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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代煤检测工作汇报第1篇:“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方案新版 “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方案 为深入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加快城乡分散燃煤污染治理,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补贴范围 “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范围为中心城区(X区、X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区、X工区、X工区),补贴期限为X年1月1日-12月31日,之后的补贴政策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补贴对象为:纳入省定“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实施清单的燃煤锅炉企业用户;城乡厨炊电气化购置电炊具、燃气灶具代煤用户;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安装使用电采暖设备、燃气壁挂炉等清洁取暖的城乡
2、居民用户;不在集中供热范围,采用热泵技术实现区域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 二、财政补贴标准 1.对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的锅炉用户,按照每蒸(吨)1万元进行一次性补贴。 2.对居民户户内用电、用气的采暖设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公开招标,居民可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设备厂家负责安装运维(含户内电力线路改造、燃气线路改造和壁挂炉安装,其他设施由居民自行负责),原则上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175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超出部分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区当年实际完成任务进行统一拨付,统筹使用。居民“特困户”和“五保户”在“电代煤”“气代煤”中应自行承担的费用,由各区统筹兜底解决,纳入
3、扶贫工作范围。 3.对采用热泵或蓄冷蓄热技术的“电代煤”项目,根据使用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进行一次性补贴。 4.对农村居民使用高效清洁燃烧炉具进行一次性补贴,500元封顶。对城市城中村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装费用、灶具购置费用等厨炊电气化费用,参照农村居民补贴标准执行。 三、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一)入户调查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社区)对辖区内分散燃煤锅炉、居民散煤使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采暖和食堂用煤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掌握辖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数量
4、、使用散煤的居民户数、机关企事业单位散煤使用量和采暖炉具情况。实地调查情况要做到数字准确,不得虚报。 (二)三方确认 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按照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原则,确定实施改造的方式(“电代煤”或“气代煤”),建立“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实施清单,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燃气改造企业、居民户三方确认、签字,及时上报当地散烧办备案。 (三)组织改造 根据建立的“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实施清单,以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电代煤”“气代煤”设备(电炊具、电采暖炉、燃气具、壁挂炉等)供应商;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设备供应商负责设备
5、安装和运维;供电企业加快组织电力设施改造,燃气企业加快组织燃气管网改造入户,确保安全、稳定供应。 (四)限时办结 各区应在11月1日前完成设备招标和电力、燃气设施改造入户工作,确保满足居民采暖期用电、用气需求。 (五)组织验收 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后,由各区散烧办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社区)、供电和燃气企业、设备供应商对改造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经各区散烧办、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社区)、供电和燃气企业、设备供应商、居民本人盖章(签字)的验收确认单。 (六)结算补贴 在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后,由居民携带验收确认单、身份证、户口本、设备购置发票到辖区财政部门,领取一次性设备购置
6、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区政府(管委会)是“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在推进“气代煤”工作中,为确保“气代煤”工程的施工改造进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协调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搞好配合,保障“气代煤”工作加快推进。 市工商局作为全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做好“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电力增容和储气设施建设,切实做好供电、供气保障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
7、监管,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市物价办负责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我市确定的标准,及时调整阶梯电(气)量、电(气)价政策;X供电公司作为“电代煤”的实施主体,负责宣传、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做好“电代煤”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并按照省定标准执行阶梯电价、补贴电量政策,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等工作;华润燃气等燃气供应企业作为“气代煤”的实施主体,负责宣传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天然气管网建设、液化天然气、入户管线等工程的投资建设,按照省定标准执行阶梯气价、补贴气量政策,简化报装手续、提供高效服务。各区具体工作方案、市直相关部门(企业)财政补贴配套措施,要于X年11月1日前报市散烧办备案。 (二)
8、实施价格引导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拥有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设备的用户,鼓励其在低谷时段蓄热蓄冰,提高“双蓄”设备运行经济性。在供暖期,对实施“电代煤”采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放宽阶梯电价。结合输配电价改革,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支持“电代煤”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实施燃煤锅炉、燃煤窑炉、拥有燃煤自备机组企业等“电代煤”用户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非集中供热电采暖用户可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一档电量每年增加300千瓦时。鼓励在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对采用天然气取暖的分散居民用户,落实独立采暖气价政策。 (三)充
9、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天然气消费的作用。在供暖期,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壁挂炉用户增加阶梯气价一档气量,并放宽阶梯气价;对“气代煤”工业用户根据用气量,制定批量折扣的价格政策;燃气企业要加强对煤改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进一步简化相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工商业用户用气规模,制定相应的价格优惠政策,合理降低“气代煤”门槛。 (四)加强配套电网、气网建设。电网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电代煤”“气代煤”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外配套供电供气设施投资建设,开辟“电代煤”“气代煤”项目业务扩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气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在城市总体规
10、划中保障“电代煤”“气代煤”配套电网线路、燃气管道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简化“电代煤”“气代煤”配套电网、燃气管道工程审批程序,帮助电网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做好项目用地手续、拆迁和设施保护等工作。 (五)广泛宣传发动。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物价办和X日报社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解读我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和财政补贴政策,鼓励广大市民和用户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辖区人民群众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11、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六)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市财政、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鼓励各区围绕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示范项目,进行差别化试点探索。并结合行业特点,制订相关领域的“电代煤”“气代煤”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推广应用。要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以PPP、BOT、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开展“电代煤”“气代煤”,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五、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市散烧办要加强对专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有效发挥资金效益。
12、 (二)加大审计督查。市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和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市财政将扣回转移支付资金,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2篇:煤改气工作汇报 XX镇“煤改气”工作汇报 “煤改气”涉及XX镇10个村,其中主城区2个村,XXX村和XXX村,对接AA燃气公司;主城区之外8个村,XX、XX、XXX、XXX、XXX、XXX、XXX、XXX,对接XXXX公司 在“煤改气”工作中,我镇按照“宣传先行、典型带动、全面展开”的思路,把“煤改气”列入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13、。昨天早七点,我镇召开了150余人的镇村全体干部大会,会上对“煤改气”工作进行了重点安排部署,要求各村利用广播、宣传标语、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把“煤改气”的好处宣传到家喻户晓,让到XXX村等“煤改气”村参观过的村干部、群众代表现身说法,带头先行。 具体工作进展: 1、我镇各村街道平面图已准备好。 2、我镇已经和XXXX公司进行了对接,计划先从XXX、XXX、XXX三个村开始,公司明天上午派设计人员进村开展工作。 3、各村宣传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存在问题:对于我镇农民来说,“煤改气”是个新鲜事物,各村希望施工与缴费同时进行,预交费难度大。同时希望燃气公司加快设计施工安排。 第3篇:煤改气工作汇报
14、XX镇“煤改气”工作汇报 “煤改气”涉及XX镇10个村,其中主城区2个村,XXX村和XXX村,对接AA燃气公司;主城区之外8个村,XX、XX、XXX、XXX、XXX、XXX、XXX、XXX,对接XXXX公司 在“煤改气”工作中,我镇按照“宣传先行、典型带动、全面展开”的思路,把“煤改气”列入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昨天早七点,我镇召开了150余人的镇村全体干部大会,会上对“煤改气”工作进行了重点安排部署,要求各村利用广播、宣传标语、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把“煤改气”的好处宣传到家喻户晓,让到XXX村等“煤改气”村参观过的村干部、群众代表现身说法,带头先行。 具体工作进展:1、我镇各村街道平面图已准备好
15、。2、我镇已经和XXXX公司进行了对接,计划先从XXX、XXX、XXX三个村开始,公司明天上午派设计人员进村开展工作。3、各村宣传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存在问题:对于我镇农民来说,“煤改气”是个新鲜事物,各村希望施工与缴费同时进行,预交费难度大。同时希望燃气公司加快设计施工安排。 第4篇:“煤改气”工作总结 xx有限公司“煤改气”项目工作总结 为了响应海宁市政府关于海宁市燃煤锅炉煤改气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及满足印染行业整治的需要,结合当前实际,我公司决定成为海宁市首批开展“煤改气”改造工作的试点单位之一。实施“煤改气”改造工程是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政策的需要,是企业推广清洁能源、加快节能降耗
16、的需要,是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存发展的需要。 我公司经过前期较广泛调研、讨论、考察的基础上,多次对工艺参数和指标进行论证,确定使用天然气作为热源可以满足我司的定型机供热要求。公司与海宁新澳燃气公司合作,由新澳燃气提供技术支持及配套服务,同时由嘉兴众信公司负责锅炉的安装与调试。政策上海宁市政府也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推广实施“煤改气”工程。 本次“煤改气”项目总投资约250万元,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建设目前已经全部完成。项目新铺设燃气管道一条,淘汰一台300万大卡的燃煤锅炉,新增一台600万大卡的有机热载体炉,采用高效、清洁能源天然气替代燃煤,实现了公司的节能减排目标。本项目实施后,天然气
17、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灰份、含氮量和含硫量比燃煤大大降低,可大量减少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的排放,可促进清洁生产,符合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的政策要求,大大改善了厂区周边的生态环境。 第5篇: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报批稿 标准版 正文 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气代煤、电代煤的术语和定义、气代煤、电代煤、燃气和电力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民居及依托民居设立的小型商业点的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及日常使用中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及管理。 不适用于城镇建成区的燃气、电力施工及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
18、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9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7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JJ 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与验收
19、规范 DL/T 5218 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 DL/T 5717 农村住宅电气工程技术规范 DB13/T 1138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气代煤 用天然气替代燃煤作为居民炊事和采暖的燃料而进行的一系列配套改造,主要涉及采用管道气、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及户内设备安装等,又称“煤改气”。 3.2 电代煤 用电替代燃煤作为采暖能源而进行的一系列配套改造,主要涉及电气改造、户内采暖设备安装等,又称为“煤改电”。 4 基本要求 4.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20、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行业监管职责。 4.2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并在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中督促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4.3 各级人民政府应健全完善用气、用电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监、卫生、公安消防、企业等力量参与的联动处置机制。 4.4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验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应纳入工程验收范畴。 4.5 燃气、电力企业应完善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方面的设备设施、管线管网分布、用户等基础信息,制定数据库和分布图,鼓励建立燃气
21、、电力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 4.6 气代煤、电代煤的施工宜分别实施;电力线路与燃气管线应独立设置,不应交叉混绕或互作支撑。 4.7 发电厂、变电站、燃气储备站、CNG减压站、LNG撬装气化站等工程应按照规定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对审批结果负责。 4.8 气代煤、电代煤涉及房屋保温修缮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5 气代煤 5.1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等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GB50028、GB50494、CJJ33等要求。 5.2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中所采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燃气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5.3 燃气器具应当选用经过国家质量
22、认证,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5.4 居民用户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用具。 5.5 安装燃气器具的用户室内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紧急自动切断阀、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村(居)民住宅中安装燃气器具的房间宜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紧急自动切断阀;各住宅房间宜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b) 人员密集场所和地下、半地下建筑物以及无直通室外门(窗)的房间,安装使用燃气器具时,应当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紧急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且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紧急自动切断阀
23、和防爆型机械通风设施应连锁; c) 上述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火灾报警装置等宜优先选用具有实时信号远传功能的设备,优选物联网监管与控制。 5.6 居民生活用燃气设备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用气设备管线不应穿越卧室。 5.7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b)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O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c)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
24、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8 单户住宅采暖系统采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b)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 c) 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和墙壁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5.9 燃气用户中燃气器具与固定燃气管路间的燃气联接软管应选用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选用与燃气器具同寿命的燃气用波纹金属软管或复合金属管等抗鼠咬的管材;不宜选用橡胶软管,确需使用时应定期检查,宜不超过两年更换一次; b)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 c)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
25、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d) 橡胶软管不应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5.10 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且电点火、燃烧器控制器和电气通风装置等电气设备的使用,不应使燃气设备出现不安全工作状况。 5.11 农村的燃气输配管线宜埋地敷设;确需架空设置时,应考虑车辆、人员通行情况,适用消防车通行的应预留净空、净宽尺寸不小于4 m4 m;管线、阀站、燃气储备调压站等临近车辆通道或架空设置时,应增设防撞设施,并加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12 在国家燃气设计标准规定的燃气设施消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柴草及其它可燃、易燃
26、、易爆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及其他危害安全供气设施的行为。 5.1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应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b)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c)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5.14 在生产、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应遵守有关安全管
27、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 5.1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不应有下列行为: a) 遮挡、包裹、占压、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b) 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c) 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和管材; d) 擅自拆卸、改装固定燃气设施; e) 加热、摔砸燃气管线、阀站等设施; f) 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g) 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毁坏燃气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h)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5.16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漏气或者燃气引起的火灾、
28、爆炸等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并通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单位。 5.17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设施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关闭阀门、熄灭明火,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到场处理。 5.18 燃气管线、阀站、用气设备等均应在适当位置涂刷或设置操作说明、安全警示及应急电话等信息。 5.19 户内宜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6 电代煤 6.1 电代煤所涉及的发、变配电站和中高压输配电线路等有关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GB50660、GB50059、GB50173、DL5218等要求。 6.2 用户低压配电电气线路敷设、改造应符合GB50054、JGJ-16和DL/T5717等要求。 6.3 所用配
29、电线路、设备等均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 6.4 户内配电系统应选用TN-S系统。 6.5 户内配电线路选型、防护及敷设方式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取单独的配电回路供电,配电回路应设置与所连接用户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 b) 配电线路应选择具有专业部门检验合格标识的电线、电缆,且宜选用外护套阻燃的电线、电缆; c) 配电线路导线截面所允许的载流量应大于同时使用用电设备的最大工作电流;条件允许时,应使导线截面所允许的载流量大于同时使用用电设备最大工作电流的120%; d) 除金属护套、铠装及阻燃耐火电缆外,其他电缆应采用金属管或阻燃性能达到B1级以上刚性塑料管保护,且防
30、护措施应完善; e) 应敷设在不燃材料上;确需安装在木质等可燃材料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 f) 线缆穿越楼板、墙体、分接柜的孔洞等处应做防火封堵; g) 铜铝导线不应直接相互缠绕铰接,而应采取铜铝过度连接措施。 6.6 配电箱(柜、盘)的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配电箱(柜、盘)的额定电流应大于同时使用用电设备的最大工作电流;条件允许时,配电箱(柜、盘)应大于同时使用用电设备最大工作电流的120%; b) 配电箱(柜、盘)应设置完善的短路、过载、防浪涌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 c) 设置在室外的配电箱(柜、盘)应采用户外型产品,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d) 配电箱(柜、盘)
31、内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应超过2根; e) 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确需安装在木质等可燃材料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 f) 配电箱(柜、盘)的下方及周围范围内应无可燃物。 6.7 从配电箱到电加热设备之间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无导线接头; b) 对存在的导线接头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者端子接线方式连接; c) 导线接头应设置在金属或阻燃性能B1级以上的端子箱、接线模块内; d) 接线端子应无松动现象; e) 每个端口接线不应超过2根。 6.8 固定式电加热设备不宜使用电源插座,移动式电加热设备可使用电源插座进行接线。使用电源插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具有检验合格标识; b) 与
32、导线的连接应牢固,面板应无破损(导线外露)、无松动现象; c) 额定电流应大于连接设备的最大工作电流; d) 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确需安装、放置在木质等可燃材料上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 e) 拖线电源插座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功能及断电开关; f) 不应以级联(串联)方式使用拖线电源插座。 6.9 电加热设备的选型、设置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不宜使用电热辐射取暖设备、没有检验合格标识的电取暖设备和不具有过热保护功能的电热毯;宜优先选用具有防火性能的电取暖设备; b) 设备主控器应加入电源检测功能; c) 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或者增设有效的
33、防火隔离措施;宜固定在墙体上或直立摆放,不应倾斜安装或随意放置,电源线与发热部位不应接触;周围范围内应无可燃物;电加热设备上的通风口(散热口等)不应堵塞,不应覆盖衣物等可燃物。 6.10 不应用铜线、铅线、铁线等代替保险丝,保险丝型号要与电气设备的容量相匹配。 6.11 使用电加热设备时,应采取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a) 在电加热设备四周辐射范围内,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b) 不应在易挥发可燃气体和粉尘场所使用电加热设备; c) 电加热设备应距离可燃物以上,且避免长时间定点加热; d) 不应擅自增设大功率电气设备,每户电加热设备总额定功率不应高于当地电力企业规定的最大总功率; e) 用户不应
34、擅自改装户内分接箱,确保专线专用; f)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电加热设备,不应在使用过程中移动设备及线路;长期不使用时应断开电源; g) 超过产品使用年限的电加热设备应停用。 6.12 户内宜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7 燃气、电力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7.1 燃气、电力企业应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提升本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DB13/T1138的规定。 7.2 燃气、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用电、用气操作规程,向单位和个人用户发放安全用电、用气手册,对居民进行安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35、。 7.3 燃气、电力企业应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或接报燃气、电力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修、抢险,并通知消防、交通、医疗、气象等开展联合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8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8.1 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a) 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 b) 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指导农村基层建设微型消防站; c) 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8.2 农村设置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关设置要求应符合GB50039和GB50016的规定; b) 进村的主要通道应达到消防车通行要求,
36、净宽净高均不应小于4m; c) 现有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8.3 农村基层消防组织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 b) 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并宜设置专兼职用气、用电安全员,开展燃气、电力管线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报告燃气、电力经营企业或有关主管部门; c)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d) 做好扑救初起火灾的准备工作;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4 农村基层消防组织应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建设 8.4.1
37、对居民住宅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b) 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应完好;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d) 对鳏、寡、孤、独人员应登记造册,落实援助措施; e) 落实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8.4.2 定期对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8.4.3 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应组织专人验收。 8.5 农村基层消防组织应加强“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建设 8.5.1 建设微型消防
38、站和志愿消防队伍,合理划分联防片区,实施区域联防。微型消防站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站房宜单独设置,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m;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设置外线电话; b) 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可由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构成; c) 根据火灾特点和扑救初起火灾需要,合理配备消防摩托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基本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通信装备。具备条件的,可选配小型消防车; d) 队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
39、知识等; e) 应建立日常管理、24小时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每班不少于3人。接报火警,第一时间出动并开展扑救初起火灾、疏散救护人员等工作; f)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8.5.2 在村内适当位置应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手摇式火灾警报器等消防器材。 8.5.3 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接报火警或接到上级消防指挥中心调度命令后,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2a) 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b) 使用本区域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 呼叫、组织、
40、引导火灾现场居民疏散; d) 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及鳏、寡、孤、独等人员; e) 组织火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f) 落实现场公安消防指挥人员提出的其它命令要求。 8.6 农村基层消防组织应加强“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建设 8.6.1 微型消防站、物业服务人员和消防志愿者等应熟练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法,会有效组织指导群众及时、安全疏散逃生。 8.6.2 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志愿者、居民和社区单位人员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8.6.3 定期对社区鳏、寡、孤、独人员上门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并制定相应救助措施。 8.7 农村基层消防组织应加强“消防宣传
41、教育能力”建设 8.7.1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消防安全教育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本村、社区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b) 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c)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 8.7.2 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安全用电、用气、用火; b) 不应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c) 不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 d)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e) 发现火灾立即报火警; f) 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8.7.3 应广泛开展消防宣传: a) 在显着位
42、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民防火公约; b) 在每栋住宅楼门口或院、巷口设置“楼道清、阳台清、厨房清,关电源、关燃气、关门窗”提示牌; c) 利用村文化活动站、社区网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d) 有关消防安全标志按照DB13/T 1138附录A设置。 8.7.4 农村基层消防组织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其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消防宣传培训记录等。 参考文献 1 GB/T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2 GB50054-202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 G
43、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4 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5 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 6 DB13/T1138-202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7 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文物督发【2022】3号) 8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冀政字202258号) 11 河北省农村气代煤工程实施技术导则(-) 第6篇:煤改气工作实
44、施计划 一、主要工作目标 2009年,在政府扶持、社会参与、企业实施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力求实效原则,进一步加快燃气市场整合步伐,落实燃气资源,保证供应安全;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改燃气、改电替代改造工程,发展燃气用户,实施新项目建设和“上大压小”、小机组关停等,最大限度减少主城区燃煤量,确保年底前实现全市第二阶段“煤改气”工作目标。 1.全力推进燃煤供热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工程。2009年,计划对主城区京广铁路以西的裕西、西郊、北城三大供热公司现有燃煤供热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按照有序推进、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步将三大供热公司现有高温热水锅炉18台,由燃煤改造为燃气锅炉。在认
45、真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加紧对改造工程进行研究分析和比选优化方案,全力落实资源,加快实施,确保改造工程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运行安全。改造后,每个采暖期需天然气用量2.5亿立方米,可削减燃煤量约50万吨。 2.继续发展民用天然气用户。计划到2009年12月底,主城区新增居民天然气用户3万户以上,年新增用气量390万立方米以上。 3.加快主城区内“无烟区”建设和燃煤改燃气、改电工程推进。按照“易改则改、不改则关、非气即电、气电择优”的原则,加快两个“无烟区”建设,推进燃煤改燃气、改电工程。一是在亚太大酒店已实现“煤改气”的基础上,加快白楼宾馆等区域“煤改气”工作的实施,推进两个区域无燃煤化目标的实
46、现,年削减燃煤量5.5万吨。二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结合燃气管网建设改造和天然气资源量落实情况,全力推进燃煤改燃气工程,在主城区内,除热电企业符合运行条件的燃煤锅炉外,实现工业、服务业等行业所有燃煤设施的关停或改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预计年削减燃煤量2万吨以上。 4.尽力推进热电九期项目建设。该项目是省“十一五”电源规划“121”项目之一,规划建设规模为239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总投资22亿元,年用气量约8亿立方米。该项目建成后,可新增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将有效缓解现*热电厂区域供热紧张状况和环保压力,并可解决滹太新区京广铁路以东区域集中供热问题,年削减燃煤5万吨以上。继续抓好项目建设所需天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