应清楚明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十堰市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承诺书 : 因生产经营须要,我单位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提交复工申请,我单位承诺,复工后,将切实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供应卫生用品和隔离视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我单位将按要求定时报送疫情防控状况,并协作做好有关工作,如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导致出现确诊病例,将依法依规担当有关责任。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