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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11篇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1供方: 合同编号:需方: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三、交(提)货的方式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九、结算方式及期限十、担保十一、违约责任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供 方 需 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2、: 托付代理人: (章)电 话: 电 话: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2供方:_地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需方:_地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质量、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产品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_三、交(提)货方式_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_五、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_七、
3、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_八、随机配件、备品、工具供应方法_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十、违约责任_十一、担保_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十三、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_ 签订;有效期限:_十四、其他约定事项_供 方单位名称:_ (公章)代 表 人:_托付代理人:_开户银行:_帐号:_电话:_ _年_月_日需 方单位名称:_ (公章)代 表 人:_托付代理人:_开户银行:_帐号:_电话:_ _年_月_日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3甲方(买方):_法定代表人:_乙方(卖方):_法定代表人: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 产
4、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别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其次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 产品的数量:_。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
5、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 产品的交货单位:_。2.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3. 运输方式:_。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
6、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安排;必需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赐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
7、下列第( )项执行:(1)按政府定价执行;(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别技术要求须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2.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
8、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 验收方法1. 验收时间_;2. 验收手段_;3. 验收标准_;4. 由_负责验收和检验;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1. 甲方在验收中,假如发觉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2.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
9、合同规定。3. 甲方因运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看法。(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记、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状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看法,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需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2. 乙方所交
10、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假如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假如甲方不能利用的,应依据产品的详细状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担当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3.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4.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
11、担当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担当。6.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担当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变更运输路途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担当由此增加的费用。7.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须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
12、任;甲方不再须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1.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 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假如不能供应的,按中途退货处理。3.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
13、金,并担当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4.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担当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6.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担当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 不行抗力1. 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行抗力事务(不行抗力事务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限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行避开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务。此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难、交通意外
14、、罢工、骚动及斗争(不论曾否宣战)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行抗力事务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 声称受到不行抗力事务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行抗力事务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行抗力事务发生后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供应关于此种不行抗力事务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行抗力事务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退或减轻此等不行抗力事务的影响。3. 不行抗力事务发生时,双方应马上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行抗力事务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退后,甲乙双方须马上复原履行各自由本合同项下的
15、各项义务。第十二条 通知1. 一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纳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2)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终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2.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
16、另一方。第十三条 担保如需供应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十四条 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隐私(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隐私)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隐私的原供应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隐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 说明本合同的理解与说明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便利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说明。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
17、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其他1.合同规定应当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2.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年_月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
18、)等单位各留存一份。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4订立合同双方:买受人(全称):出卖人(全称):为了增加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款待;()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
19、人有特别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需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觉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纳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须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其次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
20、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运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方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方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
21、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假如买受人有特别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方法的,按规定的方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方法的,按规定的方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方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途和运输工具);()买受人自提自运: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22、。(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安排;必需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赐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
23、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按政府定价执行;()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别技术要求须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产品货款的结算
24、: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 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验收时间;验收手续;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款待仲裁等。)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觉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
25、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买受人因运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看法。(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记、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状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看法,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需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26、(通用产品的幅度为,专用产品的幅度为)的违约金。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假如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假如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依据产品的详细状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担当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
27、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贷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担当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担当。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担当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变更运输路途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担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
28、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须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须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专用产品的幅度为)的违约金。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假如不能供应的,按中途退货处理。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
29、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担当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担当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受买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担当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 不行抗力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刚好向对方通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天内供应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依据状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担当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
30、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其他按本合同规定应当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买受人:(章)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31、: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邮编:出卖人(章)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邮编:年月日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5订立合同双方:买受人(全称):出卖人(全称):为了增加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
32、别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需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觉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纳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须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其次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期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
33、定。对机电设备,必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投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定及计算方法: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或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元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得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以多次运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资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方法,分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
34、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外收取。假如买受人有特别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售费超过原定标准购,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核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l、产品的交货单位: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l)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方法的,按规定的方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方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商定合理的运输路途和运输工具);(3)买受人自提自运。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
35、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安排;必需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赐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 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
36、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政府定价执行;(2)按政府(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指导价执行;(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别技术要求须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合同范本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37、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贷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 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觉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出卖人提出
38、书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同规定。3买受人因运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提出异议。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看法。(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记、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状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看法,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需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贷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假如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假如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依据产品的详细状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担当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