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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式的工程造价服务合同 工程造价技术询问服务能供应准时有效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和有效掌握工程造价,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促进建设事业的进展,工程造价服务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正式的工程造价服务合同,供大家参考学习。 正式的工程造价服务合同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示.本)和国家其他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托付单位名称(甲方): 询问单位名称(乙方): 一、甲方托付乙方为以下项目供应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 1、 项目名称: 枫水湾二期枫林园配套工程 2、 项目地点: 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商贸城 二、乙方同意根据本合
2、同的规定,担当以下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询问服务业务: (一) 托付范围: 1、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工程结算件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2、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工程的签证变更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3、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月进度产值完成审核。 (二) 服务期限: 1 年。自20_年_月_日至20_年_月_日止,服务期满后如甲方还需要乙方供应询问服务,其询问服务费由双方另行增加。 三、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供应与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有关的资料.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供应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工程造价询问工作; 2)“
3、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依据合同第七项第一款、 第九项其次、四款的规定,乙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供应外部条件。 2、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免费向乙方供应与本项目询问业务有关的资料。 3、甲方应在 5 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供应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甲方应
4、当授权胜任本询问业务的代表,负责与询问人联系。 五、乙方的权利 甲方在托付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乙方在询问过程中,如甲方供应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询问过程中,负责对甲方指定第三方范围内的造价内容提出专业指导及相关数据服务。 六、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状况及相关的内容。 2、甲方有权阐述对详细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询问专业人员不按询问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询问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七、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
5、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商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并增加相应费用。 2、乙方对甲方或甲方分包的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准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乙方应担当相关责任。 八、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商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由甲方担当相应责任。 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准时给乙方供应相关书面材料以保证造价服务的正常进行。 3、甲方应按合同商定的付款赐予乙方相应比例的付款。 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缘由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
6、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准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3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乙方由于非自身缘由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实行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十、造价询问业务的酬金 (一)本工程乙方按配套工程全过程供应造价询问服务及计取询问服务费; (二)枫水湾二期配
7、套工程询问服务费计取标准:配套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费按2.5元/m2计取,合同总价款:_元,大写:_整。 (三)询问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1、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该单项工程询问服务费的40% 。 2、合同范围内配套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该单项工程询问服务费的50% 。 3、合同范围内配套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10%询问服务费。 十一、其 他 1、因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需要,乙方在合同商定外的外出考察,经甲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如需外聘专家帮助,在托付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担当;在
8、托付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范围以外经甲方认可其费用由甲方担当。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商定的权利和义务。 4、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询问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商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询问项目有关的任何酬劳。 5、乙方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总包方)对本工程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协商。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准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全都,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河
9、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正式的工程造价服务合同2 托付单位名称(甲方): 询问单位名称(乙方): 甲方兹有_工程托付乙方_,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议定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托付的范围及技术要求: 1、范围: (1)土、石方工程(2)打桩工程 (3)土建工程 (4)装饰装璜工程 (5)水、电安装工程 (6)修理工程 (7)附属零星工程 2、技术要求: 二、甲方担当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供应下列资料: (1)相关图纸和设计变更
10、通知等文件; (2)隐藏记录和有关技术经济鉴证; (3)预(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和钢筋下料表); (4)招标书及招标答疑; (5)施工合同书(含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6)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负责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 3、协作进行现场勘察。 4、按合同规定准时足额付给乙方询问服务费。 三、乙方担当的义务和责任: 1、依据甲方供应的有效资料和现场勘察的状况,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询问服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对所出具的询问结论真实性负责,且其精确率应保证在正常允许范围内。 3、负责与有关各方进行联系、核对和解释。 4、保守机
11、密,不得擅自与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接触或透露有关状况。 5、不得遗失甲方认为必需返还的资料。 6、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询问服务费。 四、合同实施期限: 甲方负责在_年_月_日前供应全部资料,/fanwen/1578/乙方负责在_年_月_日前完成询问业务。如因资料不齐或甲方其他缘由影响的时间则顺延。 五、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甲方在乙方正式供应询问服务结论时依据省物价局有关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_(_元包干)用现金或转帐形式付清全部询问服务费,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时预付_,结算时多退少补。 六、技术成果的共享: 按节省投资额或核减结算值,甲方得_%,乙方得_%,并由
12、甲方结算对一并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且赔偿金额不少于询问服务费的_%(不少于10%,不高于60%)。 八、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起诉讼(仲裁)。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款项付清之日终止。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正式的工程造价服务合同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
13、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供应工程造价询问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询问单位资质管理方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其次条企业名称:_工程造价询问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邮编:_,电话:_。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供应建设工程投资掌握和造价询问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托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
14、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公共利益和托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次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年_月_日前缴足,并托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
15、,合伙人的出资和全部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担当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安排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安
16、排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打算。 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全都打算,托付合伙人_为本领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全都打算,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其次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担当。 第十六条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状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
17、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十八条被托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打算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打算撤销该托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其次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转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
18、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安排、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入伙与退伙 其次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其次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商定的义务。 其次.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其次.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19、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其次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 (三)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次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
20、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其次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其次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根据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其次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方法,由全体合伙人打算,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其次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根据本协议第.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
21、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打算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商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连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连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打算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当清
22、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挨次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挨次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根据本协议第.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安排。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根据本协议第.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担当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合伙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正式的工程造价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