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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满足矿井实际安全生产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XX 煤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煤化)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XX煤化所属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二章人员准入要求第三条矿井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配备足额的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第四条培训办严格根据矿井人员、设备、工艺、场所变化制定特别作业人员配备需要及培训计划。第五条新入职特种作业人员必
2、须满足以下要求:1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 .身体健康。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 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 美尼尔氏症、眩晕症、榛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 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 .文化程度符合要求。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 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高危行业要逐步实行“变招工为招生” 的方式,招收经院校培训的相关工程人员。4 .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拟新上岗特种作业,必须经过至 少半年“导师带徒”训练,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无违章违法等行为;.符合矿井相应工种作业
3、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三章人员培训要求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92号或自治区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 求,参加初训、延期复审、换证培训,培训办每年对特种作 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在相关机构参加取证培训。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操 作资格证的不得上岗。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初训、复审、换证培训必须纳入xx煤化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实操培训,且实操考试 合格。第九条培训办按照要求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档案。第四章过程管理要求第十条 各科室
4、(专业或区队)必须掌握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清晰掌握特种 作业人员配备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从事特种作 业:1 .健康体检不合格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2 .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3 .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第十一条 各科室(专业或区队)不得随意调动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第十二条 各科室(专业或区队)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资格证必 须在有效期内,保证人、岗、证一致。其他从业人员
5、未经培 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操作资格证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证件。第十四条现场安全条件达不到安全操作要求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单位不得给予处罚或处 分。第十五条 培训办严格按照“逢查必考”要求,定期对 特种作业人员理论、技能进行抽查考试,考试不合格给予责 任人300元罚款/次。第五章监督检查要求第十六条xx煤化安检科、培训办、企管科、机电科、 生产技术科、调度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 查、日常管理检查。第十七条XX煤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时,严格按照 相关制度纳入考核;情节严重的要按照XX公司员工奖惩规 定和公司生产安全隐患与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实 施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有抵触 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XX煤 业化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