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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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X XX 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方法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方法 3 3 篇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食粮处置管理方法 超标食粮收购处置管理方法 1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食粮监督管理责任,避开超标食粮流入口粮市场,保障食粮质量平安,依据x食品平安法x 农产品质量平安法食粮流通管理条例食粮质量平安监管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哈密实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食粮平安省长责任制若干看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651 号)要求,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 2 条 哈密市行政区域内

2、超标食粮风险监测、收购、贮存、销售、转化等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超标食粮,是指在食粮生产、收获和贮存进程中,依据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017)、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017)、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017)等判定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及有毒有害物资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平安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等原粮。第 3 条 超标食粮收购、检验、贮存、销售、转化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贮存、定向销售、定点加工、全程监管的原则。第 4 条 食粮质量平安遵守属地分级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实行食粮质量平安属地管理责

3、任,加强对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调和机制,制止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粮流入口粮市场。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纳入食粮平安市长责任制及区(县)长责任制考核。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健康、农发行等相干部门组成的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调和小组(以下简称调和小组),刚好调和解决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制定本级超标食粮处置响应预案和详细实行方案。第 5 条调和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属地分级负责食粮生产、收购、贮存、销售、转化等环节的食粮超标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粮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

4、投入品运用,推行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削减或避开食粮有毒有害物资超标。发改委负责食粮收购和贮存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食粮收购政策和仓储技术规范规定,在收购和贮存环节,避开食粮有毒有害物资超标。财政局依据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调和小组核定的超标食粮收购、贮存、销售、检化验、无害化处理等费用,支配拨付超标食粮处置管理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食粮为原料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避开超标食粮通过食品生产加工转化用处;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生态环境局负责超标食粮在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环境爱护监督管理。有关金融机构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食粮所需资金的审核、拨付和运用管理。卫生健康委负责因超标

5、食粮影响公共卫生健康的监督管理。食粮经营者应当落实食粮质量平安制度,严格履行食粮超标处置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食粮质量平安。第 2 章 食粮风险监测和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响应 ?第 6 条实行食粮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种植环节食粮风险监测;发改委应当加强食粮收购、贮存环节食粮风险监测;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食粮产品加工进程食粮风险监测和食品生产经营进程食粮风险监测;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超标食粮无害化处理环节环境污染风险监测;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粮的相干风险监测工作。第 7 条 食粮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份含量、色泽气味、生芽、生霉等状况

6、; ?(2)食粮生产和贮存进程中重金属、药剂残留、真菌毒素含量状况; ?(3)其他有毒有害物资污染等状况。第 8 条 农业农村、发改、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同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刚好通报食粮质量平安风险监测信息;发觉存在超标食粮时,应当刚好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应当加强超标食粮相干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第 9 条 发觉超标食粮时,市区(县)调和小组应当马上启动本级超标食粮处置响应预案。第 3 章 超标食粮收购和贮存管理 ?第 10 条 超标食粮产生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超标食粮污染种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食

7、粮处置管理详细实行方案,明确收购的区域范围、履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第 101 条 实行超标食粮定点收购贮存制度。定点收购贮存仓库或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超标食粮产生地调和小组探讨确定。定点收储库点应当依照食粮超标程度或污染物含量的凹凸分仓集并、专仓贮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食粮管理档案,加强粮情监测,具体记录扦样、检验、贮存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食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第 102 条 超标食粮验收中的质量检验工作,由调和小组拜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承检机构对检

8、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拜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然超标食粮检验数据。第 4 章 超标食粮销售转化 ?第 103 条 实行超标食粮定向销售制度。超标食粮产生地调和小组探讨确定超标食粮销售方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第 104 条 实行超标食粮销售报告制度。超标食粮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销售、出库、流向状况报告当地调和小组。第 105 条 超标食粮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依照以下规定销售转化:(1)经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平安标准的,可用作口粮运用; ?(2)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依照饲料用粮运用; ?(3)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依照非食用工业用粮运用;(4)经检验无运用价值的,依照

9、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第 106 条 超标食粮销售转化实行封闭运行,调和小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超标食粮销售转化进行跟踪监管。超标食粮销售时,卖方应当出具由超标食粮处置管理工作调和小组拜托的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买方必需供应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实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食粮平安处置许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实力购买超标食粮,不得变更用处加工超标食粮。超标食粮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第 5 章 法律责任 ?第 107 条 在超标食粮收购、贮存、销售、转化进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赐予惩罚;构成犯法的,依

10、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08 条 超标食粮销售转化的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处置管理费用;超标食粮处置管理费用应严格划分责任主体,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因素造成食粮超标,且没有责任主体的、没法通过其他渠道弥补的处置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承当;以下缘由造成食粮超标的,超标食粮处置管理费用由相干企业及责任人自行承当:1 是因污染物排放、农药化肥运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食粮超标的;2 是食粮经营者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质量标准、收购政策造成食粮超标的;3 是非定点收储库点擅自收购贮存超标食粮的;4 是贮存管理不善造成食粮超标的。第 109 条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和依照本方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履职尽责,有

11、失职渎职行动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将依法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6 章 附则 ?第 210 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XX 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食粮处置管理方法 超标食粮收购处置管理方法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依据x 食品平安法x 农产品质量平安法食粮流通管理条例食粮质量平安监管方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实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食粮平安省长责任制的若干看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食粮平安省长责任制的实行看法精神,加强对建瓯市超标食粮的管控、避开超标食粮流入口粮市场,保障食粮平安和食品平安,特制定本方法。第 2 条本方法所指超标食粮,是指稻谷

12、、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粮。第 3 条在建瓯市范围内从事超标食粮收购、检验、贮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照本方法。第 4 条超标食粮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制止通过转让变更包装等超标食粮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第 2 章 收购与贮存 ?第 5 条 超标食粮的收购应当严格履行国家食粮收购政策。各级储备定单食粮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收购。第 6 条超标食粮实行定点收购,承当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装备。食粮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平安标准为依据,按是不是超标实行分仓贮存,定点收购企业应具体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当保存。第 7 条加强

13、对库存食粮的监管,结合食粮库存检查,绽开库存食粮超标状况的监测工作。第 3 章 扦样与检验 ?第 8 条食粮收购结束后,食粮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详细扦样检验工作方案,拜托专业食粮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食粮进行抽检。第 9 条食粮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限制,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精确、牢靠。第 10 条食粮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食粮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超标食粮检验相干材料和信息。第 4 章 监管与处置 ?第 101 条食粮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超标食粮实行严格监管。建立超标食粮分类档案,具体记

14、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贮存等信息。第 102 条超标食粮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贮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贮存。第 103 条依照有效利用食粮资源和削减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食粮实行分类处置。超标食粮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食粮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平安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平安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第 104 条超标食粮实行定向竞价销售。食粮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范围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加竟标,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实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中标企业所购食粮只限本企业运用,严禁转让

15、及变更用处。第 105 条 超标食粮销售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食粮出库前 1 天向当地食粮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销售企业应当供应定向竞价销售的超标食粮食品平安指标的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发票中注明超标食粮用处。第 106 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在超标食粮入库前 1 天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对入库的超标食粮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干凭证,建立入库统计台账和食粮质量信息档案。第 107 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对超标食粮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保存销售统计台账等相干资料。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也

16、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 108 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超标食粮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超标食粮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的处理状况等。在超标食粮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 1 周内,要将处置结果汇总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负责该环节监管的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对。第 109 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省外调入食粮质量管控,对作为储备的粮源,在选购时要拜托专业食粮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严禁超标食粮作为地方储备粮。第 210 条 各相干监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超标食粮收储企业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追溯制度,确保

17、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实现全程监管,避开超标食粮流入口粮市场。第 2101 条超标食粮处置相干费用(含快检装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和监管费等)商财政部门支配专项资金解决。第 5 章 责任与追究 ?第 2102 条超标食粮收购、贮存、销售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实行监管责任。对不实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动,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食粮流入口粮市场等严峻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干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 2103 条 超标食粮的收购、贮存、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食粮收购、贮存、加工、销售和处置进程中,应严格履行超

18、标食粮收购处置相干规定。对擅自转让、变更用处,欺报瞒报等行动,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第 2104 条食粮检测机构,在样品的收集、检验、报告等各环节,应当严格履行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漏隐私信息等行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干检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第 6 章 附 则 ?第 2105 条 本方法由建瓯市人民政府拜托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说明。第 2106 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XX 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食粮处置管理方法 超标食粮收购处置管理方法为实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看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食粮平安省长责任

19、制的若干看法相干部署,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食粮平安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超标食粮收购处置长效机制,推动超标食粮收购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食粮质量平安,爱护种粮农夫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x 食品平安法x 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平安责任制规定及食粮流通管理条例食粮质量平安监管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粮收购政策和黑龙江省爱护国家食粮平安的看法,结合我省食粮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第 1 章 总 则 ?第 1 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绽开的超标食粮监测、收购、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法所称超标食粮,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

20、、农药残留等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平安标准限量要求的原粮。第 2 条 超标食粮收购处置工作立足我省实际状况,依照预防与管控并重、充分公道利用食粮资源、爱护人民大众利益、确保食粮平安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规处置、依法监管,严防产生区域性、系统性食粮质量平安风险。第 3 条 依据食粮平安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和食品平安地方政府负责制相干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实行超标食粮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贮存、定向销售、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等措施,对本地超标食粮的监测、收购、处置、舆情、源头治理等详细工作负责;市(地)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兼顾做好辖区内超标食粮收购处置工作,解决收购处置中的重大问

21、题。省发展改革委、食粮局牵头组织全省超标食粮收购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政策履行状况;省财政厅负责超标食粮处置费用审核、拨付;农发行省份行负责依据相干信贷政策刚好足额支配超标食粮收购所需贷款,并对发放资金实行信贷监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粮生产环节监督管理,通过调剂种植结构、推行科学种植技术、加强病虫害防治等手段从源头上削减超标食粮的产生;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绽开耕地污染监测和治理;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及其他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相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超标食粮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绽开收购处置工作。各级食粮、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22、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照当地人民政府(行署)的统 1 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干工作。第 2 章 监 测 ?第 4 条 各级农业农村、食粮、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职责会同本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绽开相干环节的风险监测,充分发挥各级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食粮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主要食品平安指标的监测、检验。依照有关要求绽开土壤污染调查及动态监测、农产品产地污染调查、食粮质量平安监测预警;建立信息同享机制,通报食粮质量平安风险监测信息;监测(调查)结果刚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第 5 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应加强食粮质量平安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组织相干部门加强食粮质量平安监测、监管,落实

23、企业食粮质量平安主体责任。指引食粮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装备,对超标食粮快速检验严格把关,规范落实库存食粮质量平安抽查制度。第 6 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应有效利用有关部门的监测(调查)结果,强化超标食粮的预防措施,科学兼顾绽开超标食粮管控处置、调剂种植结构、种植作物替换等详细工作。若辖区内发觉超标食粮,由县级食粮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干部门分析评估,提出相干措施和建议,刚好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第 3 章 收 购 ?第 7 条 超标食粮产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辖区内超标食粮污染种别、危害程度等,确定实行超标食粮收购或其他措施。制定实行超标食粮收购处置详细工作方案,公然收

24、购的区域范围、履行时间、收购库点、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通过相干渠道宣扬超标食粮收购政策,调和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保障超标食粮收购资金来源。收购价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不出现农夫卖粮难、保障种粮农夫公道收益和质价适宜原则确定。市(地)级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应兼顾所辖区域及毗邻区域之间的收购价格。超标食粮拟收购数量和价格,需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市级食粮、发展改革汇总后,报省相干部门备案。所确认的收购数量和价格,作为农发行兼顾发放专项贷款的依据。第 8 条 超标食粮实行定点收购。县级人民政府应公道布设定点收储企业,依照便利农夫售粮、有益于食粮平安贮存、有益于处置监管的原

25、则,指定辖区内 1 家或几家食粮企业(含中省直企业)作为承当超标食粮收购任务的定点收储企业并承贷,有关企业名单逐级报省食粮局备案,建立全省超标食粮定点收储企业名录库。定点收储企业 1般应具有以下条件(详细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1)严格履行国家食粮收购法律法规及相干政策规定。(2)具有与专项收储业务相适应的有效仓容、作业装备,常规质量、贮存品质检验装备(含必检食品平安指标快检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能满意对超标食粮进行分类专仓贮存。(3)在当地农发行开户,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并履行农发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第 9 条 收购资金(含收购价款及收购、检验、贮存、集并等公道

26、收购费用)通过当地农发行发放信誉贷款解决,农发行依照信贷政策保证超标食粮收购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定点收储企业须确保超标食粮数量真实、质价符合、资金平安、贮存平安,不得将超标食粮进行抵押质押、清偿债务,在收购、贮存、销售超标食粮进程中做到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刚好归还贷款本息。第 10 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宣扬超标食粮收购政策,督导定点收储企业规范收购操作程序,在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不得压价收购,刚好结算售粮款,不得向农夫打白条。要实行措施对售粮对象的超标食粮来源进行甄别。定点收储企业对超标食粮的收购检验,可实行国家食粮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并依照食品平安

27、必检项目,对收购入库的食粮进行逐批检验。第 101 条 超标食粮收购实行入库验收制度。省食粮局负责兼顾指引超标食粮验收工作;市(地)级食粮、发展改革、农发行等部门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调和和制定详细验收工作方案。收购任务完成后,定点收储企业应刚好申请验收,由县级食粮、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同当地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质量、食品平安指标状况由有资质的食粮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逐仓(货位)检验,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验收结果逐级上报至省食粮局、农发行备案。验收结果确定为超标食粮的,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超标食粮处置方案进行处置。验收结果为合格的食粮,按正常食粮销售出库的有关规定销

28、售出库。验收结果与收购检验结果不 1 致的,以验收结果为准。第 102 条 超标食粮收购实行分类专仓贮存。定点收储企业对超标食粮的保管承当企业主体责任,要实行专仓贮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在地食粮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定点收储企业严格管理,加大贮存环节检查力度,避开食粮质量着陆或流入口粮市场。对已构成固订货位且验收确认超标的食粮,定点收储企业要加强管理,不得擅自处置或移动。若确需移动,须逐级报省食粮局审核批准后,由在地食粮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行。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违反超标食粮收购政策的,责任由企业承当。定点收储企业要逐仓(货位)建立超标食粮管理档案,具体记录收购、检验、贮存、质量信息、食品平安信

29、息和销售等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第 103 条 非定点收储企业不得收购超标食粮。其他食粮购销经营者对检验发觉的超标食粮,应按粮权属性刚好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时进行专仓保管,就地封存,严格监管;当地食粮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超标食粮状况,逐级报至省食粮局。省食粮局依据详细超标状况的核对须要,组织国家级食粮质量监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合格的食粮,按正常食粮流通。复检结果为超标的食粮,有关企业作为存储企业要严格依照本方法规定及国家相干政策要求进行分类管理、销售处置、全程监管,相干质量平安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经营者(粮权全部人)

30、自行承当。第 4 章 处 置 ?第 104 条 在严格监管和保障食品平安,和食粮资源有效利用的条件下,原则上实行定向销售、分类处置的方式对超标食粮进行妥当处置。处置前,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依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依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无以上运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超标食粮处置原则上应在收购结束后 1 年内完成。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相干状况及销售结果应报告市级有关监管部门。第 105 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依照职责分工,明确超标食粮处置各环节的详细责任部门,加强对有关企业在超标食粮处置进程中的全程监管,确保

31、超标食粮处置监管无缝对接。县级食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超标食粮出库至定点处置企业入库的进程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职责监管定点处置企业按规定用到处置超标食粮。相干部门发觉问题应刚好依法依规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地)级有关部门应刚好做好状况跟踪和调和推动。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粮流入口粮市场,和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食粮流入饲料市场。第 106 条 超标食粮实行定点处置。市(地)级人民政府(行署)应组织食粮、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据超标食粮的处置用处,选定具有相应条件的加工企业作为超标食粮定点处置企业。有关企业名单统1 报省食粮局备案,建立全省超标食粮定点处置企业名录库;未纳入名录库

32、的企业不得承当超标食粮处置任务。处置企业 1 般应当具有以下条件详细条件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行署)确定:(1)诚信遵法,经营、财务状态良好;能够保证超标食粮单存单放。存在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不得选为处置企业。(2)具有与加工实力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装备、工艺和在线或跟班检验装备;无害化处理实力应通过相干监管部门认可。(3)签署平安处置许诺书等(许诺内容应包括:购买的食粮按规定进行运输、贮存、加工和销售,只限于生产自用,不变更用处,不转让倒卖,不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保证处置后的上市产品符合有关标准;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等)。第 107 条 实行超标食粮销售出

33、库报告制度。存储超标食粮的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食粮出库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在地监管部门及贷款行报告。有关企业在销售时必需供应有资质的食粮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食品平安指标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在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凭证中注明用处,不得变更用处销售超标食粮。销售记录、检验报告等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第 108 条 定点处置企业在定点收储(存储)企业县域范围内的,县级食粮、发展改革部门应将超标食粮处置有关状况刚好告知本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定点处置企业不在县域范围内的,县级食粮、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有关状况刚好函告定点处置企业所在地食粮、发展改革部门,再由在地食粮、发展改革部门将

34、有关状况刚好告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第 109 条 建立定点处置企业超标食粮入库报告和入库查验记录制度。定点处置企业要在超标食粮入库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行署)确定的监管部门报告。其所购超标食粮应单独寄存,且只限定本企业运用,严禁转让及变更用处。定点处置企业应对入库的超标食粮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建立入库食粮质量信息档案,照实记录超标食粮的产地、数量、质量、超标项目和含量及出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并保存相干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第 210 条 建立处置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超标食粮处置后的产品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

35、格后方可销售,并记录质量、销售日期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如米糠、酒糟等)和残渣、废水等废弃物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开造成新的污染。相干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背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粮(产品),企业必需主动召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该企业承当。第 2101 条 建立超标食粮处置进度报告制度。定点处置企业在超标食粮全部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监管部门报告超标食粮处置方式、处置进度、无害化处置效果、处置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废水的处理状况等。在超标食粮全部处置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要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相干监管部门报告。相干监管

36、部门要对处置状况进行核对确认后逐级报送至省级有关部门。第 2102 条 超标食粮收购处置费用(包括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快检装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技术处理费、监管费和贷款利息、政策性食粮价差亏损等)由产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费用标准可参照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食粮相干规定履行,资金可通过农发行贷款或县级财政解决。超标食粮处置管理费用应严格划分责任主体,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因素造成食粮超标,且没有责任主体的、没法通过其他渠道弥补的处置管理费用,由各地政府自行承当,省级财政赐予适当补助;以下缘由造成食粮超标的,超标食粮处置管理费用由相干责任人自行承当:1 是因污染物排放、农药化肥运用不当等人为

37、因素造成食粮超标的;2 是食粮经营者违反国家和省质量标准、收购政策造成食粮超标的;3 是非定点收购储库点擅自收购贮存超标食粮的;4 是贮存管理不善造成食粮超标的。国家对超标食粮处置费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省级有关资金从省食粮风险基金支出。第 5 章 监督检查 ?第 2103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应加强对超标食粮收购的处置监管,明确超标食粮收购、检验、贮存、销售、处置、收购资金和经费保障等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和职责,明确有关企业的食品(饲料)平安主体责任。加强对超标食粮的管控,确保超标食粮按规定处置;建立可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第 2104 条 省、市级相干部

38、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市、县超标食粮收购处置工作,和依据监管职责对食粮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是不是按规定绽开超标食粮监测;或监测数据是不是刚好、精确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2)是不是刚好报告状况;是不是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粮质量平安风险和超标食粮流入口粮市场的状况。(3)是不是按规定刚好组织超标食粮收购;是不是严格审核定点企业的相应资格;对未实行超标食粮收购处置义务和责任的企业,是不是按规定取消定点资格。(4)是不是按规定对超标食粮实行定点收购、分类贮存、定向销售和规范处置;是不是刚好拨付相干费用,致使超标食粮未按有关规定处理。(5)是不是建立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

39、不是按规定严格实行监管职责,或是不是存在未按规定刚好通报有关信息,致使上下游监管链条断裂或构成监管缺失。(6)承当超标食粮收购处置进程中相干检验任务的食粮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是不是出具虚假检验报告。(7)其他政策规定履行状况。因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干单位未实行超标食粮收购处置,致使食品平安或农夫卖粮难问题产生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 2105 条 市、县级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超标食粮定点收储(含存储)、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企业是不是履行收购政策;是不是按要求对超标食粮进行检验、分类贮存;收购食粮满仓后未刚好支配平仓,致使没法按时扦样验收;是不是按规定建立超标食粮质量

40、平安档案;移动超标食粮是不是经审核批准。(2)有关企业在超标食粮出入库进程中,是不是按要求供应(索取)有资质的食粮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不是按要求在超标食粮销售、入库(厂)前向相干监管部门报告;是不是有拒不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全程监管的状况。(3)有关企业是不是擅自销售、转让超标食粮或变更超标食粮用处,是不是按要求对超标食粮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处置不合格,是不是按要求对副产品和残渣和废水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是不是对产品逐批送检,是不是刚好报送处置结果。(4)有关企业是不是严格实行相干制度,有没有致使超标食粮流入口粮或食品市场的状况;有没有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粮、产品,致使其流入口粮或

41、食品市场的状况;有没有销售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产品的状况。(5)有关企业是不是按规定运用收购资金和处置费用(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6)其他政策规定履行状况。第 2106 条 在超标食粮收购处置进程中,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x 食品平安法x 农产品质量平安法食粮流通管理条例食粮质量平安监管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惩罚,构成犯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实行职责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追责问责。第 2107 条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严格依照保密工作要求,完善保密措施,做好敏感数据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个人供应超标食粮检测相干材料和信息。在履行本方法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刚好逐级向省相干部门报告。第 6 章 附 则 ?第 2108 条 省发展改革委、食粮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农发行黑龙江省份行等相干部门(单位),可依据履行进程中的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行方法和管理规定。市(地)级人民政府(行署)可依据本方法指引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超标食粮收购处置的实行细则。第 2109 条 本方法由省食粮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农发行黑龙江省份行负责说明。第 310 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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