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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费整改措施第1篇:社会保险费缴纳 关于要求购买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的述求 尊敬的县领导: 我们是宁都县医院聘用的护士,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聆听300多名护士的心声,借着全国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我们向您反映宁都县医院聘用护士遇到的问题,我们知道领导一定会本着分忧之心、仁爱之心倾听我们的意见,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给予我们希望,现反映情况如下: 我们这些宁都县医院聘用300多名护士中,有的是在宁都县医院工作了10多年的护士,其中大都是工作了 5、6年的护士,我们每天面对的是站在生死边缘、饱受疾病折磨与摧残的人,每当看到他们那一个个痛苦而又无奈的表情,我们从黑夜忙到天亮,岁月憔悴了红颜
2、,“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其实,治好一个病人,我们医生的功劳只占三分之一,剩下的三分之二要记在护士身上。” 然而我们这些工作至今的护士,宁都县医院一直没有为我们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也是在前几年才替我们缴纳,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缴纳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其义务之一,我们曾多次到宁都县医院领导反映要求为护士缴纳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我们解决后顾之忧,医院领导要么说医院没钱,要么就说你们可以辞职,要么就推脱正在解决,可是拖了 4、5年了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百般无奈,面对这些高大上的医院领导,我们感到自己是那样的渺小与无能为力。我们不太懂得什
3、么是奉献、什么是收获,我们只是把青春留在医院了,我们只想在平时生病时或迟暮之年时有所依有所靠,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县领导认真关心这些可怜的护士,不要让我们这些小女人再流泪了。 宁都县医院护士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2篇:社会保险费征收会议 主持词 (*年*月*日) 同志们: 现在开会,今天这次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表彰2022年社保工作,安排部署2022年社保工作,动员全县上下,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工作各项任务。 会议议程共有三项,下面依次进行。 会议第一项,由*同志宣读县政府关于表彰2022年度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会议进行第二项,请*同志
4、宣读县政府关于下达2022年度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的通知。 会议进行第三项,请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同志们,今天会议既定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为落实好会议精神,我再强调几点: 一、认识要到位。会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此次会议精神。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社 会保险费缴纳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硬任务,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责任要落实。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分解任务目标,压死工作责任,一把手为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工作人员抓具体的工作格局,快速行动,高效
5、工作,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督导要有力。政府督查室和社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督进度、促落实,定期编发社保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促进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圆满完成。 散会。 第3篇: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 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缴费申报表、缴费明细表、基金结算表; 2、参保人数:放签名表、工资及人员统计台账:根据近两年12月末人数和当年每月职工增减统计表,计算当年应参保人数(扣除项A、B、C); 3、缴费基数:理费(或福利费)明细账等及与之相关的会计凭证、劳动统计年报、工资发放签名表、工资及人员统计台账、月工资统计汇总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
6、润分配表等,包括用于会计入账的工资发放原始表,计算企业工资总额(扣除项A、B、C、D)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工资性支出单项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发放实物款等。 扣除项:A、退休返聘职工、实习生工资及身份证等凭据; B、外地参保、个人参保职工工资及身份证凭据; C、漏投补缴人员审批表及缴费单; D、职工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和高于300%的情况 纪律及要求: 1、稽核遵守不在稽核对象吃饭等纪律; 2、稽核按照程序进行,过程中不作解释; 3、原则上告知书应在当天内下达; 4、稽核前1天再次电话告知,并询问位置。 第4篇
7、:社会保险费知识问答 基金费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费部分 问、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有哪些种类?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失去全部或部分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般常见的主要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问、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有哪些义务? 答:(1)向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2)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3)按规定履行为本单位
8、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接受地税机关依法检查的义务; (5)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义务。 问、为什么要实行缴费登记? 答:实行缴费登记是地税部门为了建立与缴费单位的正常联系,了解缴费单位的基本情况,加强对缴费单位有关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加缴费单位的保险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理? 答:对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不按规定期限申报、不如实申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
9、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我市缴费单位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和个人分别计算统一申报缴纳的办法。单位月应缴费额为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乘以相应险种单位缴费费率作为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额;职工个人月应缴费额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缴费费率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底的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费额,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问、社会保险费能否减免? 答: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
10、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问、对帐证不健全、不如实申报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对帐证不健全、无法提供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不如实申报的,地税部门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总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问、对有缴费能力而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地税部门如何处理? 答: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11、、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2、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问、对欠费单位有哪些管理措施? 答:有关部门在组织评优评先、办理出国考察、兑现年薪等有关事宜时,对不能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足额缴费证明的,取消参评资格、停办相关手续。 问、单位不为职工参保缴费,职工如何维权? 答: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问、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与对象? 答:
1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参加失业保险费。 问: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部分为2%,职工个人部分为1。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个人部分不需缴纳。 问: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与对象?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问: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基本
13、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8.5%。其中单位部分为6.5%,职工个人部分为2%。 问:大额医疗保险有什么作用? 答: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主要解决企业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问:大额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缴费标准和最高待遇标准? 答: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缴费。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与对象? 答: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
14、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2022年12月20日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新增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5、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 当认定工伤。 问:我市工伤保险费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业基准费率按风险较小行业(一类)、中等风险行业 (二)、风险较大行业 (三)分别确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全部由单位承担。 问: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与对象? 答: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铜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问:我市生育保险费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问: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 答: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 2、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补
16、贴;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女职工分娩期间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5、参保单位男职工无就业的配偶生育第一胎的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您好,感谢您对地税事业的支持。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的,但是如果是灵活就业个人则无法参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可以享受符合生育保险范围内的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手术费用和分娩期间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其他基金费部分 问、什么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答:水利建设基金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是指用
17、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的水利专项基金。 问、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基金的范围有哪些?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2)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皖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乡镇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1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问、为何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18、缴纳义务人有哪些?计征率是多少? 答;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了拓宽文化事业建设资金渠 道,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引导和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征率为3。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问、为什么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征? 答: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致富奔小康的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明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我省也于2004年出台了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165号令) 。 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 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银行代收社保费需要哪些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首先到市就业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再到委托代收银行签订铜陵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扣缴
20、授权书,提供或开立授权扣款银行的活期存折账号(或银联卡号),并存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如灵活就业人员终止或变更参保,须在当月15日前到市就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问、授权代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答:授权代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分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委托银行,并与之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问、实行银行代收后,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仍需到社保部门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答:社保部门每年按最低缴费基数核定个人缴费。如个人需要按高档基数缴费,则要到市就业局办理基数调整手续;若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则不需办理核定缴费手续。 问、灵活就业人员社保
21、费征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为适应社保个人账户记账需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实行按月征收。 问、缴费人变更委托扣款银行或银行账号如何办理? 答:变更委托扣款银行,首先应到原委托银行办理终止授权手续,再到现委托银行办理授权扣款手续。若委托银行不变,只变更委托扣款账号,也应到委托银行办理终止授权手续,再提供新开立的账户,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问、银行代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如何提供凭证? 答:银行代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时,原则上不再开具社保费缴款凭证,缴费人可到授权银行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持该卡到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均可打印个人缴费记录。缴费记录卡由地税和银行共同签章,视同合法的缴
22、费凭证。 若缴费人确需报销凭证,可持银行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打印安徽省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此凭证一般按年打印。 问、下岗失业人员持缴费记录卡能否办理社保补贴? 答:下岗失业人员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可以到社区办理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视同社保费缴款凭证。 问、缴费记录卡遗失、损坏或打印记录已满时如何处理? 答:如缴费记录卡遗失,缴费人可持身份证明到委托银行申请补领新卡;缴费记录卡损坏或打印记录已满时,缴费人可持原卡申请领取新卡,原卡由缴费人自行处理。 问、哪些因素导致未按时缴费所引起的责任由缴费人自行 承担? 答:在规定扣款时间(每月6
23、日至25日)内,由于缴费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存款账户处于冻结、挂失等情况,导致银行无法扣缴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其不能按时缴费所引起的责任,由缴费人自己承担。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部分 问:哪些人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答: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下列四类居民,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全日制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技校在校学生;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3、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居民; 4、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不受年龄限制)。 问: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有个人帐户吗? 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主要提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
24、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何办理? 答: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手续在由学籍所在学校代为办理,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 31日的保险费。 其他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在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低保居民要附低保证并提供复印件,残疾人要提供残疾证并提供复印件。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缴纳次年的保险费。 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模式是什么? 答:通过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网上收款业务向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参保人员进行批量划扣的模式。 问: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40
25、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当年住院二次及以上的,从第二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 三、 二、一级医院,基金分别按60%、70%、80%的比例支付。 问: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有最高限额吗?限额是多少? 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年结算最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年为100000元,其他居民每年为50000元。参保人员超出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以及个人自负医疗费数额较大的,由民政部门按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求助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问: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如何支付? 答: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
26、结后, 其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金支付80%,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年8000元。 第5篇: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整改措施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整改措施 一、转变思想观念,适应改革形势。 为了保证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调整保卫工作思路,主管领导应主动地把保卫工作纳入部门管理轨道,在围绕xx工作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的同时,也要加强保卫工作,提高对综合工作的重视程度,这也是部门“双文明”建设取得成功的经验。 二、加强指导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认真分析本部门的综治形势,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大力发挥科技在企业内部综治工作中的作用,消除各种隐患和漏洞,确保部门
27、的安全。 其次,要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内部的各项工作责任制。各科室要对本部门治安、消防和安全责任书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一方平安,为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内部综治环境。 三、依靠全体员工参与,是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就的保证。 要加强员工群众的思想教育、普法教育、行为规范、组织纪律、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干部更要带头参加学习,严格考核。对职工思想上的疑点、难点和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要及时解疑释惑,专题辅导,引导员工正确认识,同时要充分依靠员工、相信员工,干部要经常对员工讲解形势,鼓励员工增强
28、信心、振奋精神,同心同力地为企业发展作贡献。 第6篇: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7月6日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分五章四十七条,主要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200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
29、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或缴费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 第五条 本办
30、法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业主、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征缴规定。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事务。 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31、增进协作,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
32、告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情况,直接办理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
33、、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或缴费额度),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全部职工应当按照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计算企业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时,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34、0%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缴费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第十六条 城镇个体工
35、商户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同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应当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办法执行。 城镇个体劳动者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为收缴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由其自行选择确定,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件或就业援助证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
36、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当月起,按上一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用人单位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十八条 企业缴费单位应当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他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计算其单位缴费基数。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城镇个体
37、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无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暂比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平核定;无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平可以比照的,暂以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 (二)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情况的,或拒不提供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毁灭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
38、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对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核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经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认定可以依法调整的,在认定的次月调整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办法。对原实行当月参保当月征收的用人单位,延迟1个月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个
39、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和雇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城镇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第二十四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机构代为收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实地检查,确认其查无下落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
40、个月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依法追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中断参保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荒馨凑兆畹椭肮时曜挤胖肮实?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缓缴。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按不同险种分别进行记账核算,并按规定渠道列支。 第三章
41、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三)拟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事务;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进行预测; (七)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八)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二)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 (三)负责企业缴费单位
42、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管理; (四)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费到账信息以及企业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负责向用人单位无偿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查询服务; (六)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七)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负责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四)负责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43、城镇个体劳动者无偿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查询服务; (五)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六)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谎报和隐瞒: (一)要求被检查人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检查; (二)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 (三)记录、录音、拍摄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地
44、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不同险种分别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账户,分
45、项核算,单独建账。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职工(含雇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含雇工)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缴费登记、注销缴费登记,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