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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条件和材料(按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暂行) 一、申请条件1、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泰人社发2016274号)、关于调整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3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泰医保办发202073号)规定的基本条件;2、(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
2、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材料1.泰州市零售药店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8.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