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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答辩人:李x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依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看法:一、关于本案的事实。20x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原告主见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行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状况。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始终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
2、,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晰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其次、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始终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始终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状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峻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xx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xx年。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
3、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干脆给定金的,但是对方始终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以上答辩看法请法庭考虑!答辩人:二0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申请人姚某,女,汉族, 1986年10月1日诞生,住xx市xx区xx路2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0。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诞生,身份证地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号,身份证号码:4xxx59。强制执行依据:(20xx)深中法民五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20xx)xx法民三初字第x
4、x号民事判决。恳求事项:(一)恳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定金人民币xxxxx元;(二)恳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xxxx元;(三)恳求被申请人应支付总额xxxxx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1月1日至执行完毕当日);(四)恳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的申请人诉讼费xxxx元。恳求事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20xx)深龙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总额人民币xx元,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20xx)深中
5、法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致龙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代理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于某,女,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区#镇6号楼4单元602号被上诉人:蔡某,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北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区#镇#号楼#单元#号上诉人因蔡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平区(20xx)昌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恳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
6、、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担当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于某应担当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须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系列细微环节约定。20xx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xxxx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费项目,得到确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xx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上诉人对国xx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担当的税、费中都清晰的表明,出
7、卖人应当担当的税费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信任,买卖合同中时产生的全部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六条(四)项买受人情愿担当出卖人应当担当的税、费这一项的约定下,买受人情愿担当的税、费就是第六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六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约定不明的状况。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排列的方式清楚的表达全
8、部应当缴纳的税、费,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或“”的形式约定清晰,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出现歧义,假如关于“个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诉人所言,应当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合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担当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的形式写清晰。通过对上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佐证,可以清楚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化调查签订合同的背景和了解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日期应当从20xx年10月26日起算至20xx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上诉人有理
9、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真实状况是,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双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起先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拿出一些过户材料要求卖方签字,卖方拒绝签署满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并借口上厕所,离开过户大厅,后始终没有出现,当天无法完成过户。10月至11月,买方多次督促中介(国xx)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协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当产生个税,另外签署合同时,中介讲,假如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担当,因此,买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20xx年11月11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状况下,为了获得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
10、实,实行欺瞒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冲突后,卖方不是实行主动的方式解决冲突,而是通过律师来歪曲合同签订的原意,蒙骗一审法院,骗取违约金和律师费达13万多元,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深化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意思,且没有仔细分析探讨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草率做出错误判决。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卖方诉请的违约金是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师费却高达8万元。在中国,当事人为了5万多元利益,却担当8万元的律师费案件是不是就这个案件出现了。而且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状况,做出极其荒唐的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完全是一起卖
11、方恶意不履行合同,律师参加挑起诉讼,法官极其不负责的草率错误判决。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有结婚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查询单、详情单、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始终主动严格履行合同交易义务,并完成了高达162.5万的付款义务,(其中50%首付款按时付给卖方,剩余50%尾款也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按时汇入卖方账户),其主客观善意交易特别明显,上诉人如此善意行为,不行能也不会为了4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使自己产生无法过户的风险,因此一
12、审法院认定在证据不足的状况下,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况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做出错误判决。我们认为在违约责任没有划清的状况下就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是主动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诉人的欺瞒行为,为了促成交易,才导致过户失败,责任不在上诉人。同时关于律师费一节,一审法院适用第九条(四)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依据本条前三款约定担当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主见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但赔偿的律师费不应当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如一方违约导致上述交易无
13、法完成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向居间人支付的佣金。且不讲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有违公允诚信的原则,显失公允。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守约方因主见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我们先不论究竟谁是守约方,该条被上诉人主见的债权是多少,我们在判决书中并没有看到,实际也不存在有债权的事实,20xx年4月8日上午11时,回龙观法庭民事案件开庭笔录第三页第五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已经明确恳求变更了诉讼恳求,变更的结果是被上诉人主见违约金48750.00元、律师费8万元。这和主见债权没有任何关系,何来因主见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的判决,且律师费开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发生,是事后补证的,应属无效证据,这点从一审20xx年4月8日开庭笔录第10页
14、倒数第三行法官的问话中能得到印证,法官:“律师费必需要先交”,否则法院无法支持”。但是一审法官还是错误的支持了无效的证据。律师费的诉讼,我们认为也是被上诉人和律师合伙串通,试图通过法院错误判决达到骗取律师费的目的,从整个庭审和上诉人交易的主观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诉人的恶意。最终,在一审判决书其次页其次面倒数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错误的表述,“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蔡某”,而实际状况是“原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于某”,第一页其次面第13行,原告的诉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页第一面第9行判决“被告人于某给付蔡某违约金52162.50元”,连
15、关键的金额都搞错了。可见本该肃穆的判决书,从认定事实、证据采信、到适用法律到判决书的表述都出现了严峻的错误,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错误判决。人民法院的审判应当是一项特别肃穆的工作,从一审法院这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上,法官的随意性可见一斑!这样的法官执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吗?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实行吗,一次不公的裁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恳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担当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
16、XX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卖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邮编:住址:乙方(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邮编: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样看法,特签订本合同。一、销售标的物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产权物业:1、座落地址:北京市房屋全部权证号为:2、结构:建筑面积:3、乙方购房用途:4、房屋全部权人:二、价格及付款方式买卖产权价: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方式:三、责任与权利甲方:1、须具备该房屋全部相关法律认可文件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3、在办理过户期间向乙方供应该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件4、在办理过户
17、期间拥有该房屋全部权及运用权5、保证上述房产无债权与债务纠纷。6、保证在立契之前把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结清。乙方:1、须供应过户所用之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2、刚好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3、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经产权过户并交接完毕后,该房屋即归乙方全部和运用。四、违约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五、不行抗力人力不行反抗的因素和自然灾难除外。六、调解和仲裁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调协商不成时,可实行第 种方式解决: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七、合同的变更
18、或解除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必需协商一样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局办理撤件手续。八、其他事宜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管部门一份,中介机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九、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为准。十、其他应说明的有关事项: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身份证号码:_身份证号:_电话:_电话: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于:_签于: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由于房屋的户籍属性或户籍管理的房屋属性而引发的纠纷许多,户口问题必需得到购房者的足够重视。引
19、发户口问题的缘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房屋权属管理和户籍管理不行分别;其次,法院不能干脆对户口迁移作出民事判决;第三,现有的户籍管理政策存在洞,难以应对房屋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户口问题。那,在实际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应当如何处理户口问题呢第一,预先调查核实。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前,购房者应亲自或托付房产中介机构到房屋所在地的警署进行核实。有的出售方承诺有户口,但仍应到警署核实。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迁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户口等。托付中介代为核实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的核实报告,并加盖公章,防止少数
20、从业人员的疏忽或欺瞒行为。如核实结果表明有户口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以及约责任条款和司法救济条款。其次,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和约救济条款。如上家有户口在所出售的房屋当中,约定户口迁移条款应留意哪些问题呢首先,应要求出售方在申请过户登记前的特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而不能约定在申请过户登记之后。其次,应约定详细的约责任。比如,逾期一天的罚金;在逾期多少时间后,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赔偿金等。再次,如出售方提出在交易完成后的肯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的话,购买方要审慎确定是否要接受这样的交易条件。曾有一当事人询问,问是否可以有变通措施允许出售方在交易后一年内迁出户口,且又能防范风
21、险。因为下家很喜爱上家的房子,除户口问题以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很满足。从促成交易和降低风险的原则动身,笔者向其供应了两条建议:一是约定较高的逾期约责任,并要求出售方供应现金担保;二是要求出售方供应可以接受其户籍迁入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地址,若到期迁,该亲属户主同意其户籍迁入,下家有权申请强迁户口。这个建议最终被他们接受,双方进行了交易。实际工作中曾遇到许多交易完成后出售方能按约迁移户口的纠纷。干脆向法院起诉只能追究约责任,却不能诉请迁移户口,而有的当事人有约定详细的约责任标准,状况更加糟糕。一般状况下,除了追究合同责任以外,购房者可以求助于警署或启动行政救济程序。但不行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现有的户籍管
22、理规定并对因房屋转让而产生的户口迁移问题进行针对性规定,导致了制度性洞。由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户籍迁移和分户有着较为死板的规定,对于出售方迁出的状况下,购房者的户口难以迁入。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实行以下措施解决纠纷:第一,设定户籍转移的前置审查程序。既然户籍管理和房屋的产权管理不行分别,爽性设定在产权转移时的户籍审查,设定合理的户籍审查义务,以避开问题的出现。其次,实行敏捷的分户措施。对于上家户口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因种种缘由而导致能迁出的,实行分户策略,将原上家户口变成空挂户口,以解决购房人的户口迁入问题;实践中也有这样做的,但严格意义上来说,尚属于协调处理的结果,和现有的政策口径存
23、在肯定的冲突。第三,设立一个类似于公积金封存办公室这样的户口封存办,出售方出售房屋后肯定期限内迁移户口的,可以通过肯定的程序将这类户口封存起来,以解决敏捷分户而可能带来的后遗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6买房子是一件大事,这关系到购房者以后的许多方面,房屋买卖的状况在现在社会是特别多的,二手房的买卖也一样,不管是房屋买卖还是二手房的买卖,都是要事先约定好的,但是也会出现违约的状况。泰仁在线律师询问中心共享:二手房买卖房东违约怎么赔偿?1、首先得看你们当时签订的买房条款,是否涉及到违约金条款。2、假如有具体的条款,你也同意不购买此房,可以按违约条款走。3、假如没有详细的违约条款,须要与购房者沟通协商。同
24、时也可询问相关律师,对于违约的一个判定,最大程度挽回你本人的损失。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违约怎么办: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违约后,可以依据买受人自己想如何处理而确定怎么解决。详细为:1、假如想接着履行合同,主见延期履行违约金,合同一般是约定按每日全部房款万分之几的违约金。2、假如想解除合同,主见解约违约金,一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是全部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实行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担当。假如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5、。二手房买卖常见的违约情形:1、出卖人将房屋干脆卖给第三人假如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恳求要求对方接着履行合同。假如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接着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依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在实际买卖过程中,许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在这种状况下,买房人应当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
26、的合同不能接着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接着履行合同。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在这种状况下,买房人假如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假如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接着履行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7一、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运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假如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担当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
27、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假如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三、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恳求削减的,应当如何处理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
28、的详细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四、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实行的救济措施有哪些买受人实行的补救措施有:(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假如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假如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平安的,买受人可以恳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实行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接着履行及其接着履行的合理性,假如违约方确无力接着履行或接着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实行此种补救措施。(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
29、难以通过修复方法解决的,买受人可恳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依据的状况下随意解除合同。(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恳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恳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担当损害赔偿责任。(4)违约侵权责任。五、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实行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应留意哪些问题(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遇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供应补救。(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
30、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3)责任竞合的状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担当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担当的有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状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处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缘由房屋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
31、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简单引起利益冲突;另一方面,某些客观状况的改变,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冲突;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详细、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冲突;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缘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
32、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假如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简单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定,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其次,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担当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和国有土地运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拖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立商品房,消费者根本事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状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第三,政策调整后
33、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改变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改变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削减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状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开和削减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运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殊是国有土地运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
34、许可证这两证,要仔细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其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 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运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运用权变更和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运用权和房屋全部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帮助商品
35、房购买人办理土地运用权变更和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并供应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出卖人不按时供应产权证书,或者不供应相应的证明文件的状况下,买受人房屋的产权证书就无法办理。所以,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两者之间互有帮助履行之义务。因此,在敬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买受人要要求出卖人担当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签订协议,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根据双方约定的办证种类进行办证;在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的状况下,应当由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房屋的办证种类。最终,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担当主体。若双方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做出约定后
36、,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样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担当主体。双方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人民法院不宜干脆对合同予以适当调整或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总之,房屋买卖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买卖那样简洁,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确定,要对合同条款细致探讨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了解交易双方买卖的动机和实力,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避开在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上犯常规性的错误。即使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也要保持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9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特地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和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7、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如何处理这类纠纷存在很大的分歧。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的有之(无效论),认为有效的有之(有效论),认为合同无效但房屋可不予返还的有之(无效不返还论),一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使得许多法官在审理详细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判案结果呈现很大的差异性,这在肯定程度上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就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这类纠纷作出正确、规范、统一的裁判不仅是当务之急,也是势在必行。对于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是审判人员在处理这类纠纷首先必需面对并予以解决的问题。假如这一问题相识模糊,案子就没法审下去。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始终存在两种看法;一
38、种看法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运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运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另一种看法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双方合意,就可以买卖。要搞清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农村房屋能否出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全部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部权”。比照该两条规定,我们认定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
39、财产应是不容置疑的。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从理论角度来说,作为农村房屋全部权人的农村居民 ,完全可以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全部权,当然包括其中能充分体现全部权权能的处分权。再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现状来看,据笔者所知,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无禁止农村居民出售自己农村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2条中却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从上面法律规定精神来看,国家还是确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全部权的立法意图。那么,既然有卖就有买,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2、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的规定是否必定导
40、致农村房屋也不能转让农村房屋买卖必定会涉及房屋下土地即农村宅基地运用权转让这个敏感的法律问题。农村宅基地运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立自住房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一种占有、运用的权利,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农夫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运用权,而无处置权。这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就有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运用权的流转按法律规定是受严格限制的。这些限制性规定,虽不是针对农村房屋能否出售作出的,但基于农村房屋与其所付着的土地紧密关联性和我国传统的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习惯思维,农
41、村房屋买卖因此变得异样困难起来。这种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相识,使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将农村宅基地运用权能否转让当成了左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宝,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那么,农村宅基地不能随意转让的规定是否必定导致农村房屋也不能转让呢?笔者认为,虽然在物理上和人们的习惯思维上,农村房屋与农村宅基地密不行分;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全部权和农村宅基地运用权却是分开规定的,他们是两种各自独立存在的权利,并无主从之分;而且目前我国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这两种权利在发生变更时必需同步进行。人们之所以有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说法,是由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
42、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及相关学者理论的影响。这其实是对农村房屋买卖的一种误会。因为,房、地同时转让、房地一体原则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运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而特地规定的特有原则;其他可参照此规定执行的情形,也只有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运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这种状况。从上面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原则所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都是特定的,其立足点为国有土地和城市房产,并非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
43、房屋。而农村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不同于城市房产和国有土地的特别性,自然确定了我们不能盲目地套用这种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也必需执行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同时转让原则的状况下,农村宅基地运用权限制流转的规定并不必定确定农村房屋不能买卖。总之,应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一个困难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肯定法律学问和工作阅历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开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托付当地有阅历的律师为您供应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
44、大限度的爱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原告:陈瑶瑶 女 汉族 1988年01月24日诞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被告:张春鹏 男 汉族 1969年08月10日诞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恳求:1、恳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全部权过户给原告;2、恳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担当。事实与理由:20xx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
45、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双方同意,被告应协作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xx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根据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运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恳求法庭依法判
46、决被告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日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1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候,遭受一房多卖情形,数份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样,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实际出资却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等,该如何处理?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接着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根据以下依次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全部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