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X** 文档编号:61450174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40.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5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建人教20011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岗位资格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简称质量监督工程师),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考核认定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质量监督工程师

2、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机电安装、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十二个工程专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质量监督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管理。第五条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分为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两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

3、用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第六条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地级城市、县级城市和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或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取得相关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应取得一级或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一级

4、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申请条件:(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本科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8年以上(含8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含5年);(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6年以上(含6年);(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六)有良好

5、的职业道德。第八条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申请条件:(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大专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含5年),具有本科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含3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2年以上(含2年);(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6、建设强制性标准;(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三章资格认定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统一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工作。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二)确定考题及考试合格标准;(三)组织编写统一的考试指定用书。第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职责:(一)受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审查报

7、名者资格;(二)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阅卷和确认考试合格者;(三)指导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在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受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证申请,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审查报名者

8、资格;(二)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阅卷和确认考试合格者;(三)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考试认定情况。第十二条符合质量监督工程师申请条件的人员考试合格,由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四章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职责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

9、建设强制性标准,秉公办事,维护公众利益,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五条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工程的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可负责组织本专业各类工程的质量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工程范围详见本规定所附的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工程范围。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职责:(一)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和监督计划;(二)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三)检查监督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五)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10、他工作。第十七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和问题,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第十八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在其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报告上签名,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第二十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第五章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管理第二十一条资格认定机关每三年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检一次。复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被复检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认定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复检表及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11、资料。(二)资格认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复检人提供的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复检。第二十二条复检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一)质量监督工程师能完成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未发生责任过失,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为合格。(二)质量监督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1、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且质量监督工程师在事故发生前未就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通知的;2、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工作职责的;3、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违背职业道德,并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4、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停止一年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检。第二

12、十三条质量监督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机关收回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考核认定:(一)未直接监督工程而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三)跨专业、越级监督工程的。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工程师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终身不予考核认定。第二十五条质量监督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三)自行停止监督工作满1年的。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

13、工程师调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所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回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其离职后的三十日内,交回资格认定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工程范围一、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二)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三)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气、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

14、、防雷等安装工程。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二)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三)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四)生活垃圾转运站。三、电力工程专业: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整体工程、11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及相同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整

15、体工程。注:电力工程包括火电站、核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工程,送变电工程。四、矿山工程专业:60万吨年及以下铁矿采、选工程;6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45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150万吨年及以下洗煤工程;30万吨年及以下磷矿、硫铁矿和20万吨年及以下铀矿工程;10万吨年及以下石膏矿、石英矿和40万吨年及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6000米及以下的巷道工程,60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的露天矿工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注:矿山工程包括井巷工程、露天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五、冶炼工程专业:(一)年产25万吨

16、及以下炼钢、连铸、轧钢工程;(二)年产50万吨及以下炼铁,9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工程;(三)年产40万吨及以下炼焦工程;(四)小时制氧6000立方米及以下制氧工程;(五)年产30万吨及以下氧化铝加32212程,10万吨及以下铜、铝、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3万吨及以下有色金属加3212程;(六)日产2000吨及以下窑外分解水泥工程;(七)日产2000吨及以下预热器系统、水泥烧成系统工程;(八)日熔量400吨及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注:冶炼工程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冶炼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六、化工石油工程专业:单项工程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下的中小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

17、程。注:化工石油工程是指化工、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包括:(1)30万吨年以下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2)5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气体处理工程;(3)250万吨年以下的炼油工程或相应的生产装置;(4)30万吨年以下的乙烯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5)30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6)24万吨年以下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7)32万吨年以下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8)50万吨年以下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下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9)4万吨年以下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0)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1)30万套年以下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七、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和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注:一般工业机电安装工程是指未列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及其它工业机电安装工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材料 > 建筑材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