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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一般来说内容有以下几个部分。通用的事故分级的规定。条例将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下列四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特殊的事故分级的规定:(1)补充分级。除了对事故分级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考虑到某些行业事故分级的特点,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2)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