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考试答疑精华6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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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司法考试答疑精华6卷2022司法考试答疑精华6卷 第1卷 第 86 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为了获取运费,帮助他人邮寄、运送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B甲作为吸毒者与另一吸毒者乙同住,甲明知乙在他们的住处藏有大量毒品,但是乙未授权其保管及动用,甲也从未动用过,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D行为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实施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即使毒品尚未卖出,仍属于犯罪既遂正确答案:ABCD参见刑法第347条、第348条的规定。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为债

2、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入可以申请和解B如为债权人中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入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正确答案:B考点破产程序转换解析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偿付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根据上述规定,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而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债务人的出资人也不能申请和

3、解,因此,本题中A、D项错误,不应入选。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法新引人的一项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或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4、B项正确,应入选。重整程序在符合法定事由时,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重整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的: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破产法第78条)。第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法第79条)。第三,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没有获得法院批准(破产法第87、88条)。第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破产法第93条)。因此,在重整过程中,可以提出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的只有管

5、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并且需要经过法院裁定,债务人无权在破产重整中主动提出破产清算,故C项错误。本题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重整、和解和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关系:(1)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但只有债务人能提出和解;(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提出申请和解或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仅可以申请重整,无权申请和解;(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4)债务人进入重整或和解后,在符合法定事由时,终止上述程序,经过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 下列哪些法律渊源是地方政府开征、停征某种税收的依据?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6、会制定的法律B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C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D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AB税收的设定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开征、停征某种税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某日,甲与乙在单位发生口角,甲将乙的头部与胳膊打伤,乙为此支付医药费共计3000余元。乙起诉要求甲赔偿其医药费,法院经

7、过审理后,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乙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因该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的下列观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以受理B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是否在前诉起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意识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在前诉中未提出该请求,则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C乙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D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受理乙的起诉正确答案

8、:C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 某甲为了获利,将大量“毒鼠强”投放至草场,致毒死耕牛10余只,某甲随即上门收购死牛,然后在市场上出售,则某甲构成:( )A投放危险物质罪B破坏生产经营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销售有毒食品罪正确答案:AD辅导用书卷二第107页:“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某甲主观上有投放危险物质的故意,客观上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成立本罪。某甲的行为虽然客

9、观上毁坏了公私财物,破坏了生产经营,但并非有此目的,故不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此外,又据上引书第122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所以,甲又构成本罪。 蜡笔小新13岁生日的时候,其叔父赠送其一台笔记本电脑,小新十分兴奋当日;由于兴奋过度闯祸,其母美芽大怒,将其暴揍一顿小新心生怨恨,将自己的笔记本丢人垃圾车内,以泄其愤6岁的大雄经过垃圾车发现笔记本,遂抱回家,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小新将笔记本抛弃,因此丧失了所有权B大雄基于先占取得了笔记本的所有

10、权C大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基于先占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D大雄不能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正确答案:D3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效力小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其叔父将笔记本赠与其的行为是有效的,小新取得了笔记本的所有权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小新抛弃笔记本的行为是无效的,小新没有丧失笔记本的所有权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笔记本不是无主物,不能作为先占的客体,大雄不能基于先占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先占是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具备行为能力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综上所述,D选项是正确的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1)纯获利

11、益的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有效;(2)双方行为(合同)无效;(3)单方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1)纯获利益的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有效;(2)双方行为(合同)效力待定;(3)单方行为无效 下列各项中,哪个是依法享有对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权的机关?( )A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B直辖市人大常委会C直辖市人民政府D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正确答案:A 请回答以下 9293 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日本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提交给设在中国

12、的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了纠纷,中国甲公司声称货物质量不合格,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驳回中国公司的请求,同时裁决中国甲公司交付日本乙公司货物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超出申请人请求范围,裁决不公。第92题:中国可以如何获得救济( )A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B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C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D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正确答案:BC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与执行的管辖法院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

13、的管辖法院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而不予执行的管辖法院依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可知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此,BC项正确。 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正确答案:ABC2022司法考试答疑精华6卷 第2卷 关于私放在押人员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而且还包括依法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人员

14、B本罪“私放”的对象不仅包括已决犯,而且也包括未决犯C本罪要求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D本罪属于故意犯罪正确答案:ABD考点 私放在押人员罪答案及解析ABD。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

15、退回检察机关?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正确答案:AB 姜某因大量贩卖假冒知名品牌皮包被公安机关逮捕,其亲属立刻聘请该领域著名律师许某为其代理。下列各项要求当中,许律师不可以答应的是下列哪一或哪些?( )A姜某朋友熊某希望可以和许律师一道会见姜某B姜某外甥希望许律师在会见姜某时为其带去人民币2万元C姜某妹妹希望许律师在会见时顺便为其捎去衣服两件D姜某哥哥得知承办此案的万检察官是许律师的大学同学,希望许律师代为疏通正确答案:ABCD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不

16、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所以ABC项均不正确。 2022 年7 月,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2022 年10 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期限为1 年,11 月张三退伙,赵六入伙。到2022年4 月,银行发现合伙企业的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的贷款,对不足部分,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是:A张三、李四、王五、赵六B张三、李四、王五C李四、王五、赵六D李四、王五正确答案:AA合伙企业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

17、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故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是无效的。第44 条第2 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 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发生在张三退伙之前,而赵六对于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应由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承担清偿责任,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权可以由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权可以由有行政机关授权的

18、社会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可以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实施 ( )ABCD正确答案:AD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24条第l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

19、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正确答案:D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1)布某持枪杀人是因为婚姻破裂而绝望,并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不属于国家不当行为。(2)一般私人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除非该行为是由于国家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才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即间接责任。本案中甲国警方迅速

20、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表明甲国不存在失职或放纵行为,故不需承担责任。 宪法惯例是宪法渊源之一,下列关于该种宪法渊源的判断有误的为?A宪法惯例没有具体法律形式B宪法惯例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C宪法惯例是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D宪法惯例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依靠公众舆论保证实施,违反宪法惯例不会引起违宪审查正确答案:A 对于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确答案:A10A 坦白 修正后的刑法第67条第3款确立了坦白制度:“

21、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坦白的量刑原则综合起来就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项正确 以下对于法与道德的区别正确的说法有:( )。A法是经过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而道德是自发形成的B法在特定的国家基本是一元的;而道德则是多元的多层次的C法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问动机;道德关注人的内心D道德的作用不具有可诉性,除非该道德已经上升为法律正确答案:ABCD考点法与道德解析法与道德的区别表现在:(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和非建构性。法是经过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而道德

22、是自发形成的。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和模糊性。法具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虽然具有相对性);道德的要求则比较笼统、模糊。(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和多元性。法在特定的国家基本是一元的,法律评价也具有共通性;而道德则是多元的、多层次的,道德评价具有较多的个体性。(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和内在关注。法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问动机。道德关注人的内心。(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和非程序性。程序是法的核心,法的形成和实现都是程序的产物;而道德的生成和实现都是非程序性的。(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和内在约束。(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道德的作用不具有可诉性,除非该道德已经上升为法律。2022司法

23、考试答疑精华6卷 第3卷 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C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在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

24、,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选项B中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选项C正确。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

25、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胁迫而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3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也不能被撤销了。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

26、万元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正确答案:A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C一个代表团D国务院正确答案:ABC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条规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议事日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

27、责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议事日程。”由此可见,本题中4个选项均正确。 立宪价值是左右宪法实施效果的基本因素之一。你认为宪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体现和保护下列选项中的哪些价值?( )A政治制度的民主化B人的权利与自由C经济的发展D社会的公共福利正确答案:ABCD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它是经济宪法、政治宪法,也是文化宪法,涵盖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题中各项均为宪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体现和保护的价值。 特定国家民主制度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为A.国家性质B.政权组织形式C.国家的结构形式D.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B.政

28、权组织形式 司法考试指导:法学基础理论考点提示有那些法理是律考中法学综合知识中的一个部分,也是较容易得分的部分。根据历届考题情况,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其一,题目较小。在法学综合试卷中,涉及的科目较多,考题又多为一般性的法学知识,分析性、论述性的题目较少,多为2分-6分的小题目。其二,概念性的题目较多。由于考题较小,所以一般题目多为概念性题目,或者要求考生次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如不同的法律规范之区别;或者要求圪生掌握某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劭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种类,题目类型也多为判断与选择题。其三,记忆性的题目多于分析的题目。从历届考题看,法理部分主要要求考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知识,而运用原理分析

29、问题的题目不多见。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力求熟记每一个概念和每一个基本问题。根据以上特点及纲的要求,考生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复习。(一)法的一般的原理这一部分的内容考生应从两个方面去复习。即(1)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2)法的渊源与法的基本分类,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不仅有助于理解法的概念本身的内容,而且有助于我们理解法与基本社会规范、社会道德的关系。如法与民族习惯、法与道德、政策,法与经济基础、科技等各方面的关系。同进考生还可将这些知识的复习结合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与党的政策等有关问题来理解。法的渊源与法的基本分类属于一般的知识性问题。考生应掌握法的渊源概念的含义及其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的具体

30、内容。(二)资本主义法这一部分的内容考生应对资本主义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特征与一般规律有所了解。并掌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念与主要区别。(三)社会主义法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也是考生应重点复习的部分。考生一方面要对一些基本理论如社会主义法的特征、功能、社会主义与党的政策、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等问题有所理解。如社会主义法的功能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而规范功能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方面。另一方面考生应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及特征、要素、分类等问题,如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与分类,法黄编纂、法规汇编及其区别,法律规范的概念及其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法律规范的不

31、同种类,考生应弄清问题中的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并掌握强制性、任意性、禁止性、义务性、授权性、确定性与非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等规范的不同特征,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所饮食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0,法律解释及其种类、洗的适用、遵守等。对于法律关系中关于客体的分类,法律的解释的分类考生都应明确其具体内容。 第 58 题 如杨光以双方存在宅基地纠纷已久为由,当庭对出庭的公诉人乙提出回避申请,则法院应对此如何处理?()A由合议庭裁定公诉人回避B由审判长当庭驳回C由合议庭提请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D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正确答案: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

32、之间的矛盾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故而身为检察人员的乙应当回避。又根据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精神病患者某甲,一日突然用木棒将邻居乙的小孩击伤,经抢救治疗后脱险。双方就损害赔偿没有达成协议,乙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甲赔偿损害。甲的父母均不愿代甲应诉,互相推委。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有:( )A甲的父母是甲的法定诉讼代理人B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诉讼代理人中指定其中一名担任诉讼代理人C甲的父母和甲是本案的被告D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33、代为诉讼正确答案:ABD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故选ABD。 甲、乙、丙三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在公司章程中承诺以现金30万元出资,并且所有资金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到位。乙以其专利技术出资,评估为20万元。丙以其临街房屋出资,评估为50万元。下

34、列有关该公司出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必须一次性缴清所有出资,该公司的出资方为合法B设乙、丙出资均已到位,而甲因为资金紧张,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止,实际仅出资10万元。则甲应当自己补足,并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若该公司解散时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甲的出资仍未到位,而债权人因此有权要求三位股东对该笔债权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D设丙的房产由西游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时,将实际价值30万元的房产评估为50万元,那么西游资产事务所如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在其评估不实的20万元金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C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35、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甲的现金30万元正好占注册资本的30,但依据上述规定却无须一次缴清,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可,故甲可以分期缴纳。A错误。 公司法第28条规定,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

36、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发起人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并无协议,而是在发起人之间有协议,故未缴足出资的发起人向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向公司承担。8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

37、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C正确。 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处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司债权人而非公司,故D错误。2022司法考试答疑精华6卷 第4卷 王某接手许某涉嫌受贿案担任辩护律师,自何时起,王某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许某会见和通信:A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之日起B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C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之日起D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正确答案:B 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

38、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届,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 ) 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正确答案:D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后的退回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规定,本题中可以补充侦查的机关只有A区检察院和甲市公安局,如果要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应经甲市检察院。所以D项正确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

39、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正确答案:D 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正确答案:A变更管辖的案卷移送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19条,A区法院应当将全部案

40、卷退回原公诉检察院。故选A。 江某委托朱某购买一百台奔腾电脑,适逢市场上电脑价格即将上涨,朱某在这时突然病倒,且无法与正在国外考察的江某联系,遂委托李某代其购买,但未讲明电脑型号,李某为省钱,买回一百台奔腾电脑。江某拒绝接收,因退货使电脑公司损失10万元,则( )。A电脑公司可直接要求江某赔偿损失B应由朱某向电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C江某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朱某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D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ACD考点复代理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之规定,转托有效,故应由本人即江某承担法律后果。根据民通意见第81条,因转托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

41、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佳。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正确答案:C 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房管

42、局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B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是正确的C因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拒绝公开是正确的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正确答案:C 、“八议”制度中“议宾”的“宾”,指的是()。A.皇帝所尊请而来的客人B.外国使节C.化外人D.前朝皇帝的后代被尊为国宾的人D.前朝皇帝的后代被尊为国宾的人 杨某与柳某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以30万元的对价购买柳某的一批货物且郑某为杨某的保证人,杨某同时提供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担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与柳某协议,柳某将债权转

43、让给赵某,杨某的债务仍由自己承担,除非郑某对此作出同意的书面表示,否则因此可以免除担保责任B若郑某对杨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采约定,则郑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C若由于该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杨某与柳某协商提高售价,杨某以35万元的对价购买该批货物,杨某与柳某将此事书面通知了郑某,郑某仍应对该合同承担担保责任D后来杨某未如约支付货款,柳某放弃价值10万元的汽车担保,则在此范围内郑某免除担保责任正确答案:D14.答案: D 考点:保证责任讲解: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

44、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错误。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

45、第1款又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C项中,杨某与柳某只是书面通知了郑某,而郑某并未作出书面同意,因此,郑某仍对3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对增加的5万元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c项说法错误。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故D项正确。2022司法考试答疑精华6卷 第5卷 判断题1.证券投

46、资基金的管理者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你好,请到相应版块提问 甲与乙系同乡。二人本都穷困潦倒,但突然有一天甲发现乙已今非昔比,便向其请教致富秘诀。乙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甲鼓吹了一通“成功与否,要看是否有钱,而不在过程,重要的是结果”之类的思想。于是甲决意亦从事贩毒活动,遂从乙手中低价购得100克纯度为7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多卖钱,甲灵机一动又在海洛因中掺入100克普通面粉,并转手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获利近万元。其后,甲索性以大量的面粉冒充海洛因,并邀请不知情的丙帮助贩卖。但当二犯携带50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丙并不知道假毒品一事。据此请回答下列 9294 问题:第 92 题 乙的行为构成:( )A贩卖毒品罪B教唆犯C传授犯罪方法罪D诈骗罪正确答案:AB贩卖毒品罪;教唆犯乙对甲的贩卖毒品行为承担教唆责任。 宏达集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按程序指定管理人,以下候选人员中,哪一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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