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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工程名称: 鲁迅路、安乐街、万民街、白玉街、围合地块改造(大连一方国际中心)项目 合同名称: 擦窗机供货、安装及调试 买 方: 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 卖 方: 二一一年八月65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4一、合同范围(含接口界面)4二、合同价款4三、组成合同的文件5四、用语含义5五、卖方承诺5六、买方承诺5七、合同份数6八、合同生效6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7一、一般规定71、词语定义72、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83、双方义务的一般约定94、监理工程师11二、供货、项目实施135、原产地及标准136、投产与监造137、包装、运输、仓储和保管148、备
2、品备件与专用工具159、安装督导和调试1610、安装和调试1811、实施、检查检验1912、检验与验收2113、拒收及补救工作2614、买方的接收27三、相关服务2815、设计联络与审查2816、培训3017、质量保证与质保期3018、技术文件3119、资料管理与要求32四、进度控制和现场管理3220、进度控制3221、现场管理36五、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3922、合同价款3923、价款支付4024、合同价款的确立、调整与结算42六、合同的变更与转让4325、合同变更4326、转让与分包44七、权利和风险4527、合同文件的权利4528、对货物和材料的所有权4529、知识产权4530、风险46
3、八、违约、索赔和不可抗力4631、违约责任4632、索赔5033、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化51九、争议解决和合同效力5334、争议解决5335、合同效力53十、其他事项5437、通知5538、税费5539、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540、合同形成方式55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56一、一般规定561、词语定义56二、供货、项目实施566、投产与监造567、包装、运输、仓储和保管569、安装督导和调试5710、安装和调试5712、检验与验收57三、相关服务5815、设计联络与审查5816、培训5817、质量保证与质保期5918、技术文件5919、资料管理与要求60五、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6022、合同价款
4、6023、价款支付6024、合同价款的确立、调整与结算61八、违约、索赔和不可抗力6131、违约责任6133、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化62十、其他事项6237、通知62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63第五部分 附件641、货物清单及价格表642、供货进度及计划653、技术规格书654、其余买方认为需要列入附件的文件65第一部分 协议书买方: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合同范围(含接口界面)买方同意从卖方处采购下列货物及服务以用于买方工程,合同范围(含接口界
5、面)如下:两台标准擦窗机,一台简易擦窗机的供货、安装及调试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擦窗机的设计、制造、供货、运输、卸货、二次搬运、就位、安装、电气布线、调试、深化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及培训、维保、售后服务、相关文件的提交及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获得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所需许可及审批等。所述之设备部分应包括按技术要求与本设备配套的能够使之正常工作的相应附件。 二、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总价(大写): 元整(小写: 元)。三、合同工期供货与安装期限: 1、供货与安装期限本项目的供货期 90日历日,安装期30日历日(日历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2、交货期是从接到买方供货指令时开始计算; 3
6、、安装期是从买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发出安装指令时开始计算。 四、质量目标本工程合同质量标准为:本合同要求达到买方要求的合格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擦窗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澄清文件;5、补充条款;6、专用条款;7、通用条款;8、投标函及其附件;9、图纸;10、价格清单;11、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12、附件;1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4、招标文件也作为合同组成文件,其解释顺序由发包人根据逻辑
7、关系确定。四、用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用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五、卖方承诺由于买方将按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六、买方承诺作为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以及修补缺陷的报酬,买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七、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以下空白)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
8、权代表: 授权代表: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邮 编: 邮 编: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一般规定1、词语定义1.1合同:指合同双方签署的文件,由“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附件”、招标文件、卖方的投标文件以及买方根据卖方对其投标文件的澄清与承诺所整理的“招投标澄清与确认文件”等组成,也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达成的有关纪要等。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材料、设备采购及(或)安装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或)安装的条
9、款。1.3专用条款:指买方与卖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1.4补充条款:指买方与卖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针对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未涉及内容所做的补充。1.5附件:指与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且不宜写入“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主要包括买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货物清单及价格表、供货进度及计划、图纸、技术规格书、以及其余买方认为需要列入附件的文件。1.6合同价款: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费用。1.7买方
10、: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即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1.8卖方: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公司或实体。1.9监理单位:是指买方在专用条款中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在买方授权范围内进行监理。1.10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根据买方委托,指派的对工程进行监理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师。1.11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需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仪器仪表、机械、材料、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1.12服务: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需向买方提供的设计联络、认定考察、配合监造、检验验收、安装、安装督导、售后服务、技术支持,以及货物运卸至合同指定地点的有关的包装
11、、运输、装卸服务和相关保险,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1.13规范与标准:指包括在合同中的规范、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必须执行的规范、标准和措施等;还包括根据条款修改或增加的技术要求,或由卖方提供的买方批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1.14技术文件:指由买方根据合同向卖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卖方提供的经买方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操作和维护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1.15变更指令:系指买方向卖方发出的、要求卖方对合同进行变更的、规定格式的书面命令。1.16天:本合同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
12、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7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生产、运输、安装、运行的场地。其中“买方现场”指买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工程所在地,即货物进行安装、施工、调试、运行的场地。1.18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纸质件和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1.19工程:指卖方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做的全部工作的全体。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
13、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进行判断或解释:(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澄清文件;(5)补充条款;(6)专用条款;(7)通用条款;(8)投标函及其附件;(9)图纸;(10)价格清单;(11)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12)附件;(1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4)招标文件也作为合同组成文件,其解释顺序由发包人根据逻辑关系确定。3、双方义务的一般约定3.1买方义务3.1.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卖方免于承担因买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1.2买方应按合同约
14、定向卖方发出有关通知。3.1.3买方应协助卖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批件。3.1.4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卖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3.1.5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有关验收。3.1.6买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2卖方义务3.2.1卖方必须接受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和为合同的目的在买方现场的管理。3.2.2卖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时,应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卖方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的行为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卖方有义务修改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承担因此违法的责任。3.2.3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有关合同履行管理人员组织架构图,并应任命一名卖方代表,授予他在按照合同代
15、表卖方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3.2.4没有买方或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卖方不得撤销对卖方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3.2.5卖方的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3.2.6卖方应按照买方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并修补其任何缺陷。3.2.7卖方应提供为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施或装备、合同中注明的卖方的文件、必须由卖方提供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3.2.8卖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工作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除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卖方应对所有卖方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照合同规定对每项货物和材料所做的设计负责。3
16、.2.9在买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卖方应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在事先未通知并取得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3.2.10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卖方设计,则:(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买方或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的卖方的文件;(2)卖方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并使用合同规定的法律和语言,还应包括买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为统一各方设计而应加入图纸中的附加信息;3.2.1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工艺设计和制造,并经严格检验;完全满足规范标准和合同对货物规定的所有有关安全、质
17、量要求。不应该存在货物因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材料选用不当、工艺粗糙、检验缺漏而造成的缺陷。3.2.12卖方应在现场现有条件下,保证合同项下的货物在正常操作维护情况下不会因卖方或卖方分包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原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故障。3.2.13卖方应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寿命要求,对明显不符合寿命要求的部件卖方应随时更换和负进一步责任,同时卖方保证货物在正常的寿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不会因为任何潜在缺陷发生安全事故。若由于货物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所有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应由卖方负责。3.2.14卖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买方支付的款项专用于本合同有关的项目。3
18、.2.15卖方应在本合同竣工验收之前向买方无偿提供与本合同货物具有同等功能的代用货物的名称、规格和供货商,和或有关本合同货物正确使用的有关代用设计或方案,和或能够确保本合同货物正确使用所需要的其它代用元器件的名称、规格和供货商,并确保其提供的信息是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或规范的。3.2.16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提供或协助提供合同变更的依据及支持性材料,参加买方有关合同变更的会议,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并提出卖方意见,按买方的要求进行变更,并建立变更台账。3.2.17卖方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4、监理工程师4.1本合同签订后,实施监理前,买方应当向卖方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
19、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姓名及权限等事项;监理单位应当向卖方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监理工程师如有人员变动时,买方或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4.2监理工程师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并受买方委托对本项目合同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4.3监理工程师权限的一般描述(如本条约定与最终的书面授权不一致的,以最终的书面授权为准):4.3.1监理工程师与卖方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卖方将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4.3.2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货物加工、安装督导、安装、调试人员的资质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卖方人
20、员工作不称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更换有关人员。4.3.3监理工程师协助买方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单位之间的配合和合作。4.3.4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权限(1)审查卖方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阶段的质量控制目标和要求,加强质量控制;(2)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3)对各阶段验收文件的审查或确认;(4)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签字确认,并不能减轻卖方对货物质量的责任。4.3.5监理工程师在进度控制方面的权限(1)审查或批准项目各级进度计划;(2)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3)下达制造、投产通知、发布开工令;(4)对已完成供货量进行确认,计量结果作为支付的依据。4.3.6监理工程师在付款审查方面的权限卖方按合同
21、规定的付款方式填写付款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查验收报告、付款单据是否符合规定,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买方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的付款申请报告,买方将拒绝支付。4.3.7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变更审查方面的权限买方或卖方要求变更,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办理。4.3.8监理工程师在安全与事故处理方面的权限监理工程师有权审查卖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发出安全措施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此外,监理工程师有质量事故的调查权和处理建议权。4.3.9监理工程师在索赔审查方面的权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要求时,任何一方须首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22、。4.3.10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制止的,卖方应遵照执行。4.3.11 实施监理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签发。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卖方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4.4卖方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决定和指示,并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如果卖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不同的意见或有疑问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或报买方协商确定。4.5卖方须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
23、供图纸、工艺文件和试验报告等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资料。4.6买方对卖方的指令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发布。4.7卖方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开放与项目有关的生产车间、试验室、安装、调试施工现场,以便顺利完成监理工作。4.8如本合同没有监理工程师,则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由买方承担。二、供货、项目实施5、原产地及标准5.1原产地5.1.1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5.1.2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或其供货商的国籍。5.1.3若卖方提供的货物的主要部件来自于国外,则卖方自行解决进口批文、外汇及关税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和
24、问题。5.2标准5.2.1货物和服务均应符合“技术规格书”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最新发布的版本。5.2.2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无偿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中、英文文本。5.2.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6、投产与监造6.1买方将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批对合同货物以书面形式发出“投产通知”。“投产通知”的具体发出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投产通知中应明确投产货物清单、计划供货时间、卸货地点等。卖方接到“投产通知”后,方可对该批货物正式投入生产。6.2卖方应按合同、经确认的设计与联络审查文
25、件、国家或国际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检验与试验。6.3卖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生产计划,通知买方到生产厂进行监造、了解生产进展。6.4卖方应按本合同项目进度的要求,向买方提交重要部件及原材料的检验报告,以保证所使用的部件及原材料符合设计要求。重要部件及原材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5检验应包括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检验,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包括有资质的卖方工厂质检部门)承担。提交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有关检验标准。6.6买方在收到检验报告7天内,以书面形式对检验结果提出意见。卖方应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在生产中使用合格材料。6.7如发现检验不符合要求,卖方应重新选材,并重新检验,直到所有材料被
26、证明符合要求,才能开始生产,但不得影响项目进度的执行,重新检验的费用由卖方承担。6.8买方自行决定监造、检查的形式和次数。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因监造、检查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该等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中。7、包装、运输、仓储和保管7.1包装7.1.1卖方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且包装须符合相应标准,以防止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多次转运和装卸,暴露于恶劣气候,盐份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7.1.2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
27、货物损坏、锈蚀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7.1.3经买方批准采用裸装的货物,卖方应采取合适措施进行保护并方便搬运。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卖方应在包装前就包装方式和处理方式向买方说明原因、提出建议并与买方协商。7.1.4卖方应按合同清单分类打包。7.1.5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应说明合同名称、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质量合格证及原产地证明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内,一套在包装箱外。该装箱清单应与合同清单保持一致。7.2运输7.2.1若卖方不按“投产通知”的要求,擅自提前发货,货物提前到达买方现场后,买方将不提供仓储场地,相关责任由卖方承担。7.2.2卖方应在任何货物运
28、送买方现场日期前21 天,通知买方或监理工程师;7.2.3卖方应保障并使买方免于因为货物运输的损坏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并应协商及支付由于运输所导致的索赔。7.2.4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采用适当标志(如:“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重心”和“吊装点”)等,以在运输、装卸和搬运中妥善的保护货物。7.2.5除第7.2.4款外,卖方还须按买方要求的方式标明有关内容,具体以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为准。7.3仓储和保管7.3.1因买方原因致使卖方货物在通过出厂验收后不能按投产通知时间供货,需要卖方将货物仓储在卖方工厂时,由买方按规定向卖方支付仓储费用,具体支
29、付标准在专用条款中明确。7.3.2由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按买方规定时间运抵买方现场后,由卖方自行负责仓储及保管,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仓储及保管期间,非买方原因致使货物破损或灭失的责任由卖方承担。7.3.3不由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按买方规定时间运抵买方现场后,由买方提供仓储场地并在货物交接签收后由买方负责保管。7.4如买方对包装、运输、仓储和保管有特别要求的,可在专用条款中补充。8、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8.1卖方根据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以及维护、保养、维修的需要,提供的备品备件(包括易损易耗件)和专用工具包括:(1)“技术规格书”中列明的部分;(2)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维修、维护、保养所必
30、需的;(3)保证货物正常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所必须的专用的其他工具。8.2在质保期内,卖方为了处理故障或缺陷需要,可借用买方的备品备件,但应按买方规定,办理手续,并在二周内,以新品无偿补充配齐。8.3卖方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1) 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得以编制应急采购计划;(2)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制造图纸;(3)应买方要求,提供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其他替代品的技术信息。8.4在质保期届满后,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随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所需的备品备件,对于在合同文件价格清单中有报价的备品备件,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随时以不高于该价格
31、清单中的单价向买方提供有关的备品备件。8.5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到货移交8.5.1在合同货物初步验收前一个月内,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运到买方指定地点,移交给买方。8.5.2所有货物到场后,需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买方现场开箱检查、移交,卖方、接收方参加。8.5.3若检查中发现诸如数量、型号、外观、尺寸、原产地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合同货物和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或随箱文件不齐全,三方须记录并签字认可,并由卖方在一周之内负责更换。9、安装督导和调试9.1安装督导9.1.1卖方有责任督导、配合由买方另行委托的货物安装承包商完成货物的安装,并负责向安装承包商进行安装技术交底。9.1.
32、2卖方在货物安装中的具体义务如下:(1)卖方应检查货物的买方现场安装条件,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交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安装承包商各一份;(2)卖方应督导、配合所供货物与其它货物的接口连接;(3)卖方应配合安装承包商对货物进行安装后的检查,并会签检查记录。9.1.3卖方的督导与配合工作应按下述程序进行:(1)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货物开始安装一周前,将安装计划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安装计划后三天内,指派具有足够经验和技术水平的人员前来买方现场检查现场安装条件,并于当天提出检查意见一式三份,交现场监理、买方、安装承包商各一份;(2)买方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并开始正式安装时,卖方指导安装人员必须到现场指导安装
33、人员严格按合同货物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施工;(3)合同货物完成安装并开始进行检查前,卖方人员应到买方现场配合安装承包商对货物进行安装后的检查。如果合同货物的安装符合有关规范及卖方安装手册、安装图纸、现场安装指导技术人员的要求,卖方应在安装检查记录上签字。 9.1.4卖方在买方现场的指导、配合工作,应接受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理。9.2调试9.2.1卖方应参与并配合安装承包商完成货物调试、系统调试;应参与并配合由买方主持的与其他系统的联合调试。9.2.2在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卖方货物有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分,卖方应负责在28天内免费更换。9.2.3如果一项货物或其重要部件出现三次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问题,卖
34、方应更换货物,并检查其他相同货物,如有三项及以上货物具有相同缺陷,则应更换全部货物。9.2.4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对性能或质量有疑问的合同货物,买方有权选择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委托其按照技术要求重新进行测试。如测试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卖方应在买方规定期限更换该货物,并承担一切费用。9.2.5当买方在调试过程中需对货物进行现场性能测试时,卖方应参与并根据买方需要,提供必须的测试材料和仪器仪表或应买方要求进行测试,同时承担相关费用。9.2.6对施工现场板材切割、开孔、开槽的表面防护处理,卖方应提供足够的防护剂给安装施工承包商,并指导、配合施工。9.3第9条是否适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0、安装和调
35、试10.1卖方负责对全部合同货物进行买方现场安装和调试。卖方应对货物的安装、调试质量负责,使其符合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完善并投入运行。10.2安装、调试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除非买方另有通知,卖方应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以及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派出足够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进行买方现场安装和调试工作。卖方派出的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熟悉合同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安装工艺,有足够能力安装合同货物,确保其通过验收。卖方应在安装过程中遵守买方关于安装现场的管理规定。10.3卖方的现场技术人员必须有安装和调试
36、同类货物的工作经验。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派驻买方现场技术人员的资质和工作简历资料,现场技术人员的资质和数量必须与投标文件(如有)相符。10.4买方现场安装工作顺序应通过与买方和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尽量减少二次处理,但工作顺序必须为后面工作留有合理的时间。10.5卖方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2个月提交安装大纲、进度计划、场地使用计划、用电(含临时用电)计划、安装质量标准等资料文件,供买方审查。10.6当具备安装条件时,卖方负责按设计图纸将所有货物进行组装、连接和就位。10.7卖方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单机启动、调试工作,实施程序如下:(1)卖方完成货物的安装、检查,并经买方现场监理工程师、买方认可后一周内,由卖
37、方书面提供货物单机调试需要的外部条件给买方、监理工程师、其他有关安装承包方各一份。(2)买方在将完成单机调试条件的准备工作前一周内,通过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卖方具体调试时间;卖方接到调试通知后两天内,应指派有足够调试经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负责完成机组的通电测试、开机、调试工作。(3)卖方完成设备的单机调试后,负责出具调试报告;经买方现场监理工程师、买方签字后的调试报告,交买方、监理工程师、其他安装承包方各一份。10.8卖方应参与并配合安装完成系统的无负荷联合调试;应参与并配合由买方主持的与其他系统(如综合监控系统)的联合调试、及本系统带生产负荷的联合调试。10.9在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符
38、合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货物,卖方应负责在28天内免费更换。10.10如果一项货物或其重要部件出现三次不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的问题,卖方应更换货物,并检查其他相同货物,如有三项及以上货物具有相同缺陷,则应更换全部货物。10.11买方及监理工程师对性能或质量有疑问的合同货物,买方有权选择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委托其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重新进行测试。如测试结果不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卖方有责任在规定期限更换该货物,并承担一切费用。10.12当买方在调试过程中需对材料、设备进行现场性能测试时,卖方有责任参与并根据买方需要,提供必须的测试设备和仪器仪表或应买方要求进行测试,同时承担相关费用。10.13卖方将对安装
39、、调试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等责任负责,处理或赔偿安装、调试过程中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索赔。10.14买方不承担卖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的任何额外费用。10.15第10条是否适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1、实施、检查检验11.1实施11.1.1卖方应使用合同中约定的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材料完成货物、材料的采购、制造和生产等;如合同中无约定,则应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或者买方的要求完成货物、材料的采购、制造和生产等。11.1.2卖方应完成货物、材料的采购、制造和生产等,并以合同中约定的方法提供服务;如合同中无约定,则应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或者买方的要求,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提供服务。11.1.3卖方应
40、向买方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买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同意。11.1.4每件样本都应标明其原产地以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11.2检查检验11.2.1买方有权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及进入为获得需要的资料的所有场所。11.2.2买方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并对货物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及制造进度进行审查。11.2.3卖方应接受买方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过程的检查检验,服从其质量检验和监督。11.2.4卖方应提供所有为有效进行检查检验所需的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燃料、消耗品、仪
41、器、劳工、材料与适当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以及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有关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中。11.2.5卖方应与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商定对任何货物、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检查检验的时间和地点。11.2.6在覆盖、掩蔽或包装以备储运或运输之前,当此类工作已准备就绪,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或监理工程师。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应随即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卖方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卖方未发出此类通知而买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11.2.7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可以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卖方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
42、验证明被检验的货物、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卖方承担,不论合同中是否有其他规定。11.2.8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应提前至少24 小时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或监理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除非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卖方可着手进行检验,并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11.2.9如果由于买方或监理工程师的延误而使卖方遭受了延误且导致了额外费用,则卖方应通知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并有权依据合同提出索赔要求,但本条所述的“卖方遭受的延误”仅指导致最终竣工被延误的情形。11.2.10在接到11.2.9规定的通知后,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规定作出
43、决定。卖方应立即向买方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买方或监理工程师应对卖方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就此向卖方颁发证书。11.2.11买方的任何检查检验活动并不解除卖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1.2.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对货物和服务的所有中间检验不代表买方的最终认可。12、检验与验收12.1样品检验12.1.1通过买方货物的技术与接口审查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卖方应完成样品制造及检验准备工作,并在样品检验开始日前10天内向买方提交详细的样品检验大纲与计划。卖方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样品供买方检验,或如果买方认为必要,也可以提出额外的样品检验要求,费用包含在合同价
44、中。12.1.2样品的检验应按合同、设计联络与审查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样品检验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12.1.3样品检验可在如下地点进行:(1)在制造工厂进行,由卖方自行负责试验装置和仪器仪表,并负责整理与编写检验报告;试验装置系统、试验用仪器仪表须经买方认可,试验过程须有买方在场监督。(2)经买方同意,委托国家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地点和单位不限。(3)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它检验地点。12.1.4样品检验主要项目如下:(1)外形尺寸、外观检验;(2)各项技术参数检验;(3)与其它专业接口测试;(4)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检验项目。12.1.5在样品检验前和(或)检验中,买方有根据需要增加(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检验项目的权利。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经双方代表共同签字认可;买方两份、卖方一份。12.1.6对于样品检验报告,买方和监理工程师应签署意见。12.1.7如样品不能通过检验,卖方应在14天内完成改进和修正,若经过三次检验仍不能通过,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索赔。12.1.8样品的检验通过并不免除卖方对包括样品在内的所有合同货物的质量所负的全部保证责任,以及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12.2出厂检验12.2.1卖方在合同货物供货日期提前14天,用快递或传真将货物出厂检验大纲和检验日程安排告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