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实用的买卖合同模板集合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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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实用的买卖合同模板集合5篇买卖合同 篇1摘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负担,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说明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介绍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及其风险负担的内涵的基础上,比较具体地阐释了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最终据此详细分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关键词:风险;风险负担;交付;交付主义一、风险及其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内涵及其引发事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概念不同与一般交易中的风险,它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是指标的物因不行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毁损、灭失。这也是立

2、法和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1)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即它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2)买卖合同的风险是由于意外状况所导致的结果,而且这种意外状况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并不能避开和克服的。也就是说,风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缘由,双方当事人对风险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行为;(3)风险必定会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必需是给买卖合同当事人带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益。对于风险的引发事由,即引起标的物的意外状况,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行抗力。对于不行抗力的学理说明,认为不行抗力是指人力所不行抗拒的力气,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

3、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包括自然缘由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缘由如斗争等。1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担当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对不行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行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因不行抗力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失原委应当由谁来担当,则是违约责任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需要通过风险负担规则来解决。二是意外事务。又称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有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碰撞、搁浅、污染等。意

4、外事务也是外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务。对它的理解,应留意到意外事务是不行预见的,一般应以当事人的一般智识为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留意能够预见到同时,意外事务是偶发的非因当事人自身的缘由造成的。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不承认意外事故可以成为免责的事由,但在某些状况下,合同法又针对一些特别的合同规定了过错责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当保管定作人供应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假如的确是因为意外的火灾导致建筑材料被损坏,很难确定该损失是由承揽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状况下,并不能依据合同法上述第265条的规定要求承揽

5、人担当违约责任,而只能依据风险负担的原则来合理安排己经发生的损失。据此可见,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也不行能事后来约定损失的安排,或依据违约责任制度来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状况下,要依据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安排损失。(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所谓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中因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缘由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担当的制度。换言之,它是指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后,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担当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若由卖方担当标的物的风险,则如标的物已毁损、灭失,出卖方并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责任,

6、其仍有义务交付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标的物或对买受人作相应的损害赔偿;若风险由买方担当,则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买方均不能免除给付价金的义务,且不能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作损害赔偿。因此,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上的规则而不是物权法上的规则。虽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将干脆影响到标的物的全部权和其他权利能否正常的移转,一方能否获得该标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且,很多国家的法律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方面接受了风险随全部权移转的规则,即谁享有全部权,就由谁担当风险。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所说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在交易中遭遇的损失。所

7、以,风险负担事实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损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中规定风险负担的规则。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对方应否为对待给付,应由债的关系确定,全部人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丢失物权,不得因此就确定对待给付恳求权的有无。2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即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对此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相识上并不完全一样。目前世界各国在风险移转的推断标准上主要接受了两种原则:一是物主担当风险原则或全部权原则,也就

8、是说谁享有全部权,谁担当风险。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应当与全部权的移转时间一样。英国法和法国法接受了此种观点。二是交付原则。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见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或者说交付主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 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标的物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都没有将标的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逻辑上讲应为相同的法律意义。由此可以推断我国立法在风险转移的方面以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标

9、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移转以及标的物全部权的移转,都与标的物的交付相一样。但是应当看到,全部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性质不同,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因此,在依据交付主义来推断标的物是否已交付并从而确定该标的物的风险是否已移转时,不得与全部权的移转相混淆。对此,学界对动产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争议不大,因为对于一般动产来说全部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假如没有特殊约定,交付、全部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如甲将其拥有的汽车卖于乙,乙当场支付价款获得汽车。整个交易过程中,甲给付汽车、乙取得汽车实际占有、乙以对价取得车的全部权是一样的。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不动产和大多数特别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实行

10、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全部权转移的效力,必需办理全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转移全部权。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转全部权的内涵的。还有学者认为,从交付主义是建立在占有者担当风险、实际限制标准基础之上来看,可知交付仅指现实意义上的转移占有,而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转移全部权。依据上述分析,在实行登记要件主义的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尤为突出。故本文接下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对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进行探讨。可见,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我国立法对交付的涵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学界对此的分歧较大。故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交付进行界定。法

11、律上交付的含义中是否包括转移全部权的内涵是不容忽视的。学界有的学者主见将交付理解含有转移全部权意思的转移占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无论实行交付主义还是全部权主义,其本质上并无差异,因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全部权转移的内容。但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将交付与全部权转移做了明确的区分,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得单证,并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可见,交付与转移全部权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两项不同义务。交付与全部权的.转移有亲密联系,法律如无另外规定且当事人未另外约定时,交付完成的时间即为全部权转移的时间。不动产交付本身并不能起到全部权转移的效果。3

12、应当说从时间上,交付与全部权转移可能有相同的时候,但交付并不必定导致全部权发生转移,因此,交付并不含有转移全部权的意思。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称说明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运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运用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运用后由买受人担当;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值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运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交付的理解仅仅限于转移占有。综上,我国

13、在标的物的风险移转的推断方面将交付原则确立为一般原则,接受了将标的物风险负担与标的物全部权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全部权的移转相分别的安排策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问题,依据本文其次部分论述的交付主义原则,详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非因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缘由如地震而毁损、灭失的房屋,如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依据占有者担当风险和实际限制标准的理念,应认定实际占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应享有更大的风险。无论买受人即业主是否取得全部权,即是否进行过户登记取得房产全部权证书,应当由业主自己担当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假如在办理

14、登记后而未交付运用时,买受人己经取得了标的物的全部权,而仍让出卖人占有标的物而怠于行使全部权人的占有时,可以推定为买受人具有占有改定的意图,即双方当事人形成占有改定关系。因为买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经是房屋的全部人,而且也知道出卖人是房屋的现实的占有人,他在移转全部权以后完全应当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据此可以认为买受人的意图是让出卖人接着占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应当由买受人全部权人担当风险,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义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两次交付。假如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即房屋全部权和土地运用权均已过户登记,但全部权和运用权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则全部权仍旧在房屋全部权人即业主手中,抵

15、押的房屋全部权客体意外灭失,应当由全部权即业主负担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有人认为,房屋已经没有了,业主已经担当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假如还要交付月供是否有违于公允责任?我认为,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丢失了房屋的全部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歼灭,因为业主还享有土地运用权,业主还可以在土地上建立新的住房,还可以取得全部权,因此,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接着清偿贷款债务。4二是在建工程的风险负担问题。若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在建工程的全部人担当风险责任,即开发商自己负责损失。若开发商与买受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了房款

16、,开发商因不行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在建筑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无法按期竣工所要担当的合同责任问题,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不行抗力的规则,由于不行抗力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行抗力缘由而免除违约责任。而在买受人方面,由于房屋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交付房款。参考文献:1王利明等.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xx(其次版),763.2黄茂荣.买卖法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xx,439.3江平.中华人

17、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 1999,114.4杨立新,汶川大地震应急民法思索J.买卖合同 篇2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实力。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供应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留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留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状况。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实力。确认买卖方必需是标的物的全部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实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挚友、邻

18、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得相关信息,最终综合推断其是否具有履约实力和信用程度。二、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假如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假如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详细,不能简写,留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详细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状况。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须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模糊。四、质量要求方面产品质量应根据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19、应根据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开纠纷。卖方应当根据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假如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五、产品的包装标准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根据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实行足以爱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1、履行期限可根据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精确、详细、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晰、详细、精确。3、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

20、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详细明确。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担当问题。一般状况下,标的物的全部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担当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肯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觉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觉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刚好检验

21、,并在发觉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九、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应当详细、明确。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依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干脆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立刻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马上停止发货,从而避开损失。十、违约责任方面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详细可行。假如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担当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担当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

22、条款中加以具体描述。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详细。此外,对于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十二、其他留意事项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样。出卖方应当留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样、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样,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样,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留意了解对方的授权状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

23、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开无权代理的情形。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合同恶意履行的状况比较困难,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主动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削减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供应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主动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爱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4、合同订立应实行书面形式并运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简单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纳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详细交易状况可

24、以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假如有疑问的还可以询问有阅历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标的物全部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全部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担当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帮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有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状况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详细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

25、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全部人负担。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担当。(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担当。(3)对于须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担当。(4)买受人受领拖延的,自拖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依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根据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

26、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假如不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买卖合同 篇3甲方:(浙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居处地: 传真: 邮编: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居处地: 传真: 邮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样:一、买卖标的和数量:甲方将下列货物卖与乙方:名称 规格或型号 品牌 生产商 数 量二、单价和货款总额:双方约定的价格条款是: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三、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交货时间为;美批次交货数量的限制是: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的担当:双方确定

27、的交货地点为上海市 路 号;运输方式为:运费由乙方担当,但是已经合并计算入本合同的货物单价中五、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封样的方式和保存: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当天应当刚好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签收货物。不合格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六、包装和标签:双方确定的包装材料和方式是:货物标签商定为:七、损失风险: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担当,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担当八、货物全部权:在乙方如数、刚好地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货款前,甲方拥有对出卖货物的全部权,乙方有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缘由而导致甲方的上述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九、货款结算和支付:结算和支付期限为:

28、支付方式为:十、学问产权: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货物拥有合法、完整的学问产权,否则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予以充分赔偿。十一、保密条款:有关本合同的协商、签订和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隐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型号、规格、工艺、技术资料、双方客户、文件、图纸、价格等,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或者法定权利机构的许可或者要求,不得向任何他方予以披露、运用许可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泄露和运用。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双方协商一样并达成新的条款时,可以变更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在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同时,有权确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合同履行

29、完毕或者双方一样同意终止时,本合同得以终止。十三、违约责任:交货拖延的违约责任验收拖延的违约责任:甲方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并由乙方担当损失风险,同时按日支付违约金 元;货款支付拖延的违约责任;交货不合格时的违约责任: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万元,但是假如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或者守约方遭遇的损失大于 万元时,上述款项应当如数赔偿给守约方十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十五、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原告居处地的人民法 院裁决。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十七、文书 和看法的送达地址:双方明确本合同注明的联络方式是合适

30、的,任何因履行本合同的所需的与对方的联系和文书都以上述方式进行,除非经对方的书面确认才得以变更。甲方:(浙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买卖合同 篇4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合同标的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方向、色泽、数量见下表:2. 其他配置:二、合同内容1. 甲方负责向乙方制作、交付并供应安装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上述产品(安装须在具备安装条件(门洞坚实规则统一)的前提下安装)。2.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上述产品适用在乙方的

31、工程名称是:在 。三、质量技术标准 本合同甲方所供应 产品严格参照 技术条件生产,并经甲方检测合格,包装按甲方标准。四、交(提)货时间及地点:1. 甲方收到定金,并在接到乙方的供货安排书后起先组织生产和根据供货安排书的要求进行交货,乙方应给甲方留足合理的产品生产、交付和安装周期;如有任何变动,交货时间顺延。2. 交货地点:;接货人:五、运输方式:1、 运输方式:自提;甲方送货,费用由 方担当;甲方代办运输,费用由 方担当。2、运输工具:汽运;火车运输;船运;其他。六、付款方式:略七、甲方责任1. 在保证甲方生产周期的前提下,按乙 方供货安排书供货及安装;2. 与乙方共同落实洞口规格及开启方向,

32、对不符合安装条件的门洞刚好书面提出整改看法。3.敏捷;4. 本合同产品自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供应24小时售后服务,属甲方自身产品质量的问题,甲方免费修理,并确保两天内到现场解决所出现问题;八、乙方责任:1. 在保证甲方生产周期的前提下,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产品供货安排书;2. 在货物到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验收,并有责任对货物实行妥当的保管措施;2. 为甲方安装人员免费供应必要的工作面、作业用电和水、垂直运输、门洞补灰及放置材料的堆置场所,并由甲方自行管理;与第三方协调协作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担当任何费用;3. 乙方的门洞规格必需符合甲方的安装条件(门洞坚实规则,门洞规格大于合同约定产品规格

33、12),与甲方共同落实洞口规格及开启方向;在甲方门框安装完毕后,乙方马上补灰,以确保门框坚实不变形;4. 产品安装验收合格后,其成品爱护责任由乙方担当,若在成品爱护过程中出现人为损坏状况,由乙方负责;禁止用腐蚀性物品清洗或擦拭产品;5. 在多家施工队伍施工中,乙方应搞好平衡协调工作。九、验收方式、验收期限及异议期限1. 产品到达交货地点3日内,乙方应当对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方向、色泽、数量等状况进行清点和验收,5日内乙方不进行验收的,视为乙方确认甲方供应的产 甲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供应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承诺安装后产品表面良好、开关品合格。2. 产品安装完毕后3日内,乙方应当进行对产品安装状

34、况进行验收,5日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乙方确认甲方安装的产品合格。3. 乙收如发觉产品或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或产品配置不齐应马上提出,否则甲方将视所交付产品的质量及配置符合合同要求。4. 乙方对甲方交付的产品提出质量异议期的时间为收到该批产品之日起的5日内。十、违约责任1.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产品,以及未能按工期完成安装的,每拖延一日,按该批次产品总金额的2担当违约金;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拖延一日,按未能按期付款金额的2担当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未按期验收的,每拖延一日,按该批次总金额的2担当违约金。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担当

35、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十一、附则1.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起诉。2. 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甲方所在地。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之附件。3. 本合同仅供甲方销售其自行制作的美心系列门产品运用。4.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十二、其它1. 相同材质装饰套,如因现场缘由不能安装,价格不变;2. 在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前,乙方提前运用或擅自动用,造成门体、配件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3. 除质保金外的全部款项结清后,甲方应将产品钥匙、保修单交付乙方,由乙方按规定填写后交予住户。4. 本合同所约定的产品全部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发生转移;但乙方未履

36、行支付价款的,标的物属于甲方全部;5.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日止。甲 方 乙 方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_代 理 人: 代 理 人: _电 话: 电 话: _传 真:地 址:开户银行: _帐 号: _年 月 日传 真: _地 址: _开户银行: _帐 号: _年 月 日买卖合同 篇5合同编号:_出卖人:_ 签订地点:_买受人: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第一条 粮食品种、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品种产地商标或品牌等级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其次条 质量标准、用途:_第三条 包装标

37、准、包装物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_第四条 损耗标准和计算方法:_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_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第七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_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第九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_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起生效。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出卖人名称(公章):居处:法定代表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号:买受人名称(公章):居处:法定代表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号:鉴(公)证看法: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监制部门:_ 印制单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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