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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建筑网为大家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5-9-1施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7章42条。第40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审查: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2.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气象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3.费用管理:不得调整和挪用。4.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监督机构备案。措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项目概况b)编制依据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d)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e)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f)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g)工程度汛方案、措施h)其他有关事项5.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布置,明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6.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监督机构上报备案资料: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拟拆除或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的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