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选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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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精选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5篇 申请书的内容单一明确,要求一事一书,没有恳求或恳求不明就称不上申请书,那么相关的申请书该如何写呢?以下是我和大家共享的关于精选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以供参考。 关于精选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1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居处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居处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就 号判决书(裁决书、惩罚确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恳求事项 马上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2、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马上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精选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居处:XXXXX,现无业。 恳求事项:恳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全部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

4、某供应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其次、柴某与王某之间始终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值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全部。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

5、,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与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全部。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全部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恳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精选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北京%¥%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 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

6、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 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实行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特提出异议. 恳求事项: 一、 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 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实行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 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

7、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 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窍不通.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窍不通,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状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始终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全部),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 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

8、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 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得通讯方式及地址;假如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 事一窍不通.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托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状况下,未尽

9、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反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见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状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二零XX年四月八日 关于精选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4 异议申请人: ,男,19 年 月 日诞生, 居处地: 联

10、系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恳求贵院依法解除 车的扣押,将其干脆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底,异议申请人获知其个人财产车,在被执行人涉及的强制执行案中被当作执行财产予以扣押。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1、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表明,其归属于异议申请人全部,而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2、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相识,且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 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是该车辆的全部权人,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侵扰。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见债

11、权,而不是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该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错误,现异议申请人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恳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要求将其干脆返还给异议申请人,以切实维护申请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核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张*律师 年 月 日 关于精选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5 申请人:*,居处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恳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 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

12、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13、,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仍旧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其次,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须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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