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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共10篇)第1篇:律师事务所设立 资料整理:在线律师咨询:http:/ 律师事务所设立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3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应当亲自到行政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1996年10月25日司
2、法部令第41号); 2、全体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的合伙协议(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3、律师事务所章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4、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情况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5、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6、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1
3、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7、申请人现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该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已经做出合理安排,并同意申请人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的证明或协议; 8、申请人原是合伙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已经退伙的证明; 9、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10、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同时给予申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
4、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受理。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 (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6)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7)合伙
5、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8)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10)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
6、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2号); 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依据同上); 7、申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8、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
7、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若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执业行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则不得作为申请人设立 新的律师事务所。 9、申请人原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该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若该申请人对此处罚行为应负重大责任,则该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第2篇: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执业证号 所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特提出设立个
8、人律师事务所申请,请依法予以许可。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申请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3篇: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
9、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
10、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1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12、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
13、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文件范本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14、性别 执业证号 所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特提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请依法予以许可。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申请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 律师事务所章程 提示:下列条款为律师事务所章程必备内容,具体内容由申请人起草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15、第七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手续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 提示:按照本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二、刻制律师事务所印章 提示: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为律师事务所必备印章。其
16、它印章如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为选刻印章。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选刻印章的种类。 2、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的印章刻制公司刻制印章。如申请人自行选择印章刻制公司,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印章刻制公司经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办理印章刻制事宜人员姓名(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如申请人未选择印章刻制公司,司法行政机关将负责推荐。 三、团体会员登记 提示:办理部门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 联系电话64515981/67。团体会员登记,原则上需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一人即可)亲自办理。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持本人
17、身份证及委托书办理。 四、财务登记手续 提示:办理部门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612室,联系电话:58575806。持批文原件登记备案、购买财务软件,领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人员审核表。 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提示:办理部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联系电话:1236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全部复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完成后,须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报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以便制作律管平台电子钥匙。 六、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税务登记办理部门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税务登记部门。 七、办理银行开户 提示:在
18、银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设集体户,将申请人出资存入集体户,妥善保管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 八、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 提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开户费。联系电话:57803831/32/33。 九、印章印模和银行账户备案 提示:完成上述开业登记手续后,将自选公司刻制的印章印模和开户行进账凭证,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4篇: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一、申报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
19、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 二、申报材料 (一) 呈报材料目录; (二)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三) 申请书; (四)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 (五) 律师事务所章程; (六) 开办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 (七)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 发起人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5、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
20、的保证书; 6、人事部门和原单位出具的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失业证、高校分配介绍信)及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挂靠保管证明; 7、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8、个人简历。 (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由县级司法局或直接(限于设立市直律师事务所,下同)向地市级司法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司法厅。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表的领取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可直接到律师管理部门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前来领取表格。 五、申报材料规格: 申报材料所用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纸,对不符
21、合规格的纸张应进行装裱,报送的材料必须装订整齐,编好目录,逐页编码,排列整齐。申报材料应报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其他两份为复印件。 第5篇: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2008年修订的律师法,明确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经营模式的合法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目前,大部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独立执业的律师之间很难建立起信任机制,通常都各自为政,单枪匹马拓展案子,根本谈不到团队合作,律师事务所内,不同律师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业务领域可能完全不同,没有交叉点,也谈不上互补,不容易让外界对律师事务所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就个人而言,比较看好个人律师事务所,从律师法法规草案
22、阶段就蠢蠢欲动,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人公司”,“人身属性”的特征更加突出,律师业务的开展倚重个人能力和声誉,从珍惜声誉的角度,必然会全力以赴,有助于律师专注于某一行业,通过个人努力迅速提高知名度,成为行业“头牌”。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五、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六、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律师人数等内容律师法以委托立法的形
23、式,并没有直接说明,个人律师事务所应比合伙律师事务所更高、更严苛的设立标准。同时,为了确保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还特别规定了“执业风险保证金制度”。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要求是:副省级市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产、其他城市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县(市)有10万资产、国家级贫困县有7万元资产。 执业风险保证金由省律师协会设立专用帐户,负责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提取。与上述资产要求相对应,保证金金额分别为:副省级市20万元风险保证金、10万元风险保证金、县(市)5万元风险保证金。 律师事务所不等于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个人,必须有3名(含3名)以上专
24、职聘用律师。在县(市)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1-2名。 而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
25、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第6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
26、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理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三名以上专职律师。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设立合伙所的,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作所发起人须有三年以上、合伙所发起人须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
27、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办理流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局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市(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设立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章程(要求另附); 申请设立合伙所的,须提交合伙协议书(要求另附); 选举拟任主任的发起人会议决议; 发起人
28、的个人资料,包括: a简历。简历应从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起如实、准确填写律师执业经历,包括每次转所流动的时间,并写明是兼职律师、专职律师还是合伙人; b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须附暂住证); c学历证书复印件; d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f无其他职业的证明:原系辞职人员的,应提交已辞去原职的证明(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原系合同聘用人员的,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聘用关系的证明(由原单 位人事部门出具);原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者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原系农村无业人员的,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
29、府出具);应届大学毕业生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 g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出具。省直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人事档案存放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司法厅工作站); h同意离所证明(由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登记手续;跨市、区(县)流动的,应提交同意流动证明(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局出具); i发起人为6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j专职从业保证书; 资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或者由开户银行出具以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
30、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所有申请材料均要求使用A4纸张制作; 所有复印件应由报送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审核,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律师事务
31、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7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河南)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 指导处 联系人:受理地址: 郑州市经四路8号联系电话: 0371-65900671 办理程序:审核、决定、颁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2、第十八条)。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二)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必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作为设立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必须有二十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作为设立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
33、)、(三)项);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四)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受理条件
34、: 材料明细:(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国资所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合伙所和个人所为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名称; (四)每一位申请人或拟设国资律师所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证明,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产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证明; (七)设立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包括:(1)设立人辞职文件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2)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 (八)设立人对本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
35、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说明; (九)关于确定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合伙协议;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不收费 收费情况: 第8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
36、不收费 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设立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申请组建,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审批。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正式向自治区司法厅提交材料前,首先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申请表,由提交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由司法部对核准名称进行检索,检索通过的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收到通知后,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设立申请书 (
37、4)律师事务所章程 (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个人所不需提交) (6)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7)资产证明件(设立人银行存款单据及银行存款证明书原件或者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 (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9)身份证明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律师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10)新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11)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 2、设立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 .(
38、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设立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章程 (5)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手续) (6)资产证明件(银行存款证明书原件或者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 (7)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8)身份证明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律师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9)负责人人选任命文件(国资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10)所在地的县级人
39、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及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 (11)新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12)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 二、受理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事项属于自治区司法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 (5)有人
40、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6)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应当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 (3)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少于五家或律师少于五十名的地区设立资产为十万元 (4)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3、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及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 (3)律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有两名符合律师
41、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至二十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至二十三条。 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七条。 四、审核、决定 1、地、州、市(兵团)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 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2、自治区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五、颁证 公告 自治区司法厅对经批准的律师事务所颁发执业证,并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20日内,在自治司法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受理机构: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办公电话: 0991-2956455 办理时间:10:0013:30;16:0019:00(周 六、日休息)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泉街626号 第9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