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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的若干思考|刑罚执行制度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的若干思索田 然(华东政法高校 探讨生接着教化学院,上海 200042)摘 要:单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依据近代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应由单位单独担当,单位中的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不应当担当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目前对单位犯罪惩罚有“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种模式。对单位仅处以罚金刑难以体现罪刑均衡,因而我国刑罚体制要做出相应调整,增加单位资格刑。关键词:刑事责任主体;单罚制;双罚制;单位资格刑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记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3-0131-03我国刑法第3
2、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陈兴良教授将这一规定说明为:“这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做出的规定,依据刑法理论和实际状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确定或者由负责人确定实施的犯罪。”1587黎宏教授进一步指出:“单位犯罪是刑法所规定的,由单位领导在单位业务活动上所确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由于单位领导的监督不力或者说由于单位体制方面的缘由而使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对单位施以刑罚的目的也应如此。对被惩罚者施以刑罚,惩
3、罚者有苦痛感、耻辱感,因而能改过自新,但对单位而言,单位仅仅是一个被人格化的组织,它没有思想也没有意识,更不存在耻辱感、苦痛感,单位被判惩罚金,单位自身不能感受其苦痛与耻辱,也无法决心改恶从善。单位犯罪与否,不是由单位确定的,归根结底还是由单位中的自然人确定的。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惩处犯罪,然而对单位的惩处并不能起到惩处犯罪的目的。有学者提出,法人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是彼此独立的,法人并非人类,不能具有人类独具的行为实力,法律之所以规定由法人担当刑事责任,是法人内部的自然人的行为归属的结果。法人代表机关之行为,其效果或可干脆归属于法人,但此仅为行为归属问题,不得据此确认法人系该行为之本体。强
4、调法人内部的自然人才是行为的真正主体,即其是独立于法人而存在的321-22。从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看,我国对单位犯罪采纳两种惩罚制度:“双罚制”和“单罚制”,“双罚制”可分为以下几类:(1)同一犯罪行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运用同样的罪名并适用相同的法定刑。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判惩罚金。”(2)相同的犯罪行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运用不同的罪名,适用不同的法定刑,例如,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单位犯行贿罪的起刑点比自然人犯本罪的起刑点高;其次,适用“单罚制”也有两种形式:(1)单位构成的犯罪,只惩罚单位,而不惩罚自然人,这种规
5、定在我国刑法中比较少见。(2)单位构成犯罪,只惩罚自然人,不惩罚单位,例如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笔者认为,单位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有意识有主观能动性,自然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主观的支配下从事了客观犯罪行为,而单位,它没有思想没有意识,其意思是由其决策机关形成的,其行为也是由意思表示机关执行的,但单位能成为犯罪主体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单位的行为是受单位的整体意识所支配,这种整体意识不同于任何单个人的意识,这种整体意识也并非是简洁的个人意志的相加,它远远大于各自然人的意志总和,这种意思支配下的行为同样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单位能成为犯罪主体,有对其惩处的必要。二、单位中的自然人不应对单位的犯罪行
6、为担当刑事责任(一)单位和自然人的关系为了说明自然人和单位的关系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特别深刻的见解,详细可归纳为:1.两个犯罪主体论两个犯罪主体论,将单位犯罪看成是两个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由于法人是一个有机整体,并非自然人,而且独立于自然人,但它又是由自然人所组成。这就确定了法人犯罪具有自然人犯罪所不具有的困难性。法人犯罪,事实上是一个犯罪,两个主体,一个刑罚主体或者两个刑罚主体4503-504。2.刑事连带责任论这一原则是由民法的连带责任原则推出的,该观点认为单位中的自然人对单位犯罪担当连带责任。单位与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相互关联,应同时追究二者的刑事责任,惩处单位代表及
7、其他责任人员,是因为他们对单位犯罪负有重大责任,单位中的自然人因单位犯罪而引起的连带刑事责任5。3.自然人非犯罪主体论该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单位中的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些人担当刑事责任的缘由在于其自身的犯罪行为或违反了防止单位犯罪的义务。4.人格化犯罪系统论“人格化犯罪系统论”认为,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除了必需追究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以外,也同样要追究那些在对单位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的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5.双层机制论“双层机制论”认为,单位犯罪存在着一个独特的双层机制:一层是表层犯罪者,以单位为主体,另一层是深层犯罪者,以单位代表及其有关主管人员为主体。不管是作为表层犯罪者,还是作为深层犯罪者,依据罪责自负原则都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担当刑事责任675-76。综合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