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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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电厂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第1篇:坑口火电厂安全月活动总结 坑口火电厂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根据乐电公司、沫江煤电公司关于认真开展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要求,坑口火电厂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开展了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活动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厂行政以煤电公司要求结合本厂实际研究制定了可行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全面部署、认真落实、注重实效,以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讲解公司安全事故案例为重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活动,加大了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三违”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对安全工作重要

2、性的认识,提高了安全生产的质量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有效的控制了各类事故的发生。活动期间杜绝了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了年度检修工程质量事故,杜绝了矿井供电及电网供电安全事故,非人身事故与去年相比有较大下降。现将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厂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厂长为组长,生产副厂长、安全副厂长为副组长,技术、检修、生产、劳财、安监、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具体活动方案的开展。从上到下建立起了监督、监管体系,对活动真正做到了责任明确、逐级管理,使广大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认识转变为自觉行为融汇到日常工

3、作中去,形成人人关系安全,安全关系人人的良好活动氛围,基本做到了全体动员、人人参与。 二、采取多形式、多样化、全方位宣传教育。 活动期间,根据坑口火电厂实际情况,利用学班、每周安全日活动等形式组织管理人员、员工进行全方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广泛利用板报、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大力宣传各种安全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和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组织管理人员参加了5月28日煤电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和安全签名活动以及电厂6月1日召开的动员大会和签名活动;组织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和部分员工参加了6月24日电厂召开的煤电公司2022年安全事故案例的讲解、讨论和安全反思活动,对电厂发生的多起起事故案例与会者通过

4、谈教训,讲体会,共同找措施,起到了警醒提高的目的;组织运行配电值班岗位和大修作业班组认真开展“我当一天安全员”活动,充分调动了员工参与现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运造了一个安全工作人人抓,人人管的良好氛围;组织举办了安全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提高了员工的安全生产素质,保证了安全生产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狠反“三违”,落实隐患整改。 活动期间,根据公司月度安全工作会要求狠反“三违”,制定了开展安全月“安全严打”活动的实施办法,切实开展“安全严打”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加强了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检查,对查出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实行从快追查,从严追究,从重处罚。活动期间,厂行

5、政还专门组织行政值班、安监科、办公室、工会反“三违”检查8次,安监科根据公司和厂行政的要求每日对重点要害岗位、配电值班岗位和大修现场进行不定时的安全督 查,有力遏制了“三违“现象的发生,全月共查处各类“三违”和习惯性违章6人.次,并对违章人员及时进行了教育和处罚。 活动期间将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工作重点,认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部门坚持月排查、周检查、日巡查和日自查工作;加强了雷雨期间的雨前、雨中、雨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并及时落实“三防”安全责任,对防雷、防汛预案及时进行了应急演练。活动期间,共查处整改各类安全隐患16项(次),整改率达100%,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为厂的安全生

6、产提供了良好的现场环境。 四、以学习“白国周班组管理法”为契机,加强现场管理,注重实际效果。 在活动期间,结合学习运用“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成果,加强了电气重要操作、年度检修,技改现场的安全监控,对重要、复杂易发生事故的操作和检修严格实行“安全专盯”。针对全厂停产进入年度检修和技改期,要求技术、安全专业人员必须全过程对大修、技改现场进行技术监督和安全把关,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厂领导必须亲临现场参与检修和安全监督;加强各项操作、检修技安措施的会审,尤其是对停产后电气倒闸操作、检修以及厂内年度检修的各个项目和外委施工项目,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和技安措施会审学习;加大对“两

7、票”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对技术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核不到位及工作票、操作票不严格执行的现象及时查处、处理到位,确保不反弹;及时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学习公司5月份安全事故通报,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 分析,提高防范事故的安全意识,并结合自身实际排查作业过程中不安全思想和行为。活动期间通过加强现场管理,年度检修的各项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没有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确保了整个检修工作按计划顺利的推进。 五、存在的问题 今年是全国开展的第10个“安全生产活动月”活动,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由于全厂停产进入大修、技改这一客观原因,使全员参与“安

8、全生产月”活动的积极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活动内容和形式还较为单调。 二是在“安全严打”的态势下,“三违”现象和习惯性的违章仍然时有发生。 三是对安全隐患排查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对各类事故预案的应急演练有待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六、努力的方向 我们将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经验教训,本着活动服务于生产实际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为活动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是积极创新,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使“安全生产月”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二是突出重点,把反“三违”、反习惯性违章,落实隐患整改,加强现场管理,注重实际效果相结合,真正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防止和减少各

9、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2篇:公司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XX公司 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治结合”的方针,深入宣传“科学发展,安全生产”的理念,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体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把“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推进全年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我公司根据XX202245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2022年 “安全生产月”相关活动,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抓点带面,抓两头带中间,保证安全月活动开展的富有成效。 一、领导

10、高度重视,组织措施到位 为加强本次安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月活动的有效落实,成立了以XX同志任组长,XX任副组长,XX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次安全月活动的组织实施,各级人员积极配合。并根据XX202218号和XX202245号文件精神,切实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主题,对活动进行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的全面开展。由于我们准备充分、布置周详,在本次安全月活动中公司无一件安全事故发生。 二、活动内容丰富,注重发挥实效 1、立足举措,稳步推进。6月初,在接到集团关于开展2022年“安全生产月”和“小企业、小工程、小作坊”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的文件后,公

11、司领导班子立即召开了安全生产月工作部署暨动员大会,并制定三项举措,制定实施方案,做到举措强落实,方案可操作,以实推进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的开展。 2、广泛宣传,人人参与。为浓厚“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我公司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在南山厂、城西厂的橱窗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利用电子显示屏、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标语对安全生产月的主题进行大肆宣传,同时设备动力科人员还将自身工作的开展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紧密结合,在6月中旬,利用PPT课件的形式,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了消防安全知识和夏季用电安全知识,进一步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消防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此次培训共有25人参加,并在政府门户网、集团子网站上对我公司

12、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进行了宣传。 3、班前班后,抓好教育。为切实促进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丰富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我公司根据县安监局计划安排,于6月中旬积极组织全员参加浙江省“杭钢杯”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以丰富安全生产月的活动,并使班前班后的安全教育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4、全力出击,排出隐患。6月中旬,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针对危化品规范存放、化验室双人双锁、生产用电安全、配电房规 2 范用电、污泥安全处置、污水管网运行畅通、施工现场等重点开展了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隐患和薄弱环节,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具体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同时继续执行好每月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此次检查共排查

13、出5处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5、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检查、强制维护”的设备管理制度,6月下旬,公司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为期3天的安全生产月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活动,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了全面维护、检修、改造、更换和调整,为汛期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三、加强安全管理,全面做好生产工作 结合公司实际积极配合集团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部署,开展一系列其他安全活动。首先抓好各科室管理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现场存在的隐患,对不执行该制度的干部职工进行教育。其次,抓好现场管理。活动小组对两个施工现场进行动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解决了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加

14、大劳动纪律的管理力度,对迟到、早退等行为按公司规定进行考核。第四,强化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完善各项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提高出水的达标率。 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使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发现了自身的不足,并通过此次活动及时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 3 改,同时要求小组成员针对自己管辖的职责范围,持续开展每月一次的安全例行检查,切实做好年度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积极探索管理新方法,在今后的工作中取长补短,助推我公司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稳步提升。 XX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3篇: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

15、,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 第三条 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控股企业

16、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安全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 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第七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 标 第九条 集团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

17、一)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条 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 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可根据

18、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 (四)讨论、决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

19、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 (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 (七)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控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施工实际要求,设置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

20、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安全监督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在业务上受集团的指导。 第十七条 控股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 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21、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四章 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条 集团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2、(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 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控股企业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

23、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控股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做到责任分担,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覆盖全部生产经营、建设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网,明确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监督部门的地位和权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对控股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控股企业自主开展内部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事项、方法、措施

24、,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安全监督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方法和手段,规范检查程序,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效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检查、评价、评估。 第三十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下达停止生产作业通知书;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安全监督部门应按照闭环管理的原则跟踪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

25、应组织复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建立安全检查处罚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章等行为及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处理决定等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第三十二条 控股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在贯彻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一)根据有关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

26、业各类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有关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督促参建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 动,

27、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控股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企业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六条 控股企业及在企业内工作的其它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

28、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七条 控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的技术监督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投入 第三十八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针对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日常技术基础工作,严格安 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监督等工作,发挥技术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三十九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投入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责任、监督等落

29、实到位,保证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四十条 控股企业每年应编制本企业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控股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及本企业

30、的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等方面进行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 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洪渡汛、抗震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控股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在更新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单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措施计划的实施,

31、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六条 控股企业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其落实。 第八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实施、监督等部门,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等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第四十八条 控股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或专项安全培训,应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安

32、全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接受再培训。 第五十条 控股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一条 新入厂(公司)和新上岗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厂(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强制性培训,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第五十二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

33、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经过现场紧急救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对有关生产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六)对生产部门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有关生产人员

34、,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七)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 控股企业要检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外包队伍及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杜绝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上岗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六条 控股企业应将企业

35、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要应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网络、 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文化理念,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章 安全活动 第五十七条 控股企业班组的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检修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控股企业班组的安全日活动。由班长组织,班

36、组安全员协助,部门管理人员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部门、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急预案、应急设施使用等,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安全分析会应定期召开,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负责人 主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集团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座谈会,控股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

37、领导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控股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由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六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安全检查活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秋季安全检查、迎峰度夏安全检查、防汛等安全检查;不定期检查包括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等。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应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闭环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

38、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编制安全生产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控股企业每月至少出一期安全生产简报,其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事件通报;违章考核;安全工作计划;两票执行情况统计;隐患排查治理统计; 安全生产情况统计等。同时安全简报应按时报送集团。 第六十四条 控股企业新机组投产一年后应开展安全性评价,以后根据需要每35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应结合本企业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

39、,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章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集团控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建设项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各项工作;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工程安委会。建设工程安委会由建设项目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承包单位推举代表或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参建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安

40、委会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通过并发布建设工 地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组织或监督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商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大型安全活动。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将参建各方纳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41、设置、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设施工程进展及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设项目应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参建各方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把历史安全业绩、安全管理状况及队伍素质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质应进行审查。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签订合同时将安全生产列入合同

42、条款,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制定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明确各方应急职责,与施工方共同建立应急资源,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按规定报告施工安全事故,建设项目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 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 第七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控股企业生产外包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全

43、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对长期从事生产运行维护的外包队伍应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同管理、同要求。 第七十六条 在外包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 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

44、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规定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职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 行

45、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控股企业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七十八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控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七十九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控股企业负责调查、统计报送,无论任何原因控股企业均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控股企业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条 发生承包方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控股企业的内部考核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外包工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控股企业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控股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十二条 控股企业的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八十三条 控股企业雇用外用工,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签 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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