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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检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设备的检修计划,提高供电可靠性及设备的检修质量和健康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检修包含输电、变电、配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小修、大修、事故抢修和技术改造;检修管理是指对检修项目的计划编制、上报、审批、实施、验收、考核等方面进行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电网输电、变电、配电设备的检修管理,包括与上述设备相关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电源、自动化和通信等设备的检修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
2、各级生产管理、运行、检修及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五条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级调度中心(所)调度管辖范围内各发电厂、大用户的设备检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检修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设备检修实行分级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市分公司-县供电公司三级管理,根据责任分工,履行各自职责。第七条 检修管理职责分工(一)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是集团公司设备检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检修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审核、批准年度检修计划及月度110kV检修计划;检查、考核检修工作的计划执行、安全、进度和质量;组织对重大检修项目的最终验收。(二)市分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市分公司设备检修工
3、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各项检修规章、制度和要求,编制、申报市年度检修计划和月度110kV检修计划;审核批准所辖35kV设备检修计划;检查、考核检修工作的计划执行、安全、进度和质量;组织重大检修项目的实施方案。 (三)县供电公司生产技术科是县供电公司设备检修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上级各项检修规章、制度、要求,编制、申报所辖35kV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批准10kV及以下配电设备检修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三章 检修计划安排的原则第八条 设备检修计划应根据电网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发电、设备检修、预试周期以及线路防污工作的要求,结合设备检修项目和上级电网检修计划进行编制。设备的常规检修一般安排
4、在春季或秋冬季节。第九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应全面考虑生产、基建、调度等方面的情况,统筹安排。本级与上级计划相结合、常规检修应与大修、技改、重措和基建项目相结合;开关间隔设备检修应与线路、变压器等元件检修相结合;母线、母联开关、分段开关检修应与母线刀闸检修相结合;二次设备检修应与一次设备检修相结合。第十条 为避免同一设备重复停电,原则上35kV及以上主设备每半年只安排一次停电检修,10kV供电设备每半年只安排两次停电检修。在保证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停电检修时间,提高设备可用率和供电可靠性。第十一条 35110kV设备检修项目(含试验)的标准检修工期,一般按照检修项目的标准化作业指导
5、书规定执行,影响对外供电的检修项目其检修工期严格按照批复时间执行。特殊检修项目(如特殊大修、技术改造项目等)以及地形复杂、交通不便的输电线路检修工作,其检修工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第十二条 设备的预试、检修周期按照送变电设备预防性试验暂行规定(陕地电发200863号)及有关规程和标准执行,合理安排检修项目计划,制定检修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具备带电作业条件的工作,不安排设备停电。第四章 检修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设备检修计划分为:(一)年度检修计划:依据设备监督规程要求、产品要求,结合年度大修、基建、技改等计划,按照本规定的编制原则进行编制。每年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编制,用以指导全年检修工作
6、的开展。 (二)月度检修计划:依据年度检修计划,设备运行状况结合上级电网检修计划按月制定下达的检修计划,用以指导月度检修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上报检修计划。上报具体时间规定如下:(一)每年1月20日前报送本单位上半年检修计划,7月20日前上报下半年生产检修计划。(二)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本单位下月度检修计划和上月度执行情况。第十六条 检修的性质分为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凡列入审核批复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满足检修周期和质量标准,且在批复的时间内执行的检修工作,均视为计划检修;凡是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检修,均视为非计划检修。第十七条 停电检修严格执行报批制度,110kV设
7、备的停电检修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35kV设备的停电检修由市分公司负责审批;10kV及以下配电设备停电检修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审批。第十八条 对临时性非计划检修必须严格控制,并纳入责任考核。除危急、严重缺陷安排临时检修外,其余缺陷处理统一纳入月度检修计划中执行。第十九条 临时性非计划检修至少应在设备停运前48小时向上级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五章 检修的实施第二十条 加强检修基础管理工作,应制定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使电网设备检修工作始终处于可控、在控、能控状态。第二十一条 10110kV设备检修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现场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和检修、试验的有关规程、规定。第二十二条 质量控制
8、和监督(一)检修项目完成后,申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检修项目和内容已全部完成。2、检修质量达到检修标准。3、检修记录、试验报告完备,签章手续齐全。(二)设备的预试及维护工作的质量验收实行2级验收制,大修、技改工作质量验收实行3级验收制。检修单位自检为1级验收、运行管理单位验收为2级验收、市分公司组织的验收为3级验收。验收完毕,验收人员应在设备检修质量验收报告上认真填写质量评价并签名。(三)所有项目验收均应实行(现场)签字责任制和质量追溯制。(四)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填写不符合项通知单,并按相应程序处理。第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一)检修开工前应作好危险点分析和危险点预控。(二)检修过程中应始
9、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安全。(三)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其它各项安全工作规程及规定(如动火、取用临时电源等规定)。(四)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 第六章 统计与考核第二十四条 统计指标以执行完毕的检修项目为原始考核依据,以年、月度为统计周期,以市分公司、县供电公司为单位。第二十五条 统计指标(一)计划变更率指标:考核周期内,非电网原因(指非考核单位原因导致的改期或取消),造成实际检修执行时间与计划时间相差一天以上的。(二)计划检修率指标:(三)检修按时完工率指标:说明:按期完工,是指实际检修工期小于等于批准检修工期;超期完工,是指实际检修工期大于批准检修工期。检修工期是指检修完工时间检修开工时间,不含停送电时间。第二十六条 指标由检修项目计划审批、下达单位归口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统计。统计结果作为集团公司检修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