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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李春林 张业忠 罗飒 陈景光 盘达提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量产生的现状本文通过对这种现状的成因、目前的土地现状和存在隐患的分析对其表现形式和类型进展了划分并对现阶段出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展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处理纠纷和进展整改的建议和。自2000年以来玉林出现了大量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了械斗、上访案件持续增加。各级委、投入了大量精力进展处理、协调目前仍有许多纠纷没有得到解决。仅以玉林为例自2000年至2005年以来玉林各基层共受理一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85件审结280件其中2005年占到近60件。另外以侵权、
2、财产损害赔偿等为由涉及土地承包的案件至少在110件以上。各级调解处理的还多于起诉的数量。农村土地纠纷呈现出较大幅度上升现象这种现状再任其开展将会出现影响大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从建国伊始的运动实现了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展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红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
3、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直到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别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施行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经变化经常对土地进展调整。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场面。2、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从1983年1月?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假设干问题?的出台到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7月人民?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历经20余年的开展
4、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我国多年来农村土地政策不太稳定几经变化而土地是不能随着人的观念的改变而随意改变的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敏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即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种土地使用制度而在这种制度被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与政策和法律脱节。2003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公布2005年7月人民?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扩大了农民的
5、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最低30年不变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现状的混乱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我国法律、政策的多变性与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以及我们没有根据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产生的矛盾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3、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构造性根源。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建立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然而我国人地矛盾非常突出因此纠纷产生就有其不可防止的构造性因素。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清楚显前几年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如今涨到了每亩3
6、00元、500元土地发包初没有提出异议或进展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4、地方职能错位是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在社会转型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与农民的关系上表现为:(1)有些行为不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详细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预尤为突出甚至行政损害农民的土地利益;(2)有些乡镇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理中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5、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
7、产生的社会性根源。社会转型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法制意识淡薄损害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的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是由于村基层组织施行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方式进展损害了农民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类型1、法律
8、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我国很多地区根据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从而引发纠纷。2、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展理;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理;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利不经过议定原那么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进步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2)
9、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有些土地确权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土地开发形成而所有权没有界定。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展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等
10、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5)国有土地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利用、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主要类型有:(1)收回农户承包地。农户部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搞劳动力转移等。(2)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内用行政的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11、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迫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展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进步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7)损害妇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实行有别于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内收回出嫁承包地等。(8)征收征用
12、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4、基层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2)基层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5、经济利益驱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1)土地发包初没有提出异议或进展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
13、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三、对目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主要问题的法律(一)农村土地全面调整中产生纠纷的处理问题在土地承包法施行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为由对全村土地进展调整有的村民特别是通过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调整在村委将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别人后村民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此类案件区别情况理中分类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人(一般
14、是以抓阄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展了耕种断定已实际终止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行主张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照法律对当事人做出赔偿或者补偿。2、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回绝参与土地调整要求种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实际耕种前原那么上支持其诉求。但对于全村村民已实际耕种的要由村委会做出赔偿赔偿数额一般按照减少土地面积的纯收入与剩余承包年限的积;对于分配的实际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并未减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种植实际分配的土地恳求继续耕种原土地的亦以合同终止为由不予支持赔偿数额按照未耕种土地纯收入与未耕种年限二分之一的积计算。3、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纳入了土地调
15、整方案的承包人参与了土地分配活动的断定合同终止参照承包方对土地的实际投入和案件的详细情况(一般不超过3年的土地纯收益)由村委会给予补偿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违约金补偿。客观地讲以上处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对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来讲承包之内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调整除非出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许做出土地调整的而且即便出现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个别调整。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纠纷时发包方调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保护原那么发包方应停顿损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只要合同合法
16、有效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如发包方回绝继续履行合同亦应给予赔偿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赔偿往往数额较大。但就目前农村的实际状况来讲特别是对于已实际耕种的情况来讲假设不做出变通性处理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鉴于现实状况我们选择了以上处理方式这不仅符合当前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对当事人来讲也是可承受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开展可在适当时机按照法律本意通过判决将此类案件的处理予以确定。(二)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形。此类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问题。1、 原那么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
17、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2、 多数村民因违犯议定原那么主张村委会与别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以上的原那么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缺乏1年的原那么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限作出调整。3、 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4、 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成员口头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议定原那么其法理根据是土地的经营理者必须按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相关法条有:?土地理法?4条
18、第2款、5条?村民会组织法?9条第2款第(5) 、(6) 项?土地承包法?8条第2款第(3)项、第27条第2款、第48条款。假设发包方违犯上述强迫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根据?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915)第2条、第25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不因发包方违犯法律规定的议定原那么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展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
19、提起的诉讼。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对同一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恳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院就承包合同违犯议定原那么的无效恳求设定了一年的除斥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展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展事后调整必要的。在审理详细案件确定合同效力时我们的是原那么上适用解释。(三)损失的主张程序问题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一审经审理认为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其损失部的救济程序问题。1、一审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恳求当事
20、人不同意变更的驳回诉讼恳求并在判决说理部告知对损失部另行主张;如存在依法解除和终止的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断定予以适当补偿。2、对于当事人有赔偿恳求的可在查明的根底上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驳回诉求不利于稳定的案件在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存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可做出适当调查后确定赔偿数额不宜机械处理。3、对于案件影响较大涉数多的一审间因当事人不同意变更诉求被驳回的案件二审应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恳求发回原审重审不宜简单维持原判。无是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纠纷还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纠纷都存在着损失确实定和如何主张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执意要履行合同而根据现实状况其诉讼又难以得到实际支持此
21、时存在从本质上损害了少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问题。假设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通过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一般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来讲更是如此。按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确定了上述处理。(四)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问题诸如农村土地收益权纠纷等案件中需要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予以确认作为前提在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的情况下对相关案件如何处理?我们认为:1、 原那么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尊重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不宜直接通过方式确认组织成员身份;2、 对村“两委成员对个别村民进展打击报复的可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那么参照户口情况和当事人赖以生活的情况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但不宜在裁判中说明某人系村民组织
22、成员;3、 对于涉及村民资格确认的有关案件具有行政救济渠道的案件当前人民不宜受理。该问题涉及的是村民资格确实认问题。一般来讲对于村民资格应由自治组织按照其多数人意愿确定是否是他们中的成员对此权不宜干预过深。但是对于以多数人为由对个别人打击报复的人民应发挥好主持正义的职能。从当前有关村民资格的认定的规定来看广西区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有相应的该实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系具有村民资格的情形:一是本村出生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人员;二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结婚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收(领)养并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四是户口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年满18
23、周岁以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参加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人员但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五是因退役、学校毕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返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并具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六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别人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该规定来看这实际是以户口为主确认村民资格。就我们的调查情况来看这种以户口确定资格对于空挂户口、人走户口留等情况不太适宜假设简单使用这一做出认定不但不会解决农村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鉴于以上情况我们的看法是对一些案件(如剥夺、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24、根据我区的规定宜先做出行政处理后再作处理未做行政处理的不宜直承受理。(五)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处理问题通常来说土地被征用有四笔补偿一是土地补偿金是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二是安置费农民是靠土地来就业的补偿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三是青苗补偿费;四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子等丢多少补多少。前两项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按照有关规定可补到16倍但农民能得到多少?即使是“吨粮田年产值也不过千把块钱16倍的补偿也不过16000元承包农户还不能全拿到。一个失去土地的农民拿万把块钱能不能解决一辈子的就业和社保?假设有地哪怕程度低一点吃饭没问题。为农民在征地中总是不满意就是因为按照如今的补偿太低得到
25、补偿太少缺乏以解决就业和社保问题。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土地被征走了补给农民多少?土地在非农使用中增值多少?增值部归谁?实际状况是很多地方把城建立的资金来源打在征地上把地征过来去搞、房地产增值多少?这是一笔很大的帐。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展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百分之三十后将其余百分之七非常配给村民二者没有区别对待。多数村民会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发放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给各村民。少数的村民会直接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支付给村民。还有一部人认为应由征地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防止村民会或村民小组无故拘留
26、村民的补偿款。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理集体土地经营理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时应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故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理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理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会组织分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分配方案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征地可根据该分配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根据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未被统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员个人。故安置补助费只能由征地直接支付给村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比照拟明确一般不
27、存在很大的争议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详细分配方式一般分为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少数人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不服而产生纠纷。第一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1、已出嫁的妇因丈夫属居民户而无法将户口迁入方处户口未迁出但因出嫁而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及其子(随母落户未分得责任田)没有责任田为由不予发放;2、已按风俗举行婚礼但未结婚证的妇因未结婚证而未将户口迁出但仍以其已出嫁为由不予发放;3、已离婚的妇户口未迁出方处以其
28、已离婚为由不予发放;4、因考上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出且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没有责任田为由不予发放;5、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因居民户与农业户不在同一个村民小组虽然在同一个村但其原村民小组以户口已迁出本小组为由不予发放;6、因为服刑而不予发放;7、已嫁入的妇户口已迁入因其未分得责任田而不予发放或少分;8、新出生的人口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不予发放;9、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遗赠人处以便于双方共同生活照顾遗赠人的生活起居受遗赠人已分得的责任田被征用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以受遗赠人及其家庭成员非本组织成员而不予发放;10、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
29、织存在其他纠纷该组织利用职务便利予以拘留。第二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1、承包人亡后其继承人均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因部村民不同意发放给继承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敢发放;2、承包人亡后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并缴纳相关税费该责任田被征用后其余继承人以已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属已亡的承包人份额内的土地补偿费。既然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我们认为有权参与分配的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那么但户籍又不是唯一根据。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中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
30、当认定其分配资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家长为子择校而将子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本消费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5、已嫁入的妇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进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才能始于出生故
31、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回绝发放只要可以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针对第一种分配方式的其他主要纠纷我们认为:1、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为由回绝发放;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拘留村民的合法财产确实存在其他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合法程序解决。对第二种分配方式的主要纠纷 我们认为:承包人亡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继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在征用已亡的承包人的责任田后调整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已亡的承包人或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集体土地经营理应当调整又
32、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才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村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村民义务。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应查明征用土地是否了合法的审批手续合法的财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六)因“农转非问题带来的原集体土地产生的纠纷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的假设干政策措施?(199311)、?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中办发199716“)广西壮族自治区委、自治区人民?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问题的假设干政策措施?(桂发19944)、自治区委、自治区人民?认真贯彻落实、的?(桂办发199753)、自治
33、区人民?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桂政办发2001191等政策、法规规定的精。主要涉及到1、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性规定;即对于不属于全家迁入设区的的农户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农转非农户的责任田。当然假设经过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同意承包方自愿退出责任田的依法予以准许。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法律法法规、政策的适用问题假设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假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那么参照有关的政策进展适用。我区的地规?广西土地理施行?第21条款的规定:“使用集体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1、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
34、口后其承包的责任田(地)、水面和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拆迁住宅后腾出的宅基地。 这个法规是1992年8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常务会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因为有了地规且广西属于自治地方地区故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定不适用民族自治地方如有地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可收回土地使用权。我们认为:首先承包内发包方不得任意收回土地是?土地承包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已确权给农户的土地只有当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转为非农业户口时才可由发包方收回。除此以外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发包方也无权收回确权土地。其次农户在承包内虽然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承包方应当
35、提早半年以书面形式集体土地所有者。因为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是件大事应当非常慎重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随着?土地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公布施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得到法律确实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收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土地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既然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张土地权利出让者的利益要在经济上得到表达那么为农民在退出集体时也就是说当农民放弃成员权时反而在经济上得不到一点表达呢?(农村土地承包
36、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早半年以书面形式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从上述两项条款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法?着重要强调的是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权利和迁入城居住的农民返还承包地的义务以及退地农民再次享有承包权时的限制条件恰恰无视或回避了退出成员权农民的利益补偿问题。从理上说如此立法既有悖于法律所强调的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也违犯了经济学中最根本的理性经济的假设。(七)承包
37、限内的土地流转问题近二十年中农村土地流转获得一定成效各地根据自身特点探究出诸如土地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但是从整体而言从消费力开展的客观需求而言目前我农村土地流转程度仍然处于低级阶段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开展的要求。法律和政策都强调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但同时又给出了优化资源配置的途径土地在农户自愿的根底上可以依法、有偿流转和集中进步效率。也就是说土地的使用权是否流转要尊重农民的自主权这与保持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稳定并不矛盾。1、议定原那么只适用于确权承包而不适用于土地流转。确权承包不同于土地流转确权承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形式土地流转那么是承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8、处分行为。前者关系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后者那么不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因此对外流转土地不需要经过议定程序而对外发包那么必须获得多数成员的同意。假设村委会将已确权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或个人的不村委会获得确权土地的流转方式是否合法均不得以违犯议定原那么为由认定转包合同无效。调研中我们者发现有的村委会仅仅因为以前约定的转包金较低就以违犯议定原那么为由擅自毁约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关村委会应当立即纠正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并在平等协商的根底上合理调整转包金。2、互换责任田进展理经营活动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互换责任田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并报发包方备
39、案即可生效互换的限应在未经营使用的年限内。而且互换土地后的双方对于互换土地的作用均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八)“抢种侵权问题的处理别人在承包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抢种如何保护承包方利益问题。应在法律上否认这种“抢种行为但鉴于农作物种植的特殊性可按如下处理: 对于未过播种的“抢种者应其停顿损害恢复原状一般不宜再就侵权问题做出赔偿; 已过播种的由侵权者收获但做出赔偿赔偿数额在土地纯收益以下合理确定。“抢种行为系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应当在生效判决后立即停顿侵权、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但是这种“抢种行为往往是事出有因在已过播种后假设让受损害者进展收获不但在当前农民的意识中不能承受显然会激化
40、不可的矛盾;假设将种植物予以铲除导致的又是社会财富的减失。所以我们认为由抢种者收获具有承包权的承包方得到赔偿具有现实可行性如此处理也未违犯现行法律的规定。另外在赔偿数额上不宜高于侵占土地的纯收益这样便于判决的实际履行。四、农村承包纠纷案件审理的根本理及启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方面的根本理无在实务界还是学术界都是比较薄弱的。如今作为实务界来讲对有关理的甄别面临着两种选择:其一是按照传统理适用于详细案件之中;其二是打破传统理逐步形成对相关理的修正。我们赞成后一种选择。根本的出发点在于理必须符合理并为现实所承受。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具有启示性的问题。(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要素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章即
41、“其他方式的承包所订立的合同为传统的民事合同这一点是无异议的。这种合同行为应受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调整。但是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章即“家庭承包所订立的合同问题需要我们做出一些根本问题的探究。我们认为无是从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看还是从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讲应纳入民事合同的范畴但与传统民事合同相比又有自身特征。1、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和法律地位的双重性。从主体的特殊性来看其不但是自治组织与其成员签订的合同而且应该认识到这种合同是自治组织与签订合同时签订人代表的其他家庭成员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实际权利义务主体是合同签订时的资格成员这样便于家庭发生继承等纠纷时在法律上确认权利归属。从主体的法律地位双重性来
42、讲合同双方既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又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2、合同内容的法定性。无是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是履行限均由法律做出了规定当事人意志这一传统民事合同的原那么受到了较大限制。3、合同文本与承包经营权的别离性。一般来讲作为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根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但作为农村土地承包来讲这种承包经营权的存在不以合同文本为根据权利于合同文本而存在。(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从当前存在的法律来看涉及内容较多如民法通那么、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解释以及不同时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地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也时有涉及。如何在裁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解决好溯及力
43、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纠纷解决等方面确实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作为限较长、时间跨度较大的承包纠纷来讲应特别注意政策在其中的调整作用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根据法律、参照政策、按照法律精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开展的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权属性质问题目前来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归为用益物权的范畴系主流观点。但我们先验性地认识到这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那么这种新型用益物权之“新表如今哪些方面需要我们在理中开展。按照一般意义上用益物权的特征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其中有
44、自身的法律特质。一是从用益物权的主旨看一般认为是物的使用价值之支配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旨更重要的是表达在其社会保障价值方面所以在承包方可能失去生活来源的境况下其承包经营权应受到绝对保护;二是从权能来看一般讲用益物权不包括对物的处分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讲除不包括土地买卖权外其他权能几乎相当于所有权;三是从权利的性看承包经营权与权利设立的形式是相别离的这一点以上面已涉及;四是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四)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案件由于当事人甚至各方当事人证据才能较差很多情况下是证人证言而且由于农村现状证人证言特别是前后班子成员之间的证言互相矛盾一些难以查清。我们认为
45、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证据的认定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历规那么的运用;二是在不违犯?证据规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职权进展必要的调查。总之尽可能在证据使用时符合客观。这需要我们在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的根底上对民事证据理问题进展更为有针对性的探究。(五)保护妇合法权益的问题从我们的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损害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这种现象仍然未有改观甚至妇自身对这种损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从我受理的相关案件看在离婚案件中只有少数出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家庭财产进展处理的纠纷。妇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
46、个重要问题进展了。在审议土地承包法草案时这一问题无是在草案说明还是在修改情况中均单独提及目前看来此类纠纷的解决在所难免。由于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婚姻家庭法、妇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方面需要我们做出前瞻性的理讨。我们在施行一项政策、推行一种制度的时候要慎之又慎不能只考虑地区的短利益。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只有使农村土地承包保持长稳定才能更好的利用经济规律使其自然流转长时间的逐渐进展调整使其自然地符合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开展。目前农村土地问题直接关系到广阔农民的生存和切身的利益农村土地政策的长稳定和土地承包几十年不变直接关系到我们和的稳定和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开展大。因此我们在处理农村土地问题特别是实行
47、一项政策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土地问题关乎民生涉乎民计维乎。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是对的执政才能的时验解决好涉及农业土地承包纠纷是对指导下的人民审讯才能的考验。作为审讯的人民通过法律引导处结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过了对类似问题解决的法律评断本身需要人民和人民法官站在更高的视角、以更强的责任感和社会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智慧实在承担起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任务为不断进步人民的审讯才能进而增进的执政才能建立做出应有的奉献。内容总结(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李春林 张业忠 罗飒 陈景光 盘达提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量产生的现状本文通过对这种现状的成因、目前的土地现状和存在隐患的分析对其表现形式和类型进展了划分并对现阶段出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展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处理纠纷和进展整改的建议和(2)8、新出生的人口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不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