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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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国开(中心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说明:内部考试资料,涵盖期末纸质考试试卷中95%以上的原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 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次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

2、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干脆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 答: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 答: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 答:B.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干脆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给予自己的行政

3、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次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干脆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

4、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答:是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是镇政府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答: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干脆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给予 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

5、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缘由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需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

6、驶证申请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答: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及樵某。 (2)粤公、通字20061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详细行政行为?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吩咐、通知、通告、决议、确定

7、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案情介绍 2007年5月20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于某在执行公务时,对超载的司机王某赐予200元罚款的行政惩罚确定,并当场制作了惩罚确定书。当天下午,于某又给违反交通法规的张某10元的罚款,并当场收缴罚款,给张某出具了由某市公安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问题:(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机王某应在多少日内向公安机关履行200元罚款确定? 答:十五日内。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干脆上缴国库。 (2)假如王某逾期不履行惩罚确定,公安机关可实行哪些措施? 答:有三种措施。行

8、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确定的,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二)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于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据合法吗?为什么? 答:收据不合法。(因为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惩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需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

9、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需达到100%”、“谁砍罚谁,谁 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须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肃穆处理。” 农夫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

10、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详细行政行为?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惩罚; (3)镇政府对李某的惩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惩罚依据违法; (4)李某不服镇政府惩罚确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芏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请问:(1

1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 (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答: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 (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担当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应由市公安局担当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担当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7日,某区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安排生育法律政策为由,将马某夫妇家的笔记本电脑带走

12、。同年12月31日,区政府工作人员又在孙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区政府告上了区法院。 问题:(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马某夫妇和区政府。 (2)区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本案中区政府行为违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财产、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 案情介绍 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和关切。2008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10月17日,在马某教唆胁迫下,卞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正值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打算逃跑时,被

13、人抓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卞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帮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惩罚。 问题:探讨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惩罚的什么原则? 答:(1)依据行政惩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情节:卞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卞某诞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惩罚的2008年10月时,卞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规 定。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惩罚。卞某有立功表现。卞某帮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协作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

14、轻行政惩罚的状况之一。 (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怜悯节赐予详细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惩罚,体现了惩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案情介绍 某市甲区冷饮厂,被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托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甲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处三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冷饮制品,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5000元。市卫生局知道状况以后,对该冷饮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惩罚,并因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对冷饮厂要求实行听证的恳求予以拒绝。冷饮厂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谁是被告?说明理由。 答:本案被告是市卫生局。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

15、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卫生检查队是接受市卫生局托付的,惩罚也是以市卫生局的名义作出。故,市卫生局为被告。 (2)假如冷饮厂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所以,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冷饮厂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由甲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3)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可作出何种判决? 答:乙区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审查,可以作出撤销原详

16、细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判决。依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市卫生局剥夺了冷饮厂听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案情介绍 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状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

17、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 问题:(1)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所涉及到的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 答:是个人身份。 (2)县公安局应当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为什么? 答: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担当。 (3)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答:李某应当向法院干脆起诉张某,恳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 司机甲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过望见,抓紧去调解处理。徐某出示了交警的证件,并要求甲出示驾驶证,并问甲是否喝酒,甲承认喝了酒。徐某对甲开出惩罚单,甲因徐某已下班为由,对惩罚不服。 问题:(1)在此案

18、中,司机甲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答:属于行政纠纷。本案中司机甲与交警之间因交通行政惩罚行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 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因不服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2)本案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答:存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假如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刚好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本案交警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行为。 (3)如存在行政行为,谁是行政主体? 答:本案的行政主体是徐某所在的交通管理局。公务人员自身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他只是在代表国家

19、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徐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需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所在行政机关担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王某诞生于199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199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削减了对他的关切。因此,王某养成了缄默寡言、内向的性格。2006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愿,马某便以揍他相威逼,强迫其行窃。正值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打算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帮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

20、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惩罚。 问题:(1)说明行政惩罚法规定的“惩罚与教化相结合原则”。 答:行政惩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惩罚达到教化的目的,体现行政惩罚惩戒和教化的双重功能。 (2)我国行政惩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惩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惩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协作行政机关

21、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情节? 答:依据行政惩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情节:王某未满18周岁。王某诞生于1990年5月,到王某违法行为作出时的2006年9月17日,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规定。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惩罚。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帮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协作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情节之一。 案情介绍 王某诞生于1992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2

22、001年王某母亲改嫁后,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削减了对他的关切。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缄默寡言言、内向的性格。2008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愿,马某便以攒他相威逼,强迫其行窃。正值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内装50元现金)打算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帮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惩罚。 问题:(1)说明行政惩罚法规定的“惩罚与教化相结合原则”。 答:行政惩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竖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

23、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 罚达到教化的目的,体现行政惩罚惩戒和教化的双重功能。 (2)我国行政惩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惩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惩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情节? 答:依据行政惩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

24、罚情节:王某未满18周岁。王某诞生于1992年5月,到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惩罚的2008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规定。王某是受他人胁追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惩罚。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帮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协作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状况之一。 案情介绍 王某诞生于1994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2003年王某母亲改嫁后,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削减了对他的关切。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缄默寡言、内向的性格。2010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25、。 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愿,马某便以揍他相威逼,强迫其行窃。正值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打算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帮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惩罚。 问题:(1)说明行政惩罚法规定的“惩罚与教化相结合原则”。 答:行政惩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惩罚达到教化的目的,体现行政惩罚惩戒和教化的双重功能。 (2)我国行政惩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惩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惩罚法规定:已满

26、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情节? 答:依据行政惩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情节:王某未满18 周岁。王某诞生于1994年5月,到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惩罚的2010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规定。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

27、惩罚。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帮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协作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状况之一。 案情介绍 在2015年2月7日,西城烟叶收购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叶收购站根据烟叶等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叶收购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惩罚确定书,确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惩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叶收购站。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其次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根据查查获地省级烟

28、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问题:(1)本案行政惩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本案中烟叶收购站自己名义作出行政惩罚是错误的,因为行政惩罚必需由享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烟叶收购站必需以烟草管理局的名义进行惩罚。 (2)请指出本案惩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答:本案中违反惩罚程序的行为有:(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惩罚行为,后制作送达惩罚确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

29、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惩罚确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答: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本案是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赐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惩罚,并不是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 案情介绍 张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张某处购买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

30、人来到张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张某开出了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张某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铰,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马上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问题:本案中的行政惩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违法之处有: (1)叶某不能一人前去张某饺子馆进行案件调查。行政惩罚法规定至少须有2人。行政惩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叶某对张某开出的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在程序上严峻违法。行政惩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31、为,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辩,将罚款增加到200元。行政惩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 案情介绍 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始终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

32、进行检查时发觉。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2012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1)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不合法。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规给予其职权的范围。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 肯定的时间行使权力;(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

33、的数额进行管理。本案属于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 (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答: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事的处理属于超越职权。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将怎样处理? 答: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向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案情介绍 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张某欲上前制

34、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打算抓获此人。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张某即拎枪追。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十不当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跛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名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 问题:(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答: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因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张某作为名人民警察,就有爱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平安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是依职权行为,即公务行为。 (2)本案中,王某

35、的损失应当由谁担当? 答:本案中,王某的失应当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担当,因为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且其是某市铁路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张某的公务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应有所属单位担当责任。 (3)说说你对公务员双重身份的理解。 答:公务员具有公民身份和公务身份,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确定了公务员首先事有自然人的生排地位,他(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只代表他(她)个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确定了公务员事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状况下会

36、发生冲突,应当精确加以划分,以便于确定责任的担当。 补充资料: 案情介绍 1986年7月18日,赵C诞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诞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2005年,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其次代身份证时,却被民警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被建议改名。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接着运用“赵C”姓名。同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赵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

37、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 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在2008年1月8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其次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 “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绽开辩论。 最终,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情愿妥协,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

38、名手续。 问题:1.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为什么? 答: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不能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因为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征求看法中,并未颁布实施。 2.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情愿妥协,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本案原告能够从大局考虑,二审达成和解。姓名可以削减也可以增加一个人的社会交往成本,因此,不应当为追求过度的特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 案情介绍 李某系从事饮食

39、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依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有意损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 问题: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惩罚是否合法? 答:工商所的行政惩罚行为是合

40、法的。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惩罚是否合理? 答:工商所的行政惩罚行为是不合理的。违反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依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但工商所在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元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据外,于一种不正值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惩罚行为,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不合理的行为。 案情介绍 某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

41、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觉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状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吵。同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惩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恳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

42、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惩罚确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惩罚确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 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惩罚。 问题: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答: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是该 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为实力,故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

43、.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答: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 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 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依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确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确定,复原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知

44、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扰了未成年学生受教化的合法权益,且处理确定程序违法,故恳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确定,复原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确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指责教化,情节严峻或屡教不改者,可赐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其次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需经过校务会议探讨,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1.

45、什么是行政主体? 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担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为某市煤矿技工学校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确定,能够独立担当责任。 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恳求法院能否支持? 答:本案原告的诉讼恳求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依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违纪情节并未达到严峻或屡教不改,学校对其开出学籍的处分过重,再者,考虑本案原告是未成年人,应当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不应轻易剥夺其受教化权。 案情介绍 在2

46、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依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确定,其中确定将属于集体全部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确定,认为合并确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扰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状况后马上告知县法院,这一合并确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听从县政府的确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看法一样,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1.分析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 是什么?为什么? 答: 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红头文件。 2.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答: 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文件面对的企业是特定对象,是详细行政行为,且该详细行政行为侵扰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必需听从县政府的看法? 答:A县法院无须听从县政府的看法。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有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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