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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环保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一)位于我市水源保护区、龙岗河和坪山河流域、二类海域功能区沿岸的所有建设工程;(二)城市交通主干道、桥梁、立交桥、高速公路以及工业区、居民区、高层商住楼、旧城改造
2、工程等;(三)设有发电机、冷却塔、抽风机等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影响的配套设施或设置餐饮功能的建设工程;(四)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须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其它建设工程。建成后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环保验收,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建成后设立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应依法另行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主体竣工、投入使用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
3、环保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文件;(三)建设工程竣工图(或设计图);(四)建设工程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竣工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环保竣工验收。验收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发电机、冷却塔、抽风机等配套设施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二)生活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周围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情况;(四)设置餐饮功能的楼宇废气排放烟道的设置情况;(五)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六)其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竣工验收符合下列条件者,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
4、证:(一)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二)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大型建设项目按要求执行了环境监察审核措施;(三)污染防治设施委托有资格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四)排放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五)防治污染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六)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进行分期验收,分期验收合格者,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单位在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或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临时)后,经验收的建设工程主体(或相应的部份主体)方可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的申请验收。对未申请环保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环境标准者,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一条以上是建筑网整理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更多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建筑方面的知识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建筑网建设通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关注手机建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