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hdtx.docx

上传人:jix****n11 文档编号:62006101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24.8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hdtx.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hdtx.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hdtx.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hdtx.docx(3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

2、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 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首长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逐步推行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

3、建立健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费用在行政经费中开支。第二章 行政复议机构与人员第十条 各级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

4、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复议机关报告;(七)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八)办理或组织办理行政诉讼应诉事项;(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二条 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从事税务工作2年以上; (二)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取得行政复议法实

5、施条例规定的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第十三条 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进行调解、举行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以及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或相应经费。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本机关复议机构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

6、围第十七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五)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审批减免税、出口退税;2、抵扣税款;3、退还多征税款;4、颁发税务登记证;5、开具、出

7、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管理和完税证明;6、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7、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8、行政赔偿;9、举报奖励10、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六)取消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七)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八)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

8、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十九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条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按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复议管辖

9、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10、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二十三条 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二十四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

11、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第二十五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六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然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

12、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八条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九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

13、人。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

14、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自然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复议机构。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

15、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16、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1、2、3目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17、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第四十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8、(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进行审核确认。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

19、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税务登记代码或者纳税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

20、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复议机构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

21、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五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

22、的,责令其受理。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责令受理通知书之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五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于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案件,与 他财产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

23、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五十四条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第五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

24、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

25、尚未审结的;(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经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依照本规则第五

26、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第八章 证 据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六十条 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六十一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7、(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六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六十三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一)证据对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第六十四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8、:(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六十五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

29、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六条 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七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八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第六十九条 复议机构审理行政

30、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第七十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第七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第七十二条 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七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复议机构指定。第七十五条

31、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对听证笔录内容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复议机构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第七十六条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第七十七条 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

32、关机构向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第八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

33、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八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八十二条 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

34、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

35、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复议机关决定变更原具体行为时,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36、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而决定变更的,不受前述限制。有第一款情形之一,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畸轻,也不得以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决定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税务机关认为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复议机关应

37、当自收到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之日恢复审理。第八十五条 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38、,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第八十七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

39、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章 和解与调解第九十条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达成和解,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

40、、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纳税调整等;(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争议;(三)行政奖励争议;(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如混合过错等。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第九十二条经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第九十三条 调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三)遵循客观、公正、合理原则;(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九十四条 调解

41、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五) 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第九十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六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章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第九十八条 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复议机构在本级

42、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九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第一百条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第一百零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

43、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统计表和分析报告。第一百零二条 各级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复议机关备案。第一百零三条 各级复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管理。行政复议案卷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申请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第一百零五条 各级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百零六条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工作人员

44、及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百零八条 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复议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第八号令)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