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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水泥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激励各生产单位和员工在安全改善方面做出的成绩,减少、避免违章及事故的发生,依据煤化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生态水泥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罚原则第二条: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员工,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奖励。第三条:坚持重奖重罚,奖罚分明的原则。第四条:在周期内不出现轻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实现安全周期目标,是实施奖励的前提条件。第三章奖励第六条:安全奖分类:设安全目标管理奖、安全挂钩奖、安全活动奖、重大隐患排查奖、抓“三违”奖、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奖、全
2、年安全生产奖等。1、安全目标管理奖、安全挂钩奖与年度安全奖安全目标:杜绝人身重伤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人身轻伤事故不超过总人数的4。安全目标与每月的工资考核和年度安全奖考核挂钩,完成目标后按考核办法进行奖励。2、安全活动奖:在各类安全活动中,对实现安全奋斗目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具体标准按安全活动文件规定奖罚办法执行。3、重大隐患排查奖和抓“三违”指标奖,按第七条规定执行。4、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奖:对安全基础管理的考核奖罚按照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罚。第七条:在日常的安全生产中,对以下行为进行奖励:1、对发现一处重大安全隐患并报告者,经确认奖励500元
3、;2、对发现一次严重违章行为并报告者,经确认奖励100元;3、对举报有违章行为者,经确认奖励10元次;4、对员工向公司及其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未遂事件或举报隐瞒事故的,经确认后奖励5001000元(对举报者保密);5、员工向公司及其分公司安全部门建议好的安全改进方法并已采纳、效果显著的,分公司按月度评估一次,奖励5001000元;以上奖励仅限于在生产、检修、工程施工、车辆运输等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员工,生产单位管理层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外。第八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班组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
4、特别奖励。第四章处罚第九条: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的处罚50元人次:1、生产单位员工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不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不正确穿、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的)/安全鞋/工作服。2、第三方人员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不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不正确穿、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的)/安全鞋/工作服。3、公司等管理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或项目施工现场未穿、戴安全鞋、安全帽的,处罚生产单位或项目相关责任人。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处罚100元次。1、凡在2米以上高处从事生产、检修、工程施工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或不全的,有坠落可能但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绳)。2、焊割时,
5、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小于5米,氧气瓶或乙炔瓶距明火小于10米。3、气瓶压力表损坏仍在使用、乙炔瓶卧放使用或胶管破损混乱。4、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者。5、对运转设备检查和加油时,未按规定扣好衣扣、扎紧袖口或衣摆者。6、戴手套操作旋转设备者。7、在设备运行状态下,清扫、擦拭或润滑转动部位,或用铁锹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料,或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跨越皮带。8、采取滚动方式搬运氧气、乙炔瓶者。9、站在正面使用砂轮机或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研磨。10、在吊物下停留或通行,或在卷扬设备运行时跨越钢丝绳。第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处罚100-500元次。1、下属没有遵守公司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
6、规程,除了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外,处罚其直接上级100元/次。2、下属未接受安全培训而工作的,处罚其直接上级100元/次。3、在临时性检修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前,相关部门责任人没有及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的或安全管理人员接通知后,没有按规定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并进行培训的,处罚200元/次。4、本单位在清仓、清堵、清结皮、大型吊装、高空等危险作业时,安全人员没有或没有安排专人到现场监管的,处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员500元,或处罚相关人员100元。5、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未挂警示牌,每处处罚200元。6、设备检修停、送电时,不填停电单开始检修、检修后未见送电签字擅自开机的,各处
7、罚400元。7、因检修或处理设备故障确需拆除安全防护设施,但检修和处理故障完工后,未及时恢复相关安全设施,处罚责任人200元。8、擅自摘除“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者;处罚200元。9、酒后当班或班中饮酒者,处罚200元,并责令离岗,按旷工处理。10、柴油、汽油等易燃物与仓库内其它物资混放,处罚200元。第十二条:事故的处罚:1、发生一次人身伤害事故造成1至3人轻伤的,扣罚主要责任人500元至15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300元至900元。2、发生一次人身伤害事故造成1至2人重伤的,对事故单位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20%,扣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各罚款1
8、000元,其他副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按正职的80%处罚。3、一次工亡员工1人或一年内累计重伤员工2人的;对事故单位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40%,扣罚主要责任人4000元,扣罚所在班组班长1000元至3000元,所在车间主任、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各罚款4000元,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各罚款3000元,其他副职、专职安全员按正职的80%处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还要执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理,并根据有关制度给予处分或/和降职及以上处理;公司领导班子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扣除安全风险金。4、发生火灾、爆炸或其它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
9、以内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至5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除必要经济处罚外,依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5、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扣罚单位第一责任人2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6、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及时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扣罚单位第一责任人2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7、对上述发生的情形除进行处罚外,并将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查询建筑企业、中标业绩、建造师在建、企业荣誉、工商信息、法律诉讼等信息,请登陆建筑网、建设通或关注建筑网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