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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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检察院不起诉确定书范文 篇1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确定书检不诉号(一)被不起诉人基本状况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诞生年月日,诞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惩罚,实行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确定机关。(二)辩护人基本状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假如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假如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贪污一案,由本

2、院依法侦查终结。假如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转载自亿库网,请保留此标记。)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四)案件事实状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1、假如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确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假如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确

3、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旧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3、假如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稍微,依刑法规定不须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据。(五)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确定事项本院认为,……(以下用精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假如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转载自亿库网,亿库网超过10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罪情节稍微,依刑法规定不须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

4、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对不起诉。(六)告知事项对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假如不服不起诉确定,可以自收到本确定书后x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假如不服不起诉确定,可以自收到本确定书后x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恳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干脆向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员年月日(院印) 检察院不起诉确定书范文 篇2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确定书范例穗检刑不诉20xx2号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

5、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消遣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

6、欺压后,即叮嘱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激昂、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躲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供应财物及匿藏,躲避公安机关侦

7、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旧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对黄金善不起诉。被害人如不服本确定,可以自收到本确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恳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干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20xx年十二月五日 检察院不起诉确定书范文 篇3 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确定书X检X刑不诉字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48岁,X年X月X日生,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XX厂工人,住X市X区X街X号,未曾受过刑事惩罚,因

8、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2月12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下班回家见妻子不在,即四下找寻。当找到邻居李某家时,李某正在家中喝酒,李某见王某某来到自己家,便邀请王某某和自己一起喝酒。起初两个人一边喝酒一边闲聊特别兴奋,酒后两个人因言语不和,两个人厮打起来。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某某抓住李某的头发并将李按在小床上,顺手

9、朝李的脸部打了一掌,邻居张某、陈某上前将王某某拉到一旁,李某瘫倒在地,因先天性心脏病,血液循环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削减,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血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案件的全过程。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过失致李某死亡的行为,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对王某某不起诉。被害人的近亲属假如不服不起诉确定,可以自收到本确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恳求提起公诉。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不经申诉,干脆向人民检察院起诉。XX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X年XX

10、月XX日(院印) 检察院不起诉确定书范文 篇4 被不起诉人朱,男,1981年6月11日诞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有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确定被取保候审。本案由xx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有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xxg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

11、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d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稍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须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其次款之规定,确定对朱礼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确定,可自收到本确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确定,可以自收到本确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

12、院申诉,恳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院印)年三月十五日 检察院不起诉确定书范文 篇5 ×检刑不诉【××××】××号被不起诉确定人王××,男,诞生年月,诞生地,身份证位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time

13、s;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不起诉人有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经审查查明: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伴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3斤,应付人民币790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

14、照看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0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伴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打算

15、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刚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王××在李×等有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中,不仅没有参加,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确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被害人如不服本确定,可在收到本确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检察员×××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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