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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整记者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了解到,近日,经兵团批准,兵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兵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探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制度落实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2018年以来,兵团党委为实行党中心全面深化兵团改革战略部署、不断健全和转变政的职能要求,主动承接自治区3511项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实力和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看法明确指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2、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好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并要求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与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动状况。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做好兵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助推法治兵团建设,兵团司法局结合兵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际,经充分探讨论证后形成工作方案,报请兵团批准成立兵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兵团党委副书记、司
3、令员担当;副组长由兵团党委常委、副政委、兵团党委政法委书记和兵团党委常委、副司令员担当;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兵团党委、兵团副秘书长以及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整根据巴彦淖尔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市司法局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牵头单位,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依托,创新工作思路,把牢重点环节、细化工作措施,保障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有序推动。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
4、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拟定全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过程全记录、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措施、实施步骤、组织保障,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工作任务详细分解细化落实到科室、明确到人,建立工作联络员、各阶段工作进度报告、信息报送等制度,为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把牢重点环节,确保工作成效。市司法局紧紧围绕三项制度工作重点,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明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落实要求,完善制度建设、细化服务指南,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亮,保障群众知情权;通过规范执法文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明确执法案
5、卷制作规范和要求,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落实部门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有机构、有人员,明确法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确保每项重大执法确定必需经过法制部门审查,保障行政执法确定的合法性;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认证工作,严格按依法定责,权责一样原则对机构改革后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搭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主动打造阳光政府。市司法局和市政府网络信息管理中心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巴彦淖尔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市直各部门根据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汇总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建立
6、专栏进行公示,实现与市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同步公示工作。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统一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整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亮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方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民宗部门依法将相应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其次条各级民宗部门应当全面精确刚好主动
7、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刚好依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改变状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激励实行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第四条在办理行政审批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
8、,公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询问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各级民宗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清单、表格下载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询问渠道、监督投诉举报方式、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信息。第五条各级民宗部门要在行政执法确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执法确定信息要在执法确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根据谁执法、谁公开原则,各级民宗部门应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9、:(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民宗系统的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平台。(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询问台等。第七条因法律、法规的施行、修订、废除或者民宗部门职能调整等,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改变的,民宗部门应刚好依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改变状况刚好调整公示信息。第八条已公开的行政执法确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原行政执法确定信息。第九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民宗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发布。第十条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精确的,民宗部门当刚好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精确,要求予以更正的,民宗部门应刚好处理。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