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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生产意识,减少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保证企业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新安全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和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集团公司安(质)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
2、进行约见谈话。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集团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第四条 约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约谈分级。 (一)集团公司安(质)委会负责对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的约谈,也可以指定约谈。 (二)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负责所属单位的约谈。 第六条 约谈由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安全(质量)生产事故、重要安全(质量
3、)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未及时排除、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承诺等情况汇报。(三)约谈以PPT的形式进行,同时被约谈单位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在正式约谈前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载明被约
4、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被约谈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 (三)约谈时,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约谈小组成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的有关内容应当发送被约谈单位;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 (四)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书面上报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
5、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关分值全部扣除。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加倍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约谈的处理决定。 (一)诫勉。 (二)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责令向集团公司或同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前款规定的处理决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十一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