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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措施探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第三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
2、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工程建设
3、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十一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
4、工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
5、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
6、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二十二条
7、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五)其他危险作业。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以上就是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相关介绍,想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欢迎登陆建筑网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