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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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章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章 第1章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手段:()A: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B: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C: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D: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D解

2、析:调查核实证据。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同时,第221条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第260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ABCD均正确。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侮

3、辱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B.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C.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人员D.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人员。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4、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D项错误。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B.

5、二审法院可审理并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C.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将乙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D.二审期间,甲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答案:D解析:选项 A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该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

6、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据此可知,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适用于开庭审理的案件。选项 B 错误。因“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不得主动对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 1 起盗窃事实进行审理认定。选项 C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据此可知,“将乙改判为有期徒刑 2 年”违反了上诉不

7、加刑的规定。选项 D 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幢大楼,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予以处罚B.只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罚C.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其中一种予以处罚D.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

8、:“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9、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A、B、D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属于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应根据第76条第1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属于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县级以上

10、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因此,A、B项错误,D项正确。C项: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题意,该房地产公司实际占用面积超过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这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一事不再罚”的适用原则,C项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A.张某20岁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22年5月出狱。2022年7月23日,他又因犯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B.王某15周岁时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22年10月出狱。2022

11、年2月10日,他又因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C.李某17周岁时因武装暴乱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2022年3月出狱。2022年12月10日,李某又构成分裂国家罪D.赵某17周岁时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22年5月出狱,2022年11月21日,他又犯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累犯的成立条件。选项A前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选项B王某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选项C是特别累犯,没有刑期和间隔时间的限制,且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后,都是特别累犯,没有变化。选项D,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的刑法规定,虽然也构成特别累犯,但赵某实

12、施的前、后罪,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不构成特别累犯。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何种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民诉意见第68条。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章 第2章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

13、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解析:抵押财产的转让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

14、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乙公司作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据此,选项A错误。但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丙公司作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则可以不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受让抵押物。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C中丙公司只是承诺代为清偿,并未导致抵押权消灭,因此选项C错误。如果甲公司作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则抵押权人银行的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乙公司可以自由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自然不须经银行同意,因此选项D正确。共用题干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局

15、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城管局的工作人员梁某在拆房过程中偷偷盗走李某屋内的黄金首饰,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A:对黄金首饰应由城管局赔偿,因梁某偷盗是与职权相关的行为B:对黄金首饰应由梁某赔偿,因梁某偷盗是与职权无关的行为C:对黄金首饰李某应先申请城管局赔偿,再由城管局向梁某追偿D:对黄金首饰李某应申请由城管局和梁某共同赔偿答案:B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

16、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职权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城管局拆除之后应

17、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李某应在城管局未采取防护措施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城管局对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A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中,城管局已经通知了李某,但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造成损害的,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中,梁某的偷盗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应自担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造成停业的,应赔偿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18、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此种情形,即造成停业的,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本题中,对于工人的劳务费的支付、缴纳的固定税款均属于这种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故A、B项为正确答案。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谋反罪除外)相互隐匿,无条件作免罪处罚的情况是、( )A.子匿父母 B.孙匿祖父母C.妻匿夫 D.父母匿子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

19、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 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B:实施伤害犯罪,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C: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

20、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D:在犯绑架罪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答案:A,B,C,D解析:抢劫与抢夺的认定。详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的规定。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 )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

21、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土地管理法之建设用地管理、房地产法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 A项: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2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22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根据这两个法条,A选项的做法

22、没有法律依据。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B项说法违法。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选项的说法合法。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29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因此,D项说法违法。在百年前美国发生的一桩案件中,对遗嘱继承人帕尔默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后有无继承权产

23、生了争论,根据当时纽约州的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最后该案件的大多数法官却认为帕尔默丧失继承权,法官厄尔认为,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 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 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 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对于这一案件判决的下列评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 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

24、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B.在这个案件中,“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属于公理性原则C.根据穷尽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发生作用D.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整个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排除规则适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具有裁判功能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适用规则,但是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极端不公正的结果时可以排除规则的适用,这时就是通过法律原则对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了。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BD项均是正确的。法律职业资格(原

25、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章 第3章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一并审查的对象B.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C.行政诉讼以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D.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的特征包括:(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也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

26、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B.应优先留用与

27、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C.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D.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答案:B,D解析:选项 A 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选项 B 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选项 C 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28、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据此可知,虽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但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及以上的女职工,仍可以进行裁减。选项 D 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的,应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上市公司主动申

29、请退市或者转市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C.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D.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答案:A解析:选项A: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

30、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B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C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D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

31、 A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所以,A项正确。B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所以,B项正确。C项:反垄断法第50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

32、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C项正确。D项:我国反垄断法没有与刑法衔接追究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条款,自然也没有关于追究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2022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 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定陕西省国土厅 违法行政,要求国土厅撤销山东煤矿以欺骗手段获得的采矿许可证,但陕西省国土厅召开 “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了生效的法院判决,最终导致争议双方矛盾激化, 事态升级,引起了广泛的议论。(转引自2022年7月19日经济参考报)。问题:请根据

33、以上材料,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和基本要求谈谈你的认识。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其作用体现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 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 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材料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治实践的

34、作用。一方面,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中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 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材 料中的政府起初的行为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因此要加以纠正,以真正实现执法为民。另一 方面,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 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没有司法权威就很难实现司法公正。本案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判定陕西省国土厅违法行政,要求国土厅撤销山东煤矿以欺骗手段获得的采矿许可证是符 合公正要求的。综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健全完善立法,要求科学立法、民

35、主立法、法制统一、体 系完备。特别要坚持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分开、提高 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在行政出现违法时,做到严格公正司法,要求维护司法公 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不得随意干涉司法审判工作。司法人员 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维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 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36、的?A:诈骗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侵占罪答案:C解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并致使被害人或第三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实施处分行为。本案中甲获得公司的摄像机,并非由于其他人的处分行为,故不构成诈骗罪,A项错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二是实

37、施了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的方式可以是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三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且由特殊主体实施,损害的是本单位的利益;盗窃罪则并无此限制。本案中,甲系私营公司卸货员,其主要职务就是卸货和装车,而并不涵盖管理和经手摄像机的职能,其之所以得以夹带摄像机,是趁公司的监督人员不在,其性质属于“秘密窃取”,而非“监守自盗”。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B项错误,C项正确。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摄像机既不属于甲代为保管

38、的财物,也不属于遗忘物、埋藏物,故不构成本罪。D项错误。故答案为C。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章 第4章宋楚雄与孙五花离婚纠纷一案,经K市L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签收了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在此情况下,该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有何约束力?()A: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B: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反悔而再到法院就离婚问题起诉C: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上诉D: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离婚问题申请再审答案:A,B,C,D解析:调解书的效力。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选项A、B、C都是正

39、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股东大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的人选有()。A.董事B.监事C.经理D.财务负责人答案:A,B解析: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有关宪法性文件说法正确的是、()A、“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前,清政府匆忙制定的宪法性文件B、临时约法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C、“十九信条”与临时约法都是宪法性文件D、“十九信条”是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是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答案:B,C解析:“十九信条”是武

40、昌起义后,清政府提出的借以扭转败局的宪法性文件。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8月由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借其为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临时约法是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大纲。“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 一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 是应当由这个基础来说明。”关于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A.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B.在社会形态发生变化时,法律会随着经济基础 的变化而变化;而在同一社会形态里,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则很难引起法律的变化C.法律对经济的作用,既可能是

41、进步作用,也可能是阻碍作用D.在阶级社会中,法律会成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生产关系进行限制、改造或消灭的工具答案:A,C,D解析:。考查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民法的内容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下列何种情形下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对乙说:“如果你能够买一套房子,我就嫁给你”B.甲应“驴友”乙的邀请攀登珠穆朗玛峰,因发生雪崩身亡C.甲在韩国旅游期间应乙的要求替其购买某品牌化妆品,回国时忘却此事D.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答案:A,B,C解析:54.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A项涉及的是“法外空间”,即引发宗教关系

42、、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不属于法律事实。A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涉及不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该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引 权起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B项中, “驴友”二字表明甲、乙都是成年人,乙邀请甲攀登珠穆朗玛峰的先前行为没有引起保护甲的安全的作为义务,甲因雪崩身亡,乙没有实施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也就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涉及

43、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C项中,乙请甲替其购买商品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能在甲、乙之问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项:说法正确, 当选。D项涉及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C项中,乙请甲替其购买商品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涉及预约。预约是一种合同,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D项中,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成立预约。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

44、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关于票据法中票据签章的规定。根据规定,商业汇票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45、,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详解6章 第5章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鑫公司派小张为王某的房屋装修,小张在为王某的装修过程中因为不慎弄破水管造成王某房屋墙面大面积毁损,在与小张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是:()A.小张B.高鑫装修公司C.小张和高鑫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D.由王某的起诉确定答案:B解析:。考查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发生诉讼的诉讼地位,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刑法第二

46、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

47、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法定量刑情节。 A项,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因为刑法第238条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故A项正确,当选。 B项,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内容,仍然没有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而且行为人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

48、结果,因此,才加重了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行为人既有严重侮辱情节,同时造成了被拘禁人的重伤的,应在适用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加重处罚,侮辱情节仍然是法定的从重情节。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之内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2款前半句的规定处罚即可,第2款后半句包含了法律拟制,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故D项正确,当选。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22年)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B.甲犯抢夺罪于2022年3月假释出狱,考

49、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累犯。 A项,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含附加刑的执行。所以甲在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情况下,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日起5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就可以成立累犯。并不是剥夺政治权利刑满后才可以成立累犯。故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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