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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国家外汇管管理局关于于印发货物物贸易外汇汇管理法规规有关问题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管理局各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分局、外外汇管理部部,深圳、大连、青青岛、厦门门、宁波市市分局;各各中资外汇汇指定银行行: 为为进一步深深化外汇管管理体制改改革,促进进贸易便利利化,国家家外汇管理理局、海关关总署和国国家税务总总局决定自自20122年8月11日起在全全国实施货货物贸易外外汇管理制制度改革。为此,国国家外汇管管理局制定定了货物物贸易外汇汇管理指引引、货货物贸易外外汇管
2、理指指引实施细细则、货物贸易易外汇管理理指引操作作规程(银银行企业版版)、货物贸易易外汇收支支信息申报报管理规定定(以下下统称货物物贸易外汇汇管理法规规,分别见见附件1、2、3、4)。现现将货物贸贸易外汇管管理法规印印发你们,并并就有关事事项通知如如下: 一、货物贸贸易外汇管管理法规自自20122年8月11日起施行行。 二、自20112年8月月1日起,全全国上线运运行货物贸贸易外汇监监测系统(以以下简称监监测系统),停停止使用贸贸易收付汇汇核查系统统、贸易信信贷登记管管理系统、出口收结结汇联网核核查系统以以及中国电电子口岸-出口收汇汇系统。 外外汇指定银银行(以下下简称银行行)和企业业用户通过
3、过国家外汇汇管理局应应用服务平平台(以下下简称应用用服务平台台)访问监监测系统,具具体访问渠渠道为:用户类型网络连接方方式访问地址银行外部机构接接入网http:/assone.safee:91001/assone企业互联网http:/ 三三、各银银行总行应应当按照以以下要求,组组织分支机机构做好监监测系统(银银行版)的的上线准备备和系统接接入工作: (一)各银行总总行应于22012年年7月1日日至7月200日期间组组织完成分分支机构的的网络连通通、客户端端环境设置置、用户管管理、权限限分配和访访问测试等等工作,确确保办理货货物贸易外外汇业务的的银行网点点能够通过过应用服务务平台访问问监测系统统
4、(银行版版)。银行行网络连通通和系统访访问设置的的具体操作作说明,详详见货物物贸易外汇汇监测系统统(银行版版)访问设设置手册(见附件件5)。 (二二)截至至20122年7月11日已办理理金融机构构标识码赋赋码的银行行网点,未未在应用服服务平台开开户的,自自20122年7月11日起在应应用服务平平台自动开开户并开通通“货物贸贸易外汇网网上业务”,此类银银行网点应应向其总行行或通过其其总行向国国家外汇管管理局获取取业务管理理员用户(bba)的初初始密码;已在应用用服务平台台开户的,自自20122年7月11日起自动动开通“货货物贸易外外汇网上业业务”,其其业务管理理员和业务务操作员密密码不变,其其中
5、已具有有贸易收付付汇核查系系统(银行行版)访问问权限的业业务操作员员自动获得得监测系统统(银行版版)访问权权限。 (三三)20012年77月1日以以后办理金金融机构标标识码赋码码的银行网网点,如需需办理货物物贸易外汇汇业务,应应向所在地地外汇局申申请开通“货物贸易易外汇网上上业务”,并并向其总行行或通过其其总行向国国家外汇管管理局获取取业务管理理员用户(bba)的初初始密码。 各中资外外汇指定银银行收到本本通知后,应应及时转发发下属分支支机构。各各分局、外外汇管理部部收到本通通知后,应应及时转发发辖内中心心支局(支支局)、地地方性商业业银行及外外资银行。在政策执执行和监测测系统推广广过程中如如
6、遇问题,请请及时向国国家外汇管管理局反馈馈。 业务咨咨询电话:010-6840025466 技术咨询询电话:0010-6684022214 特特此通知。 附附件:1.货物贸贸易外汇管管理指引2.货物贸贸易外汇管管理指引实实施细则3.货物贸贸易外汇管管理指引操操作规程(银行企企业版)4.货物贸易易外汇收支支信息申报报管理规定定55.货物物贸易外汇汇监测系统统(银行版版)访问设设置手册 二二一二年年六月二十十七日附件1:货物贸易外外汇管理指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物贸易(以以下简称贸贸易)外汇汇管理,推推进贸易便便利化,促促进涉外经经济发展,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外汇管管理条例,制定
7、本本指引。第二条 国家对贸易易项下国际际支付不予予限制。出口收入可可按规定调调回境内或或存放境外外。第三条 境内机构(以以下简称企企业)的贸贸易外汇收收支应当具具有真实、合法的交交易背景,与与货物进出出口一致。第四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务的金融机机构(以下下简称金融融机构)应应当对企业业提交的贸贸易进出口口交易单证证的真实性性及其与贸贸易外汇收收支的一致致性进行合合理审查。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管理局及其其分支机构构(以下简简称外汇局局)依法对对本指引第第二条、第第三条、第第四条规定定的事项进进行监督检检查。第六条 外汇局建立立进出口货货物流与收收付汇资金金流匹配的的核查机制制,对企业业贸易外汇汇
8、收支进行行非现场总总量核查和和监测,对对存在异常常或可疑情情况的企业业进行现场场核实调查查(以下简简称现场核核查),对对金融机构构办理贸易易外汇收支支业务的合合规性与报报送相关信信息的及时时性、完整整性和准确确性实施非非现场和现现场核查。第七条 外汇局根据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查结果,结结合企业遵遵守外汇管管理规定等等情况,对对企业进行行分类管理理。第八条 外汇局对企企业贸易信信贷进行总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企业应当按按规定向外外汇局报告告贸易信贷贷信息。第九条 国际收支出出现或者可可能出现严严重失衡时时,国家可可以依法对贸易易外汇收支支采取必要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措施。第二章
9、企业名录管管理第十条 外汇局实行行“贸易外汇汇收支企业业名录”(以下简简称名录)登登记管理,统统一向金融融机构发布布名录。金金融机构不不得为不在在名录的企企业直接办理贸贸易外汇收收支业务。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取取得对外贸贸易经营权权后,应当当持有关材材料到外汇汇局办理名名录登记手手续。名录录企业登记记信息发生生变更的,应应当到外汇汇局办理变变更登记手手续。企业业终止经营营或被取消消对外贸易易经营权的的,应当到到外汇局办办理注销登登记手续。外汇局可根根据企业的的贸易外汇汇收支业务务状况及其其合规情况况注销企业业名录。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贸贸易外汇收收支,应当当签署货货物贸易外外汇收支业业务办理确确认
10、书,承承诺遵守国国家外汇管管理规定。外汇局对新新办名录登登记的企业业实行辅导导期管理。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收支管理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称的企业贸贸易外汇收收支包括:(一) 从境外、境境内保税监监管区域收收回的出口口货款,向向境外、境境内保税监监管区域支支付的进口口货款;(二) 从离岸账户户、境外机构构境内账户户收回的出出口货款,向向离岸账户户、境外机构构境内账户户支付的进进口货款;(三) 深加工结转转项下境内内收付款; (四) 转口贸易项项下收付款款;(五) 其他与贸易易相关的收收付款。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按照“谁出口谁谁收汇、谁谁进口谁付付汇”原则办理理贸易外汇汇收支业务务,捐赠项下进进出口业
11、务务等外汇局局另有规定定的情况除除外。 代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务应当由代代理方付汇汇、收汇。代理进口口业务项下下,委托方方可凭委托托代理协议议将外汇划划转给代理理方,也可可由代理方方购汇。代代理出口业业务项下,代代理方收汇汇后可凭委委托代理协协议将外汇汇划转给委委托方,也也可结汇将将人民币划划转给委托托方。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根据贸易方方式、结算算方式以及及资金来源源或流向,凭凭相关单证证在金融机机构办理贸贸易外汇收收支,并按按规定进行行贸易外汇汇收支信息息申报。 金金融机构应应当查询企企业名录和和分类状态态,按规定定进行合理理审查,并并向外汇局局报送前款款所称贸易易外汇收支支信息。第十六条 对
12、于下列影影响贸易外外汇收支与与货物进出出口一致性性匹配的信信息,企业业应当在规规定期限内内向外汇局局报告:(一) 超过规定期期限的预收收货款、预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款以及延期期付款;(二) 其他应当报报告的事项项。企业可主动动向外汇局局报告除本本条前款规规定以外的的其他贸易易外汇收支支信息。第十七条 外汇局对企企业出口收收入存放境境外业务实实行登记管管理。企业业应当向外汇汇局定期报报告境外账账户收支等等情况。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查第十八条 外汇局定期期或不定期期对企业一一定期限内内的进出口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汇收支数据据进行总量量比对,核核查企业贸贸易外汇收收支的真实实性及其与与货物进出口口的一致性性
13、。第十九条 外汇局对贸贸易信贷、转口贸易易等特定业业务,以及及保税监管管区域企业业等特定主主体实施专专项监测。第二十条 外汇局对下下列企业实实施重点监监测:(一) 贸易外汇收收支与货物物进出口一一致性匹配配情况超过过一定范围围的;(二) 贸易信贷余余额或中长期贸易易信贷发生生额超过一一定比例的的;(三) 经专项监测测发现其他他异常或可可疑的;(四) 其他需要重重点监测的的。第五章 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可对对企业非现现场核查中中发现的异异常或可疑疑的贸易外外汇收支业业务实施现现场核查。 外外汇局可对对金融机构构办理贸易易外汇收支支业务的合合规性与报报送信息的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和准确性实实施
14、现场核核查。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实施施现场核查查可采取下下列方式:(一) 要求被核查查企业、经经办金融机机构提交相相关书面材材料;(二) 约见被核查查企业法定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人人、经办金金融机构负负责人或其其授权人;(三)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核查企业、经办金融融机构的相相关资料;(四) 其他必要的的现场核查查方式。 被被核查单位位应当配合合外汇局进进行现场核核查,如实实说明情况况,并提供供有关文件件、资料,不不得拒绝、阻碍和隐隐瞒。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按照照本指引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款第(三)项项规定的方方式进行现现场核查,现现场核查人人员不得少少于2人,并并出示证件件。现场核核查人员少少于2人或
15、或者未出示示证件的,被被核查单位位有权拒绝绝。第六章 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根据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查结果,结结合企业遵遵守外汇管管理规定等等情况,将将企业分成成A、B、C三类。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发布布B、C类类企业名单单前,应当当将分类结结果告知相相关企业。企业可在在收到外汇汇局分类结结论告知书书之日起77个工作日日内向外汇汇局提出异异议。外汇汇局应当对对提出异议议企业的分分类情况进进行复核。第二十六条 对在规定期期限内未提提出异议或或提出异议议后经外汇汇局复核确确定分类结结果的企业业,外汇局局将向金融融机构发布布企业分类类管理信息息。外汇局可将将企业分类类管理信息息向相关管管理部门通通报
16、,必要要时可向社社会公开披披露。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对分分类结果进进行动态调调整,并对对B、C类类企业设立立分类管理理有效期。第二十八条 在分类管理理有效期内内,对A类类企业贸易易外汇收支支,适用便便利化的管管理措施。对B、CC类企业的的贸易外汇汇收支,在在单证审核核、业务类类型及办理理程序、结结算方式等等方面实施施审慎监管管。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建立立贸易外汇汇收支电子子数据核查查机制,对对B类企业业贸易外汇汇收支实施施电子数据据核查管理理。第三十条 对C类企业业贸易外汇汇收支业务务以及外汇汇局认定的的其他业务务,由外汇汇局实行事事前逐笔登登记管理,金金融机构凭凭外汇局出出具的登记记证明为企企业
17、办理相相关手续。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金融融机构违反反本指引以以及其他外外汇管理相相关规定的的,由外汇汇局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外外汇管理条条例等相相关法规予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外汇局可根根据国际收收支形势和和外汇管理理需要,对对贸易信贷贷管理、报报告及登记记管理、出出口收入存存放境外管管理、非现现场核查以以及分类管管理的具体体内容进行行调整。第三十三条 保税监管区区域企业的的非保税贸易易外汇收支支原则上适用用本指引;保税监管管区域企业业的保税贸易外汇收收支参照适适用本指引引,保税监监管区域外外汇管理政政策另有规规定的,从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个人对外贸贸易经营者者的贸易外外汇收支适
18、适用本指引引。第三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管理局根据据本指引制制定相应实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国国家外汇管管理局负责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2012年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法规规与本指引引相抵触的的,按照本本指引执行行。附件2: 货物贸易外外汇管理指指引实施细细则第一条 依据货物物贸易外汇汇管理指引引及有关关规定,制制定本细则则。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以下简称企企业)出口口后应当按按合同约定定及时、足足额收回货货款或按规规定存放境境外;进口口后应当按按合同约定定及时、足足额支付货货款。企业收取货货款后应当当按合同约约定及时、足额出口口货物;支支付货款后后应当按合合同约定及及时、足额额进口
19、货物物。第一章 企业名名录管理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取得对外贸贸易经营权权后,需持持货物贸贸易外汇收收支企业名名录登记申申请书(见见附1)、法定代表表人签字并并加盖企业业公章的货物贸易易外汇收支支业务办理理确认书(以下简简称确认认书,见见附2)及及下列资料料有效原件件及加盖企企业公章的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 企业法人人营业执照照或企企业营业执执照副本本;(二)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组组织机构代代码证;(三) 对外贸易易经营者备备案登记表表,依法法不需要办办理备案登登记的可提提交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外商投投资企业批批准证书或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台
20、、港港、澳投资资企业批准准证书等等;(四) 外汇局要求求提供的其其他资料。外汇局审核核有关资料料无误后为为其办理名名录登记手手续。无对外贸易易经营权的的企业,确确有客观需需要开展贸贸易外汇收收支业务的的,办理名名录登记时时可免于提提交本条第第一款第(三三)项规定定的资料。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贸易的保税税监管区域域企业(以以下简称区区内企业)按按照保税监监管区域外外汇管理有有关规定办办理外汇登登记手续时时,应当签签署确认认书。区区内企业在在取得相关关外汇登记记证明并签签署确认认书后自自动列入名名录。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于本细则实实施后新列列入名录的的企业实施施辅导期管管理。在其其发生首笔笔贸易外汇汇
21、收支业务务之日起990天内,外外汇局进行行政策法规规、系统操操作等辅导导。企业应当在在辅导期结结束后100个工作日日内,持书书面材料到到外汇局报报告辅导期期内发生的的货物进出出口与贸易易外汇收支支的逐笔对对应情况。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业的企业名名称、注册册地址、法法定代表人人、注册资资本、公司司类型、经经营范围或或联系方式式发生变更更的,应当当在变更事事项发生之之日起300天内,持持相应变更更文件或证证明的原件件及加盖企企业公章的的复印件到到所在地外外汇局办理理名录变更更手续。第七条 名录内企业业发生下列列情况之一一,应当在在30天内内主动到所所在地外汇汇局办理名名录注销手手续:(一) 终止经营
22、或或不再从事事对外贸易易;(二) 被工商管理理部门注销销或吊销营营业执照;(三) 被商务主管管部门取消消对外贸易易经营权。第八条 名录内企业业发生下列列情况之一一,外汇局局可将其从从名录中注注销: (六) 发生本细则则第七条规规定情况;(七) 区内企业已已办理保税税监管区域域外汇登记记注销手续续; (八) 连续两年未未发生贸易易外汇收支支业务;(九) 外汇局对企企业实施现现场核查时时,通过企企业名录登登记信息所所列联系方方式无法与与其取得联联系;(十) 外汇局认定定的其他情情况。第九条 外汇局通过过“货物贸易易外汇监测测系统”(以下简简称“监测系统统”)向金融融机构发布布全国企业业名录。金金融
23、机构不不得为不在在名录的企企业直接办办理贸易外外汇收支业业务。不在在名录的企企业应当到到外汇局办办理名录登登记手续。第二章 贸易外外汇收支业业务审核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称的企业贸贸易外汇收收支包括:(一) 从境外、境境内保税监监管区域收收回的出口口货款,向向境外、境境内保税监监管区域支支付的进口口货款;(二) 从离岸账户户、境外机机构境内账账户收回的的出口货款款,向离岸岸账户、境境外机构境境内账户支支付的进口口货款;(三) 深加工结转转项下境内内收付款; (四) 转口贸易项项下收付款款;(五) 其他与贸易易相关的收收付款。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按国际收支支申报和贸贸易外汇收收支信息申申报规定办办理
24、贸易外外汇收支信信息申报,并并根据贸易易外汇收支支流向填写写下列申报报单证:(一) 向境外付款款(包括向向离岸账户户、境外机机构境内账账户付款)的的,填写境外汇款款申请书或对外外付款/承承兑通知书书;(二) 向境内付款款的,填写写境内汇汇款申请书书或境境内付款/承兑通知知书;(三) 从境外收款款(包括从从离岸账户户、境外机机构境内账账户收款)的的,填写涉外收入入申报单;(四) 从境内收款款的,填写写境内收收入申报单单。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为企业办理理贸易外汇汇收支业务务时,应当当通过监测测系统查询询企业名录录状态与分分类状态,按按本细则规规定对其贸贸易进出口口交易单证证的真实性性及其与贸贸易外
25、汇收收支的一致致性进行合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构应当按照照国际收支支申报和贸贸易外汇收收支信息申申报规定审审核企业填填写的申报报单证,及及时向外汇汇局报送信信息。第十三条 企业贸易外外汇收入应应当先进入入出口收入入待核查账账户(以下下简称待核核查账户)。待核查账账户的收入入范围限于于贸易外汇汇收入(含含转口贸易易外汇收入入,不含出出口贸易融融资项下境境内金融机机构放款及及境外回款款);支出出范围包括括结汇或划划入企业经经常项目外外汇账户,以以及经外汇汇局登记的的其他外汇汇支出。待待核查账户户之间资金金不得相互互划转,账账户资金按按活期存款款计息。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根据其真实实合法的进进口付汇需
26、需求提前购购汇存入其其经常项目目外汇账户户。金融机机构为企业业办理付汇汇手续时,应应当审核企企业填写的的申报单证证,并按以以下规定审审核相应有有效凭证和和商业单据据:(一)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式结算的,按按国际结算算惯例审核核有关商业业单据;(二) 以货到付款款方式结算算的,审核核对应的进进口货物报报关单或进进口合同或或发票;(三) 以预付货款款方式结算算的,审核核进口合同同或发票。因合同变更更等原因导导致企业提提前购汇后后未能对外外支付的进进口货款,企企业可自主主决定结汇汇或保留在在其经常项项目外汇账账户中。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按照“谁出口谁谁收汇、谁谁进口谁付付汇”原则办理理贸易外汇汇收支
27、业务务,捐赠项项下进出口口业务等外外汇局另有有规定的情情况除外。 代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务应当由代代理方付汇汇、收汇。代理进口口业务项下下,委托方方可凭委托托代理协议议将外汇划划转给代理理方,也可可由代理方方购汇。代代理出口业业务项下,代代理方收汇汇后可凭委委托代理协协议将外汇汇划转给委委托方,也也可结汇后后将人民币币划转给委委托方。第十六条 进口项下退退汇的境外外付款人应应当为原收收款人、境境内收款人人应当为原原付款人。出口项下下退汇的境境内付款人人应当为原原收款人、境外收款款人应当为为原付款人人。金融机构为为企业办理理贸易收汇汇的退汇支支付时,对对于因错误误汇入产生生的退汇,应应当审核原原收
28、汇凭证证;对于其其他原因产产生的退汇汇,应当审审核原收入入申报单证证、原出口口合同。金融机构为为企业办理理贸易付汇汇的退汇结结汇或划转转时,对于于因错误汇汇出产生的的退汇,应应当审核原原支出申报报单证;对对于其他原原因产生的的退汇,应应当审核原原支出申报报单证、原原进口合同同。对于退汇日日期与原收收、付款日日期间隔在在180天天(不含)以以上或由于特殊殊情况无法法按照本条条规定办理理退汇的,企企业应当先先到外汇局局办理贸易易外汇业务务登记手续续。第十七条 企业的进出出口贸易应应当通过金金融机构办办理结算。因汇路不不畅需要使使用外币现现钞结算的的,外币现现钞结汇时时,金融机机构应当审审核企业提提
29、交的出口口合同、出出口货物报报关单等单单证。结汇汇现钞金额额达到规定定入境申报报金额的,金金融机构还还应当审核核企业提交交的经海关关签章的携携带外币现现钞入境申申报单正本本。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定需办理外外汇局登记记的贸易外外汇收支业业务,金融融机构应当当凭外汇局局签发的货物贸易易外汇业务务登记表(以下简简称登记记表,见见附3)办办理,并通通过监测系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况。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按按规定审核核相关单证证后,应当当在单证正正本上签注注收付汇金金额、日期期并加盖业业务印章,并并留存相关关单证正本本或复印件件备查。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在办理贸易易外汇收支支业务过程程中,发现现企业存在在
30、异常或可可疑贸易外外汇收支行行为的,应应当及时向向外汇局报报告。第三章 出口收收入存放境境外管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将具具有真实、合法交易易背景的出出口收入存存放境外。第二十二条 企业将出口口收入存放放境外应当当具备下列列条件:(一) 具有出口收收入来源,且且在境外有有符合本细细则规定的的支付需求求;(二) 近两年无违违反外汇管管理规定行行为;(三) 有完善的出出口收入存存放境外内内控制度;(四) 外汇局规定定的其他条条件。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则第二十二二条规定的的企业集团团,可由集集团总部或或指定一家家参与出口口收入存放放境外业务务的境内成成员公司作作为主办企企业,负责责对所有参参与出口收收
31、入存放境境外业务的的其他境内内成员公司司的存放境境外出口收收入实行集集中收付。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立用用于存放出出口收入的的境外账户户(以下简简称境外账账户)前,应应当选定境境外开户行行,与其签签订账户户收支信息息报送协议议(以下下简称协协议,见见附4),并并到外汇局局办理开户户登记手续续。企业集团实实行集中收收付的,应应由主办企企业到所在在地外汇局局办理开户户登记手续续。主办企企业与成员员公司属不不同外汇局局管辖的,成成员公司应应先到所在在地外汇局局办理资格格登记手续续。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持下下列材料到到外汇局办办理开户登登记,并通通过监测系系统向外汇汇局报送相相关信息:(一) 法定代表人人或
32、其授权权人签字并并加盖企业业公章的书书面申请;首次登记记时,书面面申请中应应当说明企企业根据实实际需要确确定的年度度累计出口口收入存放放境外规模模;(二) 出口收入入存放境外外登记表(见附55);(三) 企业与境外外开户行签签订的协协议;(四) 企业实施出出口收入存存放境外运运作的内控控制度(首首次登记时时提交);(五) 企业集团实实行集中收收付的,首首次登记时时还需提交交成员公司司情况说明明(含关联联关系)、成员公司司债权债务务及相应会会计记账管管理办法或或规章;成成员公司与与主办企业业属不同外外汇局管辖辖的,还需需提供成员员公司所在在地外汇局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入存放境外外资格登记记表(见见附
33、6);(六) 外汇局要求求的其他材材料。第二十六条 企业开立境境外账户后后,应在规规定期限内内将账号和和账户币种种报外汇局局备案;境境外账户信信息发生变变更的,应应在获知相相关信息之之日起100个工作日日内将变更更信息报外外汇局备案案。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度累累计存放境境外资金不不得超出已已登记的出出口收入存存放境外规规模。需提提高存放境境外规模的的,企业应应向外汇局局进行变更更登记。第二十八条 境外账户的的收支应当当具有真实实、合法的的交易基础础,符合中中国及开户户行所在国国家(或地地区)相关关法律规定定。第二十九条 境外账户的的收入范围围包括出口口收入,账账户资金孳孳息,以及及经外汇局局批准
34、的其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围包括贸易易项下支出出,境外承承包工程、佣金、运运保费项下下费用支出出,与境外外账户相关关的境外银银行费用支支出,经外外汇局核准准或登记的的资本项目目支出,调调回境内,以以及符合外外汇局规定定的其他支支出。第三十条 境外账户发发生收支业业务的,企企业应当在在发生收支支当月结束束之日起110个工作作日内通过过监测系统统如实向外外汇局报告告出口收入入存放境外外收支情况况。存放境外资资金运用出出现重大损损失的,企企业应及时时报告外汇汇局。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要求求境外开户户行按照协议约约定,按月月向外汇局局邮寄境外外账户对账账单。第三十二条 外汇局根据据企业报告告的相关信信息和境
35、外外开户行对对账单信息息,对企业业境外账户户收支的真真实性和存存放境外规规模情况进进行非现场场核查,对对存在异常常情况的企企业实施现现场核查。第三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据自身经营营需要确定定出口收入入存放境外外期限,或或将存放境境外资金调调回境内。企业关闭境境外账户的的,应当在在规定期限限内持境外外开户行的的销户通知知书向外汇汇局备案。第三十四条 企业存在违违规行为的的,外汇局局可责令其其限期关闭闭境外账户户,并调回回账户资金金余额。第三十五条 企业集团实实行集中收收付的,应应当做好成成员公司债债权债务的的管理及相相应的会计计记账工作作,清晰区区分各成员员公司的债债权债务关关系及金额额。企业集团存
36、存放境外的的出口收入入调回境内内的,应按按照资金归归属情况相相应划入成成员公司的的境内经常常项目外汇汇账户。第三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管理局可根根据国际收收支形势和和外汇管理理需要对出出口收入存存放境外的的资格条件件、存放规规模、期限限或调回要要求等进行行调整。第四章 企业报报告和登记记管理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情况之一的的业务,企企业应当在在货物进出出口或收付付汇业务实实际发生之之日起300天内,通通过监测系系统向所在在地外汇局局报送对应应的预计收收付汇或进进出口日期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上(不含)的的预收货款款、预付货货款;(二) 90天以上上(不含)的的延期收款款、延期付付款;(三)
37、90天以上上(不含)的的远期信用用证(含展展期)、海海外代付等等进口贸易易融资;(四) B、C类企企业在分类类监管有效效期内发生生的预收货货款、预付付货款,以以及30天天以上(不不含)的延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款;(五) 同一合同项项下转口贸贸易收支日日期间隔超超过90天天(不含)且且先收后支支项下收汇汇金额或先先支后收项项下付汇金金额超过等等值50万万美元(不不含)的业业务;(六) 其他应当报报告的事项项。对于第(一一)、(二二)、(四四)项,企企业还需报报送关联企企业交易信信息。对已报告且且未到预计计进出口或或收付汇日日期的上述述业务,企企业可根据据实际情况况调整相关关报告内容容。第三十八条
38、对于符合规规定的收付付汇单位与与进出口单单位不一致致的情况,收收汇或进口口企业可向向所在地外外汇局报告告,并办理理收汇或进进口数据的的主体变更更手续。第三十九条 对于除本细细则第三十十七条至第第三十八条条规定以外外的其他影影响贸易外外汇收支与与进出口一一致性匹配配的情况,企企业可根据据实际业务务情况自主主决定是否否向所在地地外汇局报报送相关信信息。第四十条 企业办理下下列贸易外外汇收支业业务,应当当在付汇、开证、出出口贸易融融资放款或或待核查账账户资金结结汇或划出出前,持书书面申请和和相关证明明材料到外外汇局登记记:(一) C类企业贸贸易外汇收收支;(二) B类企业超超可收、付付汇额度的的贸易
39、外汇汇收支;(三) B类企业同同一合同项项下转口贸贸易收入金金额超过相相应支出金金额20%(不含)的的贸易外汇汇收支;(四) 退汇日期与与原收、付付款日期间间隔在1880天(不不含)以上上或由于特特殊情况无无法按照本本细则第十十六条规定定办理的退退汇;(五) 外汇局认定定其他需要要登记的业业务。外汇局审核核企业提交交的资料后后,出具加加盖“货物贸易易外汇业务务监管章”的登记记表。第五章 非现场场核查第四十一条 外汇局依托托监测系统统按月对企企业的贸易易外汇收支支进行非现现场核查。外汇局可可根据国际际收支形势势和外汇管管理需要调调整核查频频率。纳入非现场场核查的数数据包括企企业最近112个月的的
40、相关贸易易外汇收支支、货物进进出口和企企业报告数数据。第四十二条 外汇局根据据企业进出出口和贸易易外汇收支支数据,结结合其贸易易信贷报告告等信息,设设定总量差差额、总量量差额比率率、资金货货物比率、贸易信贷贷报告余额额比率等总总量核查指指标,衡量量企业一定定期间内资资金流与货货物流的偏偏离和贸易易信贷余额额变化等情情况,将总总量核查指指标超过一一定范围的的企业列入入重点监测测范围。外汇局根据据实际情况况设定并调调整总量核核查指标。第四十三条 外汇局对企企业的贸易易信贷、出出口收入存存放境外、来料加工工、转口贸贸易、境外外承包工程程、进出口口退汇等业业务,以及及区内企业业、辅导期期企业等主主体实
41、施专专项监测,将将资金流与与货物流的的规模与结结构等存在在异常或可可疑情况的的企业列入入重点监测测范围。第四十四条 外汇局对BB、C类企企业以及经经总量核查查与专项监监测后纳入入重点监测测范围的企企业进行持持续、动态态监测。对对于指标出出现较大偏偏离、连续续偏离或相相关指标反反映情况相相互背离的的企业,可可实施现场场核查;对对于指标恢恢复正常的的企业,解解除重点监监测。第四十五条 外汇局依托托监测系统统对贸易外外汇收支情情况进行宏宏观统计和和监测分析析。第六章 现场核核查第四十六条 对核查期内内存在下列列情况之一一的企业,外外汇局可实实施现场核核查:(一) 任一总量核核查指标与与本地区指指标阈
42、值偏偏离程度550%以上上;(二) 任一总量核核查指标连连续四个核核查期超过过本地区指指标阈值;(三)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款、延期收收款或延期期付款各项项贸易信贷贷余额比率率大于255%;(四) 一年期以上上的预收货货款、预付付货款、延延期收款或或延期付款款各项贸易易信贷发生生额比率大大于10%;(五) 来料加工工工缴费率大大于30%;(六) 转口贸易收收支差额占占支出比率率大于200%;(七) 单笔退汇金金额超过等等值50万万美元且退退汇笔数大大于12次次;(八) 外汇局认定定的需要现现场核查的的其他情况况。外汇局可根根据非现场场核查情况况,参考地地区、行业业、经济类类型等特点点对上述比比例
43、、金额额或频次进进行调整。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对需需现场核查查的企业,应应制发现现场核查通通知书(见见附7),并并可采取下下列一种或或多种方式式实施现场场核查:(一) 要求被核查查企业提交交相关书面面材料;(二) 约见被核查查企业法定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人人;(三)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核查企业的的相关资料料;(四) 外汇局认为为必要的其其他现场核核查方式。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按下列规定定如实提供供相关资料料,主动配配合外汇局局开展现场场核查工作作: (一) 外汇局要求求企业提交交相关书面面材料的,企企业应当在在收到现现场核查通通知书之之日起10个工作作日内,向向外汇局提提交由法定定代表人或或其授
44、权人人签字并加加盖单位公公章的书面面报告及相相关证明资资料。书面面报告内容容应当包括括但不限于于企业生产产经营情况况、进出口口及收付汇汇情况、资资金流入或或流出异常常产生的原原因;(二) 外汇局约见见企业法定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人人的,企业业法定代表表人或其授授权人应当当在收到现场核查查通知书之日起110个工作作日内到外外汇局说明明相关情况况;(三) 外汇局现场场查阅、复复制被核查查企业相关关资料的,企企业应当在在收到现现场核查通通知书之之日起10个工作作日内准备备好相关资资料,配合合外汇局现现场核查人人员工作;(四) 外汇局采取取其他现场场核查方式式的,企业业应当按外外汇局要求求做好相关关准备
45、工作作。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根据据现场核查查情况,确确定企业现现场核查结结果。第五十条 在非现场核核查或对企企业进行现现场核查的的过程中,发发现经办金金融机构存存在涉嫌不不按规定办办理贸易外外汇收支业业务或报送送相关信息息行为的,外外汇局可采采取下列一一种或多种种方式,对对相关金融融机构实施施现场核查查:(一) 要求被核查查金融机构构提交相关关书面材料料;(二) 约见被核查查金融机构构负责人或或其授权人人;(三)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核查金融机机构的相关关资料;(四) 外汇局认为为必要的其其他现场核核查方式。被核查金融融机构应当当按外汇局局要求如实实说明情况况,提供有有关文件、资料。第五十一条 需
46、现场查阅阅、复制被被核查企业业或金融机机构相关资资料的,外外汇局现场场核查人员员不得少于于2人,并出出示证件。现场核查查人员少于于2人或者未未出示证件件的,被核核查企业和和金融机构构有权拒绝绝。第七章 分类管管理第五十二条 核查期内企企业遵守外外汇管理相相关规定,且且贸易外汇汇收支经外外汇局非现现场或现场场核查情况况正常的,可可被列为AA类企业。第五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情况之一的的企业,外外汇局可将将其列为BB类企业:(一) 存在本细则则第四十六六条规定情情况之一且且经现场核核查企业无无合理解释释;(二) 未按规定履履行报告义义务;(三) 未按规定办办理贸易外外汇业务登登记;(四) 外汇局实施施现场核查查时,未按按规定的时时间和方式式向外汇局局报告或提提供资料;(五) 应国家相关关主管部门门要求实施施联合监管管的;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