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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1中小学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爱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施的教化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社会参加、各负其责和刚好、合法、公正的原则。第四条预防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2、保障学生人身平安,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平安防范责任追究制。市、县(区)教化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第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平安教化、管理和爱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平安教化,协作学校落实有关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爱护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听从学校的教化和管理,依据自身的认知实力和民
3、事行为实力,避开和消退相应的危急。 其次章事故预防 第七条市、县(区)教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平安工作考核目标和校内平安应急预案,建立平安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平安管理制度,指导学校开展法制、平安、心理健康以及自救自护学问等教化,定期检查学校预防措施落实状况。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帮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平安学问教化,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平安保卫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巡逻,刚好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平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平安工作和消防设施监督
4、检查,督促学校消退消防平安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在学校旁边设立学校标记,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记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记,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平安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平安标准的车辆、船舶,刚好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第九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的平安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限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供应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十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文化广电新
5、闻出版、工商、质监、环保、司法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平安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刚好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和学生人身平安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人身平安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内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嬉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消遣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人身
6、平安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平安、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化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场地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品及其他危害学生人身平安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场地作为经营性的停车场。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平安工作领导组织,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明确其平安保卫职责,并保证必要的经费。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预防,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平安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务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平安管理和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
7、二)实行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平安、心理健康以及自救自护学问等教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学校卫生平安管理,落实疾病预防措施,刚好向疾病预防限制机构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务; (四)对已知或者监护人书面告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样心理状况等不相宜参与某种教化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赐予必要的照看,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五)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应当刚好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觉或者知道危及学生人身平安情形时,应当刚好实行相应措施; (六)开展体育、试验和其他教化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及省课程安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
8、 (七)组织学生参与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消遣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平安、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 (八)发觉存在平安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马上停止运用,刚好实行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修理或者更换; (九)根据规定配备能够有效运用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 (十)加强门卫管理,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未经许可,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急物品带入校内; (十一)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平安爱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
9、和平安爱护工作; (十二)加强校车平安管理,校车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十三)不得聘用曾经因有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化工作的人担当工作人员; (十四)发生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务、社会平安事务等突发公共事务时,启动应急预案,刚好实行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爱护学生人身平安;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应当仔细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羞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学校教职工发觉学生行为具有危急性或者学生遭遇侵害时,应当刚好告诫、制止、爱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
10、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五条学生不得携带与教化教学活动无关的且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平安的物品进入校内,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平安的活动。第十六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学校要求向学校供应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刚好通知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样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刚好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供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第十七条为学生学习与生活供应有关物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所供应的物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平安、卫生、质量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平安制度,听从学校平安管理,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平安的活动。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应当马上实行措施救助受损害学生,爱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刚好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刚好告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发生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2小时内将有关状况报告主管的教化行政部门。属于重大损害事故的,应当马上报告主管的教化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主管的教化行政部门应当马上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化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